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10:44 发布:2024-09-25 17: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日前,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召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会。会上发布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2020-2025年城市更新改造行动计划》。
根据《行动计划》昆明经开区将19个村划为普照海子片区、倪家营大冲片区、黄土坡片区、大小新册片区、大小洛羊片区、航天石坝片区,共6个片区,涉及17个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其中,11个项目位于阿拉街道办事处、6个位于洛羊街道办事处,改造面积约1.3万亩。按照“三年启动拆迁,五年完成改造”的总体要求,分年度持续推进落实。
近年来,国家格外的重视旧房改造,尤其是这几年,不光昆明,我国每个城市的旧房改造项目是日新月异。在大家的印象中,通过旧房改造,不仅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改善了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改善了城市环境,拉动了地方经济。但是在房屋改造过程中,也常常会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要靠什么才可以提高补偿呢?
首先要具备维权意识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法拆迁的行为从来都不是无缘无故、从天而降的,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拆迁部门都不会一上来就将房子给拆除,所以被征收人要时刻关注违法拆迁预警信号,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一般而言,常有的违法拆迁信号有口头警告、威胁,比如“你要是不签协议,过了签约期限可就没有补偿”、“你要是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我们就强拆”、“你这房子是危房,补偿只有这么多”、“房子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给你这些补偿已经仁至义尽了,要是再不搬,我们就申请强拆了”;或者是,拆迁部门直接断水、断电、断路,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危房鉴定通知书、补偿决定书,甚至是偷拆、误拆等。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遇到这些情况,或是已经意识到拆迁方有违法行为时,不仅要高度重视,不能疏忽大意,同时还要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准备录像设备。录像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日后拆迁方出现恐吓或是骚扰的行为,那么这个录像就可以成为反驳他们的证据。其次,还要有录音的习惯,将每次与征收方谈话的内容,通过录音笔或是手机录音软件录下来,若他们日后不承认所承诺的事情,或是有当场恐吓被征收人的情形,那么,这个录音就可以帮助被征收人扭转乾坤。
其次要及时了解谈判技巧
拆迁补偿其实就是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因此,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在得知自己家要拆迁时,一定要及时的了解一些谈判技巧,只有这样,才能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不要被征收方一句“你想要的补偿是多少”就将心中的底价报给拆迁方,这样一来就很容易让被拆迁人的补偿被拆迁方识破。因此,无论征收方怎么说,怎么问,都要保持清楚,不要一激动就将心中的补偿底线报给对方。作为被拆迁人,同时,还要冷静的对待拆迁方所提出的种种诱惑性的福利,要沉着冷静的去思考拆迁方所说的每句话。
只有掌握合适的时机报价,才不会因为报价过低而后悔,也不为报价过高而早早的被拆迁方盯上,才可以让自己从容地在安全的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
最后坚守阵地不撤离
在坚持维权信念的同时,也不要随意的撤离被征收区域。很多时候,老百姓常常忍不住拆迁方的不断骚扰,所以就开始主动找合适的地方重新生活,搬离被征收房屋,虽然看起来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然后不断的更新拆迁策略,若是被征收人搬离了被征收房屋,那么这就为拆迁方提供了拆除房屋的便利,他们利用家中无人,被征收人不知,然后半夜三更的拆除房屋。房屋一旦被拆除,那么被征收人就失去了谈判维权的筹码。
因此,在没有必要搬离的情况下,一定要坚守自己的阵地。当然了,坚守阵地并不等于是盲目的抵抗,也并不是提高补偿的好手段,只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实时知道拆迁方的一些行为,提前了解拆迁方的消息。当然了,若遇到拆迁方采取违法手段逼迫你搬迁或是擅自闯住宅损坏房屋内的物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以卵击石,进行无谓的抵抗,如果这样做,不仅不会让拆迁方退让,还会让自己或是家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必要时,可以报警或是提前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眉市自然资发〔2020〕54号)等政策精神,结合彭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天府新区青龙街道、锦江镇,下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不含双挂钩项目、宅基地改革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征收合法、补偿合规、安置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统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定主体,眉山市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规局”)是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安置中心”)是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保障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自规局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建立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分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和负责土地征收具体项目的区级领导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信访局和区征补安置中心等,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具体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其他情形,以及土地征收、房屋搬迁、人员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初步处理方案,按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绝、阻扰。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征收土地完成后,区征补安置中心牵头,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和涉及土地征收的镇(街道)配合,对征收土地的各类资金进行结算,形成宗地核算报告。区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八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区政府公布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土地类别包括农用地和其他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其他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以区征补安置中心出具并经区自规局复核的征地范围图为准,镇(街道)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征收土地面积以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测绘公司由区征补安置中心按程序确定。区自规局要加强对测绘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分配。参与分配人员统计的时间节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分配方案按程序确定。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偿
第十三条 青苗包括小春、大春和一年成熟的其他普通农作物。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各类设施设备及林木果树等。
第十四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先测绘、清点、核
实,再补偿的程序进行。测绘、清点、核实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由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在村(居)组配合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真实、规范”原则开展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十五条 区征补安置中心及时组织人员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分户对测绘、清点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区政府公布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建筑物(房屋)重置价标准见附件2
(三)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林木果树规范种植(栽培)密度标准见附件4
(五)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见附件5
(六)成片林木果树补偿标准见附件6
(七)规模养殖场标准见附件7
林木果树应按照规范密度种植、栽培,其周边套(间)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实际经营的国省县道以及中心城区内临街(路)进深不超过12米的经营性用房的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偿,以项目为单位,由区征补安置中心按程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分区域对房租进行评估。镇(街道)参照评估结果,按照5年房租标准提出一次性补偿方案,由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区征补安置中心复核,列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在合法经营的农家乐和具有合法登记手续的规模养殖场的地上附着物等按照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标准补偿;农家乐的一次性经营损失、规模养殖场养殖物的转移费用以及农家乐、养殖场超出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范围的附着物的补偿,由区征补安置中心按程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镇(街道)参照评估结果,逐个拟定补偿方案,由镇(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区征补安置中心复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不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给予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涉及水、电、气、电视、通讯、广播等杆管线设施的,由各设施产权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迁改。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农户,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第二次搬迁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林木果树花卉、抢搭抢建的各类地上附着物等。
(二)室内、屋顶或可移动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违(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应还耕而未还耕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对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养老保障安置。涉及房屋搬迁且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给予居住保障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土地征收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暂停户籍迁入。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户籍因服役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正在服现役的士兵或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户籍因大中专入学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正在就读且未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本硕连读);因毕业、除名、退学等原因,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出具的户籍迁移手续将户口从学校直接迁回原籍所在镇(街道)且未享受财政供养的人员。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不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失踪人员以及土地征收协议生效前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三)非农业人口的迁入人员(含“轮换工”和迁出地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
(四)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五)以乡镇聘用人员、民办(代课)教师、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村社“赤脚医生”等特殊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障的人员。
(六)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人员。
(七)户籍因毕业(除名、退学等)未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直接迁回原籍的人员。
(八)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人员。
(二)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乡镇聘用人员、民办(代课)教师、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村社“赤脚医生”等特殊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障,长期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且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
(三)户籍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工”。
(四)因征地原因享受养老保障安置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未享受过居住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虽无房屋搬迁,但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自愿放弃重新申请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居住保障安置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
(一)不涉及房屋搬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之前搬迁后已经完成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内新增人员)。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的迁出人员或死亡人员。
(三)以其他方式迁入,但不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
(四)户籍在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前,在迁出地已经享受过居住保障安置的人员。
(五)原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以乡镇聘用人员、民办(代课)教师、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村社“赤脚医生”等特殊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没有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或者虽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但在他处有住房的人员。
(六)户籍未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工”。
(七)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出生人员和收(拾、抚)养人员。
(八)通过自建、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的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九)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符合随户安置的除外)。
(十)享受财政供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十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应由国家安排工作的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对养老保障安置和居住保障安置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第三十条 安置办法。
(一)养老保障安置
1.符合养老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统计的时间节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
2.安置人数由区征补安置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征收情况核定,具体人员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农民中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和村民自治原则提出,经镇(街道)审核公示、区征补安置中心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事宜按相关政策和程序执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使用。
4.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安置后,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二)居住保障安置
1.人员确定。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为时间节点锁定农户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所有人员,在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从锁定符合居住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中,按照实际在册情况确定居住保障安置具体人员。
2.保障原则。居住保障安置采取以户为单位,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搬迁农户公平、合理的安置。
3.随户安置。享受安置政策的户主的非农户口配偶、父母(直系)、子女(含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其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享受随户安置。随户人员按照中心城区内5.25万元/人、中心城区外3万元/人标准领取货币补偿款,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安置。
4.安置方式。
(1)统规统建安置。政府为搬迁农户按照55平方米/人标准提供安置住房,不再提供经营性用房。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相互补差;误差在3%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相互补差。
自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至政府提供安置住房公告的交房时间之间,减少人员(依法婚嫁迁出且在迁入地未享受安置的人员以及死亡人员)仍可享受除过渡费之外的相关政策。增加人员(依法婚嫁、合法生育且户口上在搬迁户户内的人员),只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其他形式安置。政府提供安置住房公告的交房时间之后的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临时安置过渡费。政府不提供过渡周转房,通过发放过渡费形式由搬迁农户自行解决过渡问题。过渡费按户发放,以人数计算。自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交付旧房当月起至安置住房公告的交房时间后的三个月止,第一年按每人每月175元、第二年起按每人每月350元计发。另外一次性给予过渡人员300元/人的租房补助。过渡人员在过渡期迁出或死亡的,从迁出或死亡的下一个过渡时间段停发过渡费。户内增加人员、无房屋搬迁人员、随户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符合过渡费发放条件的未安置人员,从本办法施行之月开始,过渡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过渡费的,过渡费覆盖时间结束后再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政府提供安置住房为“清水房”,面积为建筑面积(含公摊)。安置住房的水、电、气、闭路初装费用依据旧房套数按照“原有免收、新增减半”原则收取。安置住房套数超过旧房套数的部分,全额收取。安置住房涉及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2)货币补偿安置。对已有商品住房或者在彭山区域以不低于货币补偿款的60%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农户,按照中心城区内16万元/人、中心城区外8万元/人(含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和就业补助等其他所有费用)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货币补助购买商品房安置。货币补助购买商品房安置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后搬迁安置人员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三十二条 搬迁安置人员符合低保政策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依法征收补偿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交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禁干扰、阻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违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以弄虚作假、隐瞒骗取等方式获取征收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禁侵占、挪用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违者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彭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在土地征收项目启动前,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草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区征补安置中心复核、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2019年12月31日前启动的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启动当时的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启动的征收项目,土地补偿按照本办法中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他政策和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启动当时的政策执行。2021年1月1日后启动的征收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施行。
来源: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衡南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南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坟墓迁移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成立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并实施的,由县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部或县工业集中区负责项目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为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征地拆迁中心负责县本级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坟墓迁移补偿费归坟墓主亲属所有。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公开栏或者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县自然资源部门(或授权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照项目勘测定界图进入实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开展拟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出具社会结论性意见报告。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县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提供),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县自然资源部门(或授权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 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补偿登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材料;(六)其他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自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或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腾地期限内拒绝腾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税务登记;
(三)特种养殖证;
(四)其他有增加征地拆迁成本的。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土地征收预公告送达相关部门,告知不得办理前款规定的各项手续。
违法办理上述手续并增加征地拆迁成本的,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二十条 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插、抢种养的青苗,以及抢搭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其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用地的,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建设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土地类别系数修正:
(一)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补偿标准修正系数分别为邻近水田的1.25、1.15。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由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书给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二)征收水田、旱土、水塘水面、水库水面、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类别系数修正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上青苗及附属设施实行包干与分类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一)农用地上的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附件1-1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
(二)果园、茶园等青苗按照按附件1-2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花圃、苗圃通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只计算移栽搬迁补偿,按附件1-3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通过批准的,按邻近水田的青苗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失地农民的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三杆”搬迁,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所有者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结构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权属证书为准;没有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屋,以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相关批准文件为准;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户籍迁出前取得的合法房屋。
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和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的按下列规定认定房屋得合法性:
(一)认定主体: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认定原则:尊重历史、尊重现实;
(三)认定标准:1、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房屋,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认定合法面积。2、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至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止,为被拆迁所有权人的唯一住宅,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认定,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3、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根据当时的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认定。房屋底层面积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的,超过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退出补偿面积,超出部分建筑物不计安置面积,只计算房屋结构、装修装饰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合法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按附件2-1的标准执行,房屋装修装饰等级补偿标准按附件2-2的标准执行。房屋面积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记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结构、装修装饰等级按照房屋实际结合本文件标准进行确定,并拍摄被拆房屋的四面和室内照片备查。
第二十八条 房前屋后和其他土地的零星风景树木应予移栽,按附件3-1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附件3-2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对被拆迁人房屋内外的设施和房前屋后的青苗,除按附件3-1、3-2所列项目外实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其包干补偿费以被拆迁合法住房底层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一百八十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拆迁房屋安置方式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安置。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能源等线性工程、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的集体土地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进行安置,但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不足0.2亩,已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的,应当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进行安置。
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重建地不予补偿,实行统规自建;重建地房屋选址原则符合村庄规划,重建地房屋面积原则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原则上一户只能安排一处宅基地,使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重建地房屋的户数以当地派出所户籍档案确定的户主为准,户数以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之后迁入、分户的不计算户数;本组无法安排重建地,确需在其它组内重建房屋的,由村(居)委会在其他组内调剂。
第三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开发边界线内)的,只能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被拆迁房屋通过继承取得、户籍迁出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方式只能按货币安置。
第三十四条 选择提供安置房的,以拆迁合法住房面积按一比一补偿安置房面积,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按附件2-2规定的标准补偿。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住房面积的,超出面积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购买。
成套安置房面积少于应安置住房面积的,少于部分的面积按附件2-1、2-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合法住房符合货币安置,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的,被拆迁房屋按附件2-1、2-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退出的宅基地按其合法住房底层面积给予四千元每平方米的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重建地宅基地的平整费用等列入征地拆迁成本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如自行负责平整宅基地的,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重建宅基地面积给予被拆迁人补助二百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安置: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另有住房,且占地面积已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拆迁户籍已迁出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房;拆迁非住房;违法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拆迁学校、寺庙、乡镇(村、组)集体办公用房等,按照本文件的标准补偿外,再按该房屋的结构加装修装饰补偿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一十八元每平方每次,按其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期房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提供安置房现房、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附属用房不予以计算。
第四十条 拆迁住房造成临时(过渡)安置费用的按下列规定补偿: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五点四元每平方每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十八个月;提供安置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再增加三个月;货币补偿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六十五元每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对所得补偿不足以自行建设的五保户、特困户,应当将其纳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住有所居。
第五章 坟墓迁移补偿
第四十二条 坟墓的迁移补偿按本文件附件4的标准补偿。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三千元,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开发边界线外)的界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已无坟山可迁移的,必须迁移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
(三)无主土坟不予补贴。
(四)需提供新购坟山使用协议、付款凭证、坟主的信息相关证明。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统筹支配迁坟的相关费用;有主坟在规定迁移时间内由坟主亲人自行负责迁移的,给予坟主亲人补偿该项费用。无主坟的认定最高不超过本宗亲前三代。
第六章 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配合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公布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按时段、分档次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拆迁合法住房根据签约、搬迁时间分三个档次按房屋结构补偿加装修装饰补偿的总额的20%、15%、10%奖励,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付10%的奖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房内设施的再付5%的奖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房屋并腾出土地的,付剩余5%的奖金。具体签约、搬迁分段时间在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中予以明确。每一项逾期的则该项比例部分的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签约并腾地的给予拆迁合法住房总额(房屋结构补偿加装修装饰补偿的总额)的20%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伪造、变造相关物证书证等方法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征收土地时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权、承担该集体义务的村(居)民。
第四十七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通知实施前,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1-1、《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1-2、《果园、茶园等青苗补偿标准》
1-3、《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2-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2-2、《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3-1、《零星风景林木补偿标准》
3-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来源:衡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济起征补公告〔2024〕78号
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为总部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二期、总部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五期建设需要,拟征收路店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金融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创新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和大桥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路店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总部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二期建设,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2拟用于总部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五期,开发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路店村土地,地块1、地块2位于大桥安置五区以东,大寺河以西,路店村以南,魏梁村以北。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0.00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91公顷(林地0.004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50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济南市第Ⅳ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其中: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路店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路店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0.2048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部会同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所有权现状调查确认表》、《征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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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改计划出炉!那可靠什么才能提高拆迁补偿呢?,,城改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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