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1 23:55 发布:2024-10-08 13: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常有村民的房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被相关部门直接拆除的情形。
生活在山东某村村民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赵先生在该村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但是后来该房屋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2020年6月,相关部门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发布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全部给拆除了。
赵先生虽然不懂法,但是他也深知即使自己的房屋是他们口头所说的“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也应当要出示一下相关的手续证件,也应当要告知自己具体的情况,不能稀里糊涂的就把自己的房给拆除了,如果是这样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事后,赵先生就第一时间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将自己所遇到的情况又再次对北京圣运律师阐述了一遍,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违法。
随后,北京圣运律师便指导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赵先生宅基上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案在庭审中,相关部门认为,赵先生的房屋是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对于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土地在非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应依法拆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赵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首先要作出行政处罚书等文件,这是查处违法建筑的必经程序,而非在认定之后即拆除房屋。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明确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对案涉建筑未经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案涉建筑违建性质予以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便直接拆除案涉建筑,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
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当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申辩权、听证权等。《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也就是说,在强制拆除之前,相关部门还需要履行催告义务,这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在催告之后,若当事人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能拆除。
本案中,虽然相关部门提交了对赵先生下达的相关通知,但是该通知下达的时间明显晚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同样也晚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即相关部门在拆除行为之前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赵先生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违法建筑的拆除不是相关部门想怎么拆就可以怎么拆除的,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拆除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合法的。而且本案中赵先生所使用的土地已经因项目被征收,所以,赵先生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有很大可能是征收方想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违法建筑的查处还是土地征收,只要相关部门将自己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都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实践征收中,有的被拆迁人却因自己鲁莽或是过于激动等行为,最终错失获得比较满意的拆迁补偿或是赔偿的机会。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以下四种行为,最好不要在征地拆迁中做,否则会让被征收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1、不要随意在文件上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各样的文件,而有一些文件是需要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比如土地现状调查表、拆迁协议等。对于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大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上面的内容,确认无误之后再签字,尤其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份协议可谓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以后的生计,一旦马马虎虎地签了字,日后若发现拆迁协议中的补偿数额缺个小数点,补偿一下子少了许多,那此时想要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就比较地困难了。
同时,对于征收方拿来的空白协议,即补偿安置协议中什么内容也没有,协商好的补偿、安置房位置等事项均没有在协议上明确,对于这样的协议被征收人也尽量不要随意签,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的危害非常大,一旦签订,那么日后征收方反悔或是不认账那么同样也会使被征收人陷入被动的地位,同样不利于被征收人。
2、不要提前搬离被征收房屋
实践中,大部分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答应自己的要求之后,会立马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去,但此时的他们并没有真正地拿到补偿,补偿安置并没有真正地落实。可能此时会有被征收人认为,既然拆迁方都答应自己补偿条件了,那晚一天搬出,提前一天搬出被征收房屋没有太多的区别,只要他们在,迟早都会按约定落实补偿的。但真的是这样吗?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即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了,仍然有的被征收人在十多年里都没有拿到补偿,都没有住进新房,更别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尽早搬迁的被征收人了。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未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安置未真正落实到位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搬离被征收房屋,否则一旦房屋被拆,那么这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就比较的困难了。
3、切勿暴力抵抗违法强拆
国务院590号令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征地拆迁中,不能采取暴力等行为,但实践中,有的用地单位为急于完成征迁工作,常会违反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违法行为,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
而有的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时,由于性子比较急,也会以暴力的方式上前阻止强拆的发生,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发生口角。虽然,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采取暴力行为来抵抗违法征地拆迁行为,只会是两败俱伤,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相关部门违法强拆房屋,被征收人最应当要做的就是立即拨打110报警,而非不顾家人、自己安危以暴力方式去抵抗。
4、不做无所谓的挣扎
遇到拆迁补偿问题,很多被征收人都会选择“硬扛”,既不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再次协商,也不咨询专业律师,只是一味地等待,在拆迁问题边缘挣扎。
试想一下,遇到问题却不想办法去解决,而是一味地等待,那么其结果是什么?就拿征地拆迁来说吧,遇到拆迁补偿问题,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必定会让我们错过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机,必定会对自己不利。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做无所谓的挣扎,遇到问题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找到解决方案,那么我们的权益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障。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若低于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则是不合理的。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实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往往会将眼光投向被征收人的补偿中,即以各种方式缩减被征地农民应该获得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而且拆迁补偿太低,被征地农民自然是不愿意接受的,这就导致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从而无法顺利地完成征收工作。不过,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也不能坐以待毙,一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提高自己的补偿。
征地拆迁是一项大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还会涉及很多的老百姓。但其实,征地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儿,许多老百姓也都盼着拆迁,只不过,只要拆迁,自然就会关系着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就明确规定了,对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一些文件需要依法及时地公布,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整体的评估报告、以及土地现状调查表、征地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文件)等等。对于这些文件,被征收人看到之后一定要马上拍照,收集起来,日后万一要是有纠纷,那么这些文件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不过,北京圣运律师需要提醒大家,除了上面的一些文件大家要重视起来,以下这两份文件,也一定要重视起来,以下这两个文件并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会收到,只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且这两份文件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第一份文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主要针对的是房屋是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收到了这一份文件,那其房屋肯定是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了,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则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很有可能会随时被强制拆除,同时也意味着该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肯定远远不如拥有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多。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自家房屋是否确实存在违法建筑,或者说要弄清楚自家房屋为何会没有办理相关的证照等,在了解之后,倘若自家房屋根本不存在违建之说,或是自家房屋是祖上遗传下来的老宅子,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那么,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为就不合法。
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马上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马上撤销该文件,或是确认该文件违法。万不可在收到该文件之后置之不理,否则,后果基本就是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后的一个礼拜内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房屋一旦被强制拆除,那被征收人就失去了唯一的筹码,相对于有房屋的情况,可能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维权,会对被征收人稍稍有点影响。所以,建议被征收人能保住房子尽量要皆尽所能的保住房子,这样我们可以为日后谈判争取更多的时间。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另一份文件则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文件一般出现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是已经拿到补偿,但就是不愿交出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但实践中,有的被征地农民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也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一旦收到该文件,马上就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但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收到的该文件,被征收人都应当要知道该文件对自己权益的重要性,一旦忽视,那么地上附着物或是青苗、宅基地上房屋等就有可能保不住。
总之,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意义】在涉及村委会“帮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警、求助事项的紧急程度依法处理,对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而未到现场处置的,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审查“帮拆”背景下公安机关履责类案件中,对公安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对公安机关履责情况进行实质性全面审查,并保持不同诉讼中的审查立场协调统一。对生效判决错误认定公安机关履责标准的,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以更加刚性的司法判决促进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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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宅基地上房屋被拆,相关部门说是“违建”,法院谈拆除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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