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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占耕地处罚主体

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占耕地处罚主体

更新时间:2025-01-03 14:42  发布:2024-09-23 12: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农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导致农民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而且还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稳定推进农村发展,出台了各种政策和规定来制

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占耕地处罚主体

一、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占耕地处罚主体

  近几年,农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频频发生,不仅导致农民的权益直接受到侵害,而且还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稳定推进农村发展,出台了各种政策和规定来制止,各地部门也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等违法乱占耕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这种现象并没有因专项整治活动完全止住。

  为此,在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又联合召了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和《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作出了说明。

  违法乱占耕地将追责

  会中,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介绍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而此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则主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另外,我们注意到《通知》还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 了“三个不得”,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三是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同时,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中还采取了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违法占用耕地搞建设的行为如何惩处,会上相关人员介绍说,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是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实际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10亩、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会被依法究竟刑事责任;对于非法转让农田和非法倒卖土地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违法批地的,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相关责任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

  另外,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员还提到,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近期,拆村并居,合村并镇等新农村建设项目愈演愈烈,虽是一件改善老百姓居住质量、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但是在实践推进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还没向老百姓说清楚,就大面积拆除农民的房子、迫使农民上楼,这远远脱离了拆村并居、合村并镇的初衷,导致农民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

  对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对“拆村并居”就作出了如上回应,为老百姓撑起了腰。

  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即使非要拆村并居、合村并镇,那么也必须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充分的考虑老百姓意愿,不能强迫农民上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让老百姓有幸福感。如果老百姓在合村并居或是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强征强拆、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依法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行政协议不得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损害社会福利事业

  行政协议不得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损害社会福利事业

  来源:广铁中院

  一、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变相改变财政经费的支出用途,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无效。

  二、案情回顾

  穗办〔2011〕22号《关于加快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政府文件规定,每个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每年200万元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经费200万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服务,不得用于设备购置、场地装修或租金等其他用途。

  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标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由社工中心运营该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广州市、从化区两级财政配套提供专款专用的运营资金。次日,街口街道办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控股的某城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社工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街道办的涉案场地出租给社工中心,每年租金为30万元,第二年租金递增10%。此后两年,社工中心在涉案场地运营服务中心,场地租金及税款大部分由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户转给某城公司,再由该公司转给街口街道办。社工中心与街口街道办终止合作后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

  2021年4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复函称,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购买、建设、装修、租赁等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街道在完成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应负责统筹解决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问题。

  三、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而订立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街口街道办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200万经费不包括场地购买、租赁等费用,该费用应由区和街道统筹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某城公司与社工中心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使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街口街道办向社工中心返还租金及租赁税。街口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在政策文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街口街道办仍收取服务场地租金。社工中心作为非营利社工机构,无从支付场地租金这一较大项目的开支,由其自行解决服务场地经费必然导致其公益功能减损,甚至变相挤压年度经费的正当用途,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官评析

  政府为建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所拨付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相关规定,应当全部投入到服务居民中去。涉案行政协议的签订导致本应用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经费用于支付场地租金,改变了支出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返还房屋租金,有助于引导、规范社会福利行政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广州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案号:(2021)粤7101行初5187号(一审)

  (2022)粤71行终2585号(二审)

  案件承办人:陈迪(一审)、谭建军(二审)

  案例编写人:谭建军

三、什么是征收?什么是征用?差别在是什么?

  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单位、个人财产的行为。征用着重强调的是一定期间内,而征收则不强调这一点。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按照法定的权限,经过法定的程序并要给予补偿。

  但征收和征用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如在抗震救灾中,政府需要征用老百姓的车运送救灾物资,这就是征用;征收的结转是财产继承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如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征收老百姓的农田,而被征收的农田在高速路修好后不可能再返还给农民,政府会通过一定的补偿方式予以解决此时农田的所有权已归国家所有,这就是征收。

  征收和征用两者的补偿方式不同。因征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私人财产如果没有毁损灭失,国家应当向被征用人返还原物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物毁损灭失了,国家应当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不存在财产的返还,由此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大,因此对其给予的补偿也高一些。

  征收和征用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征收则不一定,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来源: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四、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村委会违法拆除村民房屋,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征地拆迁中,不论房屋是在什么情况下,被谁给强制拆除的,作为被拆迁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当地有一处宅基地。2011年,村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村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xx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先生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材料皆载明,根据xx市xx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和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xx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

  随后,林先生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

  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针对本案,二审法院以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程序,未对违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为由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

  相关部门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相关部门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xx市,尤其是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相关部门。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村委会受相关部门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相关部门为本案适合被告并无不当。再者,相关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所以,一、二审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依法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相关部门以旧城改造等为名,委托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情况时常发生,但是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等,村委会均没有权利实施强拆行为,即使村委会认可了强拆,但因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所以村委会或是其他自治组织的强拆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要由委托部门承担。

  另外,就本案而言,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是其他因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都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然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却以旧村改造名义实施预征收,预征收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相关部门以此来征收,诸如法院所说,实则是规避土地征收程序,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五、拆迁律师谈房屋征收玩猫腻?六层房屋以一个《承诺函》就给拆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这案件却是管委会先以一个《承诺函》拆除了被征收人的六层房屋,事后又不与其协商征收补偿也不谈赔偿,两年后才叫去法院起诉。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3年12月,管委会作出《关于对xx路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陈女士和孙先生共同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2015年10月9日,管委会受市政府授权对辖区内建设所需的房屋进行征收。此后,管委会下设的拆迁指挥部以一个《承诺函》将陈女士和孙先生的六层房屋拆除。但是事后就补偿事项和赔偿事项却不与陈女士和孙先生协商,在两年后才叫陈女士和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被征收人起诉后,征收方却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8月,在法院的督促下才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随后陈女士和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陈女士和孙先生认为,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剥夺了其选择货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权利,损害了其合法的权益,而且订立补偿协议的规定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没有订立补偿协议,构成征收其房屋的程序违法。除此之外,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还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给予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其的房屋。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管委会征收其房屋的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但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的权属因原权属证书被撤销而处于待定状态,致使陈女士、孙先生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其的起诉。

  陈女士、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虽然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被撤销,但不是上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且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告注销。因此,在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属于《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无须登记物权即生效的情形。

  陈女士、孙先生还认为,此前的判决已经确定了其针对案涉房屋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并判令了市政府向其履行义务。而且一审法院也受理了其的执行申请。现一审法院裁定仅仅以权属证书被撤销的事实就片面认定案涉房屋权属不明,违反了法律规定,且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由陈女士、孙先生修建。一审法院作出xx号判决,亦认可陈女士、孙先生被征收人的身份,并判决市政府对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而且案涉房屋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权利人为陈女士。

  综上,陈女士、孙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在案涉房屋所有权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给他人的情况下,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利害关系,且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必须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方在未经法定程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以一《承诺函》拆除了被征收人房屋,明显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征收过程中,在未给予任何补偿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也不相信征收方作出的承诺书,以免事后他们不认账。如果有征地拆迁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且在必要时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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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磅!两部门联合发声谈乱占耕地、违法批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乱占耕地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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