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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

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4-12-22 10:43  发布:2024-09-24 11: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基本案情】何先生是浙江省A市B县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出现姓名均为化名),其在B县拥有一套合法独栋住宅。该地两年前就已经开始土地征

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

一、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

  何先生是浙江省A市B县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出现姓名均为化名),其在B县拥有一套合法独栋住宅。该地两年前就已经开始土地征收工作,因何先生未及时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个别地方部门就指使施工人员趁何先生家中无人之际以施工车辆倒车方式将房屋侧墙撞击出一个大洞,虽然何先生回家后及时进行了修缮,但令人意外的是没过几天B县政府就以危房为由强制拆除了何先生的住宅。

  原本生态宜居的住宅被人为破坏,更是在一夜之间变成“危房”遭到强制拆除,认为自己被非法逼迁的何先生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北京圣运律所的贾启华、和雪莲两位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两位律师为何先生细致的分析解读了整个案件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应对方案,何先生当即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两位律师商讨了案件下一步的处理流程,一致认为应当直接起诉B县人民政府。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何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两位律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成功的论述了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使得市中院判决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B县人民政府作出的《B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检测房屋为危房的住宅被强拆是否合法?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在本案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后未依法送达何先生,《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样未送达何先生,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何先生的合法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住宅被评估机构认定为危房后,相关评估结果应当依法送达房屋使用人,地方政府即使要拆除房屋也要依法进行,在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当下,政府有权但不能滥用,尤其是针对农民的重大财产——房屋时,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拆迁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地方政府机关人员开展基层工作的行动准则。只有尊重百姓的权利,依法行政才能落到实处,百姓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威望才能有效提高。

二、《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株洲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征收补偿工作由该区管委会负责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或跨区项目,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区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备案确认或评审,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征收补偿成本的结算审核。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所属的城市四区房屋征收中心为所在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规划、审计、房产、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株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下年度本地区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市城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年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增减年度计划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网络信息化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完善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将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蓝线图,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范围线确定征收范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据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的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房产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预算备案确认或评审结果作为市城区范围内征收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结算审核意见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预算审核意见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风险评估预警评价符合可实施条件;

  (二)已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章。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依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织区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开展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建设审批、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正射影像图(航拍图)、全国土地调查等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部门组成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用地情况、房屋位置、所有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的认定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出具综合认定意见。

  (三)公告。未经登记建筑综合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建筑。

  (一)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并按许可内容建设的;

  (二)1990年4月1日以前建成的,并有土地使用权属合法来源审批材料的;

  (三)有合法手续的公房已出售给职工个人,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屋;

  (四)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其他情形。

  属以上情形的房屋价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办证等费用后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费补偿和相关奖励、补助。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未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超面积建设,但系一次性建成且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超面积部分;

  (三)经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可以补偿的建筑。

  属以上情形的房屋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房屋实际状况、土地使用权情况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给予搬迁费、装饰装修费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费和相关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认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需采集正射影像图(航拍图)、全国土地调查等测绘地理信息调查资料,在规定年份无正射影像图(航拍图)、全国土地调查等测绘地理信息资料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最相近年份的相关资料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房屋建设时间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为依据,测绘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二十九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用途,以原始资料记载为准;原始资料未记载用途的,按土地用途确定建筑用途。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后,对被征收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补 偿

  第三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征收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产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专家委员会组成成员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土地、房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四十一条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相应奖励和补助。

  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执行(详见附件2)。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拆除(迁移)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管线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因历史原因,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被征收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性商业用房临街第一层部分,其补偿标准可在原产权登记的房屋用途评估价上增加50%,但不得超过同类型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价格。装饰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及补助按住宅的标准执行,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商业用房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或生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房屋连续3年以上用作经营或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的需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性商业面积以实际用于营业的自然间计算,营业与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间的,以该自然间一半的面积计算。

  (二)国有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将其非住宅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作为住宅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可参照住宅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对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根据实际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房屋承租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另有住宅房屋且拥有合法产权的,或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应按期腾退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没有住宅房屋、且不能改善居住条件,房屋产权人可另行调剂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房屋承租人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没有住宅房屋,房屋产权人无法另行调剂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产权人,产权人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0%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同时给予承租人奖励和补助。

  征收单位自管房,产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十六条 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无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计入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的详细情况报送公安部门纳入市公民信息管理平台个人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后的拆除工程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且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清单(加盖房屋征收部门公章)或者补偿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注销。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公安、教育、民政、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货币补偿购房补助

  第五十二条 征收市城区范围内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屋的,按规定给予购房补助;征收市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成套住宅房屋且产权人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承租职工为未享受过房改的株洲市城区户籍人口,并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按规定给予承租职工购房补助。

  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购房补助的,以《购房补助卡》形式发放。

  给予购房补助的,被征收人须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或承租职工应在规定期限搬迁及购买市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或二手房。

  第五十三条 《购房补助卡》原则上限持卡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持卡人确无在本市购房需求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转由他人使用。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被征收人本人持《购房补助卡》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购房补助款。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后,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前购买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二手房的,可纳入购房补助审查范围。

  第五十五条 受让他人《购房补助卡》购房的,购买一套房屋只能使用购自同一人名下的《购房补助卡》,本人名下的《购房补助卡》可以并用,但需一次性完成兑付。购房补助金额大于所购房屋房款总额的部分不予退补。所购房屋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总价款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准;所购房屋属于二手房的,房屋总价款按税务机关征税核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准。

  第五十六条 被征收人兑付购房补助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款领取申请表》;

  (二)《购房补助卡》;

  (三)网签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二手房所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及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属转让《购房补助卡》使用的,还需提供《转让申请书》。

  第五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市城区房屋征收购房补助兑付审核平台。

  第六章 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按法定程序送达。

  第五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诉讼等情形。

  产权人下落不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公告后仍无法找到产权人,导致不能达成协议的,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六十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中可以不明确装饰装修的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值,在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决定或在实施强制执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六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及时搬迁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实施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征收决定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2.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附件1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表2)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依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二、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月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低于700元。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临时安置过渡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但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7‰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申请评估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经营效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附表:《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 准(一)(二)(三)》

  附表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

  补偿指导标准(一)

  类别住 宅补偿标准

  1①墙:高档墙漆墙面或墙纸、带固定柜、局部墙面和隔墙、隔断等装饰造型

  ②地:高档实木地板、800×800的镜面砖、大理石砖、仿古砖或花岗岩地面砖等

  ③天棚:高档多级造型顶等

  ④门窗:入户高档防盗门、室内高档实木门、铝合金(塑钢)门窗、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隐形防护网)、玻璃钢雨棚等

  ⑤厨卫:高档橱柜、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吊顶、整体浴室等550元/m2

  2①墙:中档墙漆墙面或墙纸、带固定柜、局部墙面和隔墙装饰造型等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800×800的镜面砖、大理石砖、仿古砖、花岗岩地面砖等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等

  ④门窗:入户高档防盗门、室内中档实木门、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曲柳墙裙、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塑钢雨棚等

  ⑤厨卫:中档橱柜、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吊顶、整体浴室等420元/m2

  3①墙:中档墙漆、喷塑墙面、带固定柜等

  ②地: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600×600的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等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中档木线造型等

  ④门窗:入户中档防盗门、室内水曲柳包门套、包窗套,中档铝合金(塑钢)门窗、中档不锈钢防盗网、雨棚等

  ⑤厨卫:普通橱柜、防滑地砖、洁具、墙砖,塑扣板吊顶等320元/m2

  4①墙:简易涂料等

  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等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普通塑扣板吊顶等

  ④门窗:入户普通防盗门、室内水曲柳木板、包窗套、铁质防盗网、等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等240元/m2

  5①墙:简易涂料等

  ②地面:普通地砖或油漆、等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等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等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等120元/m2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

  补偿指导标准(二)

  类别经 营 性 商 业 用 房补偿标准

  1①高档门窗、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高档造型等

  ②墙:高档墙漆墙面或墙纸、墙面和隔墙装饰造型、带固定柜等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等

  ④地:高档实木地板、800×800镜面砖、大理石砖、仿古砖、花岗岩地面砖等520元/m2

  2①中、高档门窗、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等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或墙纸、墙面简单装饰造型,带固定柜、等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等

  ④地:中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等400元/m2

  3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等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等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等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等280元/m2

  4①墙:简易涂料等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等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等140元/m2

  5①墙:简易涂料等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等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等100元/m2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

  补偿指导标准(三)

  类别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补偿标准

  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等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等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等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等260元/m2

  2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等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等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等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等160元/m2

  3①墙:简易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等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等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等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等110元/m2

  4①墙:简易涂料,铸铁扶手等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等70元/m2

  5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等0

  有关说明:

  1. 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可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5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0%,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 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 其他设施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相关行业收费或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有线(或数字)电视移装 300元/台

  宽带网络移装 1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600元/台

  无烟灶台 1000元/个

  普通木窗封闭阳台 150元/平方米

  塑钢封闭阳台 280元/平方米

  铝合金封闭阳台 350元/平方米

  管道煤气 1800元/户(或按收费票据计算补偿)

  来源:株洲市司法局网站

三、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征地拆迁中,如何预防房屋被违法强拆?

  纵观以往的房屋拆迁,我们会发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矛盾非常的多,其中开发商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当地的征收方产生的纠纷,归根结底就是利益问题。一方想要减少成本完成征收,一方又想通过诉讼提高补偿。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征收方常常就以“拆违”“拆危”、“误拆”等理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来房屋征收进程的目的。

  那么,面对征收方花样百出的强制拆除手段,被征收人该如何预防呢?

  此时被征收人可能会想到一种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在拆迁过程中,与被征收人一起上前阻拦强拆人员,抱着不惜生命代价的心态阻拦挖掘机,站在要被强拆的房屋屋顶上恐吓强拆人员等。但这些方法真的有效吗?真的能阻止强拆人员停下脚步,让挖掘机不再启动开挖吗?

  答案显然不是。回顾以往的那些历历在目的强拆事件,被征收人以身阻拦强拆的这种做法,不仅不会让他们停下脚步,不会让挖掘机纹丝不动之外,反而会因过激的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这种做法是要不得的。

  前面和之前的文章中我们都有说过,征收方强拆的那些房屋中,有多大部分都是以“拆违”“拆危”“房屋权属不明”等理由强拆的,所以预防强拆绝不是以身试法,以身抵抗,而是从房屋拆迁开始之前或是正式启动时,就要做好一切准备。

  1、无证房屋遇上拆迁,对于这类房屋在拆迁时往往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而被强拆,但是相关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划程序比较轻的,相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罚款过后,只要房屋所有人及时的补办相关手续的话,那么是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房屋拆迁之前就及时的补办房产证等证件,避免出现无房产证无补偿的情况,当然也可避免被强拆,否则在拆迁时,一旦被征收方以无证为由将你的房子认定成违法建筑,那么面对的可能是征收方下达的《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或是《限期责令拆除决定书》,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话,房屋将被征收方以无证的借口强拆掉。

  2、明确房屋产权人,在拆迁中经常会有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所谓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比如产权没有登记且不能确定具体权利人、产权人死亡并尚未确定继承人等情形。

  但是明确房屋产权人是给拆迁补偿的前提,也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要求,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那么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此时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赶工强制拆除房屋。

  因此,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现房屋产权不明确,被征收人就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以免遭到强拆。

  3、有较高的维权心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旦对补偿不满意,或是征收方将房子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危房时,可及时的咨询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要知道,三番五次的与征收方签不下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起了强拆的念头,因此,及时的让律师介入到案件中,启动一系列的维权程序就会暂时遏止征收方强拆的行为。

  但如果遭到了强拆,可依然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是如何赔偿的呢?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是如何来判赔的。

  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行政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进而保障被拆迁人所享有的实际居住权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结合被拆迁人实际情况,尽可能给予被拆迁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其享有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人民法院针对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宜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

  从以上的裁判中我们可以看到,因征收方违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在依法申请赔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得知要拆迁时,可先对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点,留存好清单,如果遇上强拆或是补偿纠纷时,这些清单、照片可让自己占据主导地位。

四、最高法院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相关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涉及人数众多的不特定对象,其行为载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此类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救济途径和方式,即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长春,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圣积,男,194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党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善锦,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市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文明,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温长春、温圣积诉被申请人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康区政府”)、被申请人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赣州市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及行政复议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07行初212号行政判决:撤销赣州市政府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18]73号行政复议决定;由赣州市政府对温长春、温圣积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驳回温长春、温圣积的其他诉讼请求。温长春、温圣积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赣行终230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温长春、温圣积的起诉。温长春、温圣积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长春、温圣积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提审本案。温长春、温圣积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是南康区政府对《赣州市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批准的行为,而对该批准行为是否合法,二审法院未予审查。2.其系对南康区政府批准的包括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地补偿、房屋合法性认定、安置人口及户数的认定、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房屋拆迁安置、违法建筑处理等事项内容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而非仅仅针对补偿标准不服。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系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温长春、温圣积在起诉状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南康区政府批准同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和被申请人赣州市政府作出的赣市府复字[2018]73号《行政复议决定》。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对其诉请的批准行为未予审查,但该批准行为的实体内容或载体即表现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审法院基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相关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涉及人数众多的不特定对象,其行为载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此类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救济途径和方式,即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经查,再审申请人已经针对南康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另行提起了诉讼,二审法院向其释明可以在补偿安置决定之诉中请求对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且指引了针对“补偿标准”部分内容另行寻求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据此,二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直接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一并裁定驳回其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温长春、温圣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温长春、温圣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梦娟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五、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建设要被严肃查处了?!一定要注意

  耕地保护一直以来都受国家的重视,在耕地保护方面,国家也是花费了不少的精力,出台了不少的政策规定,其目的就是严防出现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制止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去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在全国部署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卫片执法呢?

  所谓的卫片执法就是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将一个地区的土地、矿产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期的卫片叠加进行对比后,对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

  简单一点来说就是,通过卫星拍的照片,来逐一核查各种非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行为。

  下面我们就结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开展2023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中的内容来看一下今年的卫片执法重点都侧重于哪些方面,卫片执法应当要坚持什么原则。

  主要核查目标

  该《通知》中明确,今年的卫片执法目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有关规定,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今年的卫片执法主要聚焦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保护两方面。

  所以,违法乱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一旦被查到,违法占用土地者将会被严查,处罚等。

  卫片执法必须要依法进行

  不过,《通知》中明确,在卫片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坚守真实性。依法依规地开展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据实填报核实结果,不能谎报瞒报,不能弄虚作假,不能虚假整改等。

  卫片执法重点聚焦在耕地保护方面,重点打击恶意违法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增非农建设行为。

  不得以卫片执法图斑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实践中,经常有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行为整治过程中,以航拍图中有你家为由,对老百姓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或是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必须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听证权、陈述、申辩等权利,不能仅以航拍图作为依据,对建设者进行处罚。

  所以,为了在卫片执法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通知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部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是通过遥感监测判读反映的地表变化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经判定确实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制止。

  也就是说,不能仅通过卫星拍摄的照片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仍然需要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告知、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否则执法行为不合法。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就需要提醒大家了,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之后,如果相关部门认定确实存在违法乱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并对你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比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等文件时,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因为当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份文件已经对自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不重视,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如果不服,那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一般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15日。反之,如果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启动相应的程序,那么只要期限届满,那么相关部门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了,实践中存在当事人既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便强制拆除了建筑,那么其行为也是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行为。对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卫片执法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仅以卫星图来作为处理违法占用耕地的依据,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实、查处等,那么当事人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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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浙江省胜诉案例谈以拆除危房为名,行违法逼迁之实,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助力农民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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