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7:17 发布:2024-10-09 12: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武汉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在市政府官网上公布。武汉市政府要求,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实施绿化造林。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禁止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新建自然保护地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同时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有条件的可采用桥梁、隧道方案尽量减少占用耕地。严格控制铁路、公路等线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3米。严禁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新增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边界清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进行非农建设。巩固“大棚房”等专项行动清理整治成果,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做好项目上图入库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占用耕地的监管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置。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拆!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规划管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区、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建设用地报批,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并加强批后监管。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土地使用者要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须经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临时占用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不得超时限长期违规占用。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落实“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新增势头。对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认定,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行为,一律实行“双惩处”;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关于城中村其实在之前我们说过很多次,所谓的城中村指的就是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土地或是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一部分村庄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被遗留在了城市片区内,该村庄周边几乎全都是高楼大厦,这些村庄的土地有的虽然被征为国有,农民也已转为居民,但是村庄仍然保持着原有的生活状态。
不过,从去年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未来几年我国将在超大、特大城市开展城中村改造活动,之前没有被征收,或是征收之后没有实际占有的村庄,或许在今后的城中村改造中都有可能被拆除重建,当然了,城中村改造不只有拆除重建,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城中村改造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拆除新建,一种是整治提升,最后一种就是拆整结合。
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中的规定,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包括名胜古迹等,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微改造。
而拆整结合则是指前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改造,既有拆除重建,也有整治提升。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拆整结合是最常见的一种,如果村庄规划比较整齐,且也符合城市规划等,那么则就不需要拆除重建,只需要提升外观等。当然了,如果符合相关的拆除新建条件,如不符合城市规划等,那么则就有可能被全部拆除新建。
事实上,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通过城中村改造提升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改善其居住环境,并盘活农村闲置土地,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且城中村改造的初衷亦是这样。所以,整个改造直接关乎着广大老百姓的福祉,因此在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谨遵法律法规,保障老百姓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在拆除新建过程中,更应如此。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未尊重广大老百姓的意愿,或是相关部门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老百姓身上,强迫老百姓搬迁上楼,很显然这种做法是有违背城中村改造初衷的。那么,城中村改造要如何推进下去呢?北京圣运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坚持人民民主,充分征求村民意愿
目前上海作为超大、特大城市已经推进了72个(截至去年年底)城中村改造项目,累计改善了3.9万户村(居)的居住条件,拆除了约500万平方米违建等,预计到明年年底,中心城区周边城中村项目将全面启动,到2027年,中心城区周边城中村项目全面完成。
但是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且周期也比较长,所以,必须要坚持人民民主,在城中村改造启动之前,必须要充分征求广大村民的改造意愿,尊重村民的选择。这在《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那也就是说,在启动之前,必须要获得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如果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启动改造计划,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就不可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如果强行推进,那就是违背老百姓意愿的做法,此时广大老百姓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必须要听取老百姓意见
而对于拆除重建类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中的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居民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听证、公告等工作。
城中村改造方案在城中村改造中非常的重要,所以一般来讲,城中村改造方案中应当要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等内容。在方案拟定好之后需要听取广大老百姓的意见,并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告。
事实上,将这些具体的改造内容告知广大老百姓,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为日后的城中村改造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城中村改造既然是一项关乎老百姓福祉的项目,那从原则上讲,就应当要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所以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在改造之前并没有就改造方案听取老百姓的意见,且内容也是模模糊糊,甚至老百姓对改造事项一概不知等,那么就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后,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征收的,必须严格落实对土地现状、房屋调查等工作,必须要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
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
相关部门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征收,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在具体的征收中,相关部门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说,补偿安置方案根本就没有通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部门仍然坚持以该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内容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那就违背了公平合理,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的原则。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城中村改造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有违背城中村改造的初衷,有侵害老百姓自身权益的行为,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马上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自然资规〔202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农用地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认真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三、各地要在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至2027年2月5日。
附件: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5日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
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州、市)名称
县(市、区)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ⅰ
197500
ⅱ
138400
沙依巴克区
ⅰ
197500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ⅰ
197500
天山区
ⅰ
138400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ⅰ
197400
ⅱ
138300
米东区
ⅰ
190500
ⅱ
135700
ⅲ
42900
达坂城区
ⅰ
46100
ⅱ
45200
乌鲁木齐县
ⅰ
51800
ⅱ
4490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伊宁市
ⅰ
54300
ⅱ
53900
ⅲ
53500
霍尔果斯市
ⅰ
40100
ⅱ
39500
奎屯市
ⅰ
40700
ⅱ
39800
伊宁县
ⅰ
39200
ⅱ
38800
ⅲ
38400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ⅰ
39400
ⅱ
38600
ⅲ
37800
特克斯县
ⅰ
39500
ⅱ
38700
ⅲ
37900
巩留县
ⅰ
39000
ⅱ
38300
ⅲ
37800
尼勒克县
ⅰ
39600
ⅱ
38800
ⅲ
38000
新源县
ⅰ
40000
ⅱ
39600
ⅲ
39000
霍城县
ⅰ
39800
ⅱ
39000
ⅲ
38000
昭苏县
ⅰ
39300
ⅱ
38500
ⅲ
37800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
ⅰ
40600
ⅱ
40000
布尔津县
ⅰ
38900
ⅱ
38300
哈巴河县
ⅰ
38700
ⅱ
37600
吉木乃县
ⅰ
38200
ⅱ
37500
福海县
ⅰ
39600
ⅱ
38900
富蕴县
ⅰ
40100
ⅱ
39400
青河县
ⅰ
33400
ⅱ
32500
塔城地区
塔城市
ⅰ
40800
ⅱ
40000
ⅲ
39000
乌苏市
ⅰ
40400
ⅱ
39400
ⅲ
38500
裕民县
ⅰ
39400
ⅱ
38700
ⅲ
3830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ⅰ
38450
ⅱ
37500
托里县
ⅰ
39500
ⅱ
38700
ⅲ
38200
额敏县
ⅰ
40700
ⅱ
39100
ⅲ
38100
沙湾县
ⅰ
40500
ⅱ
40000
ⅲ
3800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ⅰ
103500
ⅱ
67900
ⅲ
45400
精河县
ⅰ
46500
ⅱ
46000
ⅲ
45400
温泉县
ⅰ
38500
ⅱ
38100
ⅲ
37700
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区
ⅰ
41300
乌尔禾区
ⅰ
35400
昌吉回族自治州
玛纳斯县
ⅰ
38300
ⅱ
37900
ⅲ
37500
呼图壁县
ⅰ
39700
ⅱ
37900
ⅲ
37500
昌吉市
ⅰ
45100
ⅱ
42200
ⅲ
37800
阜康市
ⅰ
45100
ⅱ
40200
ⅲ
37800
吉木萨尔县
ⅰ
39300
ⅱ
38200
ⅲ
36100
奇台县
ⅰ
39200
ⅱ
38100
ⅲ
3750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ⅰ
38200
ⅱ
37850
ⅲ
37500
吐鲁番市
高昌区
ⅰ
126072
ⅱ
104751
ⅲ
84357
鄯善县
ⅰ
38600
ⅱ
37800
托克逊县
ⅰ
27300
ⅱ
25200
哈密市
伊州区
ⅰ
135500
ⅱ
56600
ⅲ
3780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ⅰ
46000
ⅱ
39000
ⅲ
37800
伊吾县
ⅰ
50000
ⅱ
45000
ⅲ
3780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库尔勒市
ⅰ
171300
ⅱ
51000
ⅲ
40500
焉耆回族自治县
ⅰ
57100
ⅱ
52200
ⅲ
46800
尉犁县
ⅰ
49217
ⅱ
47808
ⅲ
46034
轮台县
ⅰ
65145
ⅱ
59895
ⅲ
58118
若羌县
ⅰ
65328
ⅱ
60804
博湖县
ⅰ
45000
ⅱ
42400
和硕县
ⅰ
45013
ⅱ
40936
和静县
ⅰ
44600
ⅱ
42100
ⅲ
39900
且末县
ⅰ
38600
ⅱ
26600
ⅲ
18000
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市
ⅰ
45000
ⅱ
37500
ⅲ
30000
温宿县
ⅰ
39000
ⅱ
37500
库车市
ⅰ
64800
ⅱ
37500
沙雅县
ⅰ
37500
ⅱ
36000
新和县
ⅰ
37500
ⅱ
36000
拜城县
ⅰ
37800
ⅱ
37500
乌什县
ⅰ
39000
ⅱ
37500
阿瓦提县
ⅰ
37800
ⅱ
37500
柯坪县
ⅰ
40000
ⅱ
20000
喀什地区
英吉沙县
ⅰ
41600
ⅱ
40900
ⅲ
40000
伽师县
ⅰ
39000
ⅱ
38200
ⅲ
37500
巴楚县
ⅰ
40900
ⅱ
39600
ⅲ
38200
疏附县
ⅰ
38000
ⅱ
34000
ⅲ
32000
喀什市
ⅰ
48000
ⅱ
47500
疏勒县
ⅰ
41500
ⅱ
40000
ⅲ
39000
泽普县
ⅰ
40500
ⅱ
38500
ⅲ
37500
岳普湖县
ⅰ
38400
ⅱ
37600
ⅲ
36400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ⅰ
36000
ⅱ
19100
ⅲ
17900
麦盖提县
ⅰ
40200
ⅱ
39200
叶城县
ⅰ
39400
ⅱ
38800
ⅲ
38100
莎车县
ⅰ
43600
ⅱ
42500
ⅲ
41700
和田地区
和田市
ⅰ
47100
ⅱ
46100
策勒县
ⅰ
45900
ⅱ
45200
和田县
ⅰ
46000
ⅱ
45200
洛浦县
ⅰ
46000
ⅱ
45600
ⅲ
45000
民丰县
ⅰ
44800
ⅱ
44200
墨玉县
ⅰ
46000
ⅱ
45200
皮山县
ⅰ
45100
ⅱ
43300
ⅲ
42200
于田县
ⅰ
45500
ⅱ
42800
ⅲ
42100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市
ⅰ
38500
ⅱ
37500
ⅲ
36000
阿合奇县
ⅰ
38500
ⅱ
35800
阿克陶县
ⅰ
37800
乌恰县
ⅰ
36000
【裁判要旨】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规划部门应承担举证责任。
参阅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申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晋,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蔡进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朋仑,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厅长。
委托代理人黄坤,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拴胜,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规划管理一案,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行终8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诉的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与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列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虽然在条文中未明确,但结合《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的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就认定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二审法院认定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命令,将使得相关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于程序的适用无所适从。(二)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郑州市的相关文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行驶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已经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人已经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主张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主张与国务院的相关答复相冲突。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建筑物属于法定的必须拆除的情形”,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证据不充分,程序也不规范,不合法。原审判决依法撤销处理正确,且认定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述称,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没有控制性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建设是违法的,且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充分的保障了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未影响其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的相应权利,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述称,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诉争的具体行政行为亦非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与申请人不存在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郑编[2018]1号文件规定,原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行使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到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后来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故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其不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也即是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够限期拆除。而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承担举证责任。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物是否存在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据此应认定其作出的被诉(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维持(郑城规)限拆字(2017)第102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处理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于红涛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明典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伊通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依法征地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
县政府将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县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国土、监察、住建、公安、法院、财政、人社、林业、农业、水利、畜牧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互相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拆迁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用地条件的批次项目用地,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一图一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六条征收通过土地预审的拟新增建设用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报批前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地类、现状等事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下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各类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告知书》由辖区中心国土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和发放,并在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张贴、发布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征收土地相关事项确定后,县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及相关部门建立征收土地事务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加强对征收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解释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征收土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县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联合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利用现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安置人口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勘测定界和实地测绘,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测绘机构出具勘测定界图和报告。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等情况函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县国土资源局。被征地农民自愿提出不纳入社会保障的,在不影响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征地单位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到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在征地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将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会保障相关费用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形成最终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卷上报。
第十二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在《听证送达回执》中注明。
第十三条预审、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一书四方案”及申报材料,经县政府出具申请函后上报省级以上政府政务大厅。单独选址项目或5公顷以上政府批次用地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征地中心。
第十四条凡占用耕地的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前,用地申报单位必须先行完成补充耕地;不能完成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新增耕地储备库中调剂补充。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组织实施。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县政府依据《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45个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和其他补偿安置具体措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各项补偿费发放完毕后的1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有补偿对象签字的支付清单。
(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等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15倍执行,两费补偿最高不得超过30倍。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年产值的4至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年产值的4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4至6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以上,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且具有一定灌溉条件的耕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三)旱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至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二十条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县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县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由县政府授权的拆迁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范围内的个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城市拆迁办法补偿。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用地超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地上构建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征收土地公告期满,阻挠征收土地工作的,由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炒卖、转让、圈占集体土地。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圈占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被征地单位补偿、补助费的,责令限期退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公益事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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