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31 01:53 发布:2024-09-19 11: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太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一座有2500多年建城历史的古都,“控带山河,踞天下之肩背”,“襟四塞之要冲,控五原之都邑”的历史古城。太原市三面环山,黄河第二大支流汾河自北向南流经,自古就有“锦绣太原城”的美誉,太原的城市精神是包容、尚德、崇法、诚信、卓越。
但是早在2014年就已经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时至今日,相关部门仍然没有给王女士安置房子,即使多次找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仍然没有结果,王女士找到了北京圣运律所帮其维权。北京圣运律所即委派时祯奎律师深入了解情况,并开展了相应工作,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
强拆是征地拆迁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协商不成,且达不成协议的时候,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带领拆迁公司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征收的目的。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强拆并非是拆迁公司所为,而是由村委会带领强拆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尤其是在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等项目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那么村委会是否可以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呢?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想必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则是无权实施征收的。
换言之,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既然无权实施征收,那自然也就不能强制拆除老百姓房屋,就算是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村委会也是无权实施强拆的。
关于强拆,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除了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无权实施强拆之外,相关部门也是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组织带人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那则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先拨打110报警,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那么,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房屋强拆后,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村委会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的,对于这种,一般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的强拆行为是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且有书面的委托书,那么我们被征收人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他们就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一切赔偿。
二是,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强拆,对于这种强拆行为,因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其作为民事主体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拆,侵害他人合法享有的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相关部门还是村委会都是无权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其强拆行为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便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老百姓的生活水平逐渐向好,所以,在农村有不少村民纷纷又在别处新建了小洋房,或是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了翻建,尤其是这两年,村里几乎每户人家都是新房小二层住宅。
但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每一个家庭,只能是一块宅基地,不能超过两块,超过两块,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形。
虽然说一户多宅在农村很常见,但是在没有拆迁的时候,村里一般情况下也是不管的,对当事人来说也不会造成危害,可是一旦遇上征地拆迁,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尤其是近几年展开的城镇化建设项目中,经常会遇到一户人家有两处宅基地,且这两处宅基地都遇上了拆迁,那么自然也就发生了补偿纠纷。
但有的被征收人认为,两处宅基地都是自己的,都应该给予补偿,而征收方一般也会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拒绝为其给予补偿。那么,有两处宅基地,恰巧都拆迁了,应不应该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呢?
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擅自占用耕地,农用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在别处新建住宅的,如果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尤其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后的一些建设行为,一旦这类房屋遇上拆迁,那么十有八九是拿不到任何补偿的,而且还面临着被无偿拆除的可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实践中,大家千万不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否则可能会给自己造成重大的损失。
换句话来说就是,擅自占用土地构建住宅,造成一户多宅的,其多出来的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的一户多宅)一般是没有补偿的,就算征收方有意要给,可能补偿也无法与合法建筑相提并论,这一点需要大家牢记。
当然了,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有很多,并非只有这一种,有的则是因继承原因形成的,比方说,被征收人自己有一处宅基地,然后又在村内继承了其父母的宅基地,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征收方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以一户多宅等为由拒绝支付这部分补偿,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将房屋强制拆除。
除此以外,对于都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等手续的一户多宅,一旦都遇上拆迁,征收方同样也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样的一户多宅,有的地方则是规定,要是超过了地方规定的标准,那么对签约奖励、搬迁奖励以及相关补助就会造成影响。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由于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有很多种,所以并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户多宅,如果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拒绝给予补偿时,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1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在省际协商基础上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拆旧复垦安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协商统筹,供需平衡。省际充分协商对接,统筹资源资金配置,实现调剂指标和调剂资金供需平衡。调入节余指标地区要落实帮扶责任,调出节余指标地区要立足资源环境条件实施拆旧复垦。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第四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和调剂资金的跨省域收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进行监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剂资金跨省域收支进行监管。
第五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确定调入节余指标需求;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拆旧复垦潜力、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
调出的节余指标,必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当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调剂。
第六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购买节余指标,鼓励进一步购买其他省份的调出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调出、调入节余指标需求报自然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统筹平衡,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下达调剂任务。
第七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调剂指标来源于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八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调出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产生节余指标,调入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使用节余指标,均应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做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图、数、实地一致。
第九条 调出节余指标经验收并由自然资源部核定后,调剂资金结算不再经过中央财政,由相关省份自行对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方可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组织实施建新方案。
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将获得的调剂资金全额下达产生节余指标的地区,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在核定各省份跨省域调剂指标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等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自然资源部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节余指标调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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