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6:32 发布:2024-09-18 16: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改革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法宝。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强化制度性供给。实行“长久不变”,完善承包经营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土地问题贯穿农村改革全过程,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平衡好各方土地权益,是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实行“长久不变”,进一步明晰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通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合理调节利益关系,消除土地纠纷隐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二)基本原则
——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农民承包权益。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依靠农民解决好自己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广大农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创新中的难题;加强示范引导,允许农民集体在法律政策范围内通过民主协商自主调节利益关系。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顺应新形势完善生产关系,立足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既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解决好农民问题,既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不忽视普通农户,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稳慎有序实施,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既解决好当前矛盾又为未来留有空间。
三、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
(一)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长久坚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不断丰富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和发展。
(二)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同时,要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不断强化对土地承包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不断赋予其更加完善的权能。
(三)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鼓励承包农户增加投入,保护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组织开展互换并地,发展连片种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户承包地进行农田整理,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三)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五、切实做好“长久不变”基础工作
(一)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长久不变”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依据。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实行“长久不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充分维护农户承包地的各项权能。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政策,抓紧修改相关法律,建立健全实行“长久不变”、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衔接、平稳过渡。
(四)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长久不变”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充分、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准确了解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长久不变”的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研究解决实行“长久不变”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长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顺利实施。实行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县级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长久不变”政策落实、承包延期平稳过渡,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维护好、实现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保证农村长治久安。
雅安市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雨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统筹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雨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公安、民政、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雨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之一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雨城区需要征收土地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超过二分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九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提出征收申请。雨城区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阻挠。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雨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雅安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中雨城区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零星林木和成片林木,包干价不得超过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雅安市青苗、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补偿标准据实清点给予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不得重复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证登记载明的面积为准。权证登记载明之外或未办理相关合法权证的房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共同认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被搬迁房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雅安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中雨城区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被搬迁的农村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基本居住面积内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十八条 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建筑的底层实际经营面积,按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搬迁户的水、电、天然气、广电户头等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等,以及抢搭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等;
(三)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住房安置人员:
(一)已登记确认在册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二)本条第(一)项人员的初婚、丧偶再婚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婚再婚满三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已登记确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校学生(学前教育、小学、中学、高中、中专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其父母至少一方现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五)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农转非将户籍迁出,未享受过征地搬迁住房安置政策的人员(仅限本人纳入安置);
(六)被搬迁户家庭中,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出生的婴儿,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资料后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纳入住房特殊解决人员:
(一)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非因征地农转非原因户籍迁出,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安置人员的初婚、丧偶再婚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婚再婚满三年(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征地搬迁时未取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未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宅基地而未享受宅基地,在全征全转时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住房特殊解决人员(仅限本人纳入安置)。
住房特殊解决人员可以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购买3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基本住房,与被搬迁户家庭一并选房;或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基本居住面积单价-1000元/平方米)×35平方米。
住房特殊解决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过户税费、装修补贴、搬家补助费、物管费补贴、过渡费、奖励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实际上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人员,即各种原因“空挂”户籍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在离职或退休后户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已享受过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以及其家庭新增人员(享受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政策的除外);
(四)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五)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等已按国家政策进行安置的;
(六)有房无户人员。户籍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对经认定的房屋按照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雨城区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不享受安置;
(七)其他依法不予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人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安置方式根据不同的区域和规划确定。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给住房安置人员自行建房,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1.集中统规自建安置。
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点的基础设施由雨城区人民政府承建。
2.分散安置。
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房宅基地调地补助,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建房场平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对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人员,按照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二)房屋安置
1.住房安置人员按照3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基本居住面积标准选择安置房,基本居住面积在被搬迁房屋合法住房面积中抵扣(原面积不足抵扣的,只抵扣原面积),在基本居住面积内被搬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若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住房安置人员可按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
2.因户型不匹配,所选的安置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人(含公摊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住房安置人员自行购买。
3.对选择房屋安置的人员,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税费、装修等后续费用补贴。
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
(三)货币补偿安置
1.政府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基本居住货币补偿费,由住房安置人员自行购房。基本居住货币补偿费=基本居住面积单价×35平方米+(基本居住面积单价-住房建安成本平均价)×10平方米。
基本居住面积单价标准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
2.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按照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物管费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人员,按照2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税费、装修等后续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人员可以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除特殊情况外,安置方式原则上以宅基地为单位进行选择,其家庭成员不能分别选择不同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房屋权证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按时搬迁房屋的住房安置人员,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过渡安置由住房安置人员自主过渡。
选择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宅基地之日后6个月终止。过渡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分散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从被搬迁房屋腾空并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之终止。过渡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的,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8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照4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征地搬迁工作,雨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征地搬迁奖励实施方案。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干扰、阻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截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在雨城区已实施的征地搬迁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取得征地批复暂未实施的征地项目补偿安置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基本案情
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征收办)发布《政协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该地段采取预约式征收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附生效条件的预约式补偿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签约比例达到70%以上,所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该地段正式征收。韩某某与松山征收办订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预签约协议书》(以下简称《预签约协议》),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等作出约定,并约定安置回迁住宅,协议第七项规定,“本协议在预签约达到_%时即生效”。《预签约协议》订立后,因未达到70%签约条件,该地段未进行征收。韩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松山征收办履行《预签约协议》,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被征收人根据预评估结果、征收补偿方案,预先订立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韩某某与松山征收办订立的《预签约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虽然协议内容中没有约定预签约比例,但是在《政协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签约比例应达到70%,因该条件未成就,《预签约协议》未生效。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政协周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明确该地段采取预约式征收方式,该方案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对所有被征收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征收补偿的预签协议的签约比例已经确定为70%,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补偿协议行为的依据。经查明,预签协议的实际签约比例应为25.4%。因此,《预签约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签约比例未达到70%,该协议未生效。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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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订立的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亦属于此类行政协议。实践中,对于协议相对人就生效条件尚未成立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一是以行政协议对协议相对人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是依法认定生效条件不成立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生效条件是否成立需要进行实体审查,且协议相对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可能并不直接涉及生效条件是否成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可以提前定分止争,获得更佳的裁判效果,因而本案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协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约定生效条件,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体现在行政协议之中均可。本案中,生效条件虽未直接明确地写入补偿协议之中,但因补偿方案对生效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其系订立补偿协议的主要依据,可以推定协议当事人知晓且认可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生效条件是否成立、生效条件未能成立是否具有归责于协议当事人的原因等。对于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效力的行政协议,协议当事人要求履行协议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新网郑州8月4日电 (杨大勇)河南省政府新闻办4日下午举行的“河南省加快灾后重建”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巩魁生通报称,要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确保村民人身安全。
7月下旬以来,河南省遭遇历史罕见的极端特大暴雨天气,强度大、历时长、范围广,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等多地受灾严重,部分地区农房损毁严重,灾后农村住房安全十分突出。
巩魁生通报称,在灾后,河南迅速组织人员对受灾的农村、城镇房屋开展安全性应急评估或鉴定,认真研究安排灾后重建各项工作。先由村镇干部对受灾农房进行初判,随后按照“不漏一屋、不落一房”的原则对受灾农房进行安全性应急评估。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危房”,确保村民人身安全。
通报称,截至8月3日17时,河南全省已评估农房16.96万户、涉及行政村5560个,经评估具备农户返家条件的房屋10.53万户,每日参与房屋评估的技术人员约4300余人。
在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方面,巩魁生表示,要求各地迅速建立住建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受灾既有城镇房屋、在建房屋建筑开展排查整治,确保不漏“一房一项目”。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做好分类整治,严格复核验收,果断采取保障群众安全的硬措施,该封就封、该停就停、该拆就拆,坚守不发生人员伤亡底线。
截至目前,累计排查整治城镇既有房屋265315栋,其中受灾房屋3652栋,已整治905栋;在建房屋市政工程7960个,其中受灾865个,已整治312个。(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泗征补公告〔2024〕34号
为保障泗水县幸福路道路工程项目需要,县政府决定,拟征收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泗河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泗水县幸福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泗河街道榆树园社区土地。四至为:东至济河西路;南至幸福里小区、幸福学校;西至人民路;北至泗河街道东关社区土地、幸福村社区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1345公顷,其中:
建设用地0.1345公顷(其中建制镇0.134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0263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拟定过程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3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榆树园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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