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1:06 发布:2024-09-24 16: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拆迁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大问题。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面对拆迁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的不合法、违法征收拆迁的行为以及面对有权有势的征收方,他们常会感到无计可施、无可奈何,更是感到无处诉说自己的需求。
但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权益,关系着老百姓的生存问题,虽然在公权力面前,老百姓仍处于弱势一方,可在必要时我们必须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谁,只要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都有权力通过法律途径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而律师就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尤其是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经常不辞辛苦、夜以继日、摩顶放踵、专心致志的为当事人奔赴在维权一线,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11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两位江苏江阴市的当事人,他们笑容满面、怡然自得的将写有“尽职尽心尽力,依法为民办事”的致谢锦旗亲手送给北京圣运律所的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以表示感谢,同时他们也当场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杨小燕律师和孙善权律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认可。
虽然只是短短的两句话,但也充份印证了北京圣运律所“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以及一切都是为了百姓能有一个“温暖而真实的家”的服务宗旨。
作为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所,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肯定和赞扬是北京圣运律师矢志不渝的追求。北京圣运律师今后依旧会秉承“专心做事,诚信做人”的执业信条,为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用不断的成功回报全国各地所有北京圣运客户的信任和托付!
不过,另外还需要大家知道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随意地来判定。但一般而言,正当防卫必须同时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四、具有防卫意识;五、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那么,哪些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呢?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正当防卫,以下9种行为则不属于正当防卫:一是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三是对尚未开始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四是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五是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六是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七是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八是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九是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我们以第一种行为来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实践中,双方或是多人发生争执,一人先动手,另一人不甘心打了回去,那么此时还手的那个的行为一般不属于正当防卫。
不过,如果因琐碎的事情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的情况下发生了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时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为正当防卫。
说到这里,那么可能很多人就会想到目前正在越演越烈的唐山打女性事件。针对唐山打人事件,我们可以从很多视频及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当时打人的男子很明显是在对被侵害女生进行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在当时,无论是受伤害女生还是现场的其他人,在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前提下,都可以与暴力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人勇敢地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就算在此期间,导致实施暴力行为的人伤亡,那么一般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不过,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不能随意而为。所以双方之间起争执之间发生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北京圣运律师最后还是想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或是生活中有不法侵害他人合法财、人身安全的行为,受侵害的一方或是群众还是需要勇敢地与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人做斗争,千万不要害怕,就算事后发生点什么,也有法律保障。
裁判要旨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并在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作为适格被告。区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委托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适格被告并依法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济南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需拆除归乙方所有的位于某办事处的住宅房屋。”2018年5月4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王某对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的行为不服,诉至法院。2018年7月30日,某区人民政府于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某遂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定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并在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作为适格被告。本案中,依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在案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指挥部委托山东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实施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及非住宅的拆迁工作,其中包括本案所涉王某的房屋。由于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指挥部系某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故某区人民政府应当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依法对山东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虽然与济南市槐萌区某街道办事处西某村民委员会、济南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依法或依约交拆。原审法院以本案被诉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4日,早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5月15日,且征收公告仅针对该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不涉及集体性质土地征收为由,认为无法认定王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某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实施,并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即使山东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对王某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属于误拆,并不能由此免除某区人民政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某区人民政府主张涉案房屋系山东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误拆等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就是说,在征收之前,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发布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近期,多地就发布了征收公告,比如河北唐山、山东淄博、安徽阜阳等地。
想必大家都知道,合法的征收项目,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这两个文件是不能少的,而且征地公告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征地公告内容就得包括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偿方式以及对公告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间等。
而且,了解一点法律的被征收人都知道,这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此前文章中多次提到过征收程序,这里就不在为大家阐述了)。
不过,相比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来讲,了解征收补偿标准则更为重要,因为毕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就有一位湖南农村的当事人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政府要修路,现在征收公告已经向他们公布了,征收时间是一个月后,但是对于补偿标准则完全不知道,也没有概念。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甚至是同一个市、区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我们先来看一看《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据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需要说一下,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考虑到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以及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另外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费是与土地分开来补偿的,实践中有的则是与土地一起补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被征收人选择人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征收方就得安排宅基地用于被征收人重新建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方式只能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房的面积就需要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差不多,也就是说要按1:1来进行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具体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需要注意的两点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置换,因而被征收人也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置换。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相关部门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了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就不能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扩建等行为,否则征地时会不予补偿。而且,关于这一条,多地也会在征地公告中予以说明,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的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村民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律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间为60天,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间则是6个月。
征地拆迁关系到切身利益,建议尽早走法律程序。
我们不难发现,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可能有少一部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办相关的证照的,尤其是一些始建年限特别早的房屋,往往缺少各种建房手续,当然实践中可能也有一些房屋是在近几年建的,也因各种原因导致建房者同样也没有办理相关的建房手续,或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
但无论房屋是因什么原因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在征地拆迁中,这一类房屋通常都会被相关部门全部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一律不予补偿或是给予非常低的补偿,尤其是在双方就补偿事宜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就补偿事助协商成功的情况下。
从实中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并没有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针对这类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等,而是在补偿阶段才以房屋没有证,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才将此类房屋予以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再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但这里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知大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征收方已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然后是在补偿阶段才针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等,那么从程序上来说是不合法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未经登记的房屋要是在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需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要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的,否则违法。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还需要强调一点,违法建筑的认定,可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催告等是一个都不能少的。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等程序之后,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是改正通知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强制拆除房屋时的前提条件。
然而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常常是踩着法律的红线推进征收工作。近日,信阳的一位当事人向北京圣运律师咨询说,其的房屋在2021年的时候因教育、文化建设被相关部门征收了,但当时每平方米只给予不到一千元的补偿,其认为拆迁补偿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其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事隔一年多,相关部门再次找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补偿仍然没有提高,所以其又拒绝了与他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而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竟然隔天就带人将自己家的一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了,说是这部分房屋经卫星监测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随后便针对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在几日后实施了强制拆除。
但事实上,据当事人陈述说,这部分老宅已经建了很多年了,是一九八几年的房子,倘若房屋真如当事人所说的是一九八几年的房屋,那还很有可能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就是说,房屋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则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因此,相关部门现在将这部分很有年代感的老旧房屋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相关部门直接依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就强制拆除这部分老旧房屋更是说不过去的。那么,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将所有的无证房屋,即违法建筑,仅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就强制拆除呢?
答案当然不是的。
相关部门在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之后,不能仅凭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就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当事人)没有在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其进行催告,催告书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至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收到催告书之后仍然没有进行救济或是按文件中要求的去做,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作出具体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一般强制执行决定书也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不能口头转达。
在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之后,倘若被征收人还没有针对相关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自行拆除房屋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能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实施,如果还在救济期限内,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还没有过,相关部门只依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也没有作出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中存在的部分违法建筑,那么,严格来说则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征地拆迁中非常的常见,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有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就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以该文件威胁被征收人主动搬出房屋,这是征收方惯用的套路。
可这里北京圣运律师要重点说一下,无论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旦收到这样的文件,那该文件马上就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房屋不被强制拆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广大被征收人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一定要引起重视,倘若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不服,认为自己的房屋就是合法建筑,并不是违法建筑等,那么,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介入案件后,会针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然后作出最终的判断,一旦发现相关部门这种操作存在猫腻,存在不合规的情形,那么律师就会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确认该决定书违法,保住房子,如果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那么,我们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他们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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