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0:43 发布:2024-09-24 15: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11月26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由
国家赔偿纠纷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主任团队
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在征地拆迁中已经司空见惯,并且强拆行为大多数都发生在双方对补偿都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之后,我们能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然后要求他们给予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即国家赔偿。
要求国家赔偿是我们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那么,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赔偿呢?
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房屋价值的损失,还包括被征收人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比如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利息的损失费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赔偿自己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安置补助费等之类的赔偿。
其中,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一般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也就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对于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的赔偿数额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会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只要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就可以要求包括房屋价值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且也会理所应当地得到法院的支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并不是大家所想的这样,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
如果房屋在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已经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的话,那么此后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赔偿的,一般赔偿不包括房屋价值的赔偿。此时,可能许多老百姓会非常地纳闷,他们强拆了自己的房子,不给房屋价值的赔偿,这说得过去吗?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案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付女士是安徽省人,其在阜南有一套房屋,后来该房屋因当地xx项目所需被征收。2017年,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打入其账户,随后,付女士房屋被违法强拆。付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因相关部门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
一、二审法院判决后,付女士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说明房屋补偿问题已经通过补偿决定得以解决,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通过起诉补偿决定等方式主张权利,房屋补偿决定是否足以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可在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进行审果。补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由此导致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房屋价值。
本案中,相关部门对付女士作出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款也已经打入其的账户。其后,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付女士的房屋,因强拆所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应包括补偿决定书中所涉及的补偿范围。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之前,已经对其作出了补偿决定,且将补偿款打入了其的账户,所以,赔偿不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另外,关于室内物品及其他损失赔偿,根据付女士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客观需要、案涉房屋面积和建筑年代、相关物品的市场价值并考虑成新、折旧等因素,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xx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可以说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被征收人就没有救济权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或是有失公平,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在审查之后,如果该补偿决定确实不合法,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撤销该补偿决定,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认为,只要自己不履行,征收方就不会怎么样,那么想的话你可能就大错特错了,你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或是直接拆除,到那个时候,虽然也是可以维权,但相对于来说就会变得比较地困难且复杂。
【裁判要点】
虽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在协议约定的内容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补偿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晁世海,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林,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海,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福因诉被申请人刚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刚察县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行终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刚察县政府隐瞒了青海省人民政府的青政〔2010〕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采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仅凭其在协议上签字就认定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刚察县政府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保、以成本价向其出售商铺等承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已履行完毕,属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对其上诉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涉案协议的合法性,还应当对签订该协议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即使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也应当有批复,同时按照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原审法院仅以土地性质难以确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行初17号行政判决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行终48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
刚察县政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福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二审中,王福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刚察县政府按照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差价。故本案在审查中的重点是刚察县政府是否履行了全部安置补偿义务以及本案补偿是否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全部履行了安置补偿义务的问题
刚察县政府在沙××镇××村征地安置中采用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安置是征地安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货币安置和项目安置的内容全部履行,才能认为征地安置的完成。经询问,刚察县政府对王福的货币安置部分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承诺的项目安置方式中,尚有部分未予以履行。在刚察县政府项目安置义务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征地安置义务已经完成。
(二)关于是否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的问题
王福请求适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给予其补偿。该通知实施日期为2010年5月1日,刚察县政府《关于转发县国土局沙××镇××村征地户安置方案的通知》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系在青海省政府26号通知实施之后,故涉案征地行为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适用该26号通知。该26号通知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在征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该通知第五条征地补偿标准中亦规定:“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依据该通知的规定,国有农用地的征用也应当参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予以补偿。涉案土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对于王福的补偿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性质系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无法查清,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为由,认定王福的起诉请求暂不能成立而判决予以驳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王福在刚察县政府未全面履行项目安置承诺的情况下,要求适用该26号标准补偿差额的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王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杨永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记员 陈欣儿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在征收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比如说,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性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方面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是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等等。
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的发展,城镇化不断的推进,许多老百姓也因各种建设项目遇上了拆迁,一旦房屋被拆迁,那自然就与我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了。不过遇上征地拆迁也是一件好事,既利国又利民,普通老百姓通过征地拆迁可以提高生活质量,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但是若想真正通过拆迁来让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那就得要看征收方会不会将相关的征地拆迁程序完完全全的落实到位了,一般只有将所有的拆迁程序落实到位,那么,被征收人才有可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改变生活质量。
那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方需要落实哪些征收程序呢?哪些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呢?事实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相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并没有那么地复杂,一般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要先把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土地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而且,在转为国有土地之前,还要履行各种征收前置程序,可以说,集体土地征收每一步征收程序其实都对被征地农民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但国有土地征收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这也是最为关键的。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
与集体土地征收一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之后,相关部门也是需要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针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临时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程序,而且该调查结果还需要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与此同时,调查结果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房屋调查要实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出房屋的真实情况。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广大被征收人在遇上拆迁后,一定要注意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有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即,调查结果是相关人员仅凭别人的口述,或是几张照片来确认的,那么,对房屋摸底、调查程序就相当于未履行到位,一旦未履行到位,那自然对被征收人以后的补偿就有很大的影响了,所以,我们再提醒大家一次,一定要注意。
若相关部门实地对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那么,在相关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之后,广大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调查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若广大被征收人对该结果有异议,一定要马上提出来的,比如说房屋面积明显减少了,明明三层的房屋,只登记了两层,或者说,附带的院子未登记在内,房屋性质被弄错了,明明是经营性用房,却按住宅性质来确定的等等。
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般在结束摸底调查工作之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必须要有的一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具体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看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不可少的,也是法定程序之一,而且最主要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最终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以,在遇上拆迁后,广大被征收人还要注意,评估机构有没有对自己家的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没有,自己就收到评估报告,那说明此程序未落实到位。
如果有实地进行评估,还需要了解一下评估机构是否是自己所选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未在期限内协商选定的成功的,可以由征收方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等方式来确定,若被征收人自己都不知道还有这一权利,评估机构就直接上门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擅自选定的评估机构,这一点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若想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就需要对征收细节引起重视,因为在实际征收中,往往会在细节上出现很多问题,若被征收人不注意,那就有可能会出现自己的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一旦出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冀政发〔2015〕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发展建设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确定的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征地区片价表(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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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国家赔偿纠纷案于11月26日上午9谈00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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