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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收决定案于4月14日下午1谈3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谁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收决定案于4月14日下午1谈3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谁

更新时间:2024-12-26 00:20  发布:2024-09-26 14: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收决定案于4月14日下午1谈3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日期2021年4月14日下午1:30开庭地点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征收决定案办案律师贾启华主任律师团队办理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收决定案于4月14日下午1谈3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谁

一、北京圣运拆迁律师团代理的征收决定案于4月14日下午1谈30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是谁

开庭日期

2021414130

开庭地点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征收决定案

办案律师

贾启华主任律师团队办理

二、北京拆迁律师谈有了征地批复 征收也不一定合法

三、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案于10月23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023

开庭地点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由

行政强制违法纠纷案

办案律师

时祯奎、杨小燕律师团队

四、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谈以租赁合同代替征收程序占用土地?不合法

  关于耕地保护、土地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一些建设项目为了规避土地征收程序,减少征收成本,便与老百姓签订租赁合同,将村民的土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给强行占用了,这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

  我国在土地征收方面有着很严格的法定程序,若相关部门为规避审批手续,就以租赁的方式占用土地,这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权益,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千万不要吃哑巴亏。实践中,以租赁的方式占用老百姓土地的情况有很多,杨某某等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9年,街道办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同年3月,街道办发放了青苗补偿费,杨某某等人领取了青苗补偿款。

  但杨某某在此之后发现,街道办有非法占用耕地的嫌疑,于是便向自然资源部反映了此事,并得到自然资源部的答复,证实所申请土地尚未被征收。随后杨某某等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法。

  但是一、二法院均以杨某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街道办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为由,驳回了诉讼。

  杨某某等人遂又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征收行为,并裁定驳回杨某某等人起诉,很显然未正确厘清被诉行政行为。

  再者,结合杨某某等人及街道办的陈述,自然资源部和规划局作出的相关调查报告,可以认定街道办存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建设,占用土地的行为。

  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街道办在占用该处土地时,应当要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但是其在占用土地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就以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代替审批征收占用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县级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上,关于土地征收早在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就明确指出,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可是实践中,以租代征强制占用老百姓土地的行为却是屡禁不止,所以,大家在土地征收中,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如果发现征收方未办理审批手续,未在将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占用土地并进行建设时,那么村民可以先及时地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注意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当自己的土地被占用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我们便可以大致地了解到相关部门所做出的重大决定和细节,同时也可以发现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为下一步维护权益工作奠定基础。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行为,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所以,若是遇到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河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实施和监测,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国土空间规划生效前,规划过渡期内以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作为实施成片开发的规划依据。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编制,此处区指独立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区。具体编制工作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承担。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依据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耕地占补平衡、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项目建设需求等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确定。成片开发范围应相对完整,可以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对集中的地块,可以包含拟征收地块和与之相连的其他区域。单个成片开发方案拟征收土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平均年度建设用地规模的3倍以内。

  第八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以下简称公益性用地比例);

  (四)成片开发拟安排建设项目的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六)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产业发展为主导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安排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涉及土地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第三章 方案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方案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请示;

  (二)成片开发方案(含附表、附图、相关证明材料)及矢量数据;

  (三)已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各领域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库成员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每位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二)近三年连续未完成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成片开发方案网上申报、远程审批。

  第四章 实施和监测

  第十八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九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成片开发方案确需调整的,须编制调整方案,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应保持开发区域的面积基本稳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不降低,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第二十条 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卫星影像、在线终端、实地抽查等手段,对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 对成片开发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该地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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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穆世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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