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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镇政府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镇政府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更新时间:2024-12-23 17:32  发布:2024-09-29 17: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

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镇政府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一、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镇政府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北京圣运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强拆违法建筑呢?违法建筑说拆就能拆吗?我们来看看新《行政处罚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从上述新规定中来看,街道办、镇政府是有权处罚违法建设行为的。但是违法建筑的强拆并非说拆就能拆的,也需要依法履行以下几点程序,否则拆除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仍然有权主张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

  首先,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且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个。如果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人员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出示任何的证件,那么这是不合法的。

  其次,要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调查之后,相关部门应当要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令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4、告知法定救济权利。

  要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这一程序,那么同样也是不合法的,当事人需要及时的委托律师,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

  再者,要依法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这也是一道必经程序,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需要履行书面催告义务,该催告书中的内容必须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未看到或是收到催告书,那么则可以断定相关部门强拆行为存在违法之嫌,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了上述程序之后,那么才可以依法拆除。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你可能永远不知道相关部门下一步会采取什么样措施,更不知道会不会对房屋进行强拆。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要及时地对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将自己屋内的贵重物品提早搬出,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保得住房子,才能取得与相关部门再一次协商的机会,强拆行为才不会进行。

二、《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 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 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 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百度百科

三、北京圣运律师代理的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案于10月22日在温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开庭日期

2019年1022

开庭地点

温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撤销限期拆除通知案

办案律师

和雪莲律师团队

四、一文详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与“户口”是否有关?

  征地拆迁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这三大类,下面拆迁律师将根据这三种不同的类型来进行详细的分析,究竟与“户口”是否有关!

  首先,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经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常见分配方案一般如下三种:

  (一)将土地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三)全部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由此我们可知“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重要因素之一。

  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是否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否享受相应的安置政策。

  综上,农村土地征收与户口有紧密的联系。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

  农村房屋拆迁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补偿方式也不一样,与户口的关系也不一样。

  (一)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这种安置方式,一般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来补偿,也就是说赔偿你的钱可以让你重新建造一个类似的房屋。

  (二)产权置换,即安置房安置。置换原则一般是按照房屋的面积置换相应的安置房面积,这种安置方式,置换比例最低应当1:1,所以,能够换到等面积或者更大面积的房屋才算置换合理。

  (三)货币补偿,也就是说,政府不给你安排宅基地重修,也不给你安置房,直接赔给你钱,让你自己买房,这种要按照周边最近的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与户口有关系的主要在(一)、(二)两种方式,宅基地重建安置方式,户口多,能够安排的宅基地面积就大。安置房安置方式,户口多,对应低价或平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也大一些。

  最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即便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通俗易懂地讲:在拆迁时,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就会补偿你多少,而不是说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个人,按照每个人头数多少来将钱补偿给你。

  所以,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的。

  因征地拆迁此类案件错综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拆迁律师最后建议您若遇到征地拆迁难题可及时求助于我们!

五、法院判例谈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处理,不能转嫁于相对人

  裁判要点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围绕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内容,对被复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仅以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为依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说明,即作出涉案违法构筑物的认定,并据此认为东城区城管局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进而作出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的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亦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行终6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

  法定代表人金晖,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芳,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时玉华,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4行初1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跃芳、李双领,被上诉人时玉华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9月29日,东城区政府作出东政复字〔2019〕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本案时玉华反映的违法建设事项属于前述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且属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城管局)地域管辖范围,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应予受理并积极调查处理,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接到时玉华的举报后,虽然进行了调查、约谈和部分拆除工作,但在违法建设人未及时改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本应在规划部门认定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作出处理,但直至时玉华提起本案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仍未对涉案违法建筑作进一步处理,其行为属于没有全面、充分的履行法定职责。鉴于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主动纠正错误,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9号楼5单元西侧的铁皮拆除,再行责令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对时玉华提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本机关根据本案情形决定不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9楼5门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

  时玉华不服被诉复议决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东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东城区城管局拆除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建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时玉华以东城区城管局为被申请人向东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7月8日东城区政府向东城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东城区城管局。2019年7月16日,东城区城管局向东城区政府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等。2019年8月2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告知双方延长案件审理期限30日,并送达给时玉华和东城区城管局。2019年9月29日,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9楼5门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并依法送达给时玉华和东城区城管局。时玉华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后不服,于同年10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3月8日,时玉华通过北京城管信访管理系统,向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反映“夕照寺西里9楼5门西侧叶瑞玲家原围墙被拆除后,龙潭办事处又给他家建铁栅栏并贴铁皮、吊顶子,构成违法构筑物,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3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告知时玉华其反映的问题已导入行政事项进行处理。2019年4月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委东城分局)认定夕照寺西里9号楼5单元西侧的1处铁皮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6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更名为东城区城管局,其他保持不变。2019年9月27日,在被诉复议决定案件审理期间,东城区城管局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9号楼5单元西侧围栏上的铁皮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为东城区城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时玉华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于2019年7月3日收到时玉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东城区城管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9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送达时玉华及东城区城管局,2019年9月29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审查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东城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围绕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内容,对被复议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时玉华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东城区城管局拆除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具体反映“龙潭办事处给叶瑞玲家用铁栅栏肆意圈地,本小区消防通道封死、堵死,百姓的公共通道封死,造成叶瑞玲家理直气壮的贴铁皮、吊顶,属‘违法建设构筑物’”。时玉华一审庭审中亦坚持其复议要求拆除的是铁皮和铁栅栏,认为均属于违法构筑物。东城区政府收到时玉华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就被复议行为的请求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但被诉复议决定只确认了被申请人东城区城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夕照寺西里9楼5门西侧铁皮构筑物履行查处职责违法,对于时玉华反映的铁栅栏是否构成违法构筑物、是否应予拆除的问题东城区政府未予调查核实,被诉复议决定也未予回复。因此,被诉复议决定明显遗漏了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处理的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系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该项包括“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5目,但东城区政府并未在被诉复议决定中引用具体的目,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的情况,对此应予指出,东城区政府应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综上,时玉华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东城区政府应在斟酌本案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时玉华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二、责令东城区政府针对时玉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东城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诉复议决定已对时玉华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全面审查,行政复议期间东城区城管局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铁皮构筑物的铁皮进行拆除,留下了铁艺围栏。规划部门并未确认铁艺围栏属于违法建筑,东城区城管局未进行拆除合理合法,被诉复议决定不存在遗漏事项。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时玉华诉讼请求。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东城区城管局已协助违法建设人将夕照寺西里9楼5单元西侧的铁皮拆除,即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再行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显然,被诉复议决定将涉案违法构筑物认定为不包括围栏的铁皮构筑物。其主要理由在于,规自委东城分局对时玉华的答复意见中表明,对于搭建台阶、柱子、护栏、花架等此类构筑物的行为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故规划部门并未确认铁艺围栏属于违法建筑。然而,涉案违法构筑物是指围栏及外包铁皮之整体,抑或仅指不包括围栏的铁皮结构;二者能否截然区分,并分别考量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是否构成违法建设;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中所称护栏、花架是否与涉案围栏等同。上述问题均系被诉复议决定相关认定之前提,并需要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支持。而东城区政府仅以规划部门答复意见为依据,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说明,即作出涉案违法构筑物的认定,并据此认为东城区城管局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进而作出责令履行查处职责已无必要的确认违法复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亦不充分,依法应予撤销。因涉案违法构筑物的认定尚需复议机关调查判断,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判令东城区政府限期重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东城区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振宇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计 晨

  书记员  路 陶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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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街道办、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法建筑?最新规定是这样的,,镇政府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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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马泽小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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