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14 发布:2024-09-18 10: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最近有老百姓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他们那里在拆迁,可是房子被征收方给认定成了违法建筑,随后就对他们发布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0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过期不拆,将会采取强制措施,因为他们没按照他们的要求拆,随后征收方就组织相关人员把自家的房子给强制拆除了。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非常的多,违法建筑的存在虽然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法侵占公共资源,可相关部门无论是清查违法建筑还是拆迁中将房屋说成违法建筑,首先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先调查认定,即使认定结论是违法建筑,那么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也应当要得到保障。
1、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
我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不是相关部门说要拆就能直接拆的,根据《城乡规定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认定必须先要调查取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由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城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同时也要对违法建筑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等到调查完之后,相关部门要作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且要报相关部门审查。
2、违法建筑是否一定要被拆
即使最后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并不一定就要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我们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到,违法建筑有好几种处理的方式,对于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或是罚款,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又消除不了的,才能强制拆除。
3、强制拆除程序
另外房屋确属违法建筑的,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前,相关部门也得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放弃了其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在拆除前,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必要的催告,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拆除。
4、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之后能否获得赔偿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是是否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如果存在那么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必定不合法,行政部偿也必定会有,二是是否按照《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走,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物品造成损失,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了当事人也得积极取证,最好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材料被破坏,否则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可能会与当事人诉求的比较大。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强拆行为者的法律制裁。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拆迁补偿。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违法强拆,可以先保持冷静,不用害怕也不要恢心,只要有维权的决定,抓住维权时机,就能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裁判要点
因安置房未进入市场交易,没有可依据的房屋价格。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拆除房屋周边在售房屋均价以及与被拆除房屋同一拆迁范围内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赔偿单价等情况,确定房屋的赔偿单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赔申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纪来,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庆伟,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史纪来因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濮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纪来申请再审称,河南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清单遗漏案涉房屋面积,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房屋面积并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补偿标准过低,对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室内外物品损失认定过低。未予支持拆迁现金奖励、拆迁面积奖励及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等可得利益损失错误。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契税、维修基金、停车位、维权事务费等不予认定,不合情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依法判决濮阳县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39853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濮阳县政府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史纪来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一)关于案涉房屋面积的认定问题。河南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清单显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8.52㎡。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该评估清单存在遗漏房屋面积的情形,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一、二审法院以该评估清单实际测量面积认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面积,并无明显不当。
(二)关于案涉房屋单价的认定问题。因案涉房屋系原址拆迁安置,原房屋已被拆除,无法重新评估,安置房未进入市场交易,没有可依据的房屋价格。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周边在售房屋均价以及与案涉房屋同一拆迁范围内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赔偿单价等情况,确定本案房屋的赔偿单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应以在售别墅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三)关于装修装饰及室内物品损失的认定问题。本案诉讼时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装修装饰及室内物品损失已无法进行鉴定和评估,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具体损失价值。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拆除前照片及视频资料,并结合评估清单等证据,对再审申请人案涉房屋的装修装饰及附属物损失进行认定,并对未列入评估报告的附属物及室内外损失予以酌定赔偿,已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赔偿过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应否支持相关奖励的问题。因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拆迁现金奖励、搬迁奖励及房屋评估价值奖励等是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给予的奖励,本案再审申请人并未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主动搬迁,补偿方案规定的获取相关奖励的条件不成就,一、二审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公摊面积奖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五)关于契税、维修基金、停车位、维权事务费及其他经济损失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史纪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纪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斌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岩松
来源:鲁法行谈
违法占地,一般通指是在未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个地块搞建设的行为。土地是我国非常宝贵的资源,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占用土地必须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哪些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步程序也是不能少的。
可实践中,却有征收方常常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为由,经常就想先占用土地,对于办理审批手续就想慢慢再说,虽然说,有一些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但是提出先行用地后,也需要在先行用地批准一年之内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不能超过办理审批手续的时间,对于确实困难需要申请延长的,延长期限也不能超过一年,需要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中的内容,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
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但即使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却仍然有人踩着法律底线违法占地,有的甚至是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就想在土地上施工。
但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所以,未经批准不仅擅自占地行为不合法,而且还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见相关部门违法占地的行为时应该怎么办呢?可以按照以下几点去做
1、拍照、录像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违法占地,还是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首要做的就是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别看见违法行为之后,上去就跟实施违法行为人员进行理论,这其实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
所以,在遇到违法占地等其他违法行为时,一定要记得拿出手机拍照,最好将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拍进去,或是指挥人员拍进去,这也是为了以后维权做准备,收集证据。
2、打电话报警
拍照、录像后,及时地拨打110报警。许多人在遇到违法占地等行为时,有的直接会被弄懵,不知道要干啥,只在那生闷气,却不知道怎么做,过了好长时间,冷静过来了才想起。
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遇到强拆、违法占地等行为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用不着先生气,毕竟生气也没有,违法事实已经发生,所以,能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打电话报警,并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
3、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打完报警电话,可以拨打自然资源部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是以书信的方式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既对保障农村村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负有责任,同时也具有对未批先占、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4、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查处后,倘若相关部门未及时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解决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等最后的一道防线,大家在必要的时候一定要用起来的,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双方在协商好补偿以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毁约。
也就是说,比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选定的安置房朝向是朝南的,面积是100平方米,那么征收方就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被征收人这样的安置房。但是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却并不是协议中约定好的,比如朝向不朝南,面积也小于100平方米,或是协议约定的公摊面积非常小,但实际提供的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却非常大,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
1、建议不要领取安置房钥匙
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要是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收取房屋,也不要领取安置房钥匙,一旦领取那可能就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影响,会让被征收人陷入被动的局面。
2、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倘若安置房面积不是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或是安置房朝向,位置等均不是协议中约定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地收集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文件材料,比如拆迁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的录音或是录像等,另外还有其他能证明征收方违约的材料等。
3、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
征收方违约、毁约都会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在征收方违约、毁约不履行协议、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协议。
此时,可能会有一些被征收人在心里想,既然都已经签订协议了,且征收方也提供了安置房,那么此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不予支持。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指出,行政机关因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的安置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地方规章、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应当被依法判决确认违法。同时,由于行政机关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当事人不接受不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履行交房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应当是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迟延支付该价款期间的利息。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及裁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只要征收方确实存在不合法的行为,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其义务,那么原则上来说是可以解除协议的。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要是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履行协议的话,比如提供的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被征收人一定不要领取安置房钥匙,拒绝接受不符合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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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律师谈违法拆除违法建筑 也要依法赔偿.....,,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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