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02:28 发布:2024-09-19 13: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无证房屋无论是在城里还是农村都会存在,但是大量的无证房屋普遍在农村,因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不办理房产证在农村已是普遍的现象。这种无证房屋一旦遇上拆迁,那么无证房是不是有补偿?无证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否能获得补偿等,则成了被拆迁人最关心的事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以上规定中可知,国家因公共利益,确需要征收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但这前提是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也就是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及有房产证。
合法建筑在拆迁时给予补偿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不予被征收人补偿那就是违法的。但是没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在拆迁时有没有补偿呢?
一、无证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
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一点,就是没有房产证、宅基地并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
由于土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历史遗留等问题,我国存在大量的无证房屋,尤其是在1987年之前建设的,由于长期管理松散,产权管理不到位,且法律方面又没有办理产权证件的要求,因此如果无证房在当下被国家规划到了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就不能简单的以没有证件为由认定这类房屋为违法建筑。
况且在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前,也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实践中,征收方常常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也不做任何的调查,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这种行为,千万要提高警惕。
二、无证房屋不一定就没有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直接口头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在经过调查后,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我国《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实施的,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实施的,且在《城乡规划法》中首次明确在自己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重建、加建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依照以上来看,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必须都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那遇上拆迁时就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当然,对2008年以年建的房子,在拆迁时应当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如果2008年以后被拆迁房屋有改建、扩建、翻建的情况,那么2008年以后的部分补偿可能就要按照违法建筑来给予补偿了。
对于耕地上建的房子,在拆迁时可能就比较的麻烦了。不管是在2008年以前建的房子,还是2008年以后建的房子,只要是无证房屋都有可能被认定成为违法建筑。因为《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
当然如果在建设之前,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如通过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取得了农用地转批手续且拿到了用地许可证,在房屋建成之后办理了产房证的话,就不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过程中,将无证房屋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是征收方惯用的促进拆迁的手段,因此在必要的时候要搜集证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被强拆。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其余的补偿费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
但是,话又说回来,土地征收会涉及大量的耕地,少则几公顷,多则几十公顷,甚至上百公顷,会让众多农民老百姓失去耕地,失去最基本的收入来源。所以,实施土地征收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其中往往有着很复杂的关系,而且,也不是谁都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
为了能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实施征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推进征收工作,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般则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推进土地征收工作,这几部法律法规上对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在征收程序也进行了明确。
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看,如果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老百姓土地的话,一般需要先履行征收前置工作,然后在申请征地,获得征地批复之后,方可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
这里我们需要再重复一遍的是,实施征地拆迁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在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这里顺便要告诉大家一下,土地征收预公告中应当要有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另外,土地征收预公告还需要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至少要张贴十个工作日。
之后,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必须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并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三十日。
在履行完征收前置工作之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获得批准文件之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以后,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外,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也就是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当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征地或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当然了,我们再三强调,申请征地、房屋征收只能是在相关部门完成了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没有完成征收前置工作,那么,无论是哪个部门都不可以申请征收的,即使申请征地,那么可能也获得不了征地批复文件。
但是近日,吉林省的韩某咨询律师说,自己的家乡要修建公路,按照规划,高速公路正好要经过韩某家的承包地,所以,韩某与村里的几户人家的将近十亩的土地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从征收开始,就一直是村委会与韩某等人沟通征地拆迁事宜,并没有见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身影,即使征收到了后期,也仍然一直是村委会。
后来因为有村民对补偿不满意,所以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为了让村民尽快交出土地,便对该村民采取了一系列的逼迁方式,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以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
事实上,征地拆迁中经常会见村委会的身影,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会将所有的征收事宜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负责与村民就相关的事宜进行沟通,而有的土地征收工作则直接是由村委会组织的,或者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组织实施占用土地。
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告诉大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只能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牵头实施,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村委会等其他部门是没有权利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的,其也没有权利去申请征地。如果是村委会出现在了征地拆迁中,且一些征收工作还由他们来做,那么,其必须要有相关部门书面的委托书。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发现征收主体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其他无权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部门,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2023年1月2日)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做好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稳住面积、主攻单产、力争多增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物质基础,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开展吨粮田创建。推动南方省份发展多熟制粮食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再生稻。支持开展小麦“一喷三防”。实施玉米单产提升工程。继续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稳定稻谷补贴,完善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逐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优质粮食工程。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实现优质优价。严防“割青毁粮”。严格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加力扩种大豆油料。深入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持东北、黄淮海地区开展粮豆轮作,稳步开发利用盐碱地种植大豆。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推行稻油轮作,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支持木本油料发展,实施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落实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任务。深入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行动。
(三)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树立大食物观,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分领域制定实施方案。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料生产基地,加快苜蓿等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青贮饲料,加快推进秸秆养畜。发展林下种养。深入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推进划区轮牧。科学划定限养区,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培育壮大食用菌和藻类产业。加大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追溯管理制度。
(五)统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强化以能繁母猪为主的生猪产能调控。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助政策。完善天然橡胶扶持政策。加强化肥等农资生产、储运调控。发挥农产品国际贸易作用,深入实施农产品进口多元化战略。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倡健康饮食。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开展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和“市县审核、省级复核、社会监督”机制,确保补充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探索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机制,明确利用优先序,加强动态监测,有序开展试点。加大撂荒耕地利用力度。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七)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年度任务,重点补上土壤改良、农田灌排设施等短板,统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加强黑土地保护和坡耕地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强化干旱半干旱耕地、红黄壤耕地产能提升技术攻关,持续推动由主要治理盐碱地适应作物向更多选育耐盐碱植物适应盐碱地转变,做好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八)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国家水网骨干网络。加快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实施一批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抗旱备用水源等工程建设。加强田间地头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连接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流域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高效节水旱作农业。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加快实施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库安全监测。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九)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研究开展新一轮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优化完善农业气象观测设施站网布局,分区域、分灾种发布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加强旱涝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农业生产防灾救灾保障。健全基层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和重点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提升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综合防控水平。
三、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十)推动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产业需求导向,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突破。支持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性长期性观测实验站(点)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十一)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完成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构建开放协作、共享应用的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机制。全面实施生物育种重大项目,扎实推进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加快培育高产高油大豆、短生育期油菜、耐盐碱作物等新品种。加快玉米大豆生物育种产业化步伐,有序扩大试点范围,规范种植管理。
(十二)加快先进农机研发推广。加紧研发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
(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十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压紧压实各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责任,确保不松劲、不跑偏。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户,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兜底保障。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
(十五)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脱贫地区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帮扶,持续推进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区创建,支持脱贫地区打造区域公用品牌。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持续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和其他产业帮扶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深入实施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更好发挥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产业帮扶作用。深入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十六)稳定完善帮扶政策。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成效监测评价。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的金融支持。深化东西部协作,组织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脱贫县开展携手促振兴行动,带动脱贫县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调整完善结对关系。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研究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
五、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引导大型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地下沉、向园区集中,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主产区统筹布局建设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产地、集散地、销地批发市场,布局建设一批城郊大仓基地。支持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统筹疫情防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确保农产品物流畅通。
(十八)加快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全面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县乡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发展乡村餐饮购物、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托幼、信息中介等生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
(十九)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继续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商基地。提升净菜、中央厨房等产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
(二十)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完善县乡村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县城产业承载和配套服务功能,增强重点镇集聚功能。实施“一县一业”强县富民工程。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向县域梯度转移,支持大中城市在周边县域布局关联产业和配套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农高区托管联办县域产业园区。
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一)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岗倾斜力度,稳定农民工就业。促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加快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建设。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二十二)促进农业经营增效。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带动小农户合作经营、共同增收。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营销增效。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完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加强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为农服务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二十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
七、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十四)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坚持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将村庄规划纳入村级议事协商目录。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划设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出台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立足乡土特征、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提升村庄风貌,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建牌楼亭廊“堆盆景”。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建立完善传统村落调查认定、撤并前置审查、灾毁防范等制度。制定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指引。
(二十五)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大村庄公共空间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巩固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加强农村公厕建设维护。以人口集中村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为重点,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及时清运处置。推进厕所粪污、易腐烂垃圾、有机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十六)持续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动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开展水质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示范。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研发推广。加快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落实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加强农村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乡村交通、消防、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治理攻坚。
(二十七)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加强薄弱环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农村学校办学水平。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统筹解决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推进乡村医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农村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农村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农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人群医疗保障,最大程度维护好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优化低保审核确认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日间照料、互助养老、探访关爱、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农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关心关爱精神障碍人员。
八、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突出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全面培训提高乡镇、村班子领导乡村振兴能力。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派出单位联村帮扶。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持续开展市县巡察,推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农村党员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通过设岗定责等方式,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九)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强化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功能,压实县级责任,推动乡镇扩权赋能,夯实村级基础。全面落实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推进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数字化、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组织开展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三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继续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工程,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
九、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十一)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压实地方政府投入责任。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三十二)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组织引导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提高培训实效。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引导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教师“优师计划”、“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青年人才开发行动。
(三十三)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市政管网、乡村微管网等往户延伸。扎实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把“三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多到基层、多接地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解决好“三农”工作中两难、多难问题,把握好工作时度效。深化纠治乡村振兴中的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迎评送检、填表报数、过度留痕等负担,推动基层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发展、抓治理和为农民群众办实事上。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五级书记抓,统筹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将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振兴统计监测。制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做好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同现有规划相衔接,分阶段扎实稳步推进。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踔厉奋发、埋头苦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完)来源:新华网
◈裁判要旨
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发生时,征地机关征地批文尚未发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案涉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其可以对土地强制行为提起诉讼。即使之后征地程序已经完成,人民法院也不宜以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为由,否认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T县城西片区拆迁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对椿樱大道、椿樱河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附属物进行了清理。同年11月22日,A省人民政府下发皖政地〔2016〕1247号《关于T县2016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T县城关镇银杏社区、椿樱社区、平安路社区、桥西社区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65.953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T县人民政府随后履行了相应的征地补偿程序。后李某以其位于镜湖西路以北约100米处的土地以及位于文明西路以南约250米处的土地在T县人民政府建设椿樱大道、椿樱河项目时被占用为由提起诉讼。T县城关镇椿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李某位于镜湖西路北侧约100米处的土地约0.67亩,在2016年修建椿樱大道时被使用,补偿款以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已多次通知其领取,其均拒绝领取。李某位于文明西路南侧、椿樱大道东侧的土地,还没有统一丈量,现一直由其本人使用。
◈争议焦点
对李某是否有对土地强制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A省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了涉案征地批复,且T县人民政府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征地补偿程序,该批复所涉土地的性质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与涉案国有土地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T县城关镇椿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证明,李某位于镜湖西路北侧约100米处的土地约0.67亩,在2016年修建椿樱大道时被使用,补偿款以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已多次通知其领取,其均拒绝领取。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及由李某承包的土地共有两宗。一处是位于T县镜湖西路北侧的土地,目前仍由李某实际使用,因此其针对该块土地提起的请求确认太和县政府违法占用土地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原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另有一处位于T县樱春大道与国强路交叉口的土地,该块土地在2016年修建椿樱大道时被使用,李某因拒绝而一直未领取补偿款。根据原审法院查明,被诉强制清理地上附属物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7月,而A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地块征地批复的时间为2016年11月。因此,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未批先占”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发生时,李某对案涉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为由,否认原土地使用权人李某与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显属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审查:指令A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评析
一、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征收法定和程序正当原则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需要通过法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在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一种行为。通过土地征收行为,土地所有权会发生从农民集体所有到国家所有的土地权属转移。土地征收行为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征收的土地应当用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力合乎法律及行政程序;政府征收土地之后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程序的规范性是约束各级政府行政强制权力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但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意规避或者违反相关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化整为零”,超越土地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为了规避上述规定,有的地方政府就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多次征地,实现大面积征地而规避国务院批准的程序。二是违反合理的审批程序,采取“先占后批”等违法手段。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效率,征地工作往往限时完成。为加快征收过程,就采用一种先占用土地再进行规定报批程序的做法,从而导致报批工作实际上沦为事后履行手续的行为。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不仅关系到粮食安全,也关系到生态安全。《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此,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更是对土地征收的目的、条件、审批权限、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征收法定原则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此外,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土地,涉及农民的重大利益,应当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及时告知信息并听取意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保证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可以使得征收行为更加理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二、先占后批情形下,原土地使用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形式上符合起诉要求,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行为有相对人,那么该行政相对人一般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判断原告资格的难点应当在并非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其他主体的判断上。适格原告是判断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的过程,而这种利害关系应当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即受行政法调整与支配。行政诉讼所对应的法律争议是行政争议,其所对应的部门法及法律关系也只能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该利害关系所包含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内容和结果,是被行政法所保护的。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其所享有的一些权益尽管是民事权益,但其权益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职责所应当考虑的内容或要素,那么其与该行为都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相反,如果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性,但由于其并不为行政法所保护,那么就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作出于2016年11月,但是被诉强制清理地上附属物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7月,因此,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未批先占”的情形。被诉土地行政强制行为发生时,李某仍然享有对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其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为时所应当考虑和保护的权益。因为李某对案涉土地在强制行为发生时仍享有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后续土地权属发生变化而剥夺其原告资格。
三、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中,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安置,且在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征地批复的,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先行保障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利益,不得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为由拒绝对补偿安置内容作出裁判。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制拆除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中的指导意见,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可一并请求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赔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认为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尚不明确或者需要行政主体先行作出行政判断的,可以在明确相关赔偿内容、标准或计算方法后,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应结合违法行为的类型与违法情节的轻重,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并参照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赔偿金额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等。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以视为《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撰写:李小梅)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钟楼区位于常州市中心区域西部,东及东南与天宁区相连,西及西南与武进区连接,北与新北区接壤,此地乃瞿秋白故里,可谓人杰地灵。
庄女士一家人在钟楼区某街道村落的自家宅基地上面有合法住宅一套,一家人曾经非常祥和的生活在这里。但谁也没有想到,到了2020年某一天,突然街道办派人到村里动员村民拆迁,村民没有见过征地或补偿安置等等公告,自然不愿意搬家。但相关部门人员却不断用各种手段逼迫。当然庄女士也不会有例外,正是在不断逼迁之下,庄女士被迫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庄女士始终认为这样的签字肯定不合法,所以其也拒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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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证房屋被规划在拆迁的范围内,是否会有补偿?,,无证房屋拆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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