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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汇入账户,就能征地了吗?,征地补偿款属于什么收入

先行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汇入账户,就能征地了吗?,征地补偿款属于什么收入

更新时间:2024-12-23 14:15  发布:2024-09-23 12: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先行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汇入账户,就能征地了吗?,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可是依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似乎被相关人员遗忘在了角落,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征收方没有任何手续就强占了我们的土

先行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汇入账户,就能征地了吗?,征地补偿款属于什么收入

一、先行将极低的征地补偿款汇入账户,就能征地了吗?,征地补偿款属于什么收入

  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可是依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似乎被相关人员遗忘在了角落,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征收方没有任何手续就强占了我们的土地,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征地被审批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具体程序为拟定方案、予以公告、听取意见、报请批准以及组织实施。

  可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较低,往往低于被征收人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不仅达不到补偿标准,还经常以各种方法逼迫被征收人尽早搬离或是交地。

  彭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2018年4月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彭先生等人世世代代以耕地为生,面对相关部门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占耕地,征收房屋的行为,彭先生非常的无奈,可无奈归无奈,彭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同月北京圣运律师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

  可是令北京圣运律师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却无故拒绝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北京圣运律师认为该拒绝行为违法,于是在同年次月,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相关部门的拒收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申请作出处理。

  同年,相关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是结果同样令北京圣运律师失望,北京圣运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是推脱责任的违法行为,于是再次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可是相关部门依旧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努力之下,上级部门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实践过程中,像彭先生这种现象的情况非常的多,征收方为了尽快达到征收的目的,通常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搬离或是交地。那么且不说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就单从相关部门违法征收行为来看,就已经给被征收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违法征地会负出什么代价呢?

  根据相关部门下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等。

  对国土部门及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篡改案件材料;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等都依法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违法占地被征收人怎么做呢?

  违法占用老百姓耕地,不仅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也极有可能会产生社会矛盾。因此,面对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老百姓一定要保持冷静,对强占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保存好相关征地材料以及报警通话记录。同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最高法明确谈街道办事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原审法院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正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1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中强,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夏利东,该办事处主任。

  陈中强因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兴路办事处)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26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方金刚、董保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中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不存在违法建筑问题。在再审被申请人主导的涉案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包括老鸦陈村委会在内的各方参与主体均将涉案房屋的全部面积作为此次拆迁补偿安置的标的,从未将涉案房屋分为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部分和不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部分。涉案房屋未经有权部门认定,任何人和部门均无权视其为违法建筑,更无权将其作为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只认为长兴路办事处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并没有认定长兴路办事处有无权力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有无权力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告知书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二、惠济区政府命令安排长兴路办事处强拆涉案房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确认惠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长兴路办事处作为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受惠济区政府的领导,对惠济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安排必须服从。涉案房屋强拆是由惠济区政府命令安排,长兴路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拆挖公司人员现场实际操作,三方主体共同完成的。惠济区政府在其中作为决策者、命令者和指挥者起着关键作用,没有惠济区政府的决策和命令,涉案房屋不可能被强拆,所以惠济区政府在本案中对涉案房屋强拆应负主要责任。请求:一、撤销(2016)豫行终2601号行政判决;二、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二审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原审法院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正确。而对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确认惠济区政府行为违法的问题,由于本案中实施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政主体是长兴路办事处,且没有证据表明惠济区政府直接参与了拆除行为,故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惠济区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根据有关规定,惠济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既对涉案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原审判令惠济区政府与长兴路办事处共同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由于本案被诉行为为强制拆除行为,而非对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这一请求超出了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在此不予理涉,再审申请人应另寻救济途径。

  综上,陈中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中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巍

  审判员 方金刚

  审判员 董保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专注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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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卫片执法在保护耕地、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近期出台的最新地政管理相关政策要求,部对《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关于农村道路翻新

  判定规则。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举证要求。须上传证明该图斑或地块涉及农村道路建成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之前的证明材料,如历史遥感影像截图等。

   二、关于采矿用地

  判定规则。采矿用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上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增减挂钩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生态修复项目用地

  判定规则。生态修复项目如果涉及临时占用农用地,且符合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应当按照不同占用类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判定为临时用地。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举证要求。

  1.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与《规则》规定的临时用地举证要求相同;

  2.占用除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形成的图斑或地块,须上传该项目的审批文件,且占用农用地面积为零。

  四、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判定规则。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已得到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方案的图斑或地块,涉及非农建设的,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不涉及非农建设的,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且经林草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林地布局优化调整的,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属于涉及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已得到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的图斑或地块,不涉及非农建设的,须上传部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和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

   五、关于农作物晾晒场

  判定规则。对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联的用地,主要用于农作物晾晒,农闲时临时用于非营利性停车场、村民健身等公众服务的,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对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名,主要用于停车场、村民健身等用途的用地,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六、关于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

  判定规则。对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七、关于当年卫片执法发现的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

  判定规则。

  1.对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如果曾经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并判定为违法用地,且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2.对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如未曾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举证要求。对于第一类情形,须上传已纳入土地卫片执法范围时的年份、图斑编号、地块编号及地块性质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

  1.“坑塘水面”属于农用地,如建设占用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规则》中“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表述不准确,且应明确非法占用的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才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本次修订将“高架路桥非法占用坑塘水面、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土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修改为“高架路桥非法占用河流、湖泊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2.在临时用地举证要求中,增加须上传临时使用土地界址点坐标文本。

  修订后的判定规则自2023年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起适用。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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