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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更新时间:2024-12-21 21:45  发布:2024-09-19 17: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一、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20年5月1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5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规定,促进行政案件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强调各部门职责,组织相关部门辅助该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职能部门为被告。

  2.已取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被征收人不服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除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者直接参与实施外,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以自己名义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3.已取得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起诉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登记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对上述登记行为不服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登记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

  6.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7.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具体实施房房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的强制拆除、签订协议等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8.当事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当事人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关部门为被告。

  10.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

  11.其他依法确定行政案件被告后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错列被告行政案件的管辖释明和移送管辖

  12.行政案件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错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退回并记录在案,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3.当事人单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者起诉的多个被告全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明显不是案件适格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就错列被告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被告并坚持起诉的,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当事人起诉多个被告,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显不是案件适格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就错列被告问题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被告并坚持起诉的,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适用与解释

  14.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5.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北京圣运胜诉案例第36期 房屋面积从600多减到500多?法院撤销征补决定

三、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年底施行!明确各项补偿费标准及村委会截留比例,全力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征收集体土地事关每个农民日后的生存生活,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大家就会格外地注意。但由于征收集体土地比较复杂,涉及群众,占用土地又较多,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很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因此,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并施行之后,不少地区就土地征收程序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

  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该《实施办法》于今年年底(2022年12月1日)施行。

  该《实施办法》不仅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而且还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各项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村委会可以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比例。下面我们就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一下,希望以后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不会感到迷茫。

  一、明确了占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百分之六十。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通信铁塔、管道等设施占用少量土地的,按照占用年限补偿青苗等损失,但最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标准;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收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依据评估进行补偿

  《实施办法》中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得少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有三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三种方式中,如果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是货币补偿的话,那么需要由评估机构对原住宅的价值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需要依据评估报告。

  在此之前,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需要由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将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可以说是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如果未对宅基地上房屋价值及宅基地依法评估的话,那么征收程序则就不合法。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评估环节至关重要,所以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开始就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如果评估机构并非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是评估报告迟迟未送达给被征收人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三、土地的补偿费80%归农民所有

  《实施办法》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从上述的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被征收以后,村委会是可以截留部分土地的补偿费用于村里公益建设的。但是村委会最多只能截留土地补偿费的20%,其余的百分之80%需要全部给予被征地农民。不过,村委会截留的这部分土地补偿费以及没有确权到户的这些补偿费用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分配方案。

  因此实践中,如果发现村委会未制定分配方案,或是有村委会打着各种借口,多占土地补偿费,或是擅自侵占其他补偿费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归还多占的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

  四、村委会占用土地进行公益事业建设要给补偿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实践中,经常有村民反映说,自家土地被村委会占了用来修村里的路,但是没有给一点补偿,这其实是不合理的。无论是村委会因村里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土地,还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都需要给予村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如果村委会占用土地后,不给村民补偿安置,那么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以征代征,租出去的土地还能要回来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租地行为,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时村民则就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土地。

  实践中,如果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事情,没有结果,土地也仍然继承被占用着,没有退回,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11月20日在贵州铜仁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1120

开庭地点

贵州铜仁

案由

征地拆迁纠纷案

办案律师

孙善权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行政案件受案的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司法解释

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最高法关于行政被告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的期限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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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河南省高院谈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 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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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陶梓伟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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