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7:23 发布:2024-09-19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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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上述条例对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和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前,新《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正在抓紧制定中,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才能符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请看结合具体案例带来的分析?
案 情
2016年7月18日,某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了〔2016〕第4号《拟征地公告》,告知了拟征地位置、土地用途等事项,并告知了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享有听证权利。东参村针对该征收事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为:同意征收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同意《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6年11月17日,管委会对拟征地块上的地上附着物作了初步公示。2016年11月26日,该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用地现场踏勘。2016年11月27日,区土地管理部门向东参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东参村明确表示不听证。2016年11月29日,管委会与东参村村委会签订了东参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征收补偿相关问题作了约定。2017年1月23日,该省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其内容为同意将农民集体农用地2.5242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3.7110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4.774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0092公顷,用于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商服项目建设。
张某居住的房屋坐落于东参村,位于上述批复的征收范围内。2017年3月23日,管委会正式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1号)。2017年3月23日,区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张某与土地管理部门双方就征地补偿及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区土地管理部门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张某限期交出土地,于2018年1月5日作出《补充决定书》;其后,因该决定书有瑕疵,区土地管理部门撤销上述决定书。2018年11月13日,区征收办向张某送达了《地上农作物补偿估价报告》。2018年11月20日,张某向一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评估复核申请书》,请求对《地上农作物补偿估价报告》中的地上农作物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2018年11月25日,该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向张某作出《答疑书》;2019年1月31日,区自然资源局作出〔2019〕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张某不服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于2019年7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
审 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依法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之规定,张某认为区自然资源局作出〔2019〕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张某、区自然资源局均为适格主体。关于张某认为自然资源厅无权作出征地批准文件的问题,该异议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不予一并审查,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张某主张区自然资源局在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未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张贴了《拟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享有听证权利;并且于2016年11月27日向东参村村委会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东参村明确表示放弃听证,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尽到了告知职责,张某在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关于张某主张应将《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张某手中,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区自然资源局作出〔2019〕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主张撤销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9〕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依法撤销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9〕6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 析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区自然资源局有权作出被诉决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和条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以上规定是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与本案审查标准具有一致性,即合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最低限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及确认的事实,被上诉人区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前述各项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即:案涉土地已经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征收;管委会据此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区自然资源局将补偿款足额存储张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经管站专户,张某未在限定时间内领取补偿款并交出土地,对征收行为造成了阻碍。
在此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组织听证会,与张某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土地管理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已就土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在征地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搬迁的情况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已届满,张某拒绝搬迁交地已阻挠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拆迁的规定,区自然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即不影响被诉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系山东省A市B区村民,2017年以来,张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让农民统统搬进单元楼中居住。但由于对该项目存有疑问,张先生等人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贾主任,经过拆迁律师的讲解,最终,张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同北京圣运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北京圣运律所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及卢静(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的三位拆迁律师针对张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调查,经过信息公开得知,此次项目对张先生等人予以安置的回迁楼系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的,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对张先生日后的安全居住情况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为了保障张先生等人日后的居住安全,针对回迁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三位拆迁律师向B区住建局提出查处申请,B区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张先生,张先生等人向B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决定责令住建局依法回复申请人。接到复议决定后B区住建局告知张先生等人依据政府责任清单涉及到本案查处事宜归B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附了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张先生等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请求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在收到张先生等人的申请后,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面对B区综合执法局的不作为,张先生等人再次向B区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经B区政府审理认为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而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先生等人出具的回复属于告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位拆迁律师认为B区政府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审查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查处的职能部门,在街道查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但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却无视事实,对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不予立案,其不予查处的行为影响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张先生等人的回复应当视为一种行政不作为,而张先生希望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程序纠正行政执法局的错误决定,而区政府却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法律的曲解。
针对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张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令区政府对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在法庭上,区政府依旧固执己见,认为张先生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且在审理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过法院审理,三位拆迁律师提出的证据材料被法院均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目前,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苏法治办〔2021〕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级市(区)委依法治市(区)办,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治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强化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全面依法履行职责
(一)提升规范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执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大局,准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风险挑战,高度重视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体不适格、程序不规范、行为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深刻吸取相关地区执法事件教训,高度警醒,引以为戒,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聚焦“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要求,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改进执法方式,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夯实法治建设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和市、县级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要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切实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单位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工作专题研究,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领域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推动解决“粗暴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运动式”“一刀切”等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
(三)加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决策水平。要推进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坚持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必经程序,确保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严格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四)依法规范执法中涉及到的服务外包行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与服务保障的职责界限,制定辅助执法行为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属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内的事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内容。特别是对人身权、财产权造成较大影响的强制、惩戒行为一律不得外包,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已经将相关事项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外包给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应当立即终止协议。购买行政执法及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协议,存在服务事项表述不清的,立即予以纠正。各单位要对行政执法领域服务协议签署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坚决杜绝行政执法权外包行为。
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一)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确认本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根据法定依据的变化进行调整,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经审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平台,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未经公示的执法主体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主体正式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非行政、事业性质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人员必须是专岗专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各地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上岗和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培训方式,鼓励探索比武竞赛、创新情景式、带教式等培训手段。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收回执法证件。
(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承担责任等。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调查、审核、作出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佩戴表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身份的工作证件或者胸牌、臂章等标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思想道德、法治意识、工作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等内容的培训教育,强化其工作职责边界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有效辅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资格条件以及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等违反规定情形的执法辅助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强化基层执法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法治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力量下沉,进一步配足配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与权力事项、日常办案量相匹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无关的工作。建立健全下沉执法干部和执法人员任用交流的统筹调配机制,进一步盘活队伍资源、建强人才梯队。各地要定期开展对镇(街道)赋权事项评估调查,对于镇(街道)无法承接的、实施效果不好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时依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保障、强化执法监督,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装备、场所建设、执法行为、容错免责、责任追究等,不断提升基层一线执法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行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回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实际,区分一般流程和简易程序,分别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规范行政执法流程,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动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谁执法谁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依法予以公示。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执法事由和依据以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布执法决定等信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报告。
(四)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和归档保存。加强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管理,按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探索推进“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
(五)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公布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依法开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六)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理由。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及时完善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按规定录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库。
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平等性、自愿性等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落实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度,跟踪清单落实成效,加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加大舆论宣传,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接受程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努力做到法理相依、情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全面推进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持续跟踪指导“免罚轻罚”清单执行,听取相对人对“免罚轻罚”清单执行情况的反馈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结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升级实施“免罚轻罚”清单3.0版。坚持严格审慎执法,推进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真正体现把群众“表情包”当做执法工作“风向标”。
(四)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立与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机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在充分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调高效的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实现大市范围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覆盖。
(二)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建立完善常态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第三方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地各部门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法治监测评价、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对于评议考核优秀的部门、机构、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拆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机制,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程序和督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投诉办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裁判员”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细化执法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法部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开展法治督察。各地要制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方案,采取书面督察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以及镇(街道)综合执法等重点领域开展法治督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实地督察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同参加,探索采取“四不两直”“随机抽查”等方式,提高督察实效。
(三)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激励制度。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争先创优活动,通过树标兵、立典型,有效营造行政执法人员学赶先进、争创佳绩的浓厚氛围,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推进执法装备等标准化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29日
裁判要旨
所谓“收储”应当系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县、市地方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对象仅限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18)
黔行终11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欧元发,男,汉族。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9号。
法定代表人林刚,区长。
上诉人欧元发与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岩区政府)确认“收储”行为无效一案,欧元发与云岩区政府均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7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欧元发一审诉称,欧元发是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商业街的商铺所有权人。2015年3月16日,云岩区政府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云岩区市西路业态转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收储工作组”负责市西商业街收储范围内的商场摸底、协商谈判、签约租赁等工作。2015年4月22日,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欧元发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2016年4月,在未通知业主情况下,指挥部封堵商场门面和通道。2017年1月,强行改建后的商场开业,市西路商场的商铺有的被拆除,有的被改建并出租给第三方。欧元发认为,指挥部的“收储”行为虽表现为由指挥部委托的自然人与业主签订相关合同的形式进行实施,但欧元发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故该行为系指挥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欧元发认为,指挥部对市西路商场商铺实行“收储”没有法律依据,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请求:1.确认云岩区政府进行“收储”的行为无效;2.判令云岩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云岩区政府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指挥部。该文件记载:指挥部下设“收储工作组”负责市西商业街收储范围内的商场摸底、协商谈判、签约租赁等工作。指挥部指令成员单位贵阳云尚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云尚公司系滨河公司组成部分的区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市西路商业街各商场商铺的收储、改造、招商、运营等工作。2015年4月9日,指挥部分别对市西路商业街三合元商场和澳马商场张贴封条。2015年4月22日,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内容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疏老城、建新城”的要求,切实做好打造“市西特色商业街区”的工作,目前正进行商场收储工作,收储基本条件如下:1.租赁期限10年;2.租金增长率按每两年12%递增(递增至第6年封顶);3.装修免租期3个月;4.支付方式:季度支付;5.业主承担的综合税收为年租金总额的6%,其余部分由新管理公司承担。2015年5月5日,指挥部发布公告,明确澳马房地产公司已与指挥部签订商铺收储意向性协议,并将对商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要求澳马商场商铺的经营业主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撤离商场。2015年7月,包括欧元发商铺在内的商场被强制改造。2015年8月以后,市西商业街各商场部分商铺业主与滨河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各自商铺交由滨河公司统一经营并收取租金。欧元发未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7年1月,市西商业街各商场经过装修后重新开业。
一审认为,所谓“收储”应当系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县、市地方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对象仅限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本案中,云岩区政府在实施市西路业态转移改造过程中下发文件虽使用了“收储”商铺的文字内容,但其实际上并未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收储行为,其所实施的强制占用和改造欧元发商铺的行为属于事实行政行为,因此,欧元发起诉的“收储”行为并不存在,欧元发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欧元发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欧元发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欧元发、云岩区政府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欧元发上诉称,一审裁定以云岩区政府实际上并未实施法律意义上的“收储”行为,其实施的强制占用和改造商铺的行为属于事实行政行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该理由显然无法成立。因为事实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市西商业街各商场部分业主与滨河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不足以否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云岩区政府上诉称,云岩区政府未实施过“法律”上的“收储”行政行为,也未实施过“事实”上的“强制占用和改造欧元发商铺”的“行政行为”。本案的“收储”行为实为租赁,政府对于市西路项目的实施成立指挥部仅是为履行政府服务、协调职能。一审裁定在认定云岩区政府没有实施“收储”行政行为后,简单的认为欧元发商铺被占用和改造是“事实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市西路项目原业态转型后的升级整改系“民事商业主体”实施的活动,云岩区政府从未实施过法律上和事实上强制占用和改造欧元发商铺的行为。至于欧元发商铺租赁、改造是否涉及侵权或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请求:依法维持一审裁定结果,并依法纠正一审裁定认定部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准确查明上诉人欧元发主张的“收储”行为性质的前提下,即裁定驳回欧元发的起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7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兴琼
审判员 黄 瑶
审判员 田一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利利
书记员 马如意
来源:专注行政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只有经过审批的征地行为才算是合法的。
耕地作为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相关部门也公布了一些法律规定。为保护耕地被滥用、滥征,国土资源部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将标志着行政机关征收土地将更加透明公开、补偿必须依法足额到位,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那么也就是说,今后,违法征地将会受到严厉查处。
何谓国土资源执法监督?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职责:1、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2、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3、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4、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等。
相关人员互相推诿将会受到处分
对于自家承包地被非法征收或是侵占,大范围的占用国家集体利益的,一旦老百姓反映,但置之不理的或是互相推诿的,在此《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要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追责和处分。
其次,对国土部门及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篡改案件材料;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等都依法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遇上违法征收怎么维权?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一味的退缩,也不要被自己的主观意识所打败,要勇敢的拿起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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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责令交出土地”应具备哪些条件?,,责令交出土地是不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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