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8 04:38 发布:2024-09-24 16:0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0年12月10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贵阳白云区法院
案由
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行为案
办案律师
张海东律师团队
梁某等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基本案情
梁某在某区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后被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梁某与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款、搬家费、过渡费等达成一致。同年,安置房屋分配工作启动,因房源不足,梁某户仅分得80㎡安置房屋一套。2020年安置房分配工作重新启动,梁某户分得102㎡安置房屋一套,但该户过渡期间新增人口均未获得安置。梁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政府为其户内新增人口分配安置房屋并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作为案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义务主体,依法具有给予被征收人合法、全面补偿的义务。但对于案涉片区过渡期间所产生新增人口的安置问题,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制定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明确具体的安置人员范围、条件、标准,在行政机关未明确拒绝对新增人口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于新增人口能否获得安置及安置方式、标准等,其尚有一定的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人民法院不宜代替补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具体补偿内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区政府限期就梁某户的安置补偿请求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矛盾,其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也应尊重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裁量权范围内对权力行使方式、幅度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本案中,在新增人口应否安置及安置条件的补偿政策尚未作出,且区政府亦未明确拒绝履职的情形下,法院不宜代替行政机关判决作出具体补偿内容。该案判决一方面强调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边界应进行合理控制,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司法权在介入行政权领域时,应给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以必要的尊重。来源:鲁法行谈
罗先生在2006年因广西自治区东兴市某地招商引资政策而在当地开始生产经营自己的泡沫厂,十几年来一直合法经营从未有任何部门提出过异议更不存在行政处罚。然而,2020年因泡沫厂所在地即将有房地产商等进入使用,有关部门开始找到罗先生协商拆迁事宜,但由于给罗先生的补偿标准大大低于厂房市场价值,罗先生一直没有同意签订协议,随后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圣运律所贾启华、张海东律师团队处理。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自行撤销了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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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的农村村民在北京圣运咨询在线平台上问道,农村房屋拆迁是以实际面积补偿还是以户口来补偿?农村拆迁补偿都包括哪些?
有的则是问,我们这的拆迁补偿是按人头来算的,每人按才给30平方米,而且,剩下的安置房面积还要自己掏钱买,这合理吗?
这两年在拆迁的过程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大量的占用了村民的宅基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是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了解到,农村征收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补偿方式包括三种,一种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一种是提供安置房;最后一种是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提供安置房:提供安置房也就是产权置换,一般情况下就是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必须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面积差不多,一般情况下是按照一比一比的比例。
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个补偿方式可能更受被征收农民的青睐,就是让征收方为自己再提供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明确,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当然,在实践过程中,确实也有一些地方制定的补偿方案是根据户口进行的。依据户口可以获得安置面积或低价、平价购买安置房等权利。
但无论是以什么来补偿,都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要怎么办?
针对农村房屋拆迁,在认为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可以先与征收方先进行协商,如果没有协商成功,可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以上两种都有异议的话,可提起法律程序。
不过,实践中有部分被征收人往往不敢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认为与具有权势的征收方打官司赢不了,但其实只要相信法律,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人是可以获得相关补偿或是提高补偿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拆迁是非常复杂的,不仅仅涉及到老百姓切身的利益,而且也关乎着国家的利益,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作为非常普通的老百姓而言,在面对征地拆迁中具有极其专业性质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丧失提高补偿或是请求赔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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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执法局行政管理行为案件于12月10日上午9谈00在贵阳白云区法院开庭,,贵阳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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