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28 发布:2024-09-20 12: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白云区还有着深厚历史文化传统,三元里抗英,陈子壮抗清故事,招子庸与粤讴,石井桥,石门返照.....历史资源、文化积淀、人文景观互为渗透融合,使白云大地糅合着独特的地方色彩。辖内有三元里街、景泰街、同德街、松洲街、黄石街、棠景街、新市街、同和街、京溪街、永平街、嘉禾街、均和街、石井街、金沙街和江高镇、人和镇、太和镇、钟落潭镇等14条行政街、4个中心镇,全区户籍人口754969人,流动人口约70万。 区内兼具有多种地貌。东部和东北部是丘陵地区;林木茂盛,大小水库山塘遍布,湖光山色,风景宜人,有广州市最高的帽峰山(海拔534.9米)和著名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中部为广花平原,田园沃野,一望无边;西部是珠江水系,河网交织,巴江河及流溪河流经境内,既得灌溉之便,更得航运之利。
白云区经济发展潜力无限,其中部分区域开展了棚户区改造,当事人李先生因为承租的物业从事商业运营,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遭到了强制拆除。为了维权,李先生找到了北京北京圣运律所,我所指派了孙善权律师和牛新生律师(实习律师)代其起诉,目前该案正在顺利推进中。
征地拆迁是一项超大型,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活动。但也正因为是一项重大且影响广大老百姓利益的活动,所以从开始规划到正式征收,有着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且该活动也有着极其复杂的审批手续及征收程序。
按理说,这么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及老百姓利益,且又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更不能侵害老百姓利益。可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征收方竟然为了尽快实现征收,通常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一些措施,以达到最终目的。
比如我们常见到的就有将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要不然就是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如要是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可以让其先选定安置房位置,给予其比别人比较高的搬迁费、奖励费等。
以上行为,从无论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讲都是说不过去的,这显然是侵害广大被征收人的权益行为,更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现如今随着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也不再容忍,而是直接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什么样的案件,其维权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行政诉讼),但我们老百姓也不能因此放弃维权,我们经常说,努力、坚持不一定有结果,但是不努力、不坚持就一定不会有结果,征地拆迁案件维权也是一样,维权不一定会有好的结果,但是不维权,一直与征收方僵持不下,就一定不会对广大被征收人有利。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还是提倡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万不可守株待兔,也不要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没有用等,只要我们手里有足够的证据,相信法官也会秉公办理,依法审理,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搬迁并拆除了房屋。但是,征收方在8年的时间内未交付楼房,而且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多次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均未果。后来被征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赔偿被征收人400多万。
勾先生是辽宁省人,2017年,房屋征收小组与勾先生所在社区的居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征收方两年内向勾先生交付楼房,并且先期支付二年临时安置费xx万元以及搬家费、产权调换补助费。
双方签完补偿协议后,勾先生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完成了搬迁并且拆除了房屋。但是让勾先生没想到的是,在这8年期间,自己不仅没有等到楼房,而且征收方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8年期间,勾先生一直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是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勾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勾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按照目前的市场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办与勾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回迁补偿安置结算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要严格的按照协议履行,征收方负有按时交付给勾先生约定的回迁安置房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征收方却单方面违约,至今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给勾先生相应房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现在,勾先生要求对应回迁安置房屋予以折价补偿,承接征收办相应职能的征收方同意按照协议中货币补偿的数额予以勾先生补偿价格,勾先生也同意该补偿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在30日内对勾先生进行补偿,若未在30天内向勾先生支付补偿款,将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倒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征收方在签订协议并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对方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都能遇到,比如我们最常遇到的补偿不合理、合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违法强拆合法房屋或是违法拆除未登记的房屋、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半夜三更房屋被强拆等等,一旦遇到这些行为,那势必会对被拆迁人利益产生影响。
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如果碰上了上述我们所提到的情况,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房屋拆迁前后的照片,与征收方谈判时的录音,强拆过程中的现场照片、录像以及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除了我们常碰到的问题之外,以下这个情况也时有发生,就是房屋产权不明确。房屋产权不明确,自然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尤其是当遇上征地拆迁时,自然而然地也就产生了利益纠纷,那么当房屋产权不明确时,双方能签订补偿协议吗?补偿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般而言,这个补偿是基于房屋产权明确,是合法建筑的基础上,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后,需签订一份拆迁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那么如果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话,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吗?
如果现实生活中,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是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只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等到房屋产权问题解决后,也就是确定了谁是房屋所有权人之后,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征收补偿款发放至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简单点来说就是,在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若征收方与具有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该补偿协议也可能是不合法的,可能也会被法院撤销或是确认无效,而协议签订也只能等到确定了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之后再签。
最高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如果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应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未充分尽到调查职责,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即与有关人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征地拆迁关系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之前,一定要尽早地弄清楚自家房屋的情况,避免自己应得的补偿有所流失,另外,也建议大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时,法律就是很好的救济方式,在必要的时候,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冰雪 杨伟)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辖区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两男女登记结婚只是为了谋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名义上为夫妻而实际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如今房屋不拆迁了,这对“假夫妻”为打脱离闹上法院。忠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假结婚谋取拆迁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家住忠县的原告张某在听闻自己的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后,与被告秦某达成办理结婚登记,骗取更多拆迁补偿款的口头合意。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各自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日前,原告得知房屋拆迁计划取消,便提出离婚。被告却以因与原告登记结婚导致其婚前子女不能再享受相关福利政策为由,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才同意离婚。
随后,张某与秦某为经济补偿之事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协商解决,张某在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忠县法院审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秦某称,因原告张某为谋取拆迁补偿款与自己假结婚,导致部分经济损失,坚持要求原告张某予以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假结婚虽为通谋虚假表示,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婚姻关系既成立且有效。但双方之间确无夫妻感情,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由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送达后,承办法官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又耐心细致地做好二人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原、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
法官提醒
切莫钻制度的空子
承办法官称,近年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大,不少人不择手段,规避相关法律及政策,为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但其中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和管理漏洞,法院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重视“假结婚”谋取拆迁补偿费情况。
据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婚姻是神圣的,千万不可视为儿戏。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慎办理婚姻关系缔结和解除手续,切莫钻制度的空子,愚人者终将愚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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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介入白云区棚户区改造纠纷案,,白云区拆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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