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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

“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

更新时间:2024-12-21 19:33  发布:2024-09-25 15: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无论是城中村造、旧城区改造还是其他以公共利益展开的征地拆迁项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常说补偿标准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谈不

“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

一、“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

  无论是城中村造、旧城区改造还是其他以公共利益展开的征地拆迁项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常说补偿标准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谈不拢的时候,要么征收方以一纸限期拆除通告强行拆迁,完成拆迁工作,达到最终的目的,要么被征收人死守房屋做“钉子户”拆迁工作停滞。

  为了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深圳市去年就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条例并于去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中通过。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条例》中对被征收人有影响的内容。

  签约面积与签约人数均达95%,即可进行拆迁

  《条例》中规定,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

  此外,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95%的,可参照前款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也就是说,只有项目签约与签约人数占比均达到95%以后,就可以进行拆迁。在此之前,深圳拆迁的标准是签约面积与签约人数占比都需要达到100%之后才可以,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取得100%业主的同意相对于来说是比较的困难的。此条例中将占比降到95%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降低了拆迁难度。

  另外,在《条例》中还规定了,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或是因规划统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建成年限未满十五年的,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即可申请。

  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不能少于1:1的比例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可以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进行补偿;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也就是说,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过程中,被征收人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的模式,如果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原则上来说征收方需要提供与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差不多的安置房,比如被征收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的话,那么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不低于100平,如果低于100平方米那则是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虽然该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具体的需要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协议内容必须包括违约责任、补偿方式等具体事项

  《条例》中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要包括协议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搬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协议有效期、权利义务、预告登记约定、不得加改扩建、违约责任等。

  无论是搬迁协议还是拆迁协议,其协议中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完整,实践中,常有地方在征收时,只是口头答应被征收人并不会制定搬迁协议或是拆迁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极为的不利,如果没有协议,被征收人的权益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实践过程中,若征收方只口头承诺补偿,而没有协议的话,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

  达不成搬迁协议的,采取“个别征收”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了,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个别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区政府则就要依法对未签订的房屋实施个别征收了。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或是对补偿决定不服时,仍然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时,区政府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总而言之,在征收过程中,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依法推进征收工作,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强拆、偷拆等,可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最高法院案例谈被征地农民有权请求县级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方正秋,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再审申请人方正秋因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珙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4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正秋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珙县政府向方正秋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方正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所诉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方正秋不是适格的原告。且方正秋所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12年,距今近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方正秋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故方正秋的起诉既不符合起诉条件,又超过了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院作出(2017)川15行初8号行政裁定,对方正秋的起诉不予立案。

  方正秋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方正秋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没有得到补偿,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方正秋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正秋起诉珙县政府向其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而珙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的基础是珙县国家建设征地办公室与珙县罗渡苗族乡杨杈村二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方正秋不是协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方正秋以个人身份起诉珙县政府向其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不具备主体资格。故方正秋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方正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方正秋申请再审称:方正秋系珙县罗渡苗族乡杨叉村二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收后未得到任何补偿,方正秋明显属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珙县政府系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主体。方正秋在起诉书中明确被告为珙县政府,诉讼请求为判令珙县政府向方正秋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理由为征地后未获得任何补偿。方正秋不知道具体实施征收的时间、补偿标准,此前也无任何行政机关告知土地被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时间等,其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有新证据,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川行终1012号行政判决,范玉秋等3人诉珙县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补偿职责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珙县政府对范玉秋等3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方正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本案中,珙县国家建设征地办公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1463号征地批文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范围包含了方正秋的承包地,故方正秋系与征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根据《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珙县国家建设征地办公室罗渡水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珙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方正秋作为征地范围内的村民,合法拥有承包地,其诉请珙县政府向其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认为方正秋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485号行政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行初8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潋

  书记员 邓 志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三、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李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要聚焦为民、便民、安民,尽可能改善人居环境,改造水、电、气等生活设施,更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确保安全。让老百姓体会到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已累计加装电梯近10万部,但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居、事关 “一老一幼”和残疾人安全便利出行、事关广大基层社区和谐稳定。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个领域通力协作,通过共同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发出和办理司法建议等方式共促多元解纷,形成法治合力。“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和执法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推动多元解纷、促进诉源治理,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弘扬法治精神、彰显行为规则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还对业主决定加装电梯的表决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2023年9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22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中加装电梯行为都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完成了报建审批手续,明确了其他业主不得违法阻挠依法加装电梯的行为规范。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行为;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其他业主不得阻挠;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使用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业主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无权请求拆除电梯。

  二、推动多元解纷、强化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规模较大,不能都进入诉讼,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均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打消其他业主对加装电梯的安全顾虑,化解群众心结;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有效化解电梯加装后的使用纠纷;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法律和施工的专业角度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效化解纠纷。

  三、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区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处理邻里纠纷,既要扎牢法治底线,又要引领道德上线。邻里团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古人讲“千金买屋,万金买邻”。这是因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对生活品质有重要影响。处理邻里关系之要在“让”,之害在“争”。让能让出格局、让出友善、让出和谐;争会争出隔阂、争出积怨、争出纠纷。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体现了邻里之间让为先、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了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在主张加装电梯的业主已经胜诉,并完成了电梯加装的情况下,居住楼上的党员业主牵头,主动找到反对安装电梯的二层业主协商,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层老年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各方握手言和,邻里关系更加和谐。

  四、衔接法治自治、实现政通人和

  邻里关系是典型的熟人关系。处理邻里纠纷,既需要法治,也需要自治。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真谛。浙江杭州某小区化解加装电梯纠纷时,当地街道办搭建听证平台,邀请各方参与听证,让法律专业人员释法,由人民群众讲理,让法治与自治有机衔接,使人民群众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行化解纠纷,促使搁置4年的加梯项目“破冰”。本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中,纠纷化解都得益于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让纠纷不出街道,实现了政通人和的效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积极履职、通力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案例发布、政策协调等方式积极开展多元解纷、诉源治理,为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

  案例二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案例三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

  案例七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案例八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

  案例九 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

  案例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

  案例十一 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

  案例一

  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虽然可能会对北楼的房屋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北楼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增设电梯工程系依法进行,相邻楼栋业主以侵害相邻权提出异议、阻挠施工。某号楼位于小区的中间位置,加装电梯意味着不仅要对该楼外墙进行改建,且电梯井道也需占用紧邻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间,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关于增设的电梯是否会对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问题,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样,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应对相邻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楼栋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此外,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本案二审中也提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完工,也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

  案例二

  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表态。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政策文件及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该小区物业公告板以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居委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便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电梯安装。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施工活动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最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与常见的因低楼层业主阻碍电梯加装活动引发纠纷不同,本案系相邻的其他楼栋业主以电梯加装占用公共绿地,侵犯业主共有权为由引发。本案的处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倡导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三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某经济联合社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一层业主,其父母常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项目确认书(朝阳区)》,确定某经济联合社系该小区增设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2019年,该联合社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全部12户居民进行了民意调查,其中10户居民同意加装电梯,刘某及402号的居民不同意。后该联合社在该单元北侧加装了外挂直行电梯,现已投入使用。刘某认为联合社未征得其同意强行加装电梯,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老年人出行造成影响,要求拆除已经加装的电梯。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勘验情况看,加装电梯位置位于楼宇北侧原单元门出口,电梯东、西、北侧均为透明玻璃材质,南侧为电梯门,加装电梯后电梯入口朝西,未对楼宇一层的房屋通风形成遮挡或影响;电梯位于楼宇北侧,且未正对刘某的房屋,难以认定对其房屋采光或日照有影响,亦难以认定会产生噪音污染。加装电梯后,楼门口进出依然顺畅,并不对老年人出行带来障碍。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采光、通风及产生噪音污染。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前提下,已加装的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住宅楼某单元加装电梯项目于2018年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单元业主钟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住宅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施工,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2021年3月,案涉住宅楼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井道工程。但钟某两次进入施工场所阻挠和破坏电梯施工工程,以致建设工程长期未能正式开工。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工程无法开工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某公司作为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电梯施工需要大型施工设备进场作业,出于安全考虑,非施工人员均不应长时间在施工现场停留。在此前生效判决已经判令钟某、刘某不得对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的情况下,钟某仍故意在施工现场出入,其行为已影响了某公司的施工,构成侵权,钟某应对阻碍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公司要求钟某等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于法有据。在某公司已举证证明因钟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损失的情形下,判决钟某不得对案涉住宅楼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赔偿某公司3600元损失。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审理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案例五

  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李某、任某认为加装电梯会严重损害其房屋安全,强烈反对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李某、任某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碍行为,并赔偿损失164575元。

  二、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违约方要赔偿对方16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居民为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但却会引发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施工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担忧,进而产生矛盾纠纷。本案审理法院找准问题解决的突破口,通过多次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双方重新商定施工方案,并确定对被告房屋安全进行动态监测。这一解决方案既消除了本案被告对房屋安全的顾虑,又满足了原告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为同类矛盾化解提供了新的解纷思路。

  案例七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计划加装电梯时,为争取更多的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电梯为条件,争取加装电梯意愿不强烈的业主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电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但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费用、维保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矛盾。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

  案例八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年5月,案涉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因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案涉电梯竣工验收后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案涉楼栋建筑结构特点,电梯的增设虽无法满足业主平层入户,但从总体效益而言,提高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质量。本案中一楼业主苏某同意增设电梯,但其需求与其他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驳回了苏某、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案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同时,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与邻为善的理念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已加装电梯的实际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九

  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骆某等14户业主赢了官司,但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中共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同时,在支持加装电梯业主胜诉后,居民党员牵头主动沟通协商,既保障了加装电梯项目圆满推进,又促成了双方破冰和解,维护了以和为贵、团结互助的邻里真情。本案例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交融,大力弘扬了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表明党建引领议事协商在小区“微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三楼业主万某认为新安装的电梯位置离其住宅距离过近,会带来通风、采光等不利影响,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经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仍未就电梯加装位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加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三、典型意义

  处理加装电梯纠纷,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

  案例十一

  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浙江杭州某小区加装电梯纠纷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某楼栋某单元共7层14户居民,70岁以上老人20多人,加装电梯需求迫切。在2018年至2021年近4年间,居民始终未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社区和街道多次协调无果,加装电梯就此搁置。2021年7月29日,根据该单元楼部分业主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举行了加装电梯公开听证会。

  二、处理结果

  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共同参与项目调解;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均委托公益律师代理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充分阐述各自的诉求、顾虑,双方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委托人解读事实和法律,听证团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居中调解,明理释法。通过事实举证和现场辩论,听证团5位听证员经现场商议,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相互之间提供通行便利是每个公民互助互爱、尊老、护老的应有体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听证团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建议安装、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加装电梯矛盾化解都给出了具体听证意见。经听证会积极协调,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该加装电梯项目顺利完工。

  三、典型意义

  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真谛。浙江省杭州市探索建立加装电梯项目公开听证制度,整合人民调解组织、矛盾调解中心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力量,由公益律师为各自委托人主张权利,让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反对方的诉求能够清晰、理性表达,听证员倾听、归纳争议焦点,释疑解惑并居中评判,确保加装电梯纠纷回归到理性和法治轨道,形成“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良性互动,实现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从源头上减少加装电梯矛盾产生,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破解加装电梯中各楼层业主“意愿难统一”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1.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居住和出行条件的重要手段。请问,近年来国家及地方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加装电梯,促进居民达成共识?

  答: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改善老百姓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解决“悬空老人”、残疾人等群体上下楼难题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多次作出部署。2018年以来,在各部门大力支持、各地方共同努力下,全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顺利,加装量逐年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近10万部,2022年、2023年当年加装量都在3万部左右。目前,结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快速推进,除了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案例外,也形成了相应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核心是解决居民关切的问题,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促进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作为老旧小区改造重要内容。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文件,明确支持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可享受中央明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支持政策。在改造中,具备加装条件且居民已有共识的,完善施工方案,尽快启动加装,让群众早受益;对具备加装条件,但居民暂未形成共识的,先完成管线迁改、基坑施工等,为将来加装电梯预留条件。

  二是健全居民协商议事机制。充分利用老旧小区改造中建立的发动居民参与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促进居民形成加装电梯共识。在具体协商议事过程中,要坚持“一梯一策”,耐心细致开展群众工作,引导居民共同商定加装电梯设计施工、资金分担、后续管理维护方案,确保电梯装得上、用得好。特别是在最高法的指导与支持下,这几年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破解居民协商过程中“一票否决”难题。

  三是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采取“政策免一点、财政补一点、银行贷一点、居民出一点”的方式,破解加装电梯筹资难题。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可予支持外,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政府及内蒙古等省级政府还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支持居民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人或其父母、配偶父母自住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加梯贷”,为居民提供低利率、免抵押信贷支持。各楼层居民按商定方案,按不同比例落实出资责任。

  比如,上海市徐汇区龙水北路900弄加装电梯项目总费用75万元,政府补助28万元,居民出资47万元,2—6楼每层4户,每层出资比例分别为6%、13%、20%、27%、34%。

  四是优化电梯加装工程项目审批。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推广浙江杭州等先行地区经验做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加装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限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步到位”。

  五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电梯设备质量安全、楼本体结构安全和电梯井道施工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容有失。督促各地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借鉴上海、江苏泰州等先行地区经验,制定加装电梯相关技术导则,做好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电梯产品和施工方案比选、后续运行方案确定等工作,特别是严把加装电梯施工图审查、电梯安装使用登记两个关口,确保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

  六是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机制。电梯要装得上、还要保证用得好。对确定加装电梯的楼栋,要同步引导居民协商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公约,明确轿厢环境维护、乘梯禁带物品、紧急情况处理方法等事项,明确维保单位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和日常维护,让居民放心使用、安全使用。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推广先行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督促指导各地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加装电梯技术路径、政策机制,强化加装电梯政策保障。

  2.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哪些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对于化解同类纠纷有什么指导意义?

  答: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阐示了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则,这些规则既是裁判和执法规则,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司法和执法指引,也是行为规范,为小区业主提供行为指引;既涉及电梯加装阶段的行为规范,也涉及电梯使用阶段的行为规范;既涉及支持加装电梯业主的行为规范,也涉及反对加装电梯业主的行为规范。

  一是关于加装电梯的规则。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加装电梯项目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确保加装施工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尽量降低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通行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加装电梯所需的业主表决程序和行政审批手续均作了严格把关,要求依法加装电梯。

  二是关于保障加装电梯工程有序施工的规则。对于依法加装电梯行为,同一单元上下楼层业主、同一栋楼相邻单元业主、同一小区相邻楼栋业主均应当予以尊重和包容,不得违法阻挠施工。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业主阻挠施工造成损失,施工单位等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是不得违法拆除依法建成电梯的规则。对于已经依法建成的电梯,反悔或者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请求拆除电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加装电梯会对其他业主通行、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或者会占用少量公共绿地,其他业主亦应予适当包容。

  四是合法加装电梯的使用规则。目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主要集中在加装阶段,随着加装电梯增多、电梯运行时间增加,因电梯使用产生的纠纷也会随之增加。一方面,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合理使用加装电梯;另一方面,反对加装电梯或者未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因生活需要而需使用加装电梯的,在合理分担加装和维护费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3.近年来,居民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很高,但各地实施难度也很大。请问,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相关要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答:感谢您的提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是件好事,也是件难事。至少有三难:一是达成共识难。加装电梯高、低楼层的矛盾,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物权问题,利益不容易平衡,居民也就不容易形成共识。二是资金筹措难。加装一部电梯,不少地方建安成本达到50—60万元,如果涉及管线迁改,还要增加几十万元成本;建成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几千元到一万元,也是不小负担。三是统筹兼顾要求高。加装电梯需要兼顾居民意愿、楼栋加装条件,要处理好满足需要、节约成本、确保安全的关系,非常考验组织协调,特别是群众工作能力。

  这几年,我部通过将“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主题教育“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建立加装电梯基层联系点等措施,积极梳理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加快将先行地区行之有效、有推广价值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层面制度安排,支持各地加快破解加装电梯难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实施,既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强调了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法律责任,这对解决“一票否决”、促进居民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为全面贯彻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回应老百姓的需求,有序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摸清需求底数。指导各地从建筑结构安全、空间条件和居民意愿等方面,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摸清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的楼栋底数,以更有针对性开展推动和指导工作。

  二是努力提升基层协商质效。支持各地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采取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办法,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居民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在各方需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多方式化解矛盾分歧。特别是要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基层党员、热心群众及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引导居民有效参与协商,努力让矛盾分歧化解在基层,实现依法加梯、和谐加梯。

  三是切实守牢安全底线。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环节和全过程。督促各地明确政策、完善机制,统筹做好群众工作、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与验收、电梯产品和施工方案比选、后续运行方案确定等各项工作,确保加装后电梯运行安全、楼栋结构安全,不仅能够装得上、用得好。

  四是努力做好各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引导有资质、有信誉、口碑好的电梯企业研发推出满足需求、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合既有建筑加装的电梯产品和技术,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鼓励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电梯设备,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针对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需要,组织动员全国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攻关,遴选出优秀设计方案,供各地参考借鉴。

  五是积极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普法宣传活动,普及加装电梯适用的法律条文知识,增强群众依法沟通协商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4.随着更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能会有新的邻里纠纷产生,但邻里对簿公堂往往会激化矛盾,不利于构建友善社区、和谐社会,对此类纠纷如何开展诉源治理,让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答:良医治病于未发。邻里纠纷是典型的熟人之间的纠纷,如果放任纠纷发展并将此类纠纷全部引入法院,反而会因诉生怨、积怨成仇,不利于纠纷化解。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将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开展多元解纷,加强诉源治理。

  一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治是最好的诉源治理。与邻为善、守望相助、互谅互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民法院要在法治宣传和裁判文书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社区和家庭一样,以让为要、以和为贵。此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都有原来反对加装电梯,后来需要使用电梯的情形。如果当初以让为先,让电梯早日装起来,后期就会更早享用电梯带来的便利,也不会引发其他业主的反对。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楼上业主在已经胜诉并已完成电梯加装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出资为二层反对加装电梯的年届九旬的老年人增设电梯入户连廊,以便于其使用电梯,充分保障了老年人权益,使邻里关系更加和谐,殊为可贵。

  二是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我国是人口大国、经济大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矛盾纠纷会不断增多。中国人民有厌诉的传统,尤其是邻里之间,都不愿打官司,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协商解决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例如,刚才陈庭长简要介绍了浙江杭州某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的调处。该小区居民就加装电梯产生争议,导致项目搁置长达4年之久,根据部分业主申请,当地街道办邀请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并邀请各方业主的代理人也参加听证,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沟通交流,自发解决纠纷,让纠纷不出街道,达到了很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三是坚持将司法审判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张军院长强调,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支持开展“无讼”村(社区)等创建。各级人民法院将在党委领导下继续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组织通力协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政策文件、开展联合调解、指导人民调解、推动诉调对接等方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汇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山东高法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土地征收应当要注意的几点

五、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谈房屋拆迁红线怎么划?房屋离拆迁施工的地方很近,但没在拆迁范围内怎么办?

  近日,有一位云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当地因相关规划需要扩宽道路,所以邻居家的房屋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内,而自己家不在拆迁范围内,但自己家的房屋又离拆迁施工现场特别的近,最主要的是,邻居家的房屋和自己家的房屋也都是紧挨着的,所以,他们家要是拆迁这势必也会对自己家造成一定的影响。

  事实上,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房屋离拆迁范围特别的近,可是又不在拆迁范围内,或者说只有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必定就会对老百姓造成一定的影响,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拆迁范围是怎么划的。其实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征地拆迁一般最难弄的就是确定拆迁范围了,一般情况下,划定征收拆迁范围均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随意地划,更不能为了获取不当得利,将本不应该在拆迁范围内的区域划在拆迁范围内。

  而且划定拆迁范围,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距离最低为3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要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的话,一般情况下,其建筑边缘离公路的距离,如果是乡道的话,至少不能少于5米,省道是不能少于15米,而国道则是不能少于20米。

  实践中,如果拆迁红线少于5米以下,也就是说,未被征收的老百姓的房屋仅仅只有一、两米,还在公路旁边,那从原则上来说就有可能侵害了未在拆迁范围内的老百姓的生活。

  另外,如果征收方只征收了老百姓的部分房屋,没有将老百姓的房屋全部给征收,从原则上来说,也可能了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试想一下,如果只征收部分房屋,留一部分的话,那么势必也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肯定也就不再适合居住人了。即使被征收的部分房屋与其他房屋没连在一起,也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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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钉子户”要消失了?深圳明确最低拆迁补偿标准,对未签协议的区政府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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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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