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26 发布:2024-09-14 13: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A乡B村村民罗先生,因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所以并未签订补偿协议。而当地乡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以xx三期征收为由将其承包地强行掩盖填埋。在强行填埋时,罗先生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进行求助,但却并未得到任何救援。为挽回其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此委托北京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的杨小燕副主任以及时祯奎副主任两位律师为其代理本案件,两位律师立即针对该案件制定了初步的维权方案,即针对公安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据显示此次进行强制填埋的机关为A乡乡政府。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请求确认乡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对罗先生的土地进行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详细案情链接:http://www.knlvshi.com/h-nd-335.html
最高法判例: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
☑ 裁判要点
关于院内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铁跃,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春安里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权,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杨铁跃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铁跃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南房”应当给予补偿,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院内空地不予补偿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关于“就近地段”安置认定错误。4.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认定评估程序正确,显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南房”是否应获补偿,经原审法院查明,《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平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无论何种产别,一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私产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时,一并将其所属地上(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全部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每协议户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0元”。杨铁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南房”有合法手续,故不符合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予以补偿的条件,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院内空地是否应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3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包括院落的价值。本案中,案涉《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载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分别评估,最终以价高的评估结果确定案涉房屋的评估价格。故评估报告中已考虑了院落价值的因素,保障了杨铁跃的补偿利益。
第三,关于安置房屋是否符合“就近地段”的要求,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征收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河北区新大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平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方案提供了九处安置房源,其中七处房源位于河北区,符合“就近地段房屋”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亦提供了其他不同位置、不同均价、不同入住时间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另关于原审证据采信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原审法院已充分论述,杨铁跃亦未提出新的证据否定原审法院的认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铁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铁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琨琨
书记员 耿丹阳
来源:鲁法行谈
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诉称,被诉复议决定确认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却不责令东城区城管局拆除其全部的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夕照寺西里西侧违法建设(构筑物)的违建主体,东城区城管局有着难辞其咎的责任。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8日在本小区内违法建墙,后根据2019年9月29日东政复字[2018]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责令东城区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围墙履行查处职责,龙潭办事处于2019年1月14日把围墙拆除后,又改建成带有地基的铁栅栏,导致叶家在铁栅栏上安装铁皮、吊顶,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东城区城管局拆除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建设,履行法律职责。
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被告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原告时某通过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向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反映“夕照寺西里X楼X门西侧叶某家原围墙被拆除后,龙潭办事处又给他家建铁栅栏并贴铁皮、吊顶子,构成违法构筑物,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3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告知原告其反映的问题已导入行政事项进行处理。2019年4月1日,规自委东城分局认定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的1处铁皮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更名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保持不变。2019年7月3日,原告时某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城管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9月27日,在被诉复议决定案件审理期间,东城区城管局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围栏上的铁皮拆除。
2019年9月29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依法送达给原告和东城区城管局。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后不服,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东政复字[2019]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宣判后,被告东城区政府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京行终6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东城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东城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围绕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内容,对被复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原告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东城区城管局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具体反映“龙潭办事处给叶某家用铁栅栏肆意圈地,本小区消防通道封死、堵死,百姓的公共通道封死,造成叶某家理直气壮的贴铁皮、吊顶,属‘违法建设构筑物’”。原告庭审中亦坚持其复议要求拆除的是铁皮和铁栅栏,他们均属于违法构筑物。被诉复议决定将涉案违法构筑物认定为不包括围栏的铁皮构筑物。其主要理由在于,规自委东城分局对时某的答复意见中表明,对于搭建台阶、柱子、护栏、花架等此类构筑物的行为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故规划部门并未确认铁艺围栏属于违法建筑。然而,涉案违法构筑物是指围栏及外包铁皮之整体,抑或仅指不包括围栏的铁皮结构;二者能否截然区分,并分别考量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是否构成违法建设;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中所称护栏、花架是否与涉案围栏等同。上述问题均系被诉复议决定相关认定之前提,并需要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支持。而东城区政府仅以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为依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说明,即作出涉案违法构筑物的认定,并据此认为东城区城管局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进而作出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的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亦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4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94号行政判决(2020年4月15日)
来源:鲁法行谈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强调
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9月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要以完善制度、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院士遴选质量,更好发挥院士作用,让院士称号进一步回归荣誉性、学术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探索解决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要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要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要加强战略谋划和系统布局,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瞄准事关我国产业、经济和国家安全的若干重点领域及重大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的决策指挥体系。要构建协同攻关的组织运行机制,高效配置科技力量和创新资源,强化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大合力。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会议强调,院士是我国科学技术方面和工程科技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两院院士是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动完善院士遴选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实行退休退出制度、加强学风作风建设,院士制度不断完善。要注重在重大科学研究和国家重大工程中选拔院士,以重大贡献、学术水平、道德操守为准绳,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引导规范,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心致志开展科研工作,强化作风学风建设,排除非学术性因素干扰。要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院士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责任,营造良好学术和科研环境。广大院士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主动承担国家急难险重科研任务、解决重大原创科学问题、以身作则净化学术环境、培养青年科研人才等方面发挥好表率作用。
会议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利用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全社会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取得积极成效。要突出抓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资源节约,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促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推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努力形成全民崇尚节约的浓厚氛围。要综合运用好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损害成本、环境污染代价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能耗、水耗、物耗标准,促进资源科学配置和节约高效利用。要处理好利用和节约、开发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既要坚持底线思维,从严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资源风险,也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从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人员队伍建设、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了农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重点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合理配置乡村医疗资源。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医生队伍。要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加快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来源丨新华社
裁判要点
征收机关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采用由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仍应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关发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辽宁洪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华,女,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原县政府)、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清原县征收中心)因与李广华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6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原县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依法就案涉土地进行征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对清原县征收中心提请的方案及时审批,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亦不应承担只有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华的诉讼请求。
清原县征收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在对李广华进行产权置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导致李广华无法取得置换房屋的原因是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房源表,且李广华不同意置换符合条件的其他房屋,原审法院应追加长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赔偿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因此,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是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确保李广华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实现。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采用由长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仍应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二审法院鉴于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根据李广华的诉讼请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内容,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清原县政府、清原县征收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源:鲁法行谈
●县人民政府超越法定权限
●乡政府执法依据
●对县政府发布的超越法定权限
●对县人民政府发布超越法定权限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乡政府违规超越法定职权 法院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对县政府发布的超越法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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