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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

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5-01-03 07:47  发布:2024-09-23 14:4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取得了村民720亩集体鱼湖的承包经济权后,又将其中的500亩转给本村村民。2012年,当地因环境综合整治、旧城改造以及小城镇等建设,要拆除一批破、旧等建筑物,但是拆迁方却

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

一、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

  取得了村民720亩集体鱼湖的承包经济权后,又将其中的500亩转给本村村民。2012年,当地因环境综合整治、旧城改造以及小城镇等建设,要拆除一批破、旧等建筑物,但是拆迁方却只给了500亩的补偿费,其他220亩未给补偿,起诉后,法院判决30日内对原告所申请的补偿作出处理决定。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一下这则案例的详细情况:

  2016年,代先生以竞标的方式与取得了720亩集体鱼湖的承包经营权,同年同日,代先生又与冯某等人签订了鱼湖承包合同,将中的500亩转包给冯某等人,同时约定了“因政府拆迁、征用、征收或其他政策的影响,芦湖土地属于集体,归集体所有。乙方享有政府的水产品补偿的权利”。

  2012年,拆迁方发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7年,拆迁方将代某承包的鱼湖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内,并与实际经营鱼湖的冯某等人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签订了《征地协议》,对清塘费用以及水产品进行了补偿,但是并没有对代先生补偿剩余220亩鱼湖及土地的补偿。于是将拆迁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拆迁方辩称,其并非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对此,法院认为,拆迁方虽然将渔湖列入拆迁的范围内,但并没有提供该项目的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拆迁方系征收土地的有权机关。因此,代先生所主张的剩余220某渔湖及土地补偿权利,拆迁方就应当要对其所主张的补偿利益是否在,是否对其转包外的补偿利益享有支付请求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代先生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后,拆迁方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代先生的诉求。代先生不服申请了再审,再审法院指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职权向土地权利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此,获得征地补偿是土地权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土地被国家征收,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虽然拆迁方抗辩称,已经向代先生予以补偿,但是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来证明,所以拆迁方的抗辩不成成立。

  再者,代先生通过竞标取得渔湖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渔湖的用益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是本案中,拆迁方并没有向法院提交与征地拆迁相的一些文件,因此,拆迁方应就代先生的补偿利益是否存在,是否对代先生转包外的补偿利益享有支付请求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综上,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代飞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而且还要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民小组进行公开,时间至少是30日。

  但即使是在新土地管理法还没实施之前,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要弄清楚鱼塘经营的所有权人是谁,否则会很难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二、《广德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规划集镇、村庄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集镇规划区以外,因征地拆迁涉及的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因征地拆迁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因征地拆迁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以被拆迁人依法获取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五条对被列入因征地拆迁而需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新建、改(扩)建,房屋装修及抢栽的各类苗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由拆迁人在当地政府及村组的配合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结合新批宅基地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基准价格×成新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自建是指被拆迁农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宅基地自建的安置方式。自建的新宅基地尽量利用空闲地,不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由被拆迁人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拆迁范围内需要迁移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线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九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补偿安置款存入指定银行或由被拆迁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和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除补偿费。

  经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主动放弃过渡费,而要求将自建新房建成后再拆除旧有房屋的,拆迁人将根据自建房屋工程进度支付协议签订的补偿款。

  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根据情况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百度百科

附件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3.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4.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5.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类别等级房屋结构与标准基本价格混合结构钢筋砼梁、柱,实砖墙体,平顶或瓦屋面。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水泥地面。1200钢筋砼梁、柱,单、双丁斗墙,平顶或瓦屋面。简易天棚,门、窗、水、电、厨、卫不齐全,水泥地面。1100单、双丁斗墙。钢、木层架或水泥桁条。瓦屋面。简易天棚。内墙涂料,水泥地坪。门窗齐全。有水、电设备。外装饰涂料或一般粉刷。1000砖木结构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实砖墙体,平顶天棚,门、窗、水、电、厨、卫齐全。二层以上(含二层,每层层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800水泥或木桁条、水泥或木地面,单、双丁斗墙,平瓦屋面,顺水天棚,有水、电设施。750木竹混合桁条,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单丁斗墙,平瓦屋面,有水、电设施。700简易结构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上。300不规则屋架,竹木基层,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砖或其他简易墙。简易地坪,有电,檐高2.2米以下。200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成新系数建筑年代1980年以前1980年至1989年1990年至1999年2000年至2009年2010年以后成新系数0.60.70-0.790.80-0.890.90-0.991.0附件2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项目估价标准(元/ M2)备注木地板60-350-地面砖30-150水磨石40马赛克40花岗石90大理石90碎板材50装饰天棚三合板普通平吊顶20-45-艺术吊顶70-250-塑料扣板吊板20-45非屋面天棚吊顶裱糊类材料15-35非屋面天棚吊顶装饰墙面三合板墙裙60-塑料扣板墙裙40各类固定墙体柜80-400裱糊类材料15-35花岗岩90大理石90碎板材50白瓷砖、墙面砖50-80合玻门有框(铝合金)180自拆无框(铝合金)150其它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铝合金窗150自拆25元/ M2未计全面积的外阳台自封塑钢窗185注: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参照本表按实事求是原则平等达成协议,本表未列的其他重要装饰由双方参照市场平均造价协商确定补偿金额。2、房屋室内外装饰项目,除注明项目外,估价补偿后均不得自行拆除。自拆项目,不自行拆除的不再追加补偿。3、各固定墙体柜,按立面单面面积计算补偿面积。4、房屋基准价格标准中,房屋等级已包含的装饰内容不再补偿。5、各类装饰成新根据以下标准核定:(1)装饰使用1年以内的按装饰估价标准的100%估价;(2)装饰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85%估价;(3)装饰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70%估价;(4)装饰使用5年以上7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0%估价;(5)装饰使用7年以上10年以内的按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30%估价;(6)装饰使用1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估价,视情况酌情给予不高于装饰估价标准的5%估价。附件3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项目估价标准(单位)备注墙体类24眠砖围墙130元/ M2户外24眠砖空斗围墙110元/ M212砖、18砖砌围墙80元/ M2土围墙30元/ M2毛石围墙80元/ M2毛石墙体、护坡180元/ M2池类水池、陶瓷洗脸盆100元/只自拆浴缸300-800元/只坐便器500元/只立式洗脸盆150元/只砌砖水井320元/米无水水或不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机井600元/口手压井500元/口装饰类地面砖、水泥地砖60元/ M2户外水泥地50元/ M2碎板材地面55元/ M2白瓷砖、墙面砖50元/ M2阁楼正规式135元/ M2檐高1.8米以上(含1.8米)普通式90元/ M2檐高1.8米以下简易式45元/ M2檐高1.4米以下供电电表45元/个房屋结构类别中,注明水、电齐全的内容,不补,单户独用,安置房用表可置换供水水表45元/个树木树干直径(CM)2-520元/棵/5-1030元/棵10以上50元/棵(接上表)项目估价标准(单位)备注其它房屋基础70元/M户外地上无建筑物钢筋砼圈梁650元/ M3水泥桁条50元/根户外水泥楼板20元/M户外独立砖柱350元/ M3/单口炉灶600元/只双口以上炉灶750元/只单坟700元/座双坟及以上1400元/座铁门25元/ M2自移卷帘门12元/ M2防盗门25元/ M2锅炉100元/ M3抽油烟机100元/个粪缸50元/口3担以下的100元/口3担以上的粪池50元/ M3水泥、砖砌体(土粪坑不补)砖石铺地坪20元/ M2包括鹅卵石有线电视迁移110元/户自拆电话迁移180/部空调200元/台室内挂式热水器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300元/台附件4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种类补助标准备注搬迁补助费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非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 M2计算,最低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货币补偿每月按6元/ M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产权调换每月按6元/ M2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18个月后未实际安置按12元/ M2支付。按实际过渡期限进行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经营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进行计算,货币补偿的按4个月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仓储用房附件5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类别补偿标准(元/亩)备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水稻、小麦、油菜、大豆等)1000-种植经济作物(棉花、吊瓜等)1500-园地园地2500茶、果、桑树等果木不在本补偿范围,另评估补偿林地林业育苗地、苗圃2500-成材林2000-药材地一年生药材1700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多年生药材(第一年)1700多年生药材(第二年)2200多年生药材(第三年)3400多年生药材(第四年)1500多年生药材(第五年)1100菜地一般性菜地1000菜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补偿大棚菜地2300间作套种(栽)的土地,按补偿标准最高的单项作物(杂树、果树)进行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审查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强调行政性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解释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并且应获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也能解释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为什么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有别于民事合同的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不仅签订行政协议本身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方式,而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甚至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当然,行政机关只有在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45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胜贵,男,1949年1月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群(何胜贵之女),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万清,该区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灯塔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学东,该办事处主任。

  原审第三人铜仁市九龙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何胜贵因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碧江区政府)、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灯塔街道办)、原审第三人铜仁市九龙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拆迁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行终8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胜贵一审诉称,2011年8月23日,碧江区政府(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灯塔街道办作为实施征收单位对灯塔街道办龙田村下龙田片区房屋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并以铜府办发〔2011〕168号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2011年9月18日,灯塔街道办发布《龙田新城整体搬迁宅基地分配方案》和《通知》。2012年3月8日,灯塔街道办和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第三人九龙拆迁公司与何胜贵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实行异地安置,统一安置在市政府规定的安置区内,甲方(碧江区政府)可安置乙方(何胜贵)宅基地面积240㎡,安置位置在龙田小学至杨家××区××大道一线,宅基地编号为140#、141#号;过渡期为18个月,从乙方交房之日起计算(包括甲方交付安置地之日起的6个月在内);甲方负责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等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何胜贵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面履行了搬迁义务,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已拆除了何胜贵被征收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碧江区政府最迟应在2013年3月30日前完成安置区“三通一平”工作,向何胜贵交付240㎡的宅基地,然而,碧江区政府至今未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更没有向何胜贵交付240㎡的宅基地。何胜贵多次要求碧江区政府交付宅基地,碧江区政府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碧江区政府应当向何胜贵交付宅基地。请求:1、判决碧江区政府按照铜府办发〔2011〕168号文件精神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向何胜贵交付位于下龙田小学至杨家湾安置区已完成“三通一平”、编号为140#、141#号,面积为240㎡的宅基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承担。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8月23日,原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现碧江区政府,以下简称原铜仁市政府)以铜府办发〔2011〕16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灯塔办事处龙田村下龙田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铜府办发〔2011〕168号《通知》)公布了《灯塔办事处龙田村下龙田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确定原铜仁市政府为征收人,灯塔街道办为实施征收单位,对灯塔街道办龙田村下龙田片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三种方式。异地安置方式即正房占地面积180㎡(含180㎡)以内安置一块安置地,180㎡以上安置两块安置地,每户最多安置两块安置地,安置地每块面积为120㎡。2012年3月8日,灯塔街道办、九龙拆迁公司与何胜贵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对何胜贵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在原贵州省铜仁市九龙大道原龙田小学至杨家湾安置区,安置宅基地面积为240㎡,宅基地编号为140#、141#号,灯塔街道办负责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工作等。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函〔2011〕131号文件,撤销铜仁地区建制,设立地级铜仁市。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仁市政府)为了推进城镇化战略步骤,调整和重新制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于2012年4月23日以特急·明电方式向所辖区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铜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止私人建房的紧急通知》(铜府发电〔2012〕3号)。通知要求:“从即日起,铜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止审批私人建房申报,已批准但还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部门通知建房户停止建设;今后在铜仁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确因困难或因拆迁需要安置建房的,必须分别由各区、县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2012年11月22日,碧江区政府作出碧府办发〔2012〕272号《碧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灯塔办事处龙田村下龙田片区房屋拆迁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碧府办发〔2012〕272号《通知》),该通知对原来的安置方式进行了变更,取消了用宅基地进行安置的方式,实行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同时明确对原按铜府办发〔2011〕168号《通知》签订的异地安置拆迁合同废止。2013年11月贵州省铜仁市国土资源局向铜仁市政府提出审查、请示意见,对贵州省铜仁市川硐城市快速路南部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C-04-OS地块(包含本案协议约定安置地)进行挂牌出让。2013年12月3日铜仁市政府作出了铜府函〔2013〕369号批复,同意将上述地块进行挂牌出让。2014年4月14日,经过招投标,该地块由铜仁市碧江区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江城投公司)竞得。同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国土资源局碧江分局与碧江城投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碧江区政府对征收何胜贵房屋的相关补偿已全部付清。后何胜贵多次要求碧江区政府交付按原协议约定安置区的宅基地。因碧江区政府无法履行原协议,何胜贵于2014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碧江区政府履行原协议,经过一、二审,何胜贵的起诉被驳回。2015年11月2日,何胜贵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铜中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认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但由于情势变更,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碧江区政府在变更协议前,需要征得相对方的同意,未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单方变更协议内容的行为不合法。现碧江区政府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协议,依法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何胜贵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故判决:一、碧江区政府与何胜贵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碧江区政府对何胜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补救措施。

  何胜贵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碧江区政府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碧府办发〔2012〕272号《通知》,对原来的安置方式进行了变更,取消了用宅基地进行安置的方式,实行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其变更的主要内容为:正房占地面积在60㎡以内的,还一套120㎡安置房,还30㎡商业性用房;正房占地面积在60㎡至180㎡的,还240㎡安置房(2套120㎡安置房),还50㎡商业性用房;正房占地面积超过180㎡的,还360㎡安置房(3套120㎡安置房),还70㎡商业性用房;一户最多还3套安置房和70㎡商业性用房,所还安置房和经营性用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不足或多余部分按还房时的市场价互补。拆迁户主体房屋占地面积不足60㎡、180㎡、240㎡的,需按国家征收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足60㎡、180㎡、240㎡的参与式建设土地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6)黔行终861号行政判决认为,关于本案变更、解除原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碧江区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城镇城市规划建设进行调整,将与何胜贵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安置方式实质性变更为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方式,该变更、解除行为合法,该院予以认可。关于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碧江区政府应当依据变更后的碧府办发〔2012〕272号《通知》,对何胜贵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并对何胜贵因未能按原计划建房,过渡期延长等,依法给予补偿。灯塔街道办和九龙拆迁公司只是受委托实施人,一审认定灯塔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与九龙拆迁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何胜贵所提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何胜贵所提改判碧江区政府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向其交付安置区内宅基地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由碧江区政府对何胜贵房屋被征收拆迁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驳回何胜贵对灯塔街道办的起诉。

  何胜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公正原则,采信不合法证据,认定碧江区政府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安置方式予以实质性变更,由用宅基地安置方式变更为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方式,该变更、解除的行为合法,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诉争土地至今还保持自然原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交付安置宅基地的义务完全具备履行条件,应当继续履行。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并结合原审审理情况,本案审查的焦点是2012年3月8日灯塔街道办、九龙拆迁公司与何胜贵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如何履行的问题。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且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将传统上认为水火不容的行政和合同两种行为方式奇迹般地结合在一起。现在多数人认为,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强调行政性是必要的,唯有如此才能解释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相关法律中进行规定,并且应获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也能解释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为什么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有别于民事合同的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不仅签订行政协议本身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方式,而且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甚至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当然,行政机关只有在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2012年3月8日灯塔街道办、九龙拆迁公司与何胜贵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本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函〔2011〕131号文件,撤销铜仁地区建制,设立地级铜仁市。新的铜仁市政府为了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调整和重新制定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涉及的安置宅基地的土地规划已变更,该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私人建房。碧江区政府据此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碧府办发〔2012〕272号《通知》,对原协议的安置方式进行变更,取消用宅基地进行安置的方式,实行参与式开发建设安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变更行为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该单方变更行为合法,并无不当。与此同时,本案所涉地块亦已挂牌出让,碧江城投公司经过投标竞得该地块,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何胜贵请求按原《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宅基地进行安置建房已无实现的可能。故何胜贵要求碧江区政府按照《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向其交付安置宅基地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作为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认个人利益的存在及实现。碧江区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对相对人进行补偿。二审法院判决碧江区政府对何胜贵房屋被征收拆迁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该行政补偿既包括碧江区政府依据变更后的碧府办发〔2012〕272号《通知》,对何胜贵进行安置补偿,亦包括碧江区政府因单方变更协议,给何胜贵造成损失的补偿。碧江区政府应及时履行上述补偿的法定职责,何胜贵亦可就上述补偿依法要求碧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何胜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胜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科雄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国梁

  书记员 谌虹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未登记,征地补偿款归谁所有?

  案情展示

  2009年,倪某将自己承包的2.11亩土地作价,一次性转让给同村村民陈某,并由村主任执笔,代表村委会制作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陈某付清转让款,倪某也交付了该承包地,但双方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因修路该承包地中的1.98亩被征收,村经济合作社因承包地经营权仍登记在倪某名下,将补偿款发给了倪某。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是承包地的经营权人,征收补偿款应由自己享有,请求判决倪某归还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意思约定明确,被告已经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原告。而且该协议系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制作,可见当时发包方对原、被告签订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是知晓并且同意的。

  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并非流转生效必要条件,流转未登记仅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流转双方仍受流转协议的约束,但流转不因未登记而无效,涉案承包地经营权实际承包方为原告陈某,因此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倪某返还原告陈某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产生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承包地经营权能否转让,以及已转让但未登记的有无效力,流转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归谁所有?

  承包地经营权人有权处分其承包地经营权。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也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可见,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业发展,甚至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故承包方对承包地经营权的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有一定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但从立法本意分析,该条款的目的不是限制承包人转让承包地经营权,而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承包人利益。因为家庭承包农户在经济方面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预判等方面均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立法规定,在保护其承包地自主经营权的同时,通过发包方的审查,为其增加一道防线。

  如果反向理解,即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而本案中的流转协议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制作,显然发包方已经知晓并同意该被告转让承包地经营权,因此原、被告双方以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协议有效。

  已转让未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方取得承包地经营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不动产物权,并未采用登记生效为主要要件,因此是否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该物权的变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规定明确,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颁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但变更登记并非流转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流转也不因未登记而无效。本案双方协议以转让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双方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原告取得承包地经营权。

  承包地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受让方取得承包地经营权上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承包地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通过转让的方式成为涉案土地新的承包方,该土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本案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归受让方享有。

五、派出所不再办理的证明找谁开?这里全说清楚了!

孩子入学需父母无犯罪证明;

老人被单位要求开“健在证明” ;

买房被银行要求证明“自己是自己”...

类似这样的“奇葩证明”你见过多少?

  近年,公安部公布了18种不在公安机关办理范围内的证明,其中诸如“个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生存与死亡证明”等等老百姓经常会碰到的证明该怎么开?这次统统给你说清楚!

  这18种证明公安不开了,该找谁?

  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不再出具。

  1 身份信息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须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案例

  傍晚6点左右,一位中年妇女一手拿着户口簿,一手牵着一个三岁的小男孩来到容城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给其开具身份证明。原来,中年妇女姓王,安徽人,独自一人带着小孙子到监利县找打工的儿子。结果,儿子没找到,眼看着天色渐晚,便准备找间宾馆先住下。但她只带了户口簿没带身份证,跑了好几家宾馆,工作人员都告诉她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民警告诉王女士,不能用户口簿入住宾馆只是因为上面没有照片,而派出所无法开具个人身份证明,只能开具派出所和旅馆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

  办法: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对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况,人在外地,没带身份证,又无法及时补办,在需要入住旅馆时,其实只要到旅馆辖区派出所核实身份,并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记临时证明》就可以了。

  2健在、死亡证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案例

  去年6月初,75岁的杨大爷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帮其开具健在证明。经了解,已经退休很久的杨大爷接到原公司的电话,表示公司这些年发展不错,现在每季度给老员工发放400-1000元不等的补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杨大爷必须出具健在证明,防止有人冒领。民警一开始听到杨大爷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证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么?可是杨大爷原公司现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对老员工一一走访核实是否健在,非得让杨大爷开具健在证明并邮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诉杨大爷,现在公安部出台了相关规定,派出所不予开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证明。办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民警在实践中总结了多种办健在证明的方式。比如,买一份当天新出版的报纸和本人合影、直接通过QQ视频等等。

  3实际居住地证明 

  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月的一天,城南派出所前台户籍接待大厅来了一名薛先生,其称自己需要贷款,但是因为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和现住址不符,需要民警开具实际居住地证明。

  不过,民警告诉薛先生,派出所和户籍部门只是负责户口登记,对于是否实际居住无从进行实时查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该类证明。办法:办理实际居住证明,可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要提供房产证、租房证明、身份证等个人资料。

  4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不予出具。

  案例

  最近,监利市民小方希望红城派出所能够出具自己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来,小方在监利某家公司实习,准备跟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告诉小方,派出所不对个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法: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

  5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

   6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7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8 偿还能力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9 亲属关系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0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 婚姻状况证明

  办法: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12 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办法: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13 人员失踪证明

  办法: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4 保险事故证明

  办法:保险公司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

  15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办法: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办法: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

  17 房产情况证明

  办法: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

  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办法: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来源:行政法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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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民起诉后赢了,拆迁方上诉法院撤销判决,村民再审后判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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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时铭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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