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1:22 发布:2024-09-19 13: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承诺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答应给予被征收人多少多少补偿,何时发放补偿等,但事后却往往不兑现,有的即便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也都会以各种理由违约推迟支付补偿款等。
近日,网上就传播出一条河南省汝州市有民警在冲突中疑似用脚踹当地一村民头部的视屏,其原因是未发征地补偿款。4月13日,据澎湃新闻及多家媒体报道,就当地一起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事件,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表示,网传视频内容和发生的冲突属实。
据当地的村干部说,当地引进风力发电项目(该风场项目被列为汝州市重点项目),占了老百姓的土地(共30亩)。2017年9月,该项目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
占用土地已经两年,征地补偿款却迟迟不到?据当地的村干部说,此前,当地政府承诺2019年10月会把占地的补偿款发放给老百姓,但之后一直没有兑现。王某就与其他两位村民带头阻拦,试图不让运输风电设备的车辆通过,之后便发生了民警和村民之间的冲突。
其实,引进风力发电设备可扩大就业与提高财政收入,且被征地村民也可通过此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本是一场双赢的事情,却因占地补偿款迟迟不兑现,导致双输的局面。
在这场占地纠纷背后,只有明确政府未及时发放征地补偿款性质,才能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为被征地村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
针对这一事件,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其实民警明明是有能力控制住村民的过激行为,但他却采取了用脚踹村民这种没必要的措施,因此执法民警存在执法过度之嫌。
而且,涉案项目既然是当地的重点项目,那么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可以以公共利益开展建设项目的,然后依法征收。但是事实上涉案项目是以何名义占了老百姓的土地,补偿款又为何迟迟不发放,我们就得不已而为知了,就需要相关部门查清了。
不过,无论是以什么名义占用老百姓土地,都应当要与被征收村民签订补偿合同。这分合同不管是拆迁合同还是征地补偿合同,也都应当要在合同里明确补偿款,约定违约责任。
农民以土地种植农作物要求延期“支付”土地的、政府延期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农民违约的可减少补偿款,政府延期的应额外支付补偿款。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而且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我国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后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所以说如果逾期不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话,那么征收方也不得对土地进行征收。
不过,针对此次事件,汝州市委宣传部4月13日晚发布消息称,该事件发生后,汝州市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一是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法处理;汝州市公安局已对涉事警员予以停职配合调查。二是针对个别村民阻挠施工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相关部门正在依法处理。
《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王军亮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30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军亮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公开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国家信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错误的,与实际不符,且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所诉事项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条例》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等有特别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王军亮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仍属于信访事项的范畴,国家信访局已经告知王军亮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了解,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对王军亮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军亮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王军亮所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军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符忠良
审判员 付晓华
二O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记员 张潇潇
来源: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在土地征收项目正式实施前,还有一些必要的告知以及批准程序要走,但在拆迁律师实践办案过程中,大多数的被征收人通常在未曾见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征收工作就气势汹汹的来临,很多被征收人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交地的通知。
此时,唯有一些脑袋灵活、法律意识较强的人才会重视此通知,赶紧求助于专业的拆迁律师。但有相当一部分人都对此文件无动于衷,本着“我不同意,看你能奈我何”的心态与之硬耗到底。
殊不知,这将使你渐渐的步入被动挨打的局面,到最后的征收期限一到,等待您的将只有一个合法强征的局面。而此时再想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维权就相当的困难了,俗话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及时、主动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而今天,北京圣运律师通过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析:征地报批前的必经程序都有哪些?法定流程又是该如何进行?
法律规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必须要做以下这些事:
(一)征地告知即为告知被征收人征收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同时告知被被征收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好处:此道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说有两大“利”,一是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让其了解拟征地的基本信息。二便是能够让被征收人明确,在征地范围确定后,有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即征收双方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在征地告知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收人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好处:此道程序主要是为了明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补偿的范围,防止遗漏或权属登记错误,损害被征收人的权益。
(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农民朋友应当在得知征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该听证笔录。若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可 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好处:此道程序主要是为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情况,保障其异议权,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一书四方案”形成并组卷上报,由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随后便是进入了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阶段,仍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乡镇政府予以配合。这部分的依据主要是《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综上所述,征收方征收土地时肯定会遇到被征收人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的情况,而此时就需要征收方完成相关的报批前程序与公民在听证会上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后再采取措施。但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大多数人都不甚了解征地报批前所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时,大家才会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才得知还可以从这些地方入手来争取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所以,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在此提醒: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熟知征收过程中各个程序该如何进行,又有哪些救济权利可以使用。
开庭日期
2020年1月14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浙江绍兴市越城区法院
案由
违法断电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因征地补偿,民警和村民起冲突,承诺的补偿款怎么就成了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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