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1:09 发布:2024-09-24 13: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就是说,在征收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发布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近期,多地就发布了征收公告,比如河北唐山、山东淄博、安徽阜阳等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合法的征收项目,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这两个文件是不能少的,而且征地公告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征地公告内容就得包括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偿方式以及对公告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间等。
而且,了解一点法律的被征收人都知道,这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前文章中多次提到过征收程序,这里就不在为大家阐述了)。
不过,相比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讲,了解征收补偿标准则更为重要,因为毕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就有一位湖南农村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政府要修路,现在征收公告已经向他们公布了,征收时间是一个月后,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则完全不知道,也没有概念。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市、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一看《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据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需要说一下,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以及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外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是与土地分开来补偿的,实践中有的则是与土地一起补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收人选择人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征收方就得安排宅基地用于被征收人重新建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方式只能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就需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差不多,也就是说要按1:1来进行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因而被征收人也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置换。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扩建等行为,否则征地时会不予补偿。而且,关于这一条,多地也会在征地公告中予以说明,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的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村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间为60天,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则是6个月。
征地拆迁关系到切身利益,建议尽早走法律程序。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22日下午
开庭地点
贵阳白云区法院
案由
限拆决定和执行决定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律师团队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强化预警劝阻,加强宣传教育,坚持科技支撑、强化反制,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技术反制能力,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属地管控,坚持广泛动员、群防群治,发动群众力量,汇聚群众智慧,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意见》要求,要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打击效能;坚持全链条纵深打击,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健全涉诈资金查处机制,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强化法律支撑,为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积极推动涉诈在逃人员通缉、引渡、遣返工作。
《意见》要求,要构建严密防范体系。强化技术反制,建立对涉诈网站、APP及诈骗电话、诈骗短消息处置机制;强化预警劝阻,不断提升预警信息监测发现能力,及时发现潜在受害群众,采取劝阻措施;强化宣传教育,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形成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意见》要求,要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建立健全行业安全评估和准入制度;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及时发现、管控新型洗钱通道;加强电信行业监管,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用户三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还要求,要强化属地管控综合治理,加强犯罪源头地综合整治。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力量资源,建立职责清晰、协同联动、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体系。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双方就具体的补偿金额、房屋面积、过渡期限,支付补偿款时间、交付安置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签订一份补偿安置协议。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那则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也没有用,换句话说就是,协议只要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相关部门的红章,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要依约履行协议义务,不能擅自更改协议内容或是毁约、违约等,就算一方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撤销该协议,那么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已签协议都不能反悔撤销,有一些已签协议只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的。
1、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人不是被征收人
实践中,有一些征收方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通常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让其家人或是其他人员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往往都是由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模仿被征收人笔迹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对于这样的协议,只要被征收人事后不追认,那么则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2、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是法定主体
当然了,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并非是法定的主体,那么所签协议同样也有可能是无效的,即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是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实践中,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或是其他人员,那该协议无疑是不合法的。
3、征收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想必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都非常的复杂,且涉及的细节也特别的多,而且最主要的是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还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且报批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法定程序,更不能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审批等等。
土地征收应当要用多少批多少,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权益。但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却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审批”的情况,甚至在未获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便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所以所签协议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效。
4、拆迁协议是在被胁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最常见的便是,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且达成协议时,以各种方法胁迫、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有的被征收人在扛不住压力的时候,便会与征收方签订极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不过,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广大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该协议无效。
5、以欺诈的方式签订的补偿协议
另外,还有一种也是征地拆迁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所签协议存在欺诈的情形,比如征收方拿来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然后承诺让被征收人先选择安置房,或是答应给其多少补偿等,但事后却一件也没有实现。对于这样的协议原则上来说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空白协议本身就不合法,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主张协议无效,或是向法院撤销该协议。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如果是在自愿、公平的基本上签订的,那么所签协议立马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撤销就会变得困难,但如果发现协议内容不合法,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遇到拆迁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我们被征收人总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上,因此,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想必大家都知道,由于被告特殊的身份,所以,行政诉讼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而且我们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也会困难重重,比如法院不给立案。那么,法院不给立案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那么其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一般情况,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起诉材料,或是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即使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应当要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裁定,且还要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且还需要很明确的指出内容的欠缺之处或是有错误的地方,且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内容等。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当法院迟迟不给立案,我们可以按以下方法去做,千万不要放弃维权或是自暴自弃。
1、保持冷静
遇上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要自暴自弃,放弃维权的机会,只有我们保持冷静,那么我们才能拿出最好的状态来应对我们所遇到的问题。
2、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法院不立案或是法院拒绝立案后没有作出任何的裁定文件,我们当事人除了要保持冷静,还需要马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不知道投诉电话时可以网上查一下或是打114),要求他们责令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之后,如果法院未对投诉的事情作出处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且也没有作出任何的书面裁定,那法院的这种做法原则上来说就是损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行为,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大家遇到问题时,或是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不给立案,迟迟不予立案时,我们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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