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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拆迁律师这样说,选择货币补偿的还有房屋安置费吗?

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拆迁律师这样说,选择货币补偿的还有房屋安置费吗?

更新时间:2025-01-02 22:52  发布:2024-09-24 12: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拆迁律师这样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会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会非常的纠结,是选货币补偿好一些,还是选择产权置换会好一

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拆迁律师这样说,选择货币补偿的还有房屋安置费吗?

一、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拆迁律师这样说,选择货币补偿的还有房屋安置费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通常会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在面临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会非常的纠结,是选货币补偿好一些,还是选择产权置换会好一些,选哪种补偿方式才对自己更有利?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据此,除了有房子的补偿、安置补助费之外,相关部门还设立了拆迁奖励费。之所以要设立拆迁奖励费就是为了能够保障拆迁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对于奖励的标准,则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

  但是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征收方以拆迁奖励来模糊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常以拆迁奖励作为诱饵,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若是不在期限内完成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的话,则没有奖励。

  而且很多老百姓也经常是抵档不住这种奖励的诱惑,从而签订了补偿协议或是早早的搬迁,最终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对于征收方口中的糖衣炮弹能不信就不要信,否则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不堪设想的。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除了要注意拆迁奖励,还要注意补偿方式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可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在就补偿事项达不成一致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可补偿决定中的补偿方式却仅有其中一种。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要是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说的十分明确,那么征收方这种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打个比方说,比如被征收人李先生在征收中明确表示要产权置换,但是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强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面对这种行为,被征收人则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了,无论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好,都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是不能低于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具体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给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个差价一般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若是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当然了,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还要提醒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之前,要问清楚征收方是否能够提供现房,如果是现房,要约定好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实践中,很少有安置房是现房的),如果不是现房就要约定好过渡期限,并且要要求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要求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

  当然了,还要了解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在没有弄清楚之前,千万不要盲目的签订补偿协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涉及三亚这些D级危房

  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对康乐公寓、华城公寓、怡欣公寓A栋

  3个D级危房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进行公示

  公示一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 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康乐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康乐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门上村三路43号,占地面积312.4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194.43平方米,住户60户,均有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改安置房,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调剂。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安置房补缴地价款的方式

  1.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征收人应协调市资规、财政等部门,采取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将安置房用地(以套为单位)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地价款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

  (2)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因安置房为毛坯房,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月起,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二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华城公寓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改造项目华城公寓位于吉阳区港门村社区港华街一巷6号,占地面积429.5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总建筑面积3435.52平方米,住户32户,均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购房合同(或协议)没有记载或无购房合同(或协议)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同心家园29期,共32套。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同心家园29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因安置房已装修,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3000元/户/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示三

  为做好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制了《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即日起对《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30天。

  公众如对《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形式请反馈至三亚市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504室。

  附件: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三亚市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向下滑动查看附件原文)

  为做好吉阳区怡欣公寓A栋D级危房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基本情况

  怡欣公寓A栋位于吉阳区港门村东一路一巷77号,占地面积303.1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总建筑面积2112.84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签约补偿为准),住户61户,均有土地房屋权证。

  二、征收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推进征收工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

  3.坚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征收的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含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2.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购房材料原件一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五、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以建筑面积计价)。

  2.产权调换

  (1)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

  (2)被征收人应得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安置房屋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向征收人购买。

  (3)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先向征收人缴纳危房治理费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缴纳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

  被征收人缴纳的危房治理费用和超选安置房面积的补差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项目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4)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可合并被征收房屋面积调换安置房屋。

  (5)产权调换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

  1.安置房源位于三亚市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棚改安置房,按照面积相近的原则调剂。

  2.以被征收人缴纳每平方米1000元危房治理费用的先后顺序(以征收人收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银行转账或入账凭证为准。被征收人使用手机银行或银行自助设备转账的,还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转账或入账凭证),选定选房顺序。被征收选定安置房后,根据安置房屋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

  武装部和金鸡岭东方花园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建筑面积计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

  (四)安置房补缴地价款的方式

  1.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征收人应协调市资规、财政等部门,采取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将安置房用地(以套为单位)由划拨转为出让。补缴地价款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换发安置房屋产权证时,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征收人承担,超出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对应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补助费用,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补偿。

  (六)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

  (1)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

  (2)如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提前从危房中搬离,自搬离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当月止,按照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因安置房为毛坯房,参照我区棚改安置房交房相关政策,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月起,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4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搬迁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应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在30个日历天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征收人。逾期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采取强制解危措施。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的“户”,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确定,实行“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证的,根据原购房协议和房屋套数等确定,原则上“一协议(套)一户”。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三)改造工作完成后,危房所在土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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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北京圣运律师说法|村委会是否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四、《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八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征收房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具体建设项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五条 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15元。具体建设项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院墙、大门、构筑物、树木等附属物以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燃气、暖气设施安装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固定电话移机费、有线宽带迁移机费等补偿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沿街、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1—5年(含5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0%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5—10年(含10年)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15%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10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提高20%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期限搬迁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户(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九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五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5日。本办法实施前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原规定标准执行。

  来源:济南宁人民政府网站

五、河南高院裁判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是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

  【裁判要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规划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

  参阅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申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晋,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9室。法

  定代表人蔡进生,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坤,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瑞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拴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规划管理一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行终8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与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列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虽然在条文中未明确,但结合《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的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就认定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命令,将使得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于程序的适用无所适从。(二)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文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行驶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已经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人已经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主张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主张与国务院的相关答复相冲突。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属于法定的必须拆除的情形”,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证据不充分,程序也不规范,不合法。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处理正确,且认定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述称,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没有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是违法的,且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充分的保障了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未影响其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的相应权利,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述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亦非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与申请人不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郑编[2018]1号文件规定,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后来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其不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也即是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承担举证责任。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是否存在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据此应认定其作出的被诉(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维持(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处理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于红涛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明典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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