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5:22 发布:2024-09-23 16: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9月16日上午10:00
开庭地点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
国家赔偿案
办案律师
张海东律师团队
裁判要旨:
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可,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认更具真实性。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其认可的事实,复议和诉讼中的反言,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
一审中刘结明提交的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工单号0××1的互联网回复及手机短信回复,塘厦镇镇委委员朱仲平现场指挥拆除行动的互联网截图,均系政府部门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认可塘厦镇政府参与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材料。而诸佛岭经联社支付雇佣民工和租赁机械费用清单,仅仅证明诸佛岭经联社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排除塘厦镇政府组织诸佛岭经联社等相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实施强制拆除的事实。综合分析双方证据,一审中刘结明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塘厦镇政府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该案的适格被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雪琴。
委托代理人冯伟荣。
委托代理人章双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结明。
一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亚非。
委托代理人陈巧平。
委托代理人谭雨。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塘厦镇政府)因被申请人刘结明诉其及一审被告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莞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粤行终10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塘厦镇政府申请再审称:1.诸佛岭经联社除支付涉案拆除费用外,还雇佣拆除人员,是涉案拆除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2.塘厦镇政府确实组织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拆除现场维护和监督周边秩序,但不是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3.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答复,并非庭审中的自认,且诸佛岭经联社已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自认。4.一审未对刘结明提出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系塘厦镇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程序违法;刘结明向一审法院最后邮寄材料的时间是2017年6月26日,一审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违反接到起诉状后七日内立案的规定。5.刘结明长期违法霸占租赁土地,搭建违法建筑,经多次劝阻、催还拒不交还,这一背景事实应当予以考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强制拆除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东莞市政府采信塘厦镇政府复议期间提交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凭单》、《诸佛岭社区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六乱聘请民工机械费》,认定塘厦镇政府不是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认为雇佣拆除人员、支付租用机械设备费用的诸佛岭经联社,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但是,一审中刘结明提交的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工单号0××1的互联网回复及手机短信回复,塘厦镇镇委委员朱仲平现场指挥拆除行动的互联网截图,均系政府部门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认可塘厦镇政府参与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材料。而诸佛岭经联社支付雇佣民工和租赁机械费用清单,仅仅证明诸佛岭经联社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排除塘厦镇政府组织诸佛岭经联社等相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实施强制拆除的事实。综合分析双方证据,一审中刘结明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塘厦镇政府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该案的适格被告。146号复议决定认为诸佛岭经联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刘结明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146号复议决定,责令东莞市政府对刘结明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塘厦镇政府主张,诸佛岭经联社除支付案涉拆除费用外,还雇佣拆除人员,是涉案拆除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但是,在有××××塘厦镇政府亦参与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认为强制拆除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146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塘厦镇政府又主张,塘厦镇政府确实组织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拆除现场维护和监督周边秩序,但不是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如前所述,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不同,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公安负责维护秩序,土地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等负责确定拆除范围,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在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参与视为对非公权力单位的委托,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而不是由实施强制拆除的非公权力单位承担。塘厦镇政府认可组织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拆除现场维护和监督周边秩序,即是认可参与诸佛岭经联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塘厦镇政府又主张,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答复,并非庭审中的自认,且诸佛岭经联社已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自认。本院认为,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可,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认更具真实性。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其认可的事实,复议和诉讼中的反言,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且本案中诸佛岭经联社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该联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否定塘厦镇政府参与强制拆除的事实。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塘厦镇政府再主张,一审未对刘结明提出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花场的行为系塘厦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收到起诉状超过七日予以立案,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刘结明提出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花场行为系塘厦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实质是请求审查被诉146号复议决定认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系诸佛岭经联社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合法的理由,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已经紧紧围绕被诉146号复议决定认定的前述事实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事实;同时,根据刘结明自认,一审判决亦明确,刘结明于2017年9月27日起诉,一审法院于次日立案审理,已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塘厦镇政府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塘厦镇政府还主张,应当考虑刘结明长期违法霸占租赁土地,搭建违法建筑,经多次劝阻、催还拒不交还这一背景事实。本院认为,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至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应当予以保护,是实体审理中复议机关应当考虑的事实,单纯以实体权利难以得到救济否定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利,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塘厦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巧云
书记员陈清玲
来源:行政法报
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如同中央一号文件一样,是每年都会有的一份文件,而且这两份文件都是在开年的时候发布。那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到了哪些重点内容呢?哪些内容又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呢?下面我们就结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来看一下。
从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今年的计划是,继续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高质量发展、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互利共赢、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以及坚持不懈抓好“三农”工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大力优化经济布局等等。
其中,后面两个内容与咱老百姓有着很大的关系,尤其是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大力优化经济布局这一点。想必大家都知道,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自然就会牵扯到咱老百姓的利益,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此过程中,不乏要拆除重建一部分老百姓的房屋,这也是推进城市发展的一个主要途径。
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稳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加快完善地下管网,推动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停车等难题,加强无障碍、适老化设施建设,打造宜居、智慧、韧性城市。新型城镇化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提高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生活。
那也就是说,今年城中村改造将会是重中之重。城中村改造,不仅可以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而且还可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因此,这两年城中村改造被提上了日程。事实上,关于城中村改造,在去年(202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此也有提出,并且在去年7月份,国务院就审议通了《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这也意味着,城中村改造近几年内将会是重点推进的项目。那么,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老百姓要注意哪些呢?结合律师办案的情况,今后要是遇到城中村改造,以下几点是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的。
一、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想要的补偿方式
一般情况下,城中村改造项目无论是在哪个城市启动,一般都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包括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也有权利就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宅基地迁建等方式进行自由选择的,征收方不能只提供其中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不过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宅基地迁建这一种补偿方式与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后者属于征收方必须要提供的,但是前者不是被征收人想要就能要的,能否选择宅基地迁建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当地土地资源稀缺,那么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迁建这一种补偿方式恐怕很难实现,这一点我们在很早之前就已经说过。
事实上,法律法规上之所规定明确这三种补偿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敦促相关部门能依法依规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能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相应的权利,尽量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实践中,如果广大老百姓遇到相关部门肆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补偿方式的选择、知情权等,那么一定要尽早地咨询专业律师。
二、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城中村,想必大家知道,就是被包围在市区里的农村,其生活仍然保障着村里的风俗习惯,并且土地性质也仍然是集体土地性质。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这些房屋也随之被征收了,或是都是要被纳入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了。那么,城中村改造,对于要拆除重建的,应当要如何补偿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城中村改造仍然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不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就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以及搬迁等,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农村房屋的补偿和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的补偿是分开补偿的,不可以混在一起补偿。
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将宅基地的补偿和房屋的补偿混为一体进行补偿,那很有可能就是为了降低征收补偿,同时也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另外,城中村改造虽然不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提并论,但是其补偿标准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只能高不能低。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提高拆迁补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三、一户多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直接判定为“违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其宅基地的面积还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生活中来看,有的村民一家会有好几处宅基地,有的是两处,有的甚至是三处宅基地。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方相关部门都会一杆子打死,将多出来的宅基地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村民自行拆除,尤其是在遇到城中村改造或是其他相关的征地拆迁项目时,这样的操作就会时有发生。
那么,一户多宅就一定都是违法建筑吗?
显然不是的。
首先我们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一户多宅是否属于“违建”,在拆迁中有没有补偿均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部门(村委会)不可以直接以“一户一宅”的标准来判定其合法或是违法。
其次,一户多宅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同时,在遇上拆迁时也需要给予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一是,一户多宅是因为继承原因,二是,一户多宅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一刀切地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在拆迁过程中不予任何补偿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并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是一项具有公共利益的大型征收活动,只要确定征收范围,那意味着又要有不少的老百姓要被拆迁了。事实上,征地拆迁是一件好事,而且许多普通老百姓一辈子的梦想就是希望在今后能遇上征地拆迁,这样不仅可以改善一下自己的居住环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来提高生活水平,可以说是两全其美。
但是,我们言归正传,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型活动,所以从计划之初到实际开始征收,往往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就确定征收范围这事,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很多方面,一般情况下都是能尽量避免征收老百姓房屋,就一定要尽量避免。
也就是说,缩小征收范围是以后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且国家在这方面也出了一些政策规定。征收方不能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开展征收。
但是近日,有一位云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周边的几户人家,因当地规划被征收了,但是自己家离拆迁施工现场特别的近,而且被征收的几户人家都是邻居,房屋也都是紧挨着的,所以,他们家要是拆迁这势必也会对自己家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其便去拆迁指挥部询问,问能不能把自己家也一并给征收了,因为晚上施工直接影响到他们家人的休息了,可拆迁指挥部说,自己家不在拆迁范围内,所以不能拆迁。
另外,还有一位陕西的当事人李某咨询律师说,当地要扩宽道路,再加上修建铁路、公路,随后在村庄内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而李某家正好也在该征收范围内,李某本以为自己家的房屋全部被征收了,但事后征收方却说,只有南面的一栋房屋在拆迁红线内,北面的房屋并不在拆迁范围中,李某认为,征收方的这种征收方式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哪有一户人家只征收部分房屋的道理,如果只征收部分房屋,那势必会对其他房屋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其的生活质量。面对这种情况,李某多次要求征收方一并给征收了,但征收方始终以不在拆迁范围内为由不给征收。
事实上,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那么,房屋离拆迁范围特别的近,可是又不在拆迁范围内,或者说只有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对老百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拆迁范围是怎么划的。其实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征地拆迁一般最难弄的就是确定拆迁范围了,一般情况下,划定征收拆迁范围均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随意地划,更不能为了获取不当得利,将本不应该在拆迁范围内的区域划在拆迁范围内。
而且划定拆迁范围,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距离最低为3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的话,一般情况下,其建筑边缘离公路的距离,如果是乡道的话,至少不能少于5米,省道是不能少于15米,而国道则是不能少于20米。
实践中,如果拆迁红线少于5米以下,也就是说,未被征收的老百姓的房屋仅仅只有一、两米,还在公路旁边,那从原则上来说就有可能侵害了未在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的生活。
另外,如果征收方只征收了老百姓的部分房屋,没有将老百姓的房屋全部给征收,从原则上来说,也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房屋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试想一下,如果只征收部分房屋,留一部分的话,那么势必也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肯定也就不再适合居住人了。即使被征收的部分房屋与其他房屋没连在一起,也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只征收一部分房屋,或是房屋离拆迁范围、离公路特别的近,只有一、两米,那么建议广大老百姓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一并征收,或是提出自己的意见。倘若相关部门以不在拆迁范围内,或是未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作出处理,那么,建议大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主攻方向、主要任务和支持政策。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以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明确,要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要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有序落户城镇,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强化合法权益保障。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要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要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要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强化资金保障。
《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搬迁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及《“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以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拓展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实施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着力扶持壮大县域特色产业,着力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着力提升安置区配套设施,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健全社区治理体系,解决好搬迁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实现人口市民化、就业多元化、产业特色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转变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推动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如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分类引导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
(一)推动安置区与所在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将城镇安置区产业就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完善、社区管理和文化服务等项目,统一纳入所迁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建设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保障。统筹县域内资源禀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全力提升搬迁群众稳定就业质量。将安置社区纳入所在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建立开放融合现代社区,推动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由农民向市民转变。促进城镇居民与搬迁群众交流交往交融,提高搬迁群众适应城镇能力,增强搬迁群众对所在城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推进产业园区安置区产城融合发展。开展产业园区与周边安置社区“两区共建”,探索安置社区参与产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搬迁群众更多分享产业园区发展红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配套产业纳入产业园区范围,支持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培育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增强园区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创业能力。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产业园区和安置区覆盖延伸,合理配建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商贸物流等生活服务设施,加快建成宜业宜居、环境优美、治理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和安置社区。
(三)促进农村安置区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有条件的农村安置区延伸覆盖。强化县城对农村安置区后续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更多向农村安置区集聚,形成人才、土地、资金汇聚的良性循环。
三、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
(四)推进有序落户城镇。充分尊重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意愿,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提高户籍登记和迁移便利度,鼓励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搬迁群众进城落户。积极稳妥推广新市民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未落户搬迁人口。依法保障已落户城镇的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农村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融入城镇能力。大力推进移风易俗,继续开展搬迁群众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培训,帮助解决生活融入方面存在的困难。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参加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志愿服务组织等关爱搬迁群众行动。鼓励引导新市民与所在地居民融合交往,构建团结和谐互帮互助的新型邻里关系,努力实现搬迁群众在迁入城镇的身份融入、情感融入、文化融入。
(六)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出地原有合法耕地、林地、草场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各类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权益,探索整合利用腾退宅基地和碎片化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土地流转。做好迁出地和迁入地间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工作,确保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采购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困难搬迁群众保障水平。加强对搬迁群众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落实各类帮扶措施,对搬迁后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鼓励支持各地在迁出区开展土地规模经营、依法依规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或油茶等木本油料种植项目,退耕还林还草,盘活迁出地土地资源,不断拓宽搬迁群众增收渠道。
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七)全面促进多元化就业。加强搬迁群众就业情况动态监测,提升大型安置区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窗口,开展常态化用工信息对接。结合实施“春风行动”、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深入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交通费用等方式,为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对有需要的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强化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的就业吸纳能力,建立完善吸纳就业数量与具备条件的相关扶持措施之间的挂钩联动机制。支持在大型安置区设立零工市场,为搬迁群众灵活提供多种形式的临时性就业岗位。鼓励大型安置区成立社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服务公司,组织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和县域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务工收入。充分挖掘县域就业资源,持续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八)大力支持多业态创业。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在安置区及其周边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建设实训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引导具备创业能力和意愿的搬迁群众优先入驻,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减免、水电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培训,向安置区创业群众提供市场开拓、管理辅导、品牌打造等深度服务,引导当地龙头企业带动搬迁群众依托其产业链创业发展。
(九)全方位提升就业技能。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持续开展面向搬迁群众的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予以支持。围绕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和劳务输出地用工需求,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等方式,畅通培训补贴资金直达用工企业和培训者渠道。鼓励地方在大型安置区举办多种形式的群众夜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探索推广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帮助搬迁群众就近就地接受便利培训服务。
五、推动县域产业特色化发展
(十)提升安置区后续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大型城镇安置区新建改扩建一批配套产业园区、仓储保鲜冷藏设施、集贸市场等。引导临近产业园区的大型安置区配套建设社区工厂、商贸流通站点、休闲商业街区等,积极发展来料加工、包装运输、餐饮休闲等产业。在农村集中安置区规划发展一批“一村一品”专业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搬迁脱贫群众和防返贫监测对象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延续支持安置区帮扶车间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骨干企业认领、合作重组等有效措施,推动帮扶车间规范化可持续运营。
(十一)强化区域产业协作帮扶。积极发挥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和省域内对口帮扶等机制作用,动员东部地区和省域内发达地区的企业、社会组织对大型安置区开展结对帮扶,推广“发达地区企业+安置区卫星工厂+搬迁群众”的产业协作模式,鼓励东部地区或省域内发达地区以托管、代管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飞地”园区、帮扶车间等。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引导大型仓储物流、商贸物流、文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订单采购等方式,与大型安置区所在地建立产销共同体,支持对口帮扶城市将安置区特色产品纳入相关消费帮扶展销平台、直营店、专柜等,打通安置区特色产品供应链。鼓励对口帮扶城市大力推介大型安置区所在市县精品旅游线路和重点景区。
(十二)提升县域特色产业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大型安置区配套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大型安置区围绕县域主导产业配套发展加工流通、冷链仓储、品牌电商、劳务经济等。优化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域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设一批资源精深加工、绿色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轻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地。鼓励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建设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物流配送中心,引导供销、邮政、大型电商平台等在大型安置区布局服务网点。支持大型安置区所在县开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精品生态旅游地创建,推动将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纳入区域性精品旅游线路。
六、全面提升安置区生产生活便利性
(十三)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延伸覆盖。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大型安置区与县城基础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护。升级改造通达安置区的道路设施,为有条件的大型安置区开通公交或城乡客运线路,提高安置区与县城互联互通水平。统筹规划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管网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信息通信网络等向安置区全面延伸覆盖。
(十四)支持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提升安置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设施配套能力,合理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完善消防栓、蓄水池、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补齐安置社区服务设施短板,支持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性文体场所等建设。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公共事业和资源回收商业网点覆盖一定人口规模的安置区。
(十五)实现公共服务提标扩面。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域统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完成后,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政策给予保障。在安置区配套建设完善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就近入园需要,不断提升保教质量。支持安置区周边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增位,强化教师配备,加大紧缺学科专职教师补充力度。支持万人以上特大型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联动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发展远程医疗、派驻、巡诊、轮岗等服务方式。支持人口规模较大的安置区建设托育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幸福院和日间照料中心等,适度建设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安置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打造绿色便捷全民健身新载体。
七、建设治理现代化的安置社区
(十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安置区公共服务,提升服务效能,助推安置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安置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推动就业、养老托育、医疗卫生、家政、助残等便民服务下沉,加强社区服务质量监管。鼓励安置社区以“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资产运营机构”方式,采取资产入股、资源开发、合作运营等方式盘活社区资产。培育壮大安置社区专业人才队伍,优化配置社区工作者,支持大型安置区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安置社区积极配置公益律师、心理咨询师、矛盾调解员等。
(十七)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加快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安置社区组织体系。加强安置社区党组织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更好发挥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新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应根据搬迁人口城镇落户进度和居住格局,科学确定居民委员会规模和辖区范围,推动居民委员会“应建尽建”。确需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应妥善做好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加强安置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健康绿色生活方式,促进居民融入社区。强化安置社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置区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力度。完善网格化管理,加强安置区地名信息采集更新与共享应用,强化社区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畅通搬迁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心关爱,切实加强其教育就学和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八、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规划计划。充分发挥各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县级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强化基层后续扶持工作人员力量配备,确保大型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各项任务和政策举措落地落实。省域内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标准和范围,由各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研究确定。
(十九)强化政策支持。将大型安置区后续发展项目纳入县城、市辖区建设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积极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推动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大型安置区落实。建立健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搬迁人口落户城镇数量挂钩机制,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搬迁人口大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业务转型,重点转向依法合规支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及相关产业振兴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可承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积极支持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统筹考虑安置规模、安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稳妥适度增设行政区划建制并优化管辖范围,支撑大型安置区及相关区域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搬迁人口落户多的地区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积极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实施符合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引导省级相关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大型安置区相关后续发展项目的投入力度。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的信贷投入,为推动安置区和搬迁群众融入新型城镇化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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