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6:17 发布:2024-09-20 13: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说,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农民老百姓的生存之道,更是粮食生产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所以,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成为了我国当下的基本国策。而且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土地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不过,对于土地相关的知识,很多老百姓并不是很清楚,就比如土地都有哪些类型,自家土地的性质是什么、土地被征收会如何补偿等。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以上三种地其实与我们老百姓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土地是否就可以随便拿来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上面有说了,耕地是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更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农民百姓需建设住宅、工厂和养殖场等的建筑的,也要依法向村、乡镇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书面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为违法用地。
也就是说,无论是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土地征收,还是因个人、单位开展的项目建设,在建设之前都必须要依法审批,都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计划和规划,保有审批通过了,才能开始建设。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国家对于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多少土地,是有标准的。比如农民宅基地的标准,以蚌埠市为例,是不能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市辖区不能超过160平方米。
耕地关系十几亿人的饭碗子,始终是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此前曾指出: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的手中。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必须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这个红线,要爱惜耕地、保护耕地,确保耕地一分不减少。
关于土地征收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所以,在征收时,若是遇到了补偿不合法、不依法审批就进行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高自己的补偿。
不依法批审就开建会犯法吗?
在实践过程中,有不少征收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成本,通常在不审批的情况下就开始征收、建设,可不依法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确实是违法的,而且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土地征收不是想批就能批,想占就能占的,土地征收、征用必须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否则即是违法。实践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地的情况非常常见,因此,在遇到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库尔勒市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周边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自治区住所文物保护单位28处,有档案记录的文物保护点300余处。市区北部山区峡谷中有著名的铁门关,因其险固,形势险峻,在中国古代素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说。
位于库尔勒市中心的恒友(河)大厦地处美丽的孔雀河畔,地理位置优越。后来因地方发展,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将胡先生等业主本来就很少的公共小区的土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价格极其不合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先生等人找到北京圣运律所代其进行诉讼,目前该案正在推进过程中。
家里有一套拆迁房,补偿款肯定少不了你的份,还赚不少。但是你有租房待拆迁中,租的房屋,要拆迁了,自己作为承租人有没有补偿?下面请随我们一起看具体案例为你解答。
2000年起,原告延吉某建筑公司将其坐落于延吉市某小区面积534平方米的库房(因历史遗留原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证)出租给被告延吉某木材加工厂。最初租赁合同是五年一签,从2016年开始合同一年一签。2017年10月,原告公司工作人员鲍某代表公司与被告负责人孙某续签《房屋租赁协议书》,并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25000元;租赁期间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随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交纳了一年的租赁费。
2018年3月,因项目建设需要,该库房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原告与延吉市政府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由延吉市政府对租赁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征收。同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被告租赁期满自行处理自有物品和生产资料,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再三督促,被告均以未得到应得的拆迁补偿为由,拒绝返还租赁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要求被告将厂房返还,并按原租赁合同的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后直到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抗辩并提出反诉。被告认为,诉争房屋及土地已被延吉市征收局征收,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建筑公司与征收局签订合同之时终止。合同终止后,该加工厂多缴纳的房租部分,应予返还。另外,因房屋被征收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尚未终止,征收局向建筑公司支付的材料及设备搬运费、附属物、装修补偿款、搬迁奖金及停产停业损失应属于该加工厂所有,建筑公司应向加工厂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如对拆迁过程中涉及其利益的部分不满,应在其另案主张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解决。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现合同已到期,且原告已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12月10日两次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被告按时返还房屋。对被告的反诉主张,双方的合同从2016年开始一年一签,可见双方已经预见到租赁的房屋可能被征收,对此双方已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原告在合同期内向被告发出通知,并申明合同期内仍可使用房屋,而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其反诉主张明显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所占用的库房,并支付占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有些交叉的案例。《征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为承租人,在房屋要拆迁而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可享有房租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被告作为承租人,其在拆迁补偿中应享有的权利应通过另诉予以解决,而不应在租赁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以不搬迁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普法小课堂
房屋拆迁,承租人到底有没有补偿?
这要分具体情况来看:
①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及承租方均未预见政府会拆迁,当政府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PS: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②对于拆迁的补助费和安置费的问题,拆迁人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应该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外,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③如果出租方在向承租方出租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即将拆迁的真相,就承租方遭受的损失,出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承租方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农用地、林地、草地等)一直以来都是农民老百姓最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的农民老百姓一年的收入就全靠种庄稼。俗话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了自己的承包地,农民才能踏实,日子才能越来越好,国家也才能越来越好。所以,农民对土地是十分地看重与珍惜。
不过,这里需要农民老百姓知道的是,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实践中,有的农民老百姓认为,自己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所以,土地就是归自己所有,即使遇到了征地,该土地补偿费也是归农民自己的,不归村集体所有。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在农村,农民只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就算日后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了,那么土地补偿款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的。
当然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村委会并不意味着这全部的土地补偿费都归村委会所有了,村委会需要将绝大多数土地补偿费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能扣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公共事业建设等(这点需要大家注意)。
在弄清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再了解一下土地权属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村民与村集体,村民与村民等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源源不断,也常常会引起许多农民老百姓的关注。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民为了争取一分土地,会村其邻居,或是与隔壁村民之间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其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其在当地某村内有三亩土地,这三亩土地都离马路边比较近,所以种植庄稼也特别的方便,可是有一天,其村内的另一位村民却声称其中一亩土地是他的,这让杨先生非常的郁闷,自己种了十几年的地了,一直以来都种的好端端了,没想到,现在土地不归自己了,面对这种情况,杨某先去找了村委会,可村委会却说让他们自己解决...
其实实践中,自己家种得好好的土地,一夜之间,突然成了别人,这种情况非常的多。此前北京圣运律师就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我们以其中一起为例来给大家说一下,村民与村民之间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要怎么办?
王某是内蒙古锡林郭勒某县的村民,几人分别在该村承包了草地。一直以来,王某等人利用这些承包的草地生活得是非常的惬意,而且收益也一直都不错,最主要的是,王某等人也主要以经营草场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本以为,以后的日子会一直这么平静的生活下去,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平静的生活却在去年三月份被破。
隔壁村组的牧民在某一天大摇大摆的在王某等人承包的草地上放牧,王某得知此事之后马上来到了现场阻止,可是对方却大言不惭地说这块土地早就属于他们村组了。针对对方的这种说辞,王某等人就此事去咨询了镇政府,可是镇政府的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王某等人知道如果现在不尽快处理该事情的话,那以后就会越对自己不利,所以,不知道怎么办的王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协商以后,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番网上查找,王某等人最终联系到了在土地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在与北京圣运律师电话沟通过后,王某等人大概了解了这其中的问题所在,最终其先决定让北京圣运律师去现查调查。
通过调查,北京圣运律师很快就验证了自己的说法,并当场与王某等人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王某等人觉得北京圣运律师非常的认真,随后就很自然很放心的正式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圣运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整体研讨,经过研讨最终确定了一个有利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该方案经过王某等人认同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王某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县该村各小组草场的四至、面积及确权情况的材料,同时要求公开另一县某村草场确权的档案全部材料,包括不限于申报、勘测、确权过程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证明材料和某县某村一组的草场四至、面积及确权颁证情况的材料。
然而,让北京圣运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当地相关部门签收了王某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在其法定履职期限内一直没有作出任何的答复。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在经过分析之后,又制定了一套属于王某等人的维权方案,决定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最终,复议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相关部门未对王某等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土地权属纠纷在实践过程中非常多,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一定要先保持冷静,其次,需要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确权、四至材料等,然后去找村委会协商解决(找村委会协商解决一般是土地权属发生在村民与村民之间),对于没有协商解决的,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处理。当然了,如果土地权属纠纷是发生在村民与村委会之间,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然后依法确权登权。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在单位之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倘若经过相关部门的处理之后,仍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对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仍然没有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关系着农民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一夜之间自己的承包地是别人的了,那么,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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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房屋,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农用地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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