更新时间:2024-12-22 09:05 发布:2024-09-14 11: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多年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置,各地普遍采用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依法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二是补办手续。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土地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依法拆除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期以来,由于强制执行矛盾多、难度大,而且随着非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不足,一些基层法院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不同程度出现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造成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借鉴“裁执分离”模式,解决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问题。
“裁执分离”模式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陡然上升,导致法院在执行方式上的一种改革,也就是法院“裁”、行政机关“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提出“裁执分离”执行方式,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裁执分离”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律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该模式有效解决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想执行却无权、法院有权却无力执行的困境,是推进构建行政、司法协作机制的积极探索。另一种观点对“裁执分离”的合法性提出置疑,认为缺少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权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只是对《行政强制法》赋予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具体操作性改革,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定。
就现行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来看,《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种,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二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据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包括规章)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支持“裁执分离”的认为,“裁执分离”只是执行方式的调整,并没有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强制执行权仍然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只是协助法院执行,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而获得原本不具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不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的问题。
从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裁执分离”模式的认识看,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来看,对涉及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用地,只要依法履行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法院已受理,作为自然资源部门,已履职到位,可以结案,自然资源部门不应承担法外之责。有的认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上级部门要求,对涉及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用地,在查处整改中必须做到拆除到位,恢复原貌,否则难以过关,而且面临追责问责的风险,在这种要求和压力下,探索实行部门申请、法院裁定、政府(或部门)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有利于解决基层自然资源部门长期面临的“拆除难”,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也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实际上,争议归争议,在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从破解难题、解决问题出发,已在积极主动探索实行“裁执分离”模式。早在2013年,河北省威县在当地法院的积极推动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按照谁申请、谁执行原则,探索建立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裁定、申请行政机关牵头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2018年9月,武汉市政府印发《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裁定的决定后,由违法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负责组织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解决“执行难”,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还依据《城乡规划法》由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随着各地机构改革的陆续到位,规划执法成为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如何综合运用相关法律解决违法用地“执行难”,仍然是需要法院、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认真研究探索的课题。
作者:许光辉
作者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但我们大家都知道,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地,办理审批手续是非常繁琐的,而且拿到征地批复的时间也会比较的长,所以,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经常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往往会“先斩后奏”,即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便直接占用了农民的土地,这显然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宋某某等人是山东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当地所在村拥有承包地。一直以来,宋某某与家人一直生活在此,并且一直以承包地为生,但是自2013年开始,当地开始对某河岸进行绿化建设,但是绿化建设需要占用农民的土地。
但是宋某某等人却发现,当地相关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时,并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征收土地和使用土地,即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擅自强行占用了村集体所有耕地,耕地亩数约为120亩地。对于相关部门的这种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宋某某等人是非常的不满,且宋某某等人也认为,相关部门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虽然宋某某等人不懂法,但是在得知自己的土地要被相关部门占用的时候,其也从网上就土地征收进行了解,所以,宋某某等人便觉得,相关部门此次绿化占用土地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再三考虑,宋某某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从哪里下手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宋某某等人便开始四处打听、网上查找专门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律所,最终在经过对比,宋某某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并就自己现在所遇到的问题与北京圣运律师进行了咨询,北京圣运律师针对宋某某的问题也逐一地进行了解答。
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楚,所以,宋某某等人于几天后不远万里来到了北京圣运律所,就自己的问题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进行了沟通。经过一个下午,宋某某等人被北京圣运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所打动,于是当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办案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由于宋某某等人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所以,无法更好的判断本案,为了更好地帮助宋某某,于是北京圣运律师决定先指导宋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北京圣运律师得知此次绿化建设占用土地并没有被征收,即并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相关部门此次占用土地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占。
不过,事后相关部门却拒不承认其占用了耕地的事实,只是轻描淡写地认为占用的是所谓的滩地。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则认为,《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应当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相关部门为了推进绿化工程,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占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宋某某向相关部门提出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申请,请求履行职责,责令有关部门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受理了宋某某等人的申请。
【律师说法】
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情况非常多,但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对于我们每个农民来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不仅仅是农村村民居住的地方,更是农民手中的一项资产。而且关于宅基地,国家就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而且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对宅基地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从这些政策法规中我们看到,宅基地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关于宅基地方面的问题也是非常的多的,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将大家常问的几个问题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
1、宅基地是否只能一户一宅
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宅基地面积多少才合法
关于宅基地标准,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具体的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
比如《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3、一户多宅是否违法
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对于认定之前也不能一概而论的都认定成是违法的,我国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只能“一户多宅”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合法取得多块宅基地的情况。
比如,你在本村拥有一块合法的宅基地,但是在另一个村又继承了一块宅基地,那么这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如果直接断定一户多宅是违法的,那么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4、宅基地能否继承
言简意赅的说,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它不属于遗产,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也不能随便的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实践中,有许多人将宅基地进行买卖、出租等,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宅基地虽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则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5、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交哪些东西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3)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4)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宅基地能否买卖
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农户之间进行买卖和流转,不过需要经过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发放相关证件。如果是本村以外的人来买宅基地,你卖给了他,是属于无效的。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如果你宅基地上房屋已经倒塌就不能在本村进行买卖。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有权利该宅基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进行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宅基地不属于农户个人的财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7、宅基地没有证是否违法
关于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中就曾强调:由于有的农户没有办证是历史遗留问题,不能让老百姓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疏忽买单,因此对没有办证的宅基地绝对不能“一刀切”,而是要加强宅基地确权颁证和档案管理工作。
在农村,很多宅基地之所以没有证,多数情况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因此只要符合当下的政策,即使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宅基地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8、村委会是否有权强拆宅基地上面的闲置房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村委会无权强拆宅基地上面的闲置房屋,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9、宅基地拆迁是否有补偿
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宅基地遇上拆迁也是在所难免,但是有许多当事人说,他们家的宅基地拆迁,但是征收方没有给补偿,或是补偿非常的少.....
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的补偿费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对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以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不给发放宅基地补偿款,那么被征收农民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常有人问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户口还在农村,但是自己本身没有在农村居住,而是在城里,而且村里也没有宅基地,现在村里马上要被拆迁了,自己能不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一般而言,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且在该村有宅基地和房屋的,那么在拆迁时,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据当地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的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是分开来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依据的是当地公布的征地综合地价。
而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即房屋的补偿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经征收方依法送达后,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评估报告不合理,那么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地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两种结果都不满意的话,那么则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的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拆迁时宅基地的补偿一般会算在土地征用里作为集体收益,除宅基地的补偿外,其他相应的补偿则是归被征收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过,实践中有地方则是将宅基地的补偿一并给予被征收人的。
回归到正题,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拆迁补偿一般都是围绕的房屋进行的,有房是获得拆迁补偿的先决条件,平常大家口中常说的拆迁或是动迁,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也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拆迁补偿只与房屋有着很大的关系,与宅基地,即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没有必然的关系的,至于原因,我们上面已经讲到了,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并不是村民,而是集体经济组织。
与户口有关的是安置补助费
至于户口是不是与拆迁补偿有关系,从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在征收补偿阶段,通常都不会按照人口或户口进行补偿,而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给予相应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关法律规定有按人口或说户口给予的安置补助,即对于在被拆迁的房屋内户口,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给予一定安置房屋面积或者宅基地面积或者相应货币的安置补助。
也就是说,房屋拆迁的补偿与户口或人口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与户口有关的应该是安置补助费。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应当要公平、合理,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安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市划分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其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所涉区镇(街道)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
来源: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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