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49 发布:2024-09-23 13: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征地拆迁中,不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私吞拆迁补偿款、危房改造款以及安置补偿款,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杨某某、张某某就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自2014年以来,伙同张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及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便利,采用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93000元,侵占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05225.73元。
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2017年年度村集体代村民缴纳的新农合资金、新农保资金人民币23800元。
对于村会委,相信咱老百姓都非常的了解,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会经过村委会之手,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那么村委会也就成了一个我们常常走动的部门。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委会是大家民主决定事情的机构,包括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都是村民民主决定的。
但是,这几年很多地方村官,借当地征地拆迁的项目,顺水推舟的侵占老百姓征地补偿款、危房改造款以及安置补偿款,甚至是强征强拆老百姓的土地房屋等,完全无视了法律法规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地补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不能由村委会甚至个别村干部越俎代庖。
除此之外,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督促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村干部以村委会名义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那么,村委会私吞、侵占拆迁补偿,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会受到哪些罪刑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冒领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再次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觉得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行为有违法行为都要及时的咨询律师或是举报,只有这样,腐败村官才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张先生等人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居民。2016年到2017年之间,当地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先后与他们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办在协议中约定给张先生等人补偿商务用途的房屋,并且约定停产停业损失和临时安置费以及搬迁奖励等费用。协议已签订了四年多,在这期间,征收办一直未兑现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安置房也迟迟没有建好。今年,当张先生等人发现安置房已经竣工验收符合交房条件的时候,他们找到征收办要求办理交房手续。但征收办却说,他们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建设在承包地上的违章建筑,安置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张先生等人不应该得到安置房和任何费用。
张先生等人着急起来,房子被拆迁几年了,什么费用也没有拿到,政府还说房屋属于违建,不给安置房,这可如何是好?
张先生等人向本所姚律师咨询。姚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有权机关将张先生等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处理。征收办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又以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毁约,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在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当下,最高院已经针对许多该类案件作出判决,从判决结果上看,最高院都是站在被征收人一边的。张先生等人完全可以并且应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张先生等人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行申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辉,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国卿,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因诉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终5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国辉、陈国卿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超过15日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申请人未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就应当受理。申请人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认为本案应适用15日起诉期限,申请人对此仍然不服,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指令其他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审查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同时,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该条款中的十五日即为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属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本案中,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诉请撤销的樟国土资执[2017]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该决定书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决定书告知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特殊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国辉、陈国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陈锦铨
审判员 蔡雅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霞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第279号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21年1月17日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规划、用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评价、标图入库、实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作为“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及规划、用地管理的基础数据。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动态监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将改造方案、规划调整以及土地转用、征收、收储、供应等事项整体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一并审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评价成果,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并将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三旧”改造项目。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等内容,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改造意愿及补偿安置情况、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资金筹措、开发时序、实施监管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改造方案中的拟改造情况应当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六条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下列类型: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五)供地审批。
第十七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批材料,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二)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三)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完善征收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期限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产生纠纷;
(二)已按要求落实听证程序和办理社保审核。
第二十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审批手续的,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审批手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持改造为工业、公益性用途的项目,以及“三旧”改造涉及的公共设施、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根据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增长幅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应当优先建设回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旧”用地的入库审核、实时备案及动态调整工作,并按照规定在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填报项目用地批文、改造方案、供地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改造方案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用地审批事项经批准后,改造主体不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改造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要求,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实际进行处置。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同及监管协议约定,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联合监管。
第三十一条 标图入库、改造方案、用地审批等“三旧”改造相关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三旧”改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改造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改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关于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召开云南省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会,要求昆明市官渡区、曲靖市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楚雄州楚雄市、大理州祥云县、文山州富宁县等6个试点县区要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主体责任和协调作用,加大多部门统筹协调,聚焦难点、重点,有效推进试点工作,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试点经验,为构建全省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化机制奠定实践基础。
会议强调,试点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以集体土地征收“合法化、标准化、信息化”为导向,以征地信息“公开、透明、高效”为目标,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探索建立了云南省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平台,并依托平台积极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实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土地征收审批、土地征收实施全流程无缝衔接和有效监管,及时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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