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 正文

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更新时间:2024-12-23 19:15  发布:2024-09-25 17: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在“3年完成拆迁、5年完成改造”的目标背景下,2021开年,昆明主城五区相继出台了今年城改计划,且具体到项目数量及改造规模。同时,启动多个项目招标工作,让城中村改造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

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一、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在“3年完成拆迁、5年完成改造”的目标背景下,2021开年,昆明主城五区相继出台了今年城改计划,且具体到项目数量及改造规模。同时,启动多个项目招标工作,让城中村改造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重头戏”。

  按照计划,昆明主城除呈贡区外,城改计划将实施项目约40个、近21000亩。据悉,已经有不少项目确定了开发商。对比来看,官渡区及盘龙区是2021年昆明城改的主要区域。

  盘龙区

  改造项目10个 长地埂村等项目计划年内完工

  根据盘龙区5年改造计划,其城中村改造项目共有63个,多数项目地段优越,包括茨坝村、小庄村、伍家村、青龙村等,拆除面积约306万平方米。

  其中,有近30个项目计划年内完成土地交易,包含长地埂村这个“硬骨头”。2021年,其涉及的改造项目10个,已确定拿地开发商6个,开工项目4个。

  进度据悉,长地埂村项目计划年内完工,虽拆迁难度大,但也有不少项目近期有新进展;金刀营、马家营已进入二级开发阶段,进展相对顺利;青龙村、小庄村城改也在去年取得突破性进展。

  盘龙区城改有一个特点,就是众多项目启动历史久、开发周期长,像栗树头、任旗营村等项目烂尾已久,重启较难;而麦溪村则起起落落,进度缓慢近乎停滞,原定于今年1月31日拆迁完工,至今也没有实质性动作。

  五华区

  改造项目11个 主要集中在西北新城及周边

  在五华区此前的《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行动计划》中,记者看到,五华区约有32个项目纳入5年改造计划,含8个微改造项目,计划至2023年土地交易面积达3988亩。

  今年五华区涉及改造项目11个,已开工项目6个,且此次改造的区域主要集中在西北新城及周边,大致区域东至美丽新世界、经典明苑小区,南至西府景苑、丹海小区,西至滇缅大道,北至东风云汽云南汽车厂。

  进度近期,五华区已相继启动小团山村、班庄村、海源寺村、大普吉村、大/小漾田村6个微改造项目的招标,预计2023年完成征地拆迁。此外,昭宗片区、西苑茶城片区、云铜冶炼厂、普吉路以东片区的招标工作已开展,龙泉路沿线的下马村、右营村、岗头村和上庄村城改有望顺利完成改造,普吉路以东的西北新城片区及二环以内大部分城改项目也在有序推进中。

  整体来看,五华区目前可供开发的土地并不多,尤其西北新城可供出让的用地已寥寥无几。目前,五华区接连发布城改项目招标,将推动释放上万亩土地资源,为后续区域发展提供储备空间。

  官渡区

  城改约9317亩 大树营片区项目将启动拆迁

  官渡区不仅是主城五区中的“供地大户”,也是“拆迁大户”,城改数量及规模远超其他片区,其2020年—2022年拆迁计划中,涉及87个城中村、2442万平方米用地,项目开工时间2021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2026年3月1日。5年内如此大规模的改造,在昆明主城区堪称首屈一指。

  今年,官渡区城改项目10个,约9317亩,已确定开发商5个,开工项目3个。从区域分布来看,城改面积较大的是凉亭、巫家坝、日新路以南等片区。

  进度近期,多个项目有了新进展,包含2月初公布的日新路以南片区三旧连片改造(南亚之心&云上春城)项目及普自社区、六甲社区等项目。按照计划,停滞十余年的大树营片区项目也将在2021年启动拆迁。

  从规划来看,目前昆明面积较大的城改项目,几乎都集中在了官渡区。除了近期招标的几个重磅城改项目,2020年已启动的巫家坝蛤蟆山片区、和甸营片区、中苜蓿片区、晓东雨龙片区的拆迁也牵动了不少市民的目光。

  西山区

  多宗城改用地出让 船房村有望今年启动拆迁

  西山区共有74个城中村被列入5年城改计划,55个已完成规划报批,9个已完成安置房交付。其重点城改项目主要集中在春雨路沿线及滇池路沿线,包含昆明最大城中村——船房村、春雨路沿线1号地块、马街片区及西客站等。

  去年年底,西山区迎来多宗城改项目用地的出让,2021年将新增不少新项目。

  进度西山区关注度较高的船房村拟于去年11月25日启动拆迁,虽然一直没有动静,有望在今年启动;而去年年底发布的《昆明西山区城中村改造29号片区重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标志着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或将在今年进入改造重建;今年1月,一环内改造9年之久的弥勒寺城改项目也重新迎来开工,定下案名“春城玖號”,如今由艺城控股接手开发。

  此外,西山区还计划在2021年完成上普坪村、沙地村、马街上村、龙船甸村、福海小村、黄瓜营村、前卫营上/下村、官庄上/下村等城中村的拆迁工作。

  呈贡区

  改造100多万平方米 主要位于斗南片区及经开区

  呈贡区城改项目主要位于斗南片区及经开区,涉及倪家营、黄土坡、大/小新册、大/小洛羊等片区100多万平方米的拆迁改造。

  其中,斗南片区拆迁进度较快,去年年底出让的三台山城改项目有望在年内入市交易;大/小洛羊片区由海伦堡介入开发,计划2022年完成改造。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截图)

  进度其中,斗南片区拆迁进度较快,去年年底出让的三台山城改项目有望在年内入市交易;大/小洛羊片区由海伦堡介入开发,计划2022年完成改造。

  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金马街道办事处东连接线支线片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东连接线支线片区(官渡辖区)凉亭片区A地块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超原产权面积≤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优惠价购买;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超原产权面积≤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优惠价购买;超出20平米以上的面积价格按安置房所在楼盘中的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货币补偿包含增加的奖励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装修标准档次等因素,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奖励面积后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超20平米以上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套内面积1:1的原则进行,回迁安置,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不是套内建筑面积,则以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准。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不同优惠价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价格按安置房所在楼盘中的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具体为:产权调换面积超原产权面积≤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优惠价购买;1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超原产权面积≤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优惠价购买。

  临时安置可选保障房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计发。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问题,若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为临时安置用房。

  第一时段签约奖励较多第一时段签约的奖励为:每户3万元第二时段签约的奖励为:每户2万元第三时段签约的奖励为:每户1万元根据不同搬迁时段,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不同档次的面积奖励,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按照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奖励,超过规定时段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太阳能、防盗门均有补偿《方案》同时明确了房屋附属结构的补偿标准。平板太阳能(含水箱)每立方米补偿300元,真空管太阳能(含水箱)每管补偿80元(限60管以内);铁大门(特指院坝大门)每道补偿1200元,有线电视迁改每户250元,防盗门每道800元,电子门禁每把1200元。

二、北京房屋拆迁律师谈房屋被扣上“违建”的帽子并被强拆,法院谈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我的房屋被莫名其妙地扣上了违法建筑的帽子,自己不懂法,麻烦律师帮帮忙”!

  实践中,房屋被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个别征收方就会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尽早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从而将被征收人住的好端端的房屋给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从而快速取得土地。

  事实上,即便房屋真的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实地调查认定,弄清楚房屋具体的情况是不能少的,其次依据调查结果,依法针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不能少的,再者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救济权以及陈述、申辩权等更是不能少的。

  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却发现,有的征收方在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文件之后,紧接着就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给直接拆除,一点都不给被征收人救济的机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做呢?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浙江省某县某镇的村民,其在该地拥有一处房屋和院落。后来,其房屋所在地要征地拆迁,而此次征收中,王某某的房屋也被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此次征收,王某某是十分支持的,其还想着,通过此次征收,自己与家人的居住环境还能稍微地改善一下,生活质量也有可能会有一个质的改变。

  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所想的这一切都被打破,首先是补偿标准特别的低,由于补偿标准特别的低,所以王某某便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是征收方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竟然针对王某某作出了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7年4月,王某某突然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这让王某某是大吃一惊,王某某想,其住的好端端的房屋,怎么突然之间就变成了违法建筑。收到该通知书的王某某虽然非常的吃惊,但是其并没有意识到该文件对自己的权益将会带来什么样的一个危害,所以,其便没有针对该文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四个月后,王某某房屋前的钢棚及水泥地面被镇政府组织人员给强制拆除了。此时,王某某才反映过来,该文件的重要性,但是为时已晚,钢棚及水泥地面已经被镇政府强制拆除,所以其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

  其后,王某某便通过网络找到了专门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与北京圣运律师取得联系后,北京圣运律师针对王某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一个初步判断,北京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尽快完成征地拆迁任务而采取的“手段”。但由于电话中说不清楚,所以,王某某建议希望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就此事进行沟通一下。

  几日后,王某某便带着自己收集的所有材料就问题与北京圣运律师又详细地面对面地沟通了一番,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北京圣运律师不仅针对王某某拿来的材料分析了一遍,而且还再次确定了镇政府的行为确实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等的嫌疑。在此次沟通中,王某某针对北京圣运律师的解答非常的满意,所以,其随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希望北京圣运律师能全权代理此案件。

  【诉讼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针对王某某所遇到问题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该方案得到了王某某的认可。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针对王某某房屋前钢棚及水泥地被强拆的情况,指导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某房屋院落的行为违法。

  在庭过程中,王某某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并且其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已经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则认为,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将王某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即使房屋若如镇政府所说的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之前,也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等,但是相关部门却没有履行任何的程序,即对王某某的房屋院落进行了拆除,这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某房屋前钢棚及水泥地面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在征地拆迁中,尤其是在补偿事宜协商不成,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这很明显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地拆迁而采取的“手段”。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最后相关部门又在未保障自己救济权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的这些情况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拖延。与此同时,在此时,还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尤其是房屋被强拆以后,一定要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尽量将强拆人员、指挥人员)给拍进去,然后,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谈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

  裁判要点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责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当事人作出补偿方案,并且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或由行政机关作出补偿方案的,应当认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选择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在当事人与行政机关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且前述行政判决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重合,不属于重复起诉。

  3.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先行处理,对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处理,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并非为赔偿请求人设置赔偿程序障碍,而是为了充分保障争诉双方的合法权益,畅通赔偿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已经充分接触,双方对赔偿事由、赔偿诉求、损失情况掌握更加清楚,赔偿请求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更有利于妥善解决实体赔偿问题。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补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仍难以处理的情形下,可以认为其对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无可能。在行政处理程序已经明显无法解决赔偿问题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会增加赔偿程序的繁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前述情形应当视为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条件。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湘行赔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蛟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蛟意,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龙,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乐胜,市长。

  委托代理人魏维,男,常宁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宁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2019)湘04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3月11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拍卖(2008)采字01号采矿权,原告富坤公司以380万元竞得。2011年3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函(2011)60号批复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常宁市大义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8月1日,原告富坤公司申请成立矿山公司,经营矿产品销售。2012年12月17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原告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由原告以380万元受让,并注明了四个坐标拐点。2013年1月16日,常宁市发改委作出常发改备(2013)3号《关于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车荷高岭土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备案的通知》。同年12月23日,常宁市林业局对富坤公司作出《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4年10月13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以衡采划发(2014)0003号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同月17日,富坤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2015年8月25日富坤公司以公司获得采矿证后,积极办理环评、安全生产等手续,在此过程中,得知矿区在大义山自然风景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原告以取得采矿权在前,已启动建设,购入了选矿设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设立大义山自然保护区在后为由,向常宁市政府报告请求调整大义山自然风景保护区缓冲区规划的报告。常宁市政府2015年11月5日以常政(2015)85号文,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富坤公司2008年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常宁市西岭镇车荷村矿区采矿权在前,2011年衡阳市设立大义山自然保护区时将该矿划入大义山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在后为由,请求调整大义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规划范围。2015年5月6日,环境保护部及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采矿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采矿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同年6月16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等八厅委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6年6月24日,衡阳市林业局就调整大义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规划范围复函常宁政府: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因开矿而违规,大义山自然保护区201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而富坤公司2014年才取得采矿权,且调规涉及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宜调整大义山省级保护区的功能区规划;二、对自然保护区内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富坤公司等矿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限期关停,关停后要实施生态恢复,并根据本函提出的建议在三个月内把整改的情况回复我局。2017年3月21日,常宁市西岭镇人民政府向富坤公司下达停产整改通知:限立即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拆除一切厂房、生产设备。同月27日,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2017年常宁市环境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同年4月28日,常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富坤公司、宝山公司及其三个加工厂的厂房、设备等予以强制拆除。期后,既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原告作出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12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规定,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前经批准设置的采矿权,给予适当补偿,引导退出。对位于保护区的采矿权整体退出,给予适当补偿,退付剩余资源储量的价款和备用金。程序: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二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矿山关闭决定;三是由采矿权人向发证机关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四是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注销申请的,采取公告方式注销;五是由发证机关进行剩余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应退价款和备用金核算,并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六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向采矿权人支付补偿金,并按“六个不留”标准关闭矿山。对整体补偿退出的采矿权,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作出关闭决定工作;2018年6月份前完成采矿许可证注销、矿山关闭、补偿资金支付、价款和备用金退付等工作。整体退出补助标准:对无单独选厂的矿山,只对矿山进行补助,标准为600万元/矿;对有单独选厂的矿山,对矿山和选厂一并补助,标准为800万元/矿(其中选厂200万元/个)。市、县级发证采矿权补助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采矿权退出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发证采矿权的退出工作,包括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作出关闭决定,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资金、实施矿山关闭、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

  另查明,原告的矿区符合永久关闭条件。原告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衡阳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凭生效的判决书分别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财政局共同作出衡国土资[2018]144号文件,明确市局采矿权拍卖出让(常宁车荷矿):2011年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2012年缴清价款,2014年11月市局登记发证,建议由市本级组织的技术单位按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剩余期限核算应退采矿权价款,按当时本级与常宁市对实收价款的分成比例,由常宁市财政分摊,并将市财政分摊的应退价款下拨至常宁市财政,由常宁市财政统一退付给采矿权人。尽管衡阳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2018年9月20日批示同意上述方案,但衡阳市财政至今未将款项划拨给被告常宁政府,原告至今亦未获得分文赔偿。

  衡阳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富坤公司及宝山公司2018年5月3日向衡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1.确认被告强制关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2.由被告常宁政府赔偿原告3920.3万元经济损失及可采资源损失510万元;在该案诉讼中,又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原告作出补偿方案。该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常宁政府应当按照该院作出的(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及《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的通知要求与两原告签订补偿协议,而不需两原告再重复起诉。因此,现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无论是要求被告常宁政府赔偿经济损失3920.3万元及可采资源量损失510万元,还是变更为请求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方案,应视为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已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诉讼主体亦完全相同,均构成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起诉。由于湘政办明电(2017)103号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财政局共同发布(2018)114号文件《关于我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市级发证采矿权处置意见的请求》均未超越权限,且未违反法定程序。以上两个文件均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且二原告并未分别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及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故上述文件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不服衡阳中院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行政赔偿不属于重复起诉。(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内容为:确认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强制关闭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退出补偿协议或由被告作出采矿权退出补偿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就赔偿部分起诉,而赔偿部分在(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中并没有判决,显然不是重复起诉。2.(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定被上诉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与上诉人签订采矿权退出协议或作出退出补偿方案,但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要么依各种理由推脱,要么置之不理,没有按照(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执行。3.附带审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湘政办明电(2017)103号《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2018)114号《关于我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市级发证采矿权处置意见的请示》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请求: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20.3万元,可采资源量损失人民币510万元;附带审查湘政办明电(2017)103号《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2018)114号《关于我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市级发证采矿权处置意见的请示》的合法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常宁市政府答辩称,1.上诉人曾在2018年5月3日向衡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赔偿原告3920.3万元经济损失及可采资源量损失510万元”,衡阳中院已经作出(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2019年3月13日,上诉人再次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仍然是“由被告赔偿原告3920.3万元经济损失及可采资源量损失5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予以驳回,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2.衡阳中院作出(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后,答辩人依法积极履行判决,与上诉人联系沟通,希望与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但上诉人要求补偿的数额与省、市级文件规定的数额相差巨大,无法达成协议。答辩人是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数额问题不能通过起诉答辩人解决。3.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审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湘政办明电(2017)103号《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退出处置方案》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一审法院的职权。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另查明:2018年5月3日,富坤公司和宝山公司向衡阳中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强制关停拆除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常宁政府赔偿原告3920.3万元经济损失及可采资源损失510万元。在该案诉讼中,两公司又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在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原告作出补偿方案。2018年6月21日,衡阳中院对该案作出(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主文内容为:确认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8日强制关闭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常宁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原告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退出补偿协议或由被告作出采矿权退出补偿方案。该行政判决生效后,因双方对补偿款数额有异议,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为上诉人富坤公司和宝山公司的起诉否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单独行政赔偿诉讼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第一,本案上诉人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常宁市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强制关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宁市西岭镇车荷高岭土矿采矿权的行政行为,已被衡阳中院(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该行政判决已经生效,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作为违法行政行为的受害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本案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规定实际上为赔偿请求人设置了两种求偿途径,赋予了赔偿请求人自行选择的权利。赔偿请求人既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单独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程序无法解决再进入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在本案所涉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和赔偿损失。但是,在该案诉讼程序中,富坤公司、宝山公司又将第二项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对原告作出补偿方案。衡阳中院(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确认常宁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判决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或由被告作出补偿方案。由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责任,本案应当认定赔偿请求人富坤公司、宝山公司在前案诉讼中没有选择一并提起赔偿请求。(2018)湘04行初93号行政判决生效以后,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与常宁市政府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常宁市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富坤公司、宝山公司仍然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因此,前案行政判决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重合,本案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衡阳中院原裁定以富坤公司、宝山公司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第三,本案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已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5)项均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该规定是指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先行处理,对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处理,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并非为赔偿请求人设置赔偿程序障碍,而是为了充分保障争诉双方的合法权益,畅通赔偿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已经充分接触,双方对赔偿事由、赔偿诉求、损失情况掌握更加清楚,赔偿请求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更有利于妥善解决实体赔偿问题。本案常宁市政府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至本案单独行政赔偿诉讼前,常宁市政府和富坤公司、宝山公司曾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因补偿款数额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如前文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国家责任,双方对补偿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仍难以处理的情形下,对赔偿问题的处理也无可能。在行政处理程序已经明显无法解决赔偿问题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两上诉人向常宁市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会增加赔偿程序的繁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本案应当视为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条件。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常宁市富坤实业有限公司、常宁市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 涂勇华

  审判员 李隽明

  审判员 彭斌韬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亦诚

  来源: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公众号

四、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谈合法房屋变“危房”被拆除,这几点需要你搞明白!

  关于征收,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原则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有的生活水平,其次必须要依法定程序行政。

  但是,在实践征地拆迁过程中,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往往不经审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就开始正式征收,有的征收方为达到推进拆迁进度的目的,还会采取一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或是采取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就是将老百姓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危房,实施强制拆除。北京圣运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何先生等人是浙江省人,便居于景区山脚下一个村庄里面,前几年景区人来人往,何先生便利用房屋临路的优势开起了民宿旅馆。但当地为了开发景区决定对村庄部分房屋启动搬迁,之后便有相关人员与何先生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征收方给的补偿远远达不到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偏低的补偿标准让何先生怎么也接受不了,于是就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可相关部门了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就将何先生的房屋认定成了危房(在某一天房屋被拉土车倒车撞出大洞)没过几天何先生的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而且还给了何先生一纸相关部门做出的危房决定书。

  这让何先生非常纳闷,自己居住了多年的房屋怎么就成了危房呢?面对遇到的这种情况,何先生并没有气馁,而是选择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随后委托了北京圣运所的拆迁律师。目前,撤销危房决定的案件正在诉讼期间,且相关部门也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的压力,正就补偿问题与何先生进行协商。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可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被征收方认定成危房从而实施强拆的,且也不是口头说是危房就是危房的,关于危房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有关危房方面的知识来跟大家讲解一下

  1、何为“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危房如何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知,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绝大多数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会被认定成危房就是征收方为达征迁目的而想出来的办法。

  3、被认定成危房之后就必须要拆除吗?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房屋只有被认定成D级才有可能会被拆除。

  4、谁有资格认定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可以看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应当是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来进行申请的。如果实践中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的,那么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且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

  所以,当相关部门口头告知你或是有收到书面告知通知说你的房屋是危房时,一定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这种违法征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对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行为及时的报警、拍照、录像,方便后期维权的开展。

五、北京拆迁律师|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行为需要注意的三点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昆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昆明市征收补偿方案

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2020年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昆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9

昆明2021年拆迁补偿标准

昆明市拆迁补偿方案

昆明2021年拆迁范围

昆明2021年拆迁计划

昆明住宅拆迁赔偿政策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昆明楼房拆迁怎么补偿,昆明房屋拆迁补偿最简单三个步骤: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昆明楼房拆迁补偿,云南省昆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昆明拆迁楼房补偿,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付官村新寨拆迁补偿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昆明市楼房拆迁的补偿办法,昆明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昆明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公告,昆明市拆迁房继承权最新规定: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海口镇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中心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昆明2021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中心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昆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服务暂时不可用-: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弯子村拆迁补偿标准,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昆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云南省昆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嵩明县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昆明市拆迁款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盘龙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昆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云南昆明义务兵退伍费?,云南省义务兵退伍费: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云南省昆明市占地拆迁补偿价,云南省昆明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明细2022:今日占地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富民县楼房拆迁补偿,昆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今日楼房拆迁补偿更新

茨坝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昆明市中心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鲁甸县拆迁补偿标准,2024年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昆明明波鸿运小区会拆迁吗,昆明草海鸿运小区会拆迁吗??: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昆明市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汇总!昆明2021年这个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昆明2021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8899
文章编辑:康黛婉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强拆房屋,其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
下一篇: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