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2:59 发布:2024-09-24 15: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张女士向本所律师咨询,自己2018年与征收办签订了无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在2020年,征收办突然以其不符合无证房屋认定条件为由向其制发了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决定。自己该怎么办呢?
张女士表示,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因征收自己所有的一套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屋而与自己签订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无证房屋资格认定。按照当地相关文件的规定,所谓无证房屋就是房屋系在2008年之前建设,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无证房屋的认定需要符合若干条件,其中一条是被征收房屋必须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张女士被征收的房屋系其父亲于2008年之前帮助盖起来的,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张女士与丈夫已经于2018年离婚,其前夫名下有一套房屋是在其与张女士结婚前购买,一直由其前夫父母居住使用。征收办认为张女士有意隐瞒其前夫名下有房的事实,骗取安置房,因而决定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张女士认为,其前夫名下的住房虽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其前夫,但是其前夫与自己从未曾居住过,张女士除了被征收的房屋外,并没有其他的住房,被征收的房屋确实系张女士唯一住房,且由于其前夫的户口与其户口不在一处,无证房认定申请按规定根本不需要提交其前夫的房产登记情况材料,征收办在对张女士进行无证房认定条件时亦未明确要求张女士提供其前夫相关材料。在协议签订三年多时间后又认为张女士不符合无证房认定条件,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经过认真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张女士与征收办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张女士也当然符合无证房认定条件,张女士不存在通过伪造材料、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安置房的情况,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
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街道办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违法行为,要依法对被强拆人进行赔偿。
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当事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更是如此,随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当征收方无理违法征收、无依据随意降低补偿时,许多被拆迁人就会上网查找维权方法,并咨询律师,.....然而征地拆迁中的形式、套路众多,许多被拆迁人还是陷入了一些误区。
与征收方协商期间,提前报价
遇到征地拆迁时,首先要了解相关文件,在与征收方协商拆迁补偿时,不要随意报价或是提前报价,轻易的报价很容易会让拆迁方控制谈判的走向。从而失去合理补偿的机会。
以武力抗衡违法强拆
实践过程中,常常听到或是看到一些被拆迁人以暴力的形式对抗强拆,这其实是两败俱伤的结果。暴力对抗强拆,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会因此触犯法律。
房子没拆不维权
很多被拆迁人总想:房子没拆,政府也没再谈,即使有通过法律维权也没用。其实这时大家就进入了一种误区。当下很多人都知道”强拆“是违法的,所以往往大部分被拆迁人就想等到房子被拆了才维权,但是并不只有强拆这种违法行为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强拆之后再维权只会让案件的难度系数增加。征地拆迁涉及到很多的程序问题,征收方往往会利用程序细节多,又不难发现,就会随意征收。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只要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任何一个程序存在违法行为时,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
打官司赢的概率小,上访信访才能解决
有人认为,跟政府打官司赢的概率非常小,又浪费钱,还不如去上访,只要多去上访,把事儿闹大,引起上级政府的重视,说不定就很快的解决了。可真上访真的如此简单吗?
根据《信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信访局、信访办这类机构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更多的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而对于信访事项往往是无权直接解决的。因此可以看出,信访是根本不太可能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问题的。
我们都知道”民告官“是比较难处理的案件,不同于其它类型的诉讼,而且又涉及到相关重要部门,所以只有通过走法律这条路,被拆迁人的问题才能可能会尽快的得以解决。
其次还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两年内起诉;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二十年,其他的为五年。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一味的选择去上访去信访,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有可能会连最后的维权时间都会错过。
自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的被拆迁人为了节省诉讼费,会四处询问拆迁律师,读各种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条文,在了解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后就会试图通过学到的一些法律法规自行解决问题,等到结果出来之后才发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
被拆迁人要知道征地拆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而且法律法规方面也很繁琐,若真想要完全搞清楚来龙去脉是要花费很长一段时间的,而且还不一定能够活学活用。要相信专业拆迁律师的谈判经验,更能准确、直接的找到拆迁中违法的行为,对症下药。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中的几点误区,希望能够引起被拆迁人的重视,也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够理性维权、合理维权。遇到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委托律师早早介入到案件当中,协助律师在短时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为统筹全市安置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本通知统称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置房全过程管理,严控安置周期,遏制逾期未安置情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3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统筹全市安置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本通知统称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置房全过程管理,严控安置周期,遏制逾期未安置情形,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统筹规范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安置房房源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安置房,指本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组织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腾退、申请式退租中用于补偿安置的住房。
(二)安置房源管理遵循市级主策、区级主责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市级部门优化完善政策,建立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房管理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已赋权的管委会,下同)承担安置房管理的主体责任,依规负责安置房源管理使用等具体工作。
(三)本市新建安置房建设项目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全市计划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纳入全市统筹计划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现行优化政策性住房项目审批制度加快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提前建设和筹集安置房源。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责任部门负责将安置房建设计划、项目信息、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因安置房调配、使用、回购、转化等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完善全市安置房源信息库;使用经济适用房(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作为安置房的,应将房源信息及时导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五)各区人民政府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
(六)住宅房屋征收中,确需使用在建、待建安置房源安置时,外迁安置的应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应建设规划稳定;各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在建、待建安置房源规划建设进度应符合选房条件,明确地址、楼号、单元号、门牌号、户型、面积等房源信息和竣工日期。
(七)建设单位应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按我市土地开发成本管理相关规定严控周转周期,确保被安置人员及时妥善安置。
(八)实施市级成本预审的土地储备开发、绿化隔离地区土地开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应在预审程序启动之前将项目安置房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及被安置人员、人房对应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安置房统筹管理,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安置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挪作他用。
二、从严核定被安置人员
(十)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我市关于被安置人员认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认定办法及程序。
(十一)住宅房屋征收中,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安置房管理等信息系统对被安置人员拥有房产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被安置人员符合条件。
(十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公示被安置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部分)、与被征收人的法律关系、被征收房屋地址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使用房屋征收综合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实时录入征收补偿、安置选房等信息,并由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完成审核;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列明被安置人员,载明选房信息。未能实时录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录及审核。经审核的安置数据通过系统接口汇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被安置人员选房信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被安置人员信息、审核及公示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应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安置房建设计划、房源信息、补偿安置协议在系统中完成人房对应;责任部门应对录入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十五)购房人信息因继承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可凭相关合法手续并经区政府或责任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并在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审批文件。不得通过债务、婚姻、交易等方式获取或变更购房资格。
三、严格规范购房流程
(十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的工作衔接。安置房建设单位应认真核验选房信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发现选房信息不齐全、与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中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一致等情况时,不得签订购房协议,并及时通报责任部门。
(十七)区政府或指定的责任部门应依据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对安置房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据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协议对购房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利用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安置房信息备案表》,经区政府盖章确认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十八)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购房信息与测绘上传的房源实(预)测数据进行匹配,并通过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对安置房和购房人信息进行校核,校核通过的进行网签备案。
(十九)安置房购房备案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交互共享,作为安置房不动产登记、税收征管等业务的基础数据。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不受理非备案合同申请。
(二十)各区人民政府针对房屋征收项目组织的审计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监督审核。
四、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二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统筹加快推进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畅通全市安置信息共享渠道,提升安置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使用效能。
(二十二)各区责任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安置房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应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各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报送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会商解决。各区指定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其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十四)本通知执行前已启动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未纳入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应申请纳入计划;已签约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安置房,各区责任部门应组织将安置房源和人房对应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签约信息备案。
(二十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种、因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鉴定为危房
农村征地拆迁中,有很多农村房屋都比较的老旧,有的甚至都还是土坯房屋,对于这类房屋,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谈妥的情况下,直接会将此类房屋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对被征收人来说自然是非常不利的,相关部门可能会以危房为由给予被征收人非常低的拆迁补偿。
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房屋是不是危房不是征收方说了算的,而且征收方也无权申请对危房进行鉴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才有权对房屋申请危房鉴定,如果是其他相关人员,甚至是征收方那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以后,一定要对这种情况提高警惕,如果自己家的房屋明明是安全住房,房屋也没有裂缝,房屋整体结构都还正常,更没有洞之类的,那么征收方之所以把房屋鉴定为危房,显然就是因为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导致征收工程无法继续,想通过以拆危的方式来促进拆迁。
此时,大家对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可以先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鉴定程序有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撤销鉴定机构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关文件。
第二种,因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农村房屋拆迁中,想必大家都知道,很多村里的房屋都缺少各种各样的审批手续,有的没有办理房产证,有的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的没有申请建房,就直接占用耕地进行建房,而有的则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什么手续都没有。
对于缺少相关手续的房屋,在遇上拆迁后,绝大多数征收方就会把这类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情况可能就会跟危房一样,拆迁补偿就会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会一分钱的拆迁补偿都没有。所以,大家在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也需要格外地注意。
但一般情况下,对于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需要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可不是相关部门随口说的,也不是仅凭有证或是无证来进行认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对于无证房屋的合法性的认定,需要在土地现状调查期间就需要弄清楚的,这是征收前置工作中必须要履行的一步。
可是实践过程中,在土地现状调查期间,相关部门并没有针对这类无证房屋进行认定,而是对房屋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一经登记,那从原则上来说就已经被认为是合法的,可事后却又因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把已经登记信息的房屋又再次重新认定为违法建筑,这种行为显然其目的就是想以此种方式来促进拆迁,也就是想以“拆违”的方式来尽快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因自己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就将自己家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关文件引起重视,比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因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口降低拆迁补偿
另外,还一种情况,也需要大家注意,就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因就补偿事宜一直没有与征收方协商成功,后来征收方就以各种语言来威胁被征收人,比如以再不签协议就降低拆迁补偿等等。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真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在自己家房屋是合法的情况下,且也没有违规建设等情况,那初步判断,其就是为了不耽误工期才使出来的招数,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能录音的话,一定记得录音、录像。
如果后期房屋直接被强制拆除,那被征收人就要马上报警,同时收集强拆时的照像、录像,或是强拆后的现场照片等等,之后马上针对他们的强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他们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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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拆迁律师介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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