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47 发布:2024-09-24 09: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少农村房屋和城区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或是没有土地使用证。但近年来,因国家不断的发展建设,就不得不对一些农村房屋、土地和城区房屋进行征收。可问题是,在征收过程中,无房产证的房子通常会被征收方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并不给予任何的补偿,或是给的补偿极少。
近日,就有厦门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自己家有一栋三层的房屋,建设的时间是在2000年初,去年的时候,有人在村口贴出拆迁公告,说是要改造。之后没过多久就有相关人员来家里了,但是因为没有证,就被他们直接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说房子没有权产证,只能给予一些补助,而且现在还要求自己在半个月内自己拆除,如果不拆除,他们就要强制执行,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应该要怎么解决?
首先我们来说说,征收方把所有的无证房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是否符合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证房屋在没有调查、认定之前是不能一律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的。所以说,上述村民所反映的自己房子直接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且,根据当事人所说的,其房屋建设的时间是在2000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通过,1987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是1984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实施的,而《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开始实施。
虽然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对于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那么就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之所以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是因为当时的法律规章制定并不完善,并且长期管理松散、产权管理不到位,法律方面又没有办理产权证件的要求,因此,才会导致建的早的房屋没有产权证。
也就是说,即使被征收房屋没有产权证,在认定是否是违法建筑之前,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并且在认定查处无证房屋时要考量到《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效时间与房屋建造时间的前后顺序。
若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晚于房屋建设的时间,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房屋则不能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但该房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当事人在此居住时间也已经超过二十年,并已经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初评,如果涉案房屋被强拆后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给予当事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利,作为下岗职工的当事人将无法保障居住权,面临无处可居的境地。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并无不当。——(2020)鲁行终1321号
北京圣运律师此前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子。
张先生在河南有一套房子,因当地扩展道路,需要征收张先生在内的土地,可因张先生的房屋建设时间比较早,所以并没有产权证。但征收方却以此为由将张先生的房屋认定成了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张先生不服,于是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通过走访、调查,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说了这么多,在这里,北京圣运律师也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下,虽然2008年之前建的房子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且也要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是对于2008年之后建的房子,包括改建、扩建、翻建等都要办理房产证,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在遇上征地拆迁时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时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可能就非常的低,甚至是没有补偿。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实践中,是不是违法建筑,征收方常常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也不做任何的调查,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这种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但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点】
无论是根据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明知某某公司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仍然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长青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苏矿峰,区长。
一审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苏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城区政府)及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行终12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某以海城区政府应当对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某以海城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其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抗辩意见看,苏某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某某公司的母公司2009年5月通过公开报价的方式竞得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载明,竞得人负责拆迁安置工作。2021年7月,某某公司向海城区政府提交《关于请求协助十二间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清场的请求》。2021年10月,某某公司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海城区政府指令当地街道办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无论是根据已经失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之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海城区政府在明知某某公司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仍然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协助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苏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常晓轩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22日下午
开庭地点
贵阳白云区法院
案由
限拆决定和执行决定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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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无证房屋拆迁,就应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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