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1:07 发布:2024-09-18 10: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相信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工程,其中除了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之外,所涉及到的人群也非常的多,其拆迁程序更为复杂。作为老百姓,只要遇上拆迁就会断断续续的收到拆迁方给的各种文件,其中绝大部分的文件都需要被征收人也就是相关权利人确认无异后签字。那么这么多的文件中,哪些文件被征收人是可以签字的呢?
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避免造成没必要的损失。
一、征地公告——无需签字
在征地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相关征地补偿标准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大家,这也是依法征收的第一步,对于这种文件就不需要签字。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相关部门贴出征地公告以后,切忌在拟征土地上面抢栽、抢盖、抢建等,如果那么做了,在征地时将一律不会给予补偿的。
二、征询意见表——无异议时可签字
征询意见表就是寻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而且也要将被征收人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遇到征地时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是有权申请听证的。
对于这份文件,被征收人在无异议的时候可以选择签字。
三、土地调查表——无异议时可签字
土地调查表是当地相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对此,被征收人在进行确认时,一定要核对详细,这也是之后要求补偿或是拿到合理补偿的依据。被征收人如果发现,相关部门误登、少登时可不签字。
四、征地批文及征地公告——无需签字可拍照
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公益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土地征收必须都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其中缺一不可。其次,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征收过程中,都没有征地批文显然是违法征收。当然对于一些有征地批文的,也要看清楚其所拿的征地批文是否过期、是否少批多占、是否是按照批准的用途及用地来合法征收的。对此这个需要被征收人拿出手机拍下照,留下证据,日后好维权。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签字
不论是征地还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时都不敢说出来,最终导致自己的合理补偿有所流失。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一定要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咨询律师,在相关部门置之不理时,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报告——无异议时可签字
评估报告在征地拆迁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多地方拆迁都会在评估报告上面做手脚, 比如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报告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对此当被征收人觉得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可以选择在上面不签字。但是签字了不代表就认同,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异议时可签字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必须要慎重起来,在签补偿协议时可详细的看清楚里面的内容,如果补偿协议里面有一项不合理或是不合法都不要在上面签字。即使要签字时,也要将拆迁方所答应好的条件约定在协议当中,避免造成拆迁方日后抵死不认账的局面。
征地拆迁关系着众多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实践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违法拆迁让许多被征收人防不胜防,有的是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实施的强拆,有的则是由基层单位组织,且实施的强拆。那么对于是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对被征收人合法建筑进行了违法拆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职责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相关部门因当地相关项目,于xx年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中确定xx公司、街道办等承办。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是因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后xx公司在未向相关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朱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朱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系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补偿安置。随后,朱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让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令相关部门按照其提出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相关部门称,拆迁公告中已经明确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是xx公司、街道办等,所以应由前述主体作出补偿安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朱先生的起诉,朱先生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其是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偿,不是要求调整所谓的拆迁安置方案。xx公司作出的拆迁安置方案虽有行政决定的性质,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具有主动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而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才能履行。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实践中,市、县级人民政府虽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此类主体即成为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因此而免除了其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
本案中,相关部门系法定的补偿安置主体,其发布的拆迁公告虽然将有关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了xx公司等,但是不能就据此否定其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地位,在委托的主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时,特别是在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中并未设定解纷机制,明确被征收人可以向谁主张、如何寻求救济的情形下,更不能免除相关部门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朱先生等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实施主体,依法负有对朱先生等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当依其职权及时主动履行补偿义务。
最终,最高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指令xx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实践征收过程中,类似于朱先生这样的情况有太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只有落实了补偿安置工作,那么才能展开下一步征收工作,而不能以各理由搪塞、拒绝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相关部门不予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监察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与。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七、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在汇总相关资料、证据后,报工作小组认定。
(二)认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九、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最高法:开发商与被征收人以签订补偿协议方式替代征收主体补偿安置,协议不能履行时,征收主体仍应及时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裁判要旨
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是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确保李广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实现。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采用由长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仍应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二审法院鉴于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根据李广华的诉讼请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内容,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关发国,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华,女,满族,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原县政府)、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清原县征收中心)因与李广华行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6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杨迪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原县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依法就案涉土地进行征地,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方案,发布公告,对清原县征收中心提请的方案及时审批,在征地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自身职责,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亦不应承担只有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华的诉讼请求。
清原县征收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在对李广华进行产权置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导致李广华无法取得置换房屋的原因是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错误的房源表,且李广华不同意置换符合条件的其他房屋,原审法院应追加长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赔偿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因此,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是法定的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应当确保李广华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享有的补偿安置权利能够得到实现。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过程中,采用由长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收人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方式代替征收主体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其仍应采取补偿决定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二审法院鉴于清原县政府和清原县征收中心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根据李广华的诉讼请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内容,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清原县政府、清原县征收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源:专注行政法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青岛市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31日
青岛市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工作,保障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统筹测算、分类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区(市)政府负责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组织和实施工作。市财政、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区(市)政府等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设立土地储备项目,对有关国有土地实施收储并予以适当补偿。项目实施主体可直接实施或按程序选择收储整理单位实施土地收储补偿工作。
第二章收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方式包括片区收储补偿和现状收储补偿(即青政发〔2021〕20号文件所述“单宗土地收储补偿”)。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照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单独立项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土地收储补偿原则上按照现状收储补偿方式实施;已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实施国有土地收储补偿。
第六条 片区收储补偿方式按照以下内容确定。
(一)片区综合地价。本办法所称片区综合地价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范围统一设定的区域综合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根据片区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指标,结合片区配套、建设条件、保障性住房配建需求、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测算确定。
(二)储备项目指导价。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青政发〔2021〕20号文件要求,结合土地储备计划,按照资金测算情况,统筹开发和配套用地比例,综合确定储备项目范围。储备项目指导价以所在片区综合地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配套条件、自然条件、建设条件等各项区位因素,综合修正确定。
(三)宗地收储补偿费用。储备项目内具体宗地的收储补偿费用,以储备项目指导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登记用途、使用方式、建筑现状、使用年限等现状使用因素,综合修正确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低效片区,可根据片区实际,单独制定片区综合地价或储备项目指导价,保障重点低效片区土地收储顺利实施。
第七条 现状收储补偿费用根据拟收储宗地的现状登记用途评估地价确定,收储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等组成。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合法批准用途实施评估。其中,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照剩余出让年限实施评估。
(二)建筑物补偿费按照收储区域新建同类建筑物市场价格实施评估。评估时应考虑建筑物用途、权利性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价值影响因素。建筑面积认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
(三)搬迁和停产停业补助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
第八条 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或收储整理单位提前达到土地交付条件并交付土地完成土地入库的,可获得收储奖励费用。以片区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奖励费用按照不高于片区综合地价的3%核算;以现状收储补偿方式实施的,奖励费用按照不高于土地补偿费与建筑物补偿费之和的3%核算。单宗地奖励费用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费用一并纳入收储补偿费用。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储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3%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内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1%系数核算奖励费用;3个月后不再核算奖励费用。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收储整理单位在整理时限到期6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3%系数核算奖励费用;到期2个月前完成土地入库的,按照不高于1%系数核算奖励费用;收储整理时限有延期情况的,不核算奖励费用。具体奖励数额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与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收储整理单位在相关收储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九条 收储补偿评估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可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也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另行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条 片区综合地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片区进行评估并测算片区综合地价。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片区综合地价结果组织初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会审。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定并公布片区综合地价。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收储补偿费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评估机构按照片区综合地价和储备项目区位修正因素,计算储备项目指导价,并根据宗地的现状使用因素,计算宗地收储补偿费用,出具有关计算结果。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计算结果确定储备项目指导价和宗地收储补偿费用。
(三)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依据计算结果,与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储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现状收储补偿费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评估机构评估宗地收储补偿费用。
(二)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对评估结果组织初审,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会审。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审定评估结果。
(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或收储整理单位依据评估结果,与被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储补偿费用。
第四章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直接实施收储的项目,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且土地收储协议生效后,原则上可支付不低于收储补偿费总额40%的收储补偿费用,剩余费用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支付。
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由收储整理单位按照约定支付收储补偿费用,并统筹项目内宗地的收储补偿工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支付部分收储整理资金。
第十四条 收储整理单位实施收储整理的项目,由储备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委托进行费用审计,以审计确定的收储补偿费用(不含奖励费用)核算财务成本和管理费。
收储整理资金的支付要求和支付方式以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项目所在区(市)政府、收储整理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列入搬迁计划的老城区搬迁企业和搬迁片区、市政府单独确定补偿政策的区域、青政发〔2021〕20号文件施行前已核发《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批准书》且在有效期限的收储整理项目,土地收储补偿标准按相关补偿政策执行。为加快土地收储进程,实施主体可以土地的规划用途评估价格为基础,按照其原定的土地补偿政策计算补偿费用,实施收购补偿,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意见实施收储。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片区综合地价可按照原程序适当调整并发布。发布前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并生效的储备项目,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内的国有土地(不含“农转非”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有关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收签字之后多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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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多久拆迁
●征收签字后能反悔吗
●征收需要什么文件
●征收令下来多少天签约
●征收文件在哪里查询
●征收款签字后多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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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谈收到征收文件,我该不该签字?签字又该如何签?,,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多久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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