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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谈谁行为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定义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谈谁行为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定义

更新时间:2024-12-22 10:54  发布:2024-09-26 14: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谈谁行为谁被告,在征地拆迁中,因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时有发生,房屋被拆除之后,多数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想要起诉维权时也不知道要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谈谁行为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定义

一、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应该以谁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谈谁行为谁被告,谁行为谁被告原则的定义

  在征地拆迁中,因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时有发生,房屋被拆除之后,多数被征收人都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想要起诉维权时也不知道要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被征收人即使立上了案,提起了相关的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往往会因起诉对象不是适格被告而被法院驳回等,导致许多被征收人不是错过了维权机会,就是起诉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结果。

  而有的被征收人呢,虽然法院按照“推定原则”确认了强拆主体,但被征收人要想获得合理的赔偿,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不仅让被征收人失去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同时也让法院出现激增态势。最高院在近日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熟悉或者为了提高管辖级别,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导致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出现激增态势,也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因此,为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新规中是如何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

  违法建筑被强拆的主体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该《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非法临时建设进行查处。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针对违法建筑,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只有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是城管执法部门、城乡规划部门有权查处或是拆除,如果当事人以县级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则是不可以的。

  土地征收中,地上附着物、农村房屋等被强拆后的强拆主体如何认定?

  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就是说,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在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地上附着物、树苗或是庄稼被强征、强拆了,被征收人提起诉讼时,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是乡镇政府或是街道办等部门实施了强拆、强征行为,那么被告应当要为上述相关的部门。

  如果没有强拆决定,也没有任何部门承认强拆行为是其所为时,那么强拆主体则可以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国有土地征收中,房屋被强拆后如何认定强拆主体?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由相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在没有履行补偿决定时,相关部门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且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此时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应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房屋就被强拆,那么,在没有人认领或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具体实施机关的情况下,则可以启用强拆主体推定原则,确认强拆主体。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在房屋被强拆后,不论知不知道强拆主体,有没有确凿的证据,被征收人都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以不知道是谁强拆的就放弃维权的机会,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一定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拆主体,维护被征收人利益的。

二、广州拟出台城中村改造条例 未提“房票安置”

  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11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12月22日。

  这次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意见稿涉及38条,针对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方式、流程、意愿、补偿等全流程均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一个月前,《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相关规划审议会议中提及的,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的大招——“房票安置”未见出现在这次的人大意见稿中。

  “人大版”城中村改造条例未提“房票安置”

  在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发布之前,今年7月,广州住建局也曾发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征求意见稿。

  彼时,市住建局就通过城中村改造加强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城中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树木保护;城中村改造有关补偿安置和权益保障;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争议;通过城中村改造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的其他意见或建议共8大项进行意见征集,部分方向与这次人大发布的内容有所重合。

  而在城市更新方面,广州近年来也屡次发布意见稿征求意见。

  在2021年7月,广州一度拟启动城市更新立法。

  彼时广州住建局曾提出,“区人民政府对旧城镇实施全面改造,应当征求改造区域内权利主体的意见,经改造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且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人数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但这一提法在同年8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后,未见下文。

  而在今年10月24日,《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广州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21-2035年)》经第四届广州市规划委员会地区规划专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彼时一度提及城中村改造难题的“破解办法”——“优化成本核算与征拆标准,探索房票安置政策机制,拓宽城中村改造资金支持渠道等策略,破解城中村改造难题,提升改造效率”。

  不过,在今日发布的城中村改造条例意见稿中,未见提及房票安置的表述或字样。

  “人大版”城中村改造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1

  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

  这次人大发布的《意见稿》指出,该份条例所称的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六大目标。

  改造资金来源方面,可包括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企业债券、基金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专项借款、专项贷款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市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2

  明确三种城中村改造模式

  《意见稿》指出,城中村改造包括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种。

  其中,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微改造。拆整结合,则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3

  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在关于产业专型升级方面,要求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在公共设施和安置房建设方面,要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应当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此外,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4

  2/3以上村民同意方可启动改造

  《意见稿》指出,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此外,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明确其相关合法权益。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

  不得提高、降低征收补偿或者另行补偿

  《意见稿》指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并依法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指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整治提升类改造资金

  由政府、村民、社会力量共担

  《意见稿》指出,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

  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村民、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有关消防、排水、环卫、公共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改造资金。

  此外,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优先配置保障性住房。

  而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城中村改造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规定享受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金融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三、朝阳这儿又要拆了!补偿款过亿……

  土地征收公告-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

  土地征收公告

  京(朝)政地征〔2021〕2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依2021年3月8日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京(朝)地征[2021]1号)》结果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1〕2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自2021年7月16日到2021年7月29日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征后土地用途:

  建设单位:北京仲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朝阳区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

  征后土地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附《朝阳区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勘测定界图》)

  东至:规划郭家场纵一路东红线 南至:规划双纬北路南红线

  西至:规划双桥东路永中 北至:规划绿地南边界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管庄乡郭家场村集体土地7.5732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主要内容

  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根据2021年5月17日印发的《关于公布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管庄乡郭家场村属于朝阳Ⅰ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4.68万元/亩,总金额为6211.53864万元。

  五、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管庄乡郭家场村67名农业户口人员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29名,超转人员26名。根据北京仲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项目总安置补助费用调整为4565.18万元。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

  2021年7月16日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四、北京拆迁律师谈案件可以提审的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裁定提审: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三)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提审。

  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可以提审的情形并不仅限于上面的几种情形,案件最终能不能提审仍须看具体的情况。

  最后,律师还要说的是,虽然民事、行政诉讼都可以再审、提审,但是大家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审或是提审上,最好是在一审或是二审中就能搞定。所以,这里呢就需要建议大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大家都要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千万不要擅自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五、北京征收土地律师谈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只公开部分征收信息?复议机关谈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同时其长远生计还要有保障。

  可是实践过程中,却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称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只给予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更没有院子和空地的补偿等,而且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还不是一次性支付,分了好多期,最主要的是,补偿标准压根就不合理,倘若按照征收方这个标准进行安置的话,那不仅没有提高生活水平,反而还降低了自己现在的生活水平,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给予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告诉大家

  【基本案情】

  许某是陕西省西安市人,其在当地拥有承包土地,后来该承包土地因当地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许某本想着通过此次征收可以改善一下自己现在的居住环境,改善一下生活质量,而且在得知征收时,其就非常地支持,并且也一直在积极地配合着征收方的征收工作。

  但是让其没有想到的是,此次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自己的生活水平,由于补偿标准太低,补偿不合理,所以许某便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以为可以通过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来给征收方施压,让其提高补偿标准,但让许某没有想到的是,这种行为反而让自己陷入了困境。

  随后,其便将希望寄托于有关部门的身上,希望有关部门能挺身而出为自己讲句公道话,希望有关部门能将补偿标准提高,但是抱的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许某的要求显然是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咨询有关部门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不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答复,就是将责任推给别的部门。对于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许某是非常的寒心,但是也没有别的办法,所以其在思考片刻之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征地拆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其也没有冒然的就自行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其在咨询过几个律师后,还是觉得北京圣运律师最为靠谱,于是在与北京圣运律师多次电话沟通后,便决定拿着相关的材料来北京与北京圣运律师面对面地沟通一番。经过长时间的面对面沟通,许某对北京圣运律师也更加地了解了,许某觉得北京圣运律师为人正直,不仅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这让许某感到很是欣慰,于是最终在与家人商量后,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希望北京圣运律师利用自己优势来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

  【办案过程】

  北京圣运律师介入案件后,由于许某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无法很全面的判断此次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北京圣运律师便决定先指导许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此次土地征收中相关的一些文件材料,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征地文件以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

  相关部门在收到许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就许某的申请作出了告知书,但是该告知书中只公开了部分文件材料,仍有好多项信息未按照许某要求的予以公开(相关部门在该告知书中称许某申请的补偿准等材料已在网站上主动公开,请许某在网站上自行查询,对于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因许某所述内容不明确,要求许某自行查清该地块的信息后再进行申请公开,或是补充提供证明许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出于 自身的生产、生活需要)。面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是非常不合理的,于是便指导许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有关部门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有关部门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其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对许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打行政诉讼官司中很关键的一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我们可以从获得的文件材料中找到征收方存在的漏洞或是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的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收到自己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及时地答复或是不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马上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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