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5:04 发布:2024-09-26 14: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开庭日期
2021年4月7日上午9:00
开庭地点
峄城区法院
案由
征地拆迁纠纷案
办案律师
张海东、时祯奎律师团队办理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尽可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若想自己能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就必须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时,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进一步地得到保障。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权利呢?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
按照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征收方需要将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一些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这也是广大被征收人获取补偿标准,知晓征地范围、面积、目的等信息的主要途径。可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并不会将这些信息告知大家,常会以这些信息是国家机密文件等为由拒绝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布,这其实是侵犯被征收人知情权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当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大家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与此次征收相关的征收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我们大家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倘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有关部门依然不依法公开,拒绝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出意见或是申请听证的权利
相关部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至少30日,征求公众的意见。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是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这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是申请听证。
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是申请听证,这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因此,大家倘若对补偿方案若有异议,一定要积极地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提出意见或是申请听证的权利,一旦错过,那么相关部门便会认为您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从而依法该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投诉、举报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比如拆迁方擅自更改补偿协议内容,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故意降低被征收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等。所以,当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或是其他违法情形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享有的相关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举报同样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方大被征收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只要遇上有相关部门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过,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也是法律赋予广大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实践中,如果是由征收方选定的,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这就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当然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土地领域政策、法规频出的一年,继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后,时隔一月,自然资源部也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随后在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土地管理法》实行之后势必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改革涉及亿万农民切身的利益,关乎着国计民生。我们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首先是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规定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做法直接打破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可以解决目前建设用地不足的现状,也减少了政府征地环节,打破了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垄断地位,通过出让或是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是个人直接使用,增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
二、土地征收
同时,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部分也作了重大的改革。
在征收程序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情况的知情权,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有的征地获批后再公告改为了地方政府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也就是说,这个拟征收公告必须张贴在拟征收区域内,张贴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还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方面尽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所以在2020年的时候,老百姓一旦遇到征收,一定要看征收方有没有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可是没有张贴的话,那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在征收前期的知情权不被侵害。
在实体标准方面。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只是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但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却明确了,公共利益这一内涵。
还例举出了六种情形,包括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等。
实践中,有许多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的扩大征收的范围,比如把本不属于棚户区的区域纳入到里面等,而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进一步防止了征收方滥征的现象。
三、土地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补偿方面,近年来因补偿过低导致的征收纠纷与日俱增,而且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绝大部分案件都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有关。因此国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也做了修改。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有的按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改成了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而且还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就是说,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的提高了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在新《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最重要的是将2004年国务院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法规,写入了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此2020年开始征收土地的,如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同时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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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于4月7日上午9谈00在峄城区法院开庭,,峄城区法院立案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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