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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谈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胜诉公告谈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更新时间:2024-12-22 15:50  发布:2024-09-18 15: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胜诉公告谈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冯女士等人系广东省A市B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月16日,B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冯女士位于A市B区的房屋予以征收。由于补偿偏低,冯女士等人并未同该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冯

胜诉公告谈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一、胜诉公告谈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撤销案例

  冯女士等人系广东省A市B区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月16日,B区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冯女士位于A市B区的房屋予以征收。由于补偿偏低,冯女士等人并未同该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冯女士等人后遭到不同程度的逼迁,冯女士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家对比,冯女士最终选择了专业从事征地业务的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指派团队杨小燕、张海东律师代理此案。2018年10月29日,该部门针对冯女士等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价格严重偏离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两位律师针对B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指导冯女士等人按照维权方案制定的计划提起了诉讼程序,经过法院公正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成功撤销。

  详情请点击:http://knlvshi.com/h-nd-580.html

二、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促进规范听取意见

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出明确规范。

  据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依法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同录规定》共16条,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的目标任务、适用范围、录制内容、参与主体以及录音录像文件保管、使用规则等。《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主要目的是促进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制定下发《同录规定》,既是检察机关进一步主动规范、约束检察履职行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切,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扎实推进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

  (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

  (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第五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人员参与。

  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

  第六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点单独设置听取意见室。

  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保存视频音频作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第七条 听取意见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并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

  第九条 同步录音录像的起始和结束由检察官宣布。开始录像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第十条 听取意见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况,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和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完毕后,视情决定重新或者继续听取意见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因技术故障无法录制的,一般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待故障排除后再行听取意见和录制。技术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同意,可以继续听取意见,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使用。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等原因,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因案件质量评查、复查、检务督察等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复制、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听取意见应当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用语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检察技术、计划财务装备、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档案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开展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转自最高检察院

三、北京圣运内蒙古农村土地征收谈省厅不予理睬信息公开申请,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向自然资源部复议致胜!

  申请人:尼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李啸文(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A旗尼先生所在村集体的4800多亩农村集体土地被某水库建设项目围占。该项目对尼先生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尼先生希望了解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尼先生通过网络查询后联系到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贾启华主任团队,在了解案情后团队律师认为可以由律师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相关的信息公开。经过充分沟通交流,我所主任团队律师深入理解了尼先生希望获知的具体政府信息内容,尼先生也认可了团队律师的信息公开申请思路并决定委托,我所接受委托后依规指派律师代理该案。

  我所主任团队律师马上为尼先生起草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由尼先生确认内容并签字后附带相关文件以及律师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邮寄给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对材料和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存。

  然而,直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尼先生也未收到省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在尼先生的再次委托下,我所主任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自然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自然资源部派员与律师电话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后作出了自然资复议【2021】197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被自然资源部责令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尼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因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话申请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

  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都应当依法履行,尤其是涉及农民安身立命的土地问题时无论是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还是土地征收程序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依法行政!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公信力才能够有效提高。

四、北京圣运律师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总结,2021年拆迁没烦恼(上)

  众所周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实实在在的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关系着国家的利益。为此为了减少拆迁矛盾,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相关部门便制定并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政策。

  本以为征地拆迁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之下,征收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被征收人权益就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事实上,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尽管有法律法规这张令牌的存在,可关于拆迁的法律问题以及违法征收的情形依旧没有断过,比如未发布征收决定就征收,未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就找被拆迁人签协议,强拆、断水、断电更是屡见报端等等。本文,北京圣运律师就整理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常问的一些问题,希望会对刚刚遇到拆迁以及正在拆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1、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就征收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首先要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一般而言,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标志着拆迁项目的正式启动,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因此,如果连房屋征收决定都没有,那么该征收程序就存在很大的违法性。

  2、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3、对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征补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好补偿方案之后,需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要组织被征收人听证,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针对修改后的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仍不满意,那么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当事人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如何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区,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已经到1万或是2万,那么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标准。当然了,具体的仍然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如果每平米只给几千块钱,那么显然是不合理的,作为被征收人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评估机构应如何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北京圣运律师建议被征收人要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对选定好的评估机构要进行审查,看看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是否有营业执业等。若发现评估机构并不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而是征收方自行选定的,且又没有营业执照等,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的收集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6、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吗?

  法律上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所以,如果征收方只以产权置换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这就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是不合法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北京安置补偿协议律师谈拆迁协议怎么签?注意这四大点就行了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不仅涉及面广,而且也事关成千上百户人家的自身合法财产。所以呢,在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作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被征收人),我们应该就极有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一些问题了解透彻,比如如何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协议等。

  事实上,实践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就咨询过拆迁协议问题,你比如“律师,我应该怎么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签订完之后手里需不需要有一份拆迁协议”或是“律师,拆迁方拿着空白协议,上面什么都没有写,只是说让我先签,然后再按照口头上约定的给予补偿,我应不应该签啊”等等。

  拆迁协议虽然只是一纸约定,但它却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最后的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着实影响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人生命运。

  有的人,总以为拆迁协议无关紧要,只要你单位在,就不怕你不负责,然后拿起笔,不管三七二十七的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事后才发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漏洞,不合理,后悔不已。但此时,由于你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想要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那么就比较的困难了。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怎么签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是拆迁补偿能有所提升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先空白协议不能签,否则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上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双方需要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补偿款期限、交付安置房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协议。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让你签订空白协议,就是什么都没有写的协议,那么明显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空白协议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

  而且,最主要的是,一旦签订空白协议,或是协议内容不完整的协议,那么自己的权益势必会得不到保障,实践中,征收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何况是空白协议。因此呢,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对征收方拿来的拆迁协议一定要仔细地查看,反复地查看,该协议中是否有不合理,内容不完整等漏洞,一经发现,最好拒绝签订。

  二、其次,签订协议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而非村委会

  上面我们已经讲到了,拆迁事关被征收人权益,所以搞清楚、弄明白与谁签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是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关单位、部门。可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会在没有相关部门任何书面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找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其他相关协议,但这样的协议一定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要知道,村委会并非是行政机关,村委会只是民间自治组织,所以其无权作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一般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一个民事协议,并非行政协议,一旦事后发生违约、毁约等情况,那么村民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弄明白应该与谁签订协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补偿协议的风险。

  三、手里一定要有拆迁协议原件

  这一点,我们之前文章中就提到过,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自己手里一定要留有一份协议原件,一旦日后,征收方违约、毁约等,那么我们就可以拿着协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方非要拿走,那么也建议被征收人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留双方口头上的约定,比如,录音、录像等。

  四、拆迁协议,可诉

  上面我们提到拆迁协议一旦签订,那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违约、毁约,需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即不能反悔,必须履行。但是,如果拆迁协议是在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之下签订的,或是协议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我们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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