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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宅基地问题咨询

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宅基地问题咨询

更新时间:2024-12-23 04:07  发布:2024-09-23 13: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关于宅基地,各个部门都出台了不少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而且对广大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于今年3月份就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编印了《农村宅基

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宅基地问题咨询

一、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宅基地问题咨询

  关于宅基地,各个部门都出台了不少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而且对广大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涉及老百姓利益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于今年3月份就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共54个。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其中几个问题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0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问答》第1问,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0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问答》第3问,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都会认为,宅基地是传下来的,是自己的祖业,是自己私有的财产,他们有权随意处罚自己的宅基地,但其实并不是的,且这种想法也是不正确的,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农民无偿使用的用于建造房屋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是归集体的,农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如果私自将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出租,那么所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03、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问答》第15问,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04、宅基地是谁来审批,审批流程是什么

  《问答》第16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此前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在为了方便农民办事,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了镇政府。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宅基地审批相对于来说比较的麻烦,村民只有申请宅基地只有走完全部的流程,才能开始建房,不是只要村委会点头答应就能行的,在经过乡镇政同意后才可以。

  05、进城落户后,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问答》第21问,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村民因合村并居或是其他因素进城落户后,村民还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部门不能剥夺其相关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的。

  06、宅基地能否继承

  《问答》第22问,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

  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简单点来理解这一解决说就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户主名下,在户主死亡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时,就不存在宅基地继承问题。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后代进城落户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了,在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该户主的子女可依据遗或是根据继承法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使用土地或是房屋。

  根据《继承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07、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问答》第38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6)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过程中,常有地方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这种做法是否正当还有待商榷。不过,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村委会来决定,所以,如果遇到这种行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8、宅基地征收怎么补偿

  《问答》4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宅基地拆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原则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所以如果拆迁补偿达不到这一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二、胡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胡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胡某在本村承包耕地,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植小麦、玉米及部分果树。某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加强农田管理的公告,告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对改变农业种植结构等情况予以冻结,自冻结之日起,不得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和耕地用途,不得在农田内突击种植树木等,否则依法予以拔除。后村委会通知要求截至2020年2月28日处理掉种植在基本农田上的树木,过期将集中拔除。胡某在冻结日之后又在承包地上突击种植部分树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拔除。2020年3月,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拔除了胡某承包地上的果树,对冻结之日前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制作了核查表,补偿胡某1770元。后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强制拔除行为违法。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强制拔除果树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某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加强农田管理的公告,明确自冻结之日起,不得在农田内突击种植树木等。胡某在上述公告载明的冻结日之后种树,明显属于突击种植树木的行为。某街道办事处已经按照树木核查表对冻结公告之前存在的树木进行了补偿,胡某对此并无异议。胡某要求对核查表之外的树木进行赔偿,明显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遂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作出明确规定。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指引。本案村民为获取补偿款,改变农业种植结构和耕地用途,在承包地上突击种植树木行为,不具有需要保护的合法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该案裁判对于承包耕地的村民合理合法利用耕地具有较强的警示引导意义。

来源:专注行政法

三、临罗征补公告〔2024〕6号

  临罗征补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罗庄街道朱陈社区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罗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智能制造产业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土地,位于罗庄街道西部,总面积1.0499公顷,其中:

  农用地面积1.0499公顷(耕地面积0.0602公顷、林地0.81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4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7.48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罗庄街道朱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9.5521万元。由罗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罗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四、人民法院案例库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对履责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诉称,被诉复议决定确认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却不责令东城区城管局拆除其全部的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夕照寺西里西侧违法建设(构筑物)的违建主体,东城区城管局有着难辞其咎的责任。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28日在本小区内违法建墙,后根据2019年9月29日东政复字[2018]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责令东城区城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围墙履行查处职责,龙潭办事处于2019年1月14日把围墙拆除后,又改建成带有地基的铁栅栏,导致叶家在铁栅栏上安装铁皮、吊顶,综上,原告请求法院:1.撤销被诉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东城区城管局拆除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建设,履行法律职责。

  被告东城区政府辩称,被告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8日,原告时某通过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向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反映“夕照寺西里X楼X门西侧叶某家原围墙被拆除后,龙潭办事处又给他家建铁栅栏并贴铁皮、吊顶子,构成违法构筑物,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3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告知原告其反映的问题已导入行政事项进行处理。2019年4月1日,规自委东城分局认定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的1处铁皮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更名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保持不变。2019年7月3日,原告时某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城管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9月27日,在被诉复议决定案件审理期间,东城区城管局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围栏上的铁皮拆除。

  2019年9月29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X号楼X单元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依法送达给原告和东城区城管局。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后不服,于同年10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东政复字[2019]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宣判后,被告东城区政府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京行终6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东城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东城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围绕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内容,对被复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原告时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东城区城管局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具体反映“龙潭办事处给叶某家用铁栅栏肆意圈地,本小区消防通道封死、堵死,百姓的公共通道封死,造成叶某家理直气壮的贴铁皮、吊顶,属‘违法建设构筑物’”。原告庭审中亦坚持其复议要求拆除的是铁皮和铁栅栏,他们均属于违法构筑物。被诉复议决定将涉案违法构筑物认定为不包括围栏的铁皮构筑物。其主要理由在于,规自委东城分局对时某的答复意见中表明,对于搭建台阶、柱子、护栏、花架等此类构筑物的行为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故规划部门并未确认铁艺围栏属于违法建筑。然而,涉案违法构筑物是指围栏及外包铁皮之整体,抑或仅指不包括围栏的铁皮结构;二者能否截然区分,并分别考量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是否构成违法建设;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中所称护栏、花架是否与涉案围栏等同。上述问题均系被诉复议决定相关认定之前提,并需要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支持。而东城区政府仅以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为依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说明,即作出涉案违法构筑物的认定,并据此认为东城区城管局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进而作出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的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亦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2019年12月4日);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94号行政判决(2020年4月15日)

  来源:鲁法行谈

五、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在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一个不大不小的院子,对农村村民来说,房屋没有院子就感觉整个房屋会失去“灵魂”,房屋就会不完整,所以,无论是以前的老旧房屋,还是新房,院子已然成了农村房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遇上了拆迁,可是在拆迁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并不会把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一并给纳入在补偿范围内,而是选择性遗忘,既不对院子、空地进行评估,也不对其进行补偿,有的要么就是以强硬的态度直接拒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院子的补偿。近日,山东济南陈村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陈某在三天前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去年的时候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其本想着征收是一件好事,既利国又利民,然而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村委会带着相关工作人员来家里了解房屋及土地的情况,但是并没有详细地说明,事后又有工作人员来家里,说是实地查勘,对房屋进行评估,其本以为此次评估范围中包含了院子,可是直至评估报告出具,陈某才发现,评估报告中并没有将院子的面积算进去,评估报告中只确定了房屋和宅基地的面积,为了弄清楚情况,陈某后来去询问了征收部门,但征收部门说院子没有补偿,所以就没有评估。对于征收部门的说辞,陈某非常不赞同,其认为,院子也是房屋的一部分,征收方说不补偿就不补偿,这明显不合理。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院子究竟应不应该给予补偿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中附带的院子、空地需要给予补偿。但是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法律法规上并没有针对院子、空地有没有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对农村房屋附带的院子、空地不对被征收人进行任何的补偿。

  院子、空地作为农村房屋的组成部门,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要进行补偿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曾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带有一个院子的话,征收方是必须要将院子纳入在征收范围内的,并且还需要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此时,可能大家就会有一个疑问,说该条答复只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没有提到农村房屋,这里北京圣运律师想说的是,虽然该条答复中并没有说明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中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纳入在补偿范围内,可是,个人觉得,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院落有没有补偿也是可以参考该答复的,尤其是当被征收的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农村房屋中所附带的院子、空地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仅如此,当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已经很早就被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时,其补偿也是需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来进行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实践过程中,倘若相关部门在征收过程中,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是房屋所有权证中并没有登记院子的面积等为由,拒绝补偿院子、空地的补偿,或是将已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房屋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补偿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默认,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据上述的答复和规定去主张自己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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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老百姓最常问的关于宅基地方面的8个问题,权威回答来了,,宅基地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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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沈霖成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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