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03:35 发布:2024-09-24 12:5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曹先生、曹女士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又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征收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曹先生共计xx万元,且曹先生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完了回迁安置手续,分得安置房屋。但是事后,曹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北京圣运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
曹先生是贵州省人,在当地有房屋。2013年6月,征收办发布了xx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方案。9月房屋征收办向有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10月,征收办又发布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曹先生、曹女士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内。
随后,征收办与曹先生、曹女士之父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了其房屋。2015年9月,管委会发布社区回迁安置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征收办发布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通告。同日,因曹先生父亲,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与曹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起1月内,曹先生要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征收办方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曹先生xx万元。
曹先生在签订完补充协议次日就办理了回迁安置手续,分得安置房,后相关部门向曹先生支付了安置补助费xx万元。随后,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征收方未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其相关的补偿费,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中约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其xx万元。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已经签订、盖章,产生了法律效力。
既然曹先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回迁安置义务,那么相关部门也应遵守约定,按照补充协议里约定的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但是,相关部门却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判决相关部门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的奖励义务。
相关部门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错误。管委会、征收办、相关部门等均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更没有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房屋征收和补偿部门,上述安置补偿协议与补充协议均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相关部门还辩称,安置奖励费计算超出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违背原协议。一审法院未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安置奖励费本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入住新房的费用。而相关部门与曹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属于行政奖励协议,是奖励按照搬入新居的被拆迁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要尊重签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应当要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而奖励费则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搬迁而额外给予的一补偿,这两项补偿不能混为一体。本案中,相关部门在签订了补充协议后,却未依法履行补充协议义务显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所以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征收程序违法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在遇强拆时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最后,让律师通过法律突进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征地拆迁中的红头文件,也不要被“它”给吓倒,要知道法律高于所有的文件。
地方“红头文件”虽然说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他们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如果大家发现或是出现“红头”文件有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公民利益的,我们都可以提出。
此前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可是在征地拆迁中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违法行为是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红头文件呢?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见的红头文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3、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断水断电的通知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可是这些文件,在实践过程拆迁方都不会主动的公开,有些文件还需要通过申请政策信息公开才能获取到。
对此,只要发现“红头”文件不合理,我们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是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时效是60日内而诉讼时效是6个月内。因此被征收人需要把握好复议及诉讼的时间,以免错过维权的机会。
【裁判要旨】
在不履行行政协议职责案件中,行政协议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行政协议的先决问题。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要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公共利益、契约的安定性、形式上的依法行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价值进行利益衡量,在各种价值之间取得相对平衡。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适当突破有关规定,提高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从维护契约自由、维持行政行为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履行。但补偿协议中给付标准明显突破了法定标准、行政相对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虚假材料签订协议获取不正当利益、行政协议的基本依据虚假,履行行政协议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宜认可协议效力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5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班笑航,男,200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木马村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班笑蕊,女,200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木马村156号。
班笑航、班笑蕊法定代理人:崔雅丽(系班笑航、班笑蕊之母),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木马村156号。
班笑航、班笑蕊委托诉讼代理人:弓银凤(系班笑航、班笑蕊外祖母),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木马村156号。
班笑航、班笑蕊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申高,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开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木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木马嘉苑壹号院。
负责人:崔建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班笑航、班笑蕊因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不履行安置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9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班笑航、班笑蕊申请再审称:1.班笑航、班笑蕊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的2014年4月3日,随母亲落户在木马村,应享有村民待遇和拆迁安置补偿利益。2.村民委员会虽然有自治权,但不能违法处置村民的合法财产。班笑航、班笑蕊要求履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被解除、变更、或确认无效,原审法院不应以村民自治为由去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崔笑航、崔笑蕊是班笑航、班笑蕊的曾用名。按照协议约定,班笑航、班笑蕊的家庭履行了搬迁和房屋拆除义务,惠济区政府也向班笑航、班笑蕊发放了3年的过渡费,追认了班笑航、班笑蕊的补偿利益。惠济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以后,拒绝履行协议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班笑航、班笑蕊诉讼请求不当。4.原审法院以违法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为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服务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行使行政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协议。本案中,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惠济区政府负有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案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为“木马村村委会在木马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施的拆迁安置行为,应视为受惠济区政府的委托,其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惠济区政府承担”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在不履行行政协议职责案件中,行政协议是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行政协议的先决问题。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要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公共利益、契约的安定性、形式上的依法行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等价值进行利益衡量,在各种价值之间取得相对平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时适当突破有关规定,提高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从维护契约自由、维持行政行为的安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履行。但补偿协议中征收补偿的给付标准明显突破了法定标准、行政相对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虚假材料签订协议获取不正当利益、行政协议的基本依据虚假,履行行政协议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宜认可协议效力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
本案中,《惠济区木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2012年7月20日前落户于该村,且满足该方案第五条第(三)项其他各项标准的村民可享受村民待遇,获得安置房。班笑航、班笑蕊要求惠济区政府履行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木马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载明:被补偿人姓名为“崔笑航、崔笑蕊”,在安置档案中,“崔笑航”、“崔笑蕊”的户口登记信息为:姓名“崔笑航”、“崔笑蕊”,与户主崔建国的关系分别为“孙子”、“孙女”,出生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户口未经过迁移。本案再审申请人班笑航、班笑蕊诉讼中提供的户口登记信息为:姓名“班笑航”、“班笑蕊”,与户主崔建国的关系分别为“外孙子”、“外孙女”,出生地为河南省滑县,2014年4月3日由滑县迁入本市(县)。另外,安置档案中及诉讼中二人户口的户号、人号均不一致。原审庭审中,班笑航、班笑蕊代理人称“班笑航”、“班笑蕊”从未叫过“崔笑航”、“崔笑蕊”,二人出生地为滑县,2014年4月3日户口从滑县迁入木马村,签订协议的时候大队把孩子姓名改了,自己不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上述事实,“班笑航”、“班笑蕊”的户口符合真实情况,但不符合协议签定时的安置条件。如按照“崔笑航”、“崔笑蕊”的户口记载内容,二人符合当时安置条件,但与“班笑航”、“班笑蕊”的户口存在多处矛盾,且不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涉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以“崔笑航”、“崔笑蕊”为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协议签订人弓银凤显然知道该情况,不存在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因此,班笑航、班笑蕊要求惠济区政府履行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班笑航、班笑蕊认为协议签订后,2016年6月《木马村一期安置房分房方案》又将户口截止日期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其已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方案是在协议签订后作出的,不影响对协议效力的认定。班笑航、班笑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班笑航、班笑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班笑航、班笑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行政法实务
【基本案情】
张某是海南省人,其在海南某市某村常年以耕种土地为生,自己本以为这样安逸、无忧无虑的生活会一直伴随自己到老,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张某及其家人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并且还遭遇到了有生以来最为憋屈的事情。
2017年,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将大型的推土机开进了张某等人的耕地中,几十分钟后,张某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面对这种情况,张某等人是非常地纳闷,便在心里嘀咕,自己耕种了一辈子,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也没有得罪过任何人,可大型推土地机上来就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对土地进行了破坏,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直接铲除了地上农作物,这已经严重给张某等其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张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开始四处寻求帮助,结果在此过程中,张某非但没有获得相应地帮助,还被强制要求签名确认相关的文件,看到此文件后,张某才得知自己的土地早在五年前就被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了他人,目前,该土地已经被征用。
可是土地被破坏、自己权益被侵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随后,便通过网络查找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北京圣运律所,随后,便与北京圣运律师取得了联系,在经过北京圣运律师的一番讲解后,虽然张某大概了解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可由于事情较为复杂,所以,张某还是希望能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就自己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
因为,北京圣运律师在海南有少案子,而其中一个案子正好在那段时间要开庭,所以,北京圣运律师便让张某到时去法院旁听,随后张某旁听了庭审,并且对北京圣运律师的庭审表现非常的满意。庭审过后,张某找到北京圣运律师,希望其可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而北京圣运律师也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双方便于当日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至此,北京圣运律师正式介入本案件中。
【维权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该案件后,为了更加清楚的知道张某土地目前的情况,于是便第一时间指导张某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的征地批复文件。2018年,相关部门向张某等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通过相关部门的答复,北京圣运律师发现,征地批复中征收的土地包括张某等人的承包地,可是张某等人却均表示,没有见过这样的文件,也没有相关部门告知自己征地的情况。
面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随后,北京圣运律师指导张某等人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可是省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张某等人补充相关的材料,但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等材料补证后,省政府却又以补充材料不能证明张某等人为适格主体,未根据通知书中的要求补证等为由,视为张某等人放弃复议申请。
面对省政府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希望省政府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可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要求,却被省政府给拒绝。
针对省政府的违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省政府不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省政府依法受理张某等人的复议申请。
【案件结果】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省政府对张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太多了,但是,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他们查处违法占地的行为,若申请查处或投诉后没有结果,那么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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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谈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后,征收方却违约了,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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