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01:42 发布:2024-10-08 16: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更是在履行协议拆迁协议过程中,若发生补偿纠纷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也就是说,一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则意味着这份拆迁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实践中,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有违约或是毁约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均可以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这里需要格外的提醒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手里必须要持有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以避免因没有协议而带来的没必要的纠纷。
不过,近日有一位海南那边的当事人却非常糟心,他向咨询北京圣运律师反馈说,自己在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将拆迁协议全部收走了,一份协议复印件也没有,而且现在已经过去两年了,仍未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这位当事人还说,当初他们说的十分的诚恳,说一定会按时支付补偿款的...
事实上,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拆迁方将签好的拆迁协议全部拿走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如果拆迁方拿走拆迁协议,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万一日后征收方不履行补偿义务,不承认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想毁约,那么此时被拆迁人要想维权,可能会因为没有直接证据(拆迁补偿协议)而陷入困境。
因此,北京圣运律师再次提醒大家,签订完补偿协议后手里一定要留有一份协议原件,不管拆迁方以什么理由欲收走,都不要答应,否则必定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方欲拿走拆迁协议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应该如何从容应对呢?
1、态度一定要坚决
很多拆迁方可能常会以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协议拿回去盖章等为由将协议原件全部欲拿走,此时,被拆迁人一定在斩钉截铁的告诉拆迁人“不行”,尤其是针对一些空白协议或是协议中未明确具体内容的协议的时候,否则,可能就会掉入拆迁方布置好的陷阱里。
试想一下,如果拆迁方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协议拿回去,那么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位置、朝向还有可能是你们之前协商好的吗?万一拿回去不给了,他们日后违约,而你手里又没有依据,那岂不是进退两难了?
所以,被拆迁人手里一定要有协议原件,且空白协议千万不要签。
2、录像、录音留证
如果拆迁方非要拿走,那么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找人对这个过程进行录像或是录音,最好呢是从开始签订协议之前就进行这一项工作,同时,也要将拆迁协议中的每一页、每一项内容进行录像、拍照留证,以免拆迁方拿回去之后胡乱改写。
3、及时咨询律师并维权
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如果没有及时的将拆迁协议拿回来,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律师,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妥协、拖延,若日后拆迁方违约,那么势必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做到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现签订的是空白协议,或是补偿标准不是之前协商好的,最好别听信他们的甜言蜜语,草草地签了字,一定要弄清楚之后再决定要签不签。
6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郑州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
据悉,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办法指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来源:和讯网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环岛路海珠涌大桥正式开通,很多市民都前来参观,但是他们并不是奔着大桥来的,而是奔着位于桥中间的一所民房来的。从上空俯瞰,约40平方米的砖房内嵌于桥梁路面的中间,被形容为“桥中房”。
因此,在大桥自开通以后,位于大桥中间的“桥中房”便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而且也迅速的成了“网红打卡地”。
大桥中央为何会有民房在里面呢?原来是因为拆迁。对于这种现象,许多网友讨论说这是最牛“钉子户”,也有网友认为,当时拆迁一定是拆迁补偿没有给到位,给的拆迁补偿无法让户主满意,还有网传说,这套房子当时给出了1000多万的补偿,开始纷纷指责户主,拖延了利民工程的推进。但网传也只是网传,并非是真的。
据户主表示,当时,他们只是对拆迁安置房的地点、朝向等细节没有和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才没有搬离。在此之后,他们也没有再一步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沟通。而拆迁方则说,自拆迁以来,街道和相关部门人员就一直在与业主协商沟通,还提供了货币补偿、安置房等多种补偿方式供业主参考,安置房也提供了多套不同地段、不同朝向、交通便利的房源让户主选择,但遗憾的是最终没有谈拢。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常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就会采取一系列的违法逼迁手段,企图让被征收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搬迁,比如常遇到的断水、断电、阻路、强拆等,然后达到最终的目的。
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必须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逼迫被拆迁人搬迁。
而且,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未经司法程序房屋就被强拆和偷拆的情形还是屡见不鲜。
但是,广州海珠区政府却没有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的手段,而是修改了大桥的设计方案,绕过了这家居民房,而且大桥在建成之后,户主也可以正常出入,并未影响其正常的生活。
对于海珠区政府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进步,城市管理也走向了成熟,而且还尊重了个人物权。
其实,实践中类似户主这样的情况是非常的多,那么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补偿事宜谈不拢的情况时应该要如何做呢?一味的拖延、拒绝谈判是否真的就能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或是达到其目的呢?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在拆迁补偿或是对安置房位置等事宜不满意时,可以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然后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则可以委托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补偿事宜在谈不拢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要将房产证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进行保存,尤其是原件,不要轻易的交给拆迁方,必要的时候可对这些证件进行复印留存。同时,搜集、保存好征收方所公告的相关文件以及送达的一些文件收,因为从这些文件可随时找征收方的违法点。
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拍照留证。虽然此次事件中海珠区政府并没有强拆户主房屋,保留了其产权,但这并不代表着其他地方的征收方就能这样做。所以,在拆迁之前或是商谈补偿过程中,就要对被征收房屋内外进行拍照,将屋内所有的家具、桌椅等都要拍进去,以防万一遭到拆迁方的强拆,遇到无法举证的情况,这会对被拆迁人非常的不利。
不过,实践中还会有被拆迁人说,在补偿谈不拢时,我可以拒绝与他们谈判,只要我的房子在,他们就不会拿我怎么样?而且我还有机会达到我的需求。征地拆迁果真如被拆迁人这样想的这样吗?其实并不是的。
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地拆迁一般具有强制性,若真的无法通过别的办法来消除影响征地拆迁行为,那么拆迁方则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采取强制措施。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此条例来看,只要被征收人不采取法律措施,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拆迁补偿谈不拢时,一味的拖延,拒绝与拆迁方再次协商补偿,只会让事情变得越来越糟糕,因为这不仅房子有可能被拆除,还有可能会错过维权的时机,一般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对拆迁补偿事宜有异议时要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万不可学此次事件中户主的这种做法,不仅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也会让自己陷入到舆论当中,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征收拆迁的程序中出现一点小问题,都可能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面临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提前了解一些基本知识,在遇到时,可以判断征收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一、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所以,征收部门把拟定好的补偿方案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另外还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公众的意见不能少于30日,并且要将修改的具体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规定中还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除了要征求公众意见之外,相关部门也要在很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听证权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相关部门就应该要依法拆迁。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房屋评估报告期限不宜过长
对于房屋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估价报告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二年后才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用最高院的话说就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对此,被征收人可在必要的时候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然后让拆迁律师帮助自己,让征收方重新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征地批文时效期限是两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征收方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如果是想要再次征地,应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并不是拿着旧的征地批文。
总之,征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方若违反,被征收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咨询专业律师。
●拆迁协议被拿走
●拆迁协议被别人拿走,拿走的人可以去取房吗
●被拆迁户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原告被拿走
●拆迁协议在对方手里怎么办
●拿着拆迁协议能办房产证吗
●拆迁签完的协议有效吗
●拆迁协议上房主签字后还能后悔吗
●拆迁协议我签字了
●拆迁签字了
●拆迁签了字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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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谈拆迁方拿走了拆迁协议怎么办?有三种方法可应对,,被拆迁户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原告被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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