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4:08 发布:2024-09-20 12: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要将与被征收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比如房屋征收决定书(内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式等)、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
而且,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绝大多数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都应当主动公开,而不需要公民申请。
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不公开征地拆迁信息的情况却常常存在。近日,就有安徽合肥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他们那里现在在征地,但是他没有看见过任何的文件,补偿方案也没有,也不知道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更不清楚自己家的地到底有没有在征收的范围内......
像当事人所反映的这些情况,虽然是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取,但是有的即使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有时被征收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回复。不过,即使有关部门不给回复,当事人也要依法申请,否则则无法掌握主动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根据曾经办理过的案子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曾女士等人是湖北省居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2018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曾女士等人的房屋也被纳入了棚改的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曾女士就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未进行搬迁。但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曾女士等人就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且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为其代为维权。
但因当地政策的不透明,导致曾女士等人提供的证据有限,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为了掌握住充分的证据,更好的帮助曾女士等人,为此,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向此次项目的相关负责部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批复。
北京圣运律师随后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北京圣运律师始终未收到当地国土部门的答复。鉴于当地国土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因为曾女士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存在,无法提供才未进行答复,但这种说辞并未得到复议机关的肯定,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当地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即便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因此,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坐实。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申请失败了怎么处理?
实践中,申请失败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我们自身的原因,一种是相关部门的原因,需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是我们自身的原因,比如申请书的内容不明确、弄错了申请的对象、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等等,具体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答复来确定。得到答复后,我们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正确的做法,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
如果是因为政府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导致信息申请失败。我们可以选择向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的办公厅)、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最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要当场答复,当场无法答复的,要在20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置之不理,不予答复,那么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根据此种行为依法复议或是诉讼。
另外,对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的理由不服,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的也可以依法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中,以租代征的占地行为并不少见。所谓的以租代征就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实际占用土地,换句话说就是,以租代征是相关部门为了规避审批手续而采取的一种手段,答应每年只给农民每亩一千多元,甚至更少的租赁费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那么,以租代征是否合法呢?或是者说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永久占用农民老百姓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当然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民土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倘若征收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或是耕地超过了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了七十公顷的话,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必须要拿到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之后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
那么,在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为什么会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实际占用农民老百姓的土地呢?
其实,其目的是很明显的,一般大概有两点,一点是,想低成本完成征收,第二点则是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就是想规避审批手续。
想必大家有都知道,土地征收会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减少征收成本,往往就会以各种“手段”来压制补偿标准,比如我们常见的就有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要么就是联合村委会或是村民小组,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降低补偿标准,即每年每亩只给予农民一、两千块钱的租金来实现征收目的。
其次就是,土地征收是一项大型活动,不仅涉及的人民群众多,面积广之外,其程序也非常的复杂繁琐,尤其是在办理审批手续这块,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相关部门要想拿到土地,实际占用土地,就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程序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以后,才可以向有权批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
但从申请到拿到地有关部门作出的批准文件,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这对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来说其实是非常要命的,因为这意味着每耽搁一天,那么就要多“烧”一天的钱。所以,许多征收方为了能尽早地实现征收目的,就会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直接占用土地。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中,只要遇到相关部门以租代征,一定要提高警惕,这种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这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且,不少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都对“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实际占用土地”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审查相关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他们什么文件也没有就占用土地,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向土地管理法部门举报、投诉,要求他们查处村委会擅自将土地租出的行为,或是要求查处相关部门违法占地行为,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要求他们退回通过以租代征形式占用的土地。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拆迁双方信息不对称,所以被拆迁人往往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上,而拆迁方则利用自己主导征收的优势,拥有各种资源。可是,这也因此导致征收中经常出现各种不公平、不合理、违法违规的情况,比如拆迁补偿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拆迁方以“先上车后补票”的形式征收等等。
虽然现如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越来越规范,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也在逐渐减少,大多数被拆迁人也能拿到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但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仍然会有个别拆迁方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和主导征收的优势,以各式各样的理由侵害被拆迁人权益。
那么,如果想要在征地拆迁中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被拆迁人有哪些办法,可以让拆迁方妥协,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利益呢?北京圣运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几点,希望会对广大被拆迁人有帮助
1、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房屋被拆迁,千万不要马上搬去别的地方,尤其是在相关补偿费用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即使签了协议,或是还有空房,也不能立马搬走。因为实践中,拆迁方会时时刻刻关注着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一旦被拆迁方知道你已经从被拆迁房屋内搬出,那么他们可能就会趁你不在,马上组织工作人员将你的房屋强制拆除,达到他们的征收目的,这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是签了补偿安置协议,但补偿还没有真正落实的朋友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不好的消息。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房子被拆,屋里物品被毁,那么我们便完全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谈判筹码,一般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后可能很难再通过评估机构来确定补偿标准,而且屋内物品的具体价值在没有相关数据的情况下也会无从知晓,最重要的是,还会给拆迁方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你并不看重自己的权益,你对拆迁补偿利益无所谓,这点会让拆迁方对你的拆迁补偿大大降低。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最好是不要马上搬去别的地方。
2、拆迁方送来的文件不要马虎地签字
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会送来各种各样的拆迁文件,比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危房鉴定的通知、房屋评估报告、拆迁协议等等,上述这几个文件,几乎都会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收到它们时千万不要盲目地签收、签字,也不要因为害怕就赶紧签了字,尤其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自愿签订,那么则意味着你认同该补偿标准,若日后发现补偿又不合理,那么想要再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的空间就非常小了,所以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仔细认真。
而对于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文件,在收到后必须要重视起来,该咨询律师时就要咨询律师,该提起诉讼时就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因为一旦你在收到补偿决定或限拆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那么我们的房子就有可能保不住了。
另外,评估报告也不能随意地签收,若你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发现有遗漏事项,且也没有申请复核或鉴定,那么拆迁方就会依据你所签收的评估报告对你作出补偿决定,同样补偿也会大大降低。因此,大家无论是签收评估报告也好,还是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其他文件,一定要对这份事关自己利益的文件看仔细了,不能随意签。
3、抓住拆迁方的违法点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国家利益及被拆迁人利益,所以按理说,应当要依法依规地进行,但实践过程中呢,由于征迁涉及面广,被拆迁人又多,一些拆迁政策规定往往是落实不到位,且拆迁方也很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在遇到拆迁时要时时刻刻地关注拆迁方的一些行为,比如拆迁方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若是没有下发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未告知自己具体的补偿标准等,那么则是侵害自己知情权的行为,再比如房屋评估阶段,评估机构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未经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是拆迁方自行选定,这就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将有关讲话内容录下来做证据。
再有就是,补偿方式拆迁方只提供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中的其中一种,比如被拆迁人明明想要货币补偿,但拆迁方却只以产权置换进行补偿安置,或是被拆迁人明明想要安置房,但拆迁方却只给货币补偿,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此时,被拆迁人就要保存好补偿安置方案或是相关录音等。
只要我们找到了拆迁方的违法点,且有强有力的证据,那么我们就可以有很大的机会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想要说的是,要想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必须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并且在必要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避免错过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裁判要点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
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赔偿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经营场所: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三英上社村。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贤,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畅,潮州市潮安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4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公开询问活动。再审申请人鑫信服装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泉,被申请人潮安区政府副区长陈宇及委托代理人杨畅、李潮揭,均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石镇湖美村,止于安埠镇梅溪村,途径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安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2016年9月28日,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人民政府向李俊鑫发出《通知书》,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你户座落于我镇三英上社村(国测标识码:2-3-40)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属拆迁范围。现六方已确认,请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镇政府厦深联络线工作协调组办理构筑物拆迁补偿签领手续。另:根据粤府办[2003]46号《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你在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五日内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予以自行拆迁。逾期不拆迁者,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2016年12月1日,鑫信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潮安区政府限期对厦深铁路联络线工程潮安段范围内实施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1行初8号行政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鑫信服装厂认为潮安区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厦深铁路联络线工程潮安段范围内实施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先向潮安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潮安区政府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鑫信服装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向潮安区政府提出上述信息公开的申请,因此,鑫信服装厂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鑫信服装厂的起诉。鑫信服装厂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444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鑫信服装厂起诉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可以证明其曾向潮安区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即发布征地决定及补偿方案)的证据,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的规定,一审认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并裁定驳回,并无不当。综上,鑫信服装厂主张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鑫信服装厂申请再审称,其要求潮安区政府依法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是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与信息公开无关。潮安区政府在本案中未作出征收决定是一种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的行为,现征收工作已进入尾声,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程序问题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主要为申请国家赔偿及选择评估机构等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鑫信服装厂的起诉无需以向潮安区政府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前提条件。此外,一、二审超出审理期限作出裁定,程序违法。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纠正,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潮安区政府答辩称,一、本案所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在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应当向该府申请过信息公开(即发布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二、申请人请求内容不可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对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情形,仅属于征收程序性问题,且该程序性不导致行政行为终结。三、厦深铁路联络线工程是国家项目重点工程,在我区范围内涉及土地房产征收问题,政府会依法进行征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依法完成拆迁任务。目前该工程已经进行征收,也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款项已发放到当地村委。
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15日,潮安区政府尚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即对鑫信服装厂的房屋实施拆除。2017年6月15日,鑫信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潮安区政府强制拆除该厂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8年1月4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确认潮安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潮安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粤行终918号行政判决,驳回潮安区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鑫信服装厂正在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案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就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提起诉讼,无须承担其已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因交通建设公共利益需要,潮安区政府在厦深铁路联络线工程潮安段范围内实施征收工作,本应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公告。潮安区政府未主动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即组织实施了对案涉国有的土地征收、拆除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鑫信服装厂所属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潮安区政府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实质影响,鑫信服装厂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认为该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二审则认为鑫信服装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裁定驳回鑫信服装厂的起诉,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潮安区政府在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的情形下,将鑫信服装厂的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侵犯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产权。鉴于潮安区政府强拆行为现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潮安区政府对鑫信服装厂所负的补偿责任亦随之转变为赔偿责任。经过本院询问,鑫信服装厂述称其已经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求。鉴于潮安区政府的征收行为业已实施,鑫信服装厂亦正处于申请国家赔偿程序中,其诉潮安区政府未履行征收公告法定职责已不再具有诉的利益,鑫信服装厂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本案即使指令原审法院进入审理程序,对鑫信服装厂的实际权利不产生任何影响,徒增各方当事人诉累,消耗司法资源,无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故本院不对本案提起再审。
鑫信服装厂主张,因政府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程序问题影响其申请国家赔偿的实体权利。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此时被征收人房屋损失赔偿便无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另行确定基准。鑫信服装厂的该项主张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鑫信服装厂还主张一、二审超出审限,程序违法。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鑫信服装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超审限问题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鑫信服装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记员 李 京
来源:鲁法行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被征收人因自己及家人常年不在村里生活,遂将土地租给别人,可是没成想,自己家的承包地因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了,可能有个别出租土地的村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就会认为,所有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当是自己的,毕竟自己才是真正的被征收人...那么土地被征以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究竟是谁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这个问题来说一说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弄清集体土地征收后补偿款归谁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宪法》、《民法典》中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那也就是说,一般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包括宅基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
了解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土地征收都给予被征收人哪些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水井、水塔、厕所等)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标准
其中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当地的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确定(因每个地方的情况都有所差异,所以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也都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可从百度上搜一下当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是由当地相关部门在对土地现状调查之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的(一般在具体征收之前相关部门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大家一看便知)。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一般有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等这几项。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
那么,如果土地租出去之后被政府征收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当要给谁呢?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款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那也就是说,假如王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后来王某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给李某,随后李某在耕地上种上了苹果树,土地被征收以后,那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自然就归李某所有,而非王某。
对于开垦后的荒山,在被征收以后,如果地上种有玉米或是果树等,那么该部分的补偿费同样也是归所有人所有。
2014年,因当地政府修建水利工程征收土地,案涉土地由原告1986年开垦,开垦后一直由原告王某种植玉米,2011年改种桃树果园。王某与曹某等三人系同村村民,案涉土地被征收后被告曹某等三人认为该地块在1976年曾被集体指定作为他们三户烧草灰的荒山。双方因案涉土体被水利站征收,且因案涉土地上种植了农作物,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等三人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款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款进行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补偿款系原告种植的桃树等附着物在土地被征收时获得的补偿款,原告系涉案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故补偿款应当归王某所有。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其中地上附着物更是涉及农民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的重要财产。因此,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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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就可以不用答复了吗?申请失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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