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1:15 发布:2024-09-18 16: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老百姓经常会听到一个词——“知情权”,所谓的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涉及到土地被征收,哪些事情是老百姓有权利提前知道呢?
最近,北京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杨小燕、时祯奎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征地报批前,相关部门没有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征地批文被撤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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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系河南省A县B村人,2019年当地村委会通知张先生等人因某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等人的房屋,但事关征收文件、补偿标准却拒绝公示。张先生等9人无奈联系到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杨小燕、时祯奎律师寻求帮助。两位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指导张先生等9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指导张先生等9人注意留意当地村庄是否张贴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网站是否公示,后张先生在浏览网站时意外发现案涉征地批复文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将张先生等9人村庄的部分耕地征收为国有。张先生等人甚是困惑,为何批准文件从未在村里进行过公示,征收前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查,可以说张先生等人对征收情况一无所知。针对这一情况杨小燕、时祯奎律师立刻指导张先生等9人针对征地批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两位律师详细的阐述了当地国土部门在报批过程中的违法之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以后两位律师又指导张先生人等人申请查阅案件卷宗,通过查阅卷宗得知: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A县原国土资源局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 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年8月13日,B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同年8月15日,A县原国土资源局、B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征收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同年8月17日,A县原国土资源局向 B 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同年年底,A县原国土资源局编制并逐渐上报关于A县2018年度第x批乡镇建设用地,其中涉及张先生等9人所在的A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获得批准。
【律师说法】
两位律师认为:1、《征收土地确认书》时间早于《征地告知书》,明显不符合逻辑; 2、A县原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材料仅证明《征地告知书》和《征地听证告知书》向B 村村村委会进行了送达,不能证明上述告知书按照相关规定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张贴,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征地农民对有关征地事项已知情;3、征地报批的《征收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B 村村委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确认书》中,部分被征收地农户代表签字存在代签情况;4、A县原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将涉及B村的土地开发用途填报为“住宅”,与其他征地报批材料不符,存在填报错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用途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审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或被征收农民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
因此在本案中,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的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过公正审理,支持了张先生等9人的申请,最终撤销了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A 县2018年度第x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批准征收B村集体土地的行为。
知情权是老百姓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人民利益的时候,更应该要提前告知、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及时保障人民群众信息畅通。这不仅仅是本职工作,更是为民、利民的核心要义。
在征地拆迁中,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强拆行为是伤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严重的一种方式,被征收人的家瞬间就会变成一片狼藉。而且拆迁方的强拆手段可谓是层出不穷,常常让被征收人防不胜防,有时候就连强拆主体也是“神龙见首不见尾”。那么面对这种违法强拆时,被征收人有什么好的应对措施呢?
一、强拆之前的预防措施
1、为了避免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房子内的物品“死无对证”的情况出现,被征收人在得知要拆迁时最好先将自己屋内的饰品以及生活用品进行拍摄取证,为日后维权过程中主张自己的损失做好证据的保存。当然了,在得知要被强制拆除时,也可以先将室内的贵重物品搬走,或是转移,减少因强拆给自己带来的财产损失。
2、从实践中来看,违法强拆都是在被征收人不注意或是家里没人的时候发生的,通常是征收方采取突袭的方式进行强拆。所以被征收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的房屋看管好,可在被征收房屋里留人看守。如果没有人看守,则很容易让征收方在夜间或是节假日里拆除。当然了在看守期间,最重要的就是确保自身安全,一旦遇到强拆,要冷静的处理,切忌使用对自己不利的行为。
二、实施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违法强拆时,千万不要觉得自己以身阻拦或是与相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征收方就会收手,如果这么做只会让自己在法律上处于更加不利于自己的处境,当然了也不能任凭他们拆,此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周围没有人,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叫一些邻居或是与征收方没任何关系的人到强拆现场进行围观,在不造谣的前提下,动员他们的力量,将强拆的行为公布在阳光之下,让老百姓进行监督并帮助自己拍照、录音、录像。
2、遇到强拆,首先就是要拨打110报警。如果看到强拆人员正在拆自己的房子或是强拆人员准备强拆自己的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先报警,同时要对报警电话录音,保存好报警记录,虽然有时候报警,警察并不一定能够及时的阻止住强拆行为,但这却对日后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报警是十分有必要的,千万不要一上来就与对方争论不休。
3、对强制拆除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及时的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如果自己人身自由被限制,可事先让亲戚或是邻居帮忙拍照或是录像,其目的就是为了日后维权时能证明出强拆的主体,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录像的时候要尽量的把指挥人员和具体实施人员录进去,录好之后尽量保存好原件。
三、强拆之后的维权措施
1、启动法律程序。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时,可在有效的时间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让相关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依法再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2、当然了,有的被征收人可能会在遇强拆之后去信访。信访虽然是老百姓维权的一种途径,但也只是一个辅助性的维权手段,真正能够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最根本的途径还是司法途径,有些被征收人总是想着在信访时解决问题,但实践证明,信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还有可能会错过维权时机,所以被征收人要把握好司法维权的这个时间点。不过信访倒是可以为诉讼提供一些切入点,具体的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
来自济南的周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在2014年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相关部门却在履约期内毁约,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实际解决问题。周先生渴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遂与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素丽律师取得了联系,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周先生最终委托了杨素丽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维权,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当中。
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县城园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县城园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县城园区规划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园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国家和省市重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先拆先选、全部拆除则一次性安置”等原则。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宿松县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经开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县城园区规划区内涉及征收的乡镇(街道)是组织征收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县城园区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面积、分户情况和可安置人口等资料信息进行初审,经县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偿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当依法依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而建设的建(构)筑物;(二)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建设的建(构)筑物;(三)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四)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八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一)自搬迁之日起,按认定的征收户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房屋搬迁补助。(二)自搬迁之日起,按认定的征收户每户6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三)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户,按6个月计给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超过6个月未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长结算安置补助。(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户,按8个月计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第九条 奖励政策。(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享受签约奖励,具体为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之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除按本条第一款奖励外,另奖励2万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一)超过批准期限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二)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拆迁安置补偿。但已经依法办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自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可对其实际经营的部分,按《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十条第一款补偿。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一)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期拆除房屋的,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
1.农村二女绝育户的;
2.农村夫妇2016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含父子同属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1.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的军士;
2.户籍在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在签证有效期限内出国求学、探亲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外定居的);
4.现正在接受收容教育或者服刑的人员;
5.其他依法需要确定的情况。
(三)下列情形不予安置。
1.外地迁入投亲靠友(含空挂户)的;
2.死亡人口户口未注销的;
3.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四)共同生活(共用电、用气和用水)在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员,确定为一户。同一户的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有已达法定婚龄的可以依法分户。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离婚的仍按原有户数计算。
(五)安置人口的界定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日。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核定。(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合法房产被征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按《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八条执行。(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值+征收奖励+户安置人口数×50㎡的安置房成本价补偿(亦可选择《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五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安置房安置。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按重置价评估,按每户认定的安置人口数进行安置。(一)安置时按人均50㎡的建筑面积进行免费安置。选择的户型或户型组合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应的,允许增购或少选(但增购或少选面积均不得大于户均30㎡,增购或少选面积部分的价格按安置房成本价计算)(亦可选择《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松政〔2019〕30号)第五条第二款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人须根据审核公示认定的安置人口数,经个人申请、交清本户所有费用后,选择最接近安置套房面积的户型或户型组合(增购或少选面积均不得大于户均30㎡)。(三)未实行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家庭户,按人均60㎡的建筑面积进行免费安置。
第十五条 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过房屋安置的(包括宅基地安置),对其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只按房屋的重置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安置房安置。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的,依法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个人阻挠或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由县经开发管委会负责解释。(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尚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的,可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
在征地拆迁中,不论房屋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谁给强制拆除的,作为被拆迁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村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村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xx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材料皆载明,根据xx市xx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和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xx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
随后,林先生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
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针对本案,二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程序,未对违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为由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相关部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相关部门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xx市,尤其是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相关部门。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受相关部门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相关部门为本案适合被告并无不当。再者,相关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所以,一、二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相关部门以旧城改造等为名,委托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等,村委会均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即使村委会认可了强拆,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村委会或是其他自治组织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由委托部门承担。
另外,就本案而言,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其他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都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旧村改造名义实施预征收,预征收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相关部门以此来征收,诸如法院所说,实则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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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河南拆迁系列之谈省政府征地批复被成功撤销!,,省政府征地批复可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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