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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拆迁公告的效力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拆迁公告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4-12-22 09:39  发布:2024-09-19 13:3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公告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的在被征收区域以书面的形式张贴拆迁公告。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常常在没有公告的情况下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拆迁公告的效力

一、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拆迁之前被拆迁人需要做些什么?,拆迁公告的效力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公告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的在被征收区域以书面的形式张贴拆迁公告。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常常在没有公告的情况下,或是拆迁公告内容并不完整的情况下就征收这是我们屡见不鲜的。当然而还有有别的征收方将拆迁公告中的详细内容含在了批复文件中并未说明。那么针对认为侵害了自己权利的拆迁公告是否可诉呢?

  以下我们根据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看一下,拆迁公告是否可诉?

  李某系西安市村民。李某所在村于2011年7月4日取得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进行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结合李某所在村实际情况,该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制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经党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全体成员、各村民小组组长、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并表决通过。三委会成员及小组长于2013年6月30日在方案上签字确认,村民代表于2013年7月4日在方案上签字确认。

  该村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批准申请。后区城改办作出《改造事项批复》。在2013年7月10日《西安日报》第四版刊登了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及《改造事项批复》。

  但李某对此有异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区城改办作出的《改造事项批复》。

  在庭审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迁通告》的合法性问题。相关部门一系列的行为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无违法之处。《拆迁通告》在城中村改造中具有承上启下、广而告之的作用。从《拆迁通告》的内容上看,主要涉及长乐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明确了拆迁范围、组织实施主体、对拆迁工作人员及被拆迁人的要求、对各有关政府部门拆迁安置工作要求及扰乱拆迁安置工作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并未超出批复范围。从后果上看,《拆迁通告》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要求“相关部门要停止拆迁范围内宅基地手续审批工作,不再新划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严禁突击建房,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阻止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发布后盲目建设,对拆迁范围内原有的房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拆迁通告》的效力依赖于《前期工作通知》《改造事项批复》。关于《拆迁通告》是否在村内张贴,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已无实际意义,且2013年7月10日《西安日报》第四版刊登了通告内容。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求。李某不服,于是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拆迁通告》本身仅是一个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实际影响和法律后果。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的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拆迁通告》不具有可诉性,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最高院认为,《改造事项批复》晚于被诉《拆迁通告》作出,《改造事项批复》中亦有关于该《拆迁通告》的表述,且被申请人未说明《拆迁通告》的全部内容包含于《改造事项批复》之内。申言之,根据本案有效证据难以证明《拆迁通告》系对上述批复的广而告之,亦难以证明该通告仅系程序性告知行为。

  《拆迁通告》径行规定了拆迁范围、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期限内搬离拆除现场等内容,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

  实践中,征收方常常以各种理由侵犯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情况常常发生,尤其是在拆迁初期,不发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内容不明确、不完整是常有的事。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建议大家,在拆迁之前可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拆迁公告内容

  拆迁公告在征地拆迁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被拆迁人应当要对拆迁公告中的内容有所了解。

  1、拆迁项目简介;

  2、拆迁实施单位简介;

  3、拆迁区域介绍;

  4、拆迁时间及期限介绍;

  5、拆迁基本问题的介绍及解决方案;

  6、告知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以上就是拆迁公告内容,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或是拆迁公告内容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提起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拆迁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土地征收部门要说明房屋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特别是补偿方案。

  2,房屋拆迁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颁发拆迁许可证。

  3,审查拆迁的目的,房屋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任何人都应当服从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4,无论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均是政府行为,不是开发商的行为,如果开发商去征地或作为拆迁人,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

  三、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满意不满意,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进行陈述或是申辩,要知道,被拆迁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鉴定。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同样享有要求拆迁人进行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安置的权利。

  另外,被拆迁人也应当要知道,房屋征收范围一旦确定后,就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在拆迁时可能会不予补偿。

二、实力坑惨被拆迁人的拆迁误区,你遇到了几个?

  虽说随着近几全国各地征地拆迁项目的增多,被拆迁人们的法制意识观念也都逐渐加强,在遇到危害自身权益时也会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通过关注网上的各种拆迁信息以及他人的维权经验来结合自身拆迁的情况来进行维权。

  但是,殊不知正是由于网上过多的“拆迁维权经验”才是被拆迁人陷入了一个个误区当中,真是被其实力坑惨啊!以下便是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的内容,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

  1、房子还没拆,维权没有用!

  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拥有的惯性思维。在接待咨询时,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就常常听到被拆迁人说:“我家房子还没拆,他们又没违法,我怎么告?”

  不得不说的是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误区,要知道一个征地拆迁项目想要实施,必须要经过上报、审批、公告与双方签订协议等等程序,而只要其中的任何一道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作为被拆迁人就可以采取法律的程序来进行维权,并非一定要等到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无法挽救的损失时才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此时才提起就显得极为被动了。自己争取合理满意补偿的最大仰仗被毁,也就是自己重要谈判筹码已不复存在,后期的维权难度将会大大的增加。就算最终赢得此次案件的胜利,所获得的赔偿也大多不尽人意了。

  2、打官司没用,还不如上访

  这也是大多数被拆迁人内心所共有的一个维权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老百姓认为只要与官斗肯定没有好果子,而且律师费还那么贵,维权周期还长,不如上访来的快,只要把事闹大,捅到高层机关,引起他们的重视,没准就不拆了,不仅简单直接,还节省成本,一举两得呢。

  殊不知你的这种想法简直是大错特错,根据《信访条例》我们可以知道,信访局和信访办这类机构是没有直接解决信访事项的权利的,所以说信访根本不能解决征迁问题。

  而对于你所说的民告官案件维权难的问题,是,民告官此类案件是比较难处理,但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维权之法,它可以实实在在的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外加有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想要圆满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并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那将不是问题。

  3、面临强制拆除报警没用

  很多被拆迁人表示,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时,便有身穿制服的警察在现场。报警哪里有用,还不如自己死磕,没准把事情闹大了,唬住了拆迁方他们就不敢拆了。而这是最为不要命的误区,也是拆迁律师最为不提倡一种抗拆之法。

  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何提倡被拆迁人在自家房屋被强制拆除时选择报警这一维权举措,是因为我们的目的并不一定要其出警办案,而是为了寻找另一维权突破口,目的在于通过此种方式来督促他们帮我们找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以此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维权。

  而对于你们心中所想的以暴制暴,将事闹大的想法是万万不可取的。不说此举将会让你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之其中,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最终可能等待你的就是牢狱之灾,被对方抓住你的违法之处,以影响社会治安、妨碍公务与寻衅滋事等罪名进行行政拘留,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难道这就是你想要的最后结果吗?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强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要极力避免出现上述错误的维权思维,一定要将上述内容引起重视。不要随意的采取非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更不要道听途说轻信他人口中 那所谓的“维权经验”,要学会及时的求助专业的拆迁律师,避免被上述维权误区实力坑惨。

三、浙江拆迁系列之谈未经合法评估强制清表 律师二审提高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

  郑先生系浙江省A市B村村民,2014年10月到2014年12月,郑先生分别同其他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承租该村近35亩土地用于种植苗木,约定种植时间6年。自此,郑先生从此一直经营苗木绿化生意。然而,2015年7月,当地政府部门欲进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对包括郑先生的苗木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由于有关部门同郑先生就苗木基地的补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郑先生并未进行清理工作。2017年6月5日,高速公路指挥部和镇政府下发了《交地清表告知书》,要求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内完成清表工作,未进行搬迁的一律按照无主物处理。因为补偿事宜未谈拢,故郑先生并未进行相关的清表工作。2017年6月29日,指挥部及镇政府组织人员对郑先生的苗木基地进行了强制清理。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给郑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挽回损失,郑先生委托了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副主任代理其案件,希望在时律师的帮助下讨回公道。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时律师针对郑先生的情况启动了维权方案,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高速公路指挥部及镇政府强行清理了郑先生的苗木基地行为违法。随后,针对强行拆除行为给郑先生带来的损失,郑先生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A市政府及镇政府赔偿给郑先生一百八十五万元。但时律师及郑先生并不认可一审判决中房地产评估公司及造价工程咨询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认定的赔偿数额,故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庭审中,时律师针对评估报告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对郑先生花木作出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并不具备对花木等进行评估的资质且该评估公司系征收部门单方选择的结果,并未遵循相关规定,故该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有待考证;其次,对郑先生的树木进行评估时,郑先生进行了实际的参与,并签字确认了树木的实际数额,而造价建筑公司在实际作出报告时,并未按照双方无异议的数据予以认定,并遗漏相关建筑,再加之该公司并无专业资质,以该结果作为最终的结果有失公允。最后,一审审理过程中,郑先生曾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却以未作出评估拒绝调取申请,有失公正。最后,时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法院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判决A市政府及镇政府赔偿郑先生二百四十万元。

  郑先生虽对补偿结果有更好的追求,但对时律师的专业给予了高度的认可,时律师也表示,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般应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根据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当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再审事由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第十三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四、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各巡回法庭及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审查接受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应当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提交登记表的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应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最高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

  再审申请人应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在信封上注明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再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六、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上传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

  (三)填写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在线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补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或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可供查询民事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和诉讼文书样式,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网址为ssfw.court.gov.cn。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法院申诉信访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第二巡回法庭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第五巡回法庭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请求后,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下述处理:

  (一)同意提级管辖;

  (二)不同意提级管辖。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按本办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四、改革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因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组成跨审判机构的五人以上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就特定案件组成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并指定一名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优化庭审程序,重点围绕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有必要召开跨审判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机构或者跨审判机构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形成纪要,统一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审判机构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未能解决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仅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本办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对应开展的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两年。2022年7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在中央相关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合,优化辖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员额,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关于优化各级人民法院编制机构、法官配备的相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结的,应当继续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查完毕的,应当继续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来源:最高法

五、冠征预公告〔2024〕5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冠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清泉街道徐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清泉街道徐刘村农民集体。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清泉街道杜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清泉街道杜刘村农民集体。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清泉街道靖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清泉街道靖刘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清泉街道靖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清泉街道靖刘村农民集体。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崇文街道常芦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崇文街道常芦村农民集体。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崇文街道常芦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崇文街道常芦村农民集体。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古城南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古城南村农民集体。

  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李才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李才农民集体。

  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李才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李才农民集体。

  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李才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李才农民集体。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宁草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宁草村农民集体。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田马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田马园农民集体。

  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田马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田马园农民集体。

  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田马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田马园农民集体。

  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田马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田马园农民集体。

  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尹固北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尹固北农民集体。

  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尹固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尹固中农民集体。

  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尹固南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尹固南农民集体。

  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张查前东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张查前东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张查前东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张查前东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张查后西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张查后西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胡马园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胡马园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东古城镇南么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东古城镇南么庄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樊楼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樊楼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张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张盘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六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许盘后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许盘后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七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后社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后社庄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八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后社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后社庄农民集体。

  地块二十九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王史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王史村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孙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孙庄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一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南盘前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南盘前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二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南史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南史村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三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南史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南史村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四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赵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赵屯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五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东野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东野庄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六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东野庄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东野庄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七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南满菜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南满菜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八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汤庄北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汤庄北村农民集体。

  地块三十九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斜店一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斜店一支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斜店二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斜店二支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一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二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三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斜店三支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四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东张史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东张史村农民集体。

  地块四十五位置范围:位于斜店乡张盘村土地。(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上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斜店乡张盘农民集体。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一至地块四十五全部用于东方电气冠县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用途为工矿用地。

  以上地块一至地块四十五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清泉街道办事处、崇文街道办事处、东古城镇人民政府和斜店乡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8月23日起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二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冠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冠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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