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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

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

更新时间:2024-12-22 10:43  发布:2024-09-18 15: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不拆迁,无违建,一拆迁,尽违建!但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这类房屋因产权不明、没有证件等通常会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不过也有个别征收方会以拆违的

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

一、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

  不拆迁,无违建,一拆迁,尽违建!但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这类房屋因产权不明、没有证件等通常会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不过也有个别征收方会以拆违的理由来促进拆迁。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就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  李先生是浙江人,在浙江当地拥有800平米的合法房产一处,用于生产经营。当地相关部门也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而李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但是没隔几月,相关部门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先生的儿子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局接受处理,此后相关部门又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李先生在两天后自行拆除该建筑物并清场,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

  李先生本以为可以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但并没有得到任何的结果,随后相关部门便组织相关人员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导致房屋内的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此后,北京圣运律师经过多年的办案经验,走访调查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对相关部门违法拆除的行为进行查处。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  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否则就是违法。对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拆除违法建筑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

  一、要有询问笔录

  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能光凭征收方口头说是就是的。是需要全方面的调查、询问之后才能做最后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由此可见,在调查认定时,调查人员应在2人以上,并且在调查询问时还要出示相关证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登门入户调查或是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就作出相关的决定,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在被询问期间不要害怕,对询问笔录的签字也要谨慎。生活中有绝大部门人在见到相关部门人员时就被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害怕时往往会出错。同时也要注意不该说的话千万别说,不要被调查人员逼问或是利诱的口吻吓到。

  另外在行政执法中,通常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内容,如果有与你说的不符的,可要求他们修改,如果他们不修改,建议不要在上面签字,否则会对自己非常的不利。

  二、要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在调查认定之后,相关部门会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常见的就是没有房产证,没有获取建设手续等。

  针对这种,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以上的规定中得知,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那就没必要拆除。可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经常是一刀切的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

  对此,大家在收到这份文件时,一定要注重起来,可以先审查这份文件是否合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的主体是否适格等,如果这份文件不合法可拒绝签收,当然有的相关部门会把这份文件从当事人家里的门缝中塞进去或是贴在大门上,这些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可无论怎么说,在收到这份文件时都必须要重视起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有书面催告通知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又没有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等到届满以后可以依法作出催告书。

  可是如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催告书就强拆房屋的话,那么就违反了以上规定,就侵犯了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

  实践中,有许多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后,在当事人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时便组织人员直接强拆,这是不合法的。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等来的只是强拆,即使日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他们的违法行为,但是也会让当事人损失的更大。

  四、要有听取陈述、申辩的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部门存在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或是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况,可以在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对于听证程序,建议当事人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裁判要旨10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裁判要旨10则

  1.颜浩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969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颜浩就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小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情况,向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窝镇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张家窝镇政府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信息。张家窝镇政府向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下达了《责令履职通知书》,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自接到通知书后,在60天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所申请之事项中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律规定之信息及资料向其进行书面公开”,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之职责。现颜浩仍就相同事项向西青区政府邮寄《监督审查申请书》,请求西青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村务信息内容,并追究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属于对同一请求事项的重复申请。西青区政府对于再审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处理行为,未对其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再审申请人在《监督审查申请书》中请求西青区政府确认并追究张家窝镇政府履职不力、懒政的法律责任,系要求西青区政府履行其作为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天津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如认为经过张家窝镇政府向小甸子村民委员会下达《责令履职通知书》后仍然不能获得相关村务公开的结果,可另行寻求救济。

  2.顾世荣诉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村务公开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6273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嘉善县政府对顾世荣提出的《责令公开村务申请书》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的书面答复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兴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嘉善县政府依法负有对顾世荣反映的新星村委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嘉善县政府在收到顾世荣的申请书后,召集嘉善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召开村务公开监督会议,审查了新星村委会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及村务公开相关材料,对顾世荣提出的4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新星村委会不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并向顾世荣作出涉案书面答复,符合关于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及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嘉兴市政府依法受理顾世荣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嘉善县政府答辩及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追加新星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书面审查,决定维持嘉善县政府前述书面答复,并无不当。顾世荣对嘉兴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的认证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顾世荣主张一审法院证据认定与庭审不符、未直播庭审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嘉善县政府已经履行了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判决驳回顾世荣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3.刘新安、朱爱红、陶静、张付山、刘保玉、苑永占诉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9208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定州市政府有针对刘新安等6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定州市政府在收到刘新安等6人的调查核实申请后,分别对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定州市北城区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对刘新安等6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至定州市政府。此后,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与定州市北城区南庄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作出情况汇报,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项事项逐一进行回应,且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于2019年5月召集刘新安等现场查阅其要求的相关资料。定州市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职责,其未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刘新安等6人,存在程序瑕疵,但刘新安等6人已经通过定州市北城区办事处组织的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南庄子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栏公示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其知情权已经获得保护。

  4.吕春生等198人诉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3145号

  裁判主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规定,北关区政府具有调查核实南漳涧村委会是否及时、真实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责令依法公布相关事项的法定职责,一审责令北关区政府限期作出相应处理的判决正确。但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是否属于南漳涧村委会应当公开的事项、是否已经公开,需要北关区政府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5.温金兰、蔡春林诉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81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赣州市政府是否有再审申请人所诉的案涉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且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温金兰、蔡春林向蓉江新区管委会邮寄《监督检查申请书》,要求蓉江新区管委会对新路村村委会未公开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当时蓉江新区管委会尚在组建过程中,故相应职责应由其组建单位赣州市政府履行,赣州市政府虽系地、市一级人民政府但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赣州市政府未及时对温金兰、蔡春林反映的情况调查核实,未责令新路村村委会公开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蓉江新区管委会成立后,其已责成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督促新路村村委会公开了征地补偿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再要求赣州市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其对赣州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温金兰、蔡春林认为新路村村委会未全面公开其所申请内容,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并不能否认蓉江新区管委会在成立后已经履行了相应监督职责的事实,申请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赵海凤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177号

  裁判主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赵海凤的申请,文峰区政府具有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文峰区政府已收到赵海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但未依法调查核实,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赵海凤履责请求并不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文峰区政府亦应当依法履责,故不符合判决确认违法的条件。赵海凤请求判决文峰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同时确认不履责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因赵海凤的村务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全部属于应当公开的村务信息,故应由文峰区政府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责令依法公布。一、二审判决责令文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赵海凤的申请事项作出相应处理,结果并无不当。赵海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7.何永飞诉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264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已查明,再审申请人何永飞于2016年2月13日向秦北村委会申请公开该村十一组集体土地租赁情况,并要求秦北村委会将相关情况复制后向其邮寄。秦北村委会回复称,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在港闸农工网、村务公开栏、村部触摸屏等载体上进行了公示,再审申请人可登陆相关网站或公示平台查询。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至秦北村委会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同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港闸区政府举报秦北村委会未按其要求的方式提供村务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同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永飞《举报》的回复”,称该信件内容涉及村务公开,已将该信件转至区职能部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港闸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同年4月8日,港闸区民政局与再审申请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其核实意见和见面查询的有关事项,但再审申请人未接受见面查询的安排。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未责令秦北村委会公开村务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申请人责令秦北村委会按其申请公开相关村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以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情况,其提出的并非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履责申请。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秦北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将该举报信转至港闸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港闸区民政局亦已告知再审申请人核实意见和见面查询的有关事项。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仍坚持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8.董士凤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91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董士凤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有事实根据。本案中,董士凤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邮寄《监督审查申请书》,要求“1.请求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炒米店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村务信息内容,并追究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2.请求确认并追究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履职不力、懒政的法律责任”,现董士凤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第一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因董士凤并非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炒米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村民身份,不符合村民有权请求人民政府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的情形,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以该项请求为基础的第二项请求亦不能成立。故董士凤不具有所申请事项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其要求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9.梁宏伟诉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41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或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作出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规定,大城县政府收到梁宏伟要求责令二姑院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申请后,应当对梁宏伟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但大城县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大城县政府未作出答复,尚难以判断大城县政府是否会作出符合梁宏伟要求的答复,且梁宏伟提出申请中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即是否应当责令依法公布尚需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判令大城县政府对梁宏伟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10.查红涛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6226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查红涛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山村委会)未及时公布有关村务事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通州区政府邮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太山村委会公开其在《村务公开申请书》中要求予以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布有关事项的,依法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已作出批示,将反映事项交由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沙街道办)处理。经金沙街道办调查核实,太山村委会已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了有关事项。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阻止违法强拆,被公安局拘留?法院谈赔偿加道歉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时有发生,但是在强拆发生时,有的被征收人会在情急之下,在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帮助的情况下,上前阻拦强拆行为的发生,比如挡在挖掘机前,不让其推毁房屋,再比如撕扯相关人员,试图停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有的相关部门在劝说其无果的情况下,会反向报警,而有的警察也会在没有弄清楚来龙去脉时,直接将被征收人带走行拘。

  那么,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行为发生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公安局能以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为由,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拘留吗?我们来看看法院一般都是怎么判的?

  李某某在当地租了农民的土地进行青蛙养殖。2017年,当地因建设(修路)需要征收李某某租用的承包地。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李某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其也没有领取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就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协商成功。

  由于补偿标准没有协商成功,于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想到了一个办法——强拆。2017年,相关部门开着挖掘机准备强拆养殖基地,但被李某某上前阻止了,由于当天的强拆被李某某阻止,次日下午,施工单位又开始第二次强拆,针对强拆,李某某又再一次地站在了挖掘机的前面,阻止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针对李某某阻止强拆的行为,相关部门在劝说无果后,便报了警,随后,李某某等人便被传唤,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审、二审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

  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某申请了再审,那么再审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呢?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掩埋、推平等,那么其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面对相关部门可能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某用身体阻止施工,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所以,可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该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公安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李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xx元,且以适当的方式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有很多,但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县政府、管理委员会,又或者是镇政府等部门,都没有权利强制拆除房屋,其只能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擅自强拆、强征,那么因违法强拆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就需要自行承担。

  当然了,北京圣运律师最后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强征时,咱能保持冷静就得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为了不顾自身安危上前阻止,如果遇上那种野蛮的强拆,那出现两败俱伤的可能会非常地大,所以,就算是为了自己人身安全,咱也要冷静面对,以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关于房屋“强制拆除”的9个问题,尤其是第6个,建议收藏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征收方强拆老百姓房屋已成常态,但有的是合法强拆,有的则是违法强拆。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的基本是违法强拆,这类强拆一般是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是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的。

  近日有河南当事人通过北京圣运所的咨询平台说“我们家的房子被征收方强拆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的文件和证件,趁我们出去的时候给强拆的,律师我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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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北京圣运律师接待过许多,但我们都知道,强制拆除房屋这会给被征收人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严重者还可能会让相关人员负法律责任。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讲解一下强拆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1、征收部门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拆除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征收部门是没有权力申请或是强制拆除房屋的。有权力申请强制执行的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当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有相关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那是可申请的。

  2、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

  申请强制拆迁手续主要参考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以下规定: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强拆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拆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4、有权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例中我们看到,虽然将强制拆除的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但对于具体的强制拆除工作需要遵循裁执分离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准予执行的裁决是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实施行为由申请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主体一般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是没有权力强制拆除房屋的。但实践中,我们也不难看到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况,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时的报警。

  5、法院会不受理关于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6、遇到强拆时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拆迁人对自己进行人身攻击、采取扔砖头、半夜砸门、破坏被拆迁人财产、打恐吓电话、散布恐吓传言逼迫自己搬迁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保留好证据。

  遭遇非水、电、暖、气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遭他人非法破坏的)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与水电暖气单位和当地等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另外可依法向拆迁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

  如果与水、电、暖、气等单位有关首先要固定断水、断电、停气、停暖的证据,可以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然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予以解决。

  (1)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违法建筑是否可全部强拆?

  答案是不是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8、违法建筑强拆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9、强拆后可获得哪些赔偿?

  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那么被征收人可获得房屋价值的损失费、被损坏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费和搬迁、临时安置损失费等。

  房屋价值的损失费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来进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五、想知道拆迁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那你就要清楚这些内容了!

  很多被拆迁人在看到新闻报道称某某地区拆迁方因违法强制拆迁而获刑,并判赔的资讯时,都深感大快人心。所以,就会很多人关注他们的维权过程,企图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维权方案。

  其实,殊不知,只要知道以下内容后便可知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得相应的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施强制拆除的。北京圣运律师这就为您带来具体流程,如下: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催告程序

  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然拒绝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人依然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也不能擅自强拆。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五、强制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此时,可能会有人担心自家房屋因被强拆后,补偿就会比拆除前征收方所给的补偿还要低。其实并不会的,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强拆,该给的补偿也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给予被征收人的。

  只要在熟知以上程序后,您就可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对照查看拆迁方在强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且,对于未曾历经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还可以预防强拆的到来,并能够及时的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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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知识之违法建筑在拆除时必须要有的几份文件!,,违法拆除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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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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