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2:09 发布:2024-09-14 14: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应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可在一些地方,乡镇府会发布征地公告,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那么乡镇政府真的有权征收土地吗?以及村委会是否有权利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吗?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且要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根据以上依据来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地行为,其他部门都无权私自做出征地的决定。也就是说,村委会及镇政府是无权征收土地也无权审批的。征收土地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不能谁想征就征。
那么谁有权利施行征收拆迁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当征地批文获得审批后,土地征收行为就真正的拉开了“帷幕”。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也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不仅仅只看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发布的那就是违法的,而合法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实施土地征收。
村委会是否有权替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要注意,村委会虽然没有太大的权力,但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起着一定的作用。集体土地虽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关于征收的权益,应当归属于被征收人个人。尤其是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百姓,如果村委会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明确的委托下,就代替被征收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话,那么这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的协议,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或是认定无效,同时也要对文件进行留存或是进行拍照,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的发展。今年相关部门发布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村委会已成为了各地被查的重点对象。而且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也将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纳入国家监察,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相关部门也明确表态,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侵占人民百姓利益等问题,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
作为平民老百姓,村委会、居委会以及乡镇部门是我们老百姓常接触的地方,也是为我们老百姓谋幸福的第一道线,对此如果发现其中有贪污腐败的行为或是违法行为,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的向上级部门反应,向有部门举报或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以租代征作出规定,以租代征怎么就不合法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关于以租代征,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上同样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就不再一一地列举出来了),这就足以证明,以租代征是不被认可的,是违法,更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当大家遇到土地被相关部门占用时,一定要及时地去了解具体的情况,一旦发现相关部门以租代征或是在未拿到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便强行占用承包地,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一种救济方式。一般一个合法的占用土地行为肯定是经过了以下一个重要程序
未规避具体的征收程序,依法办理了征地批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确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时,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听证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等前置程序,在履行完这些前置程序之后,还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拿到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之后,那么,才可以正式启动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征地批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文件,且也是审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没有这个文件,无论还有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征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以租代征、未批先占都是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尤其是以租代征,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广大老百姓在遇到以租代征这种占地行为时,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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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乡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村委是否有权利替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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