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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阻挠拆除违建,持砖殴打执法人员

北京一男子阻挠拆除违建,持砖殴打执法人员

更新时间:2025-01-03 05:17  发布:2024-10-09 13: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一男子阻挠拆除违建,持砖殴打执法人员,违建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国家拆除违章建筑意义重大,是优化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拆除违章建筑提高了城市

北京一男子阻挠拆除违建,持砖殴打执法人员

一、北京一男子阻挠拆除违建,持砖殴打执法人员

  违建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国家拆除违章建筑意义重大,是优化人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需要,拆除违章建筑提高了城市形象和城市面貌,强制规范了公民依法办事行为。可在实际的拆除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居民不能理解,甚至还对执法的城管队员暴力相向。

  2021年2月25日上午10点4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附近的一处单元楼外,一户居民对着施工现场的城管队员拳打脚踢,甚至上前摔掉了城管队员的执法记录仪。

  原来就在半小时前,城管队员正在对一层居民家窗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可没过多久,房子的主人就赶到了现场,当他看到施工队已经在拆他们家的违建,直接从现场捡起了一块砖头砸向了自家的窗户。

  这名男子扔完砖头后,制止了施工队继续施工,此时的他眼看城管队员正用执法仪进行录像,他立即上前进行抢夺,甚至对现场执法的城管队员拳打脚踢。

  眼看男子捡起了地上砖头准备砸向城管队员,现场的居民立即上前将他拦住,可这名男子不依不饶,对着城管队员拳打脚踢。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并将打人的男子宋某依法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

  宋某说,虽然拆除前他已得到通知,但和街道办事处仍在窗台恢复的细节上有所分歧,眼看城管队员拆除违建,他一时冲动,动起了手。

  据了解,就在今年2月,东城区的民安小区正在实施政府的微空间改造项目,计划对小区周边的环境进行升级改造,其中就包括事发小区居民搭建的彩钢结构建筑物的拆除和修复。而经北新桥街道办事处认定,宋某房屋的一层窗台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在检察官的提讯过程中,宋某一直辩称自己并没有打人,只是为了抢夺城管队员的手机和执法仪,但他的暴力手段早已被记录下来,宋某也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了代价。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6月2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在城管队员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政府的拆除行为有任何瑕疵,那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通过这种暴力的手段去维权,这样的行为肯定是触犯法律的。

来源:法治进行时

二、强制拆除行为不宜以区、县政府曾开会统筹研究过征收拆迁问题、领导出现在拆迁现场等事实直接推定区、县政府为适格被告

  强制拆除行为不宜以区、县政府曾开会统筹研究过征收拆迁问题、领导出现在拆迁现场等事实直接推定区、县政府为适格被告

  ---安xx诉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案件基本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夏区政府)

  二、案件索引与裁判日期

  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行初24号行政裁定(2020年6月28日)

  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行终362号行政裁定(2020年10月22日)

  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1831号行政裁定(2021年3月26日)

  三、案由

  强制拆除

  裁判要旨

  虽然区、县政府是征收主体,但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区、县政府具体实施或委托实施了强拆行为,而镇政府明确承认是其具体实施了被诉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区、县政府曾开会统筹研究过征收拆迁问题、领导出现在拆迁现场等事实,亦不宜直接推定区、县政府为适格被告,而应根据全案证据,区分内外部行为,结合责任承担能力等要件,认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基本案情

  安xx诉称,2018年,西夏区政府对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十里铺村涝池组的合法房屋进行了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2018年9月15日,西夏区政府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依法通知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了安xx的合法房屋。安xx认为,西夏区政府并不具备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并且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确认西夏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西夏区政府称因案涉被拆除房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故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由兴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泾镇政府)具体牵头实施,兴泾镇政府对此亦予以认可。安xx庭审中称实施拆除的单位较多,均为西夏区政府下属单位。一审、二审均认为,安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西夏区政府具体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兴泾镇政府认可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故兴泾镇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安xx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为西夏区政府还是兴泾镇政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xx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安xx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及评析

   一、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是西夏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第5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3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安xx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西夏区政府是征收主体,也曾开会统筹研究过征收拆迁问题,但尚不足以证明西夏区政府还具体实施或委托实施了本案被诉行为;西夏区政府虽认可被诉行为作出时间、征收时区领导在现场等事实,但否认征收行为是其直接具体所为,其提出兴泾镇政府和西夏区综合执法局才是牵头单位,且兴泾镇政府还是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实施单位;而兴泾镇政府则明确承认其具体实施了被诉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是直接推定西夏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而是根据全案证据,区分内外部行为,结合责任承担能力等要件,综合认定兴泾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经释明但安xx仍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符合前述规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亦无不当。兴泾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是进一步证明本案适格被告的证据,并非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不构成本案再审的正当事由。

  综上,安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安xx的再审申请。

  二、评析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司法实务中,在有关机关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从案例来看,在没有行政主体主动承担责任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推定作出征收决定等前序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但本案中,虽然征收主体西夏区政府曾开会统筹研究过征收拆迁问题,亦认可被诉行为作出时间、征收时区领导在现场等事实,但否认是其直接具体所为,其提出兴泾镇政府和西夏区综合执法局才是牵头单位,且兴泾镇政府还是征收决定书及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实施单位;而兴泾镇政府也明确承认其具体实施了被诉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不直接推定西夏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仍认定兴泾镇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经释明但安xx仍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另需说明的是,上述裁判思路与后续出台、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适格被告认定的精神一致,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合议庭成员:何波、陈宏宇、徐超

  撰写人:徐超、李欣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三、征地拆迁中,若存在这些误区会造成什么结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拆迁人)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矛盾对立,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施手段,造成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发生。由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在维权时,难免误入种种误区。下面将为大家带来征地拆迁中常见的维权误区,请大家阅读了解。

  误区一: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中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拆迁户一听说征地拆迁案件很多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也有工作人员放出风,找政府打官司,连案子都立不上。

  的确,在中国行政诉讼往往存在立案难、胜诉难等一系列难题,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的干扰。但是“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试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告的没道理,就算立了案也是败诉,为什么不给立呢?不立案说明他们心虚,你们已经胜出了。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胜与败的标准不在于某个官司的输赢,而是要看最终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

  误区二:“等”结果:错过了有利时机,丧失了胜诉权利

  征地拆迁涉及人数众多,大家谁也不愿意做出头鸟,就选择随大流,希望搭搭便车,等其他人先采取行动或有了结果,再依葫芦画瓢。可是,征收拆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等到征收人或行政机关通知“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强拆”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到了法院或法制办,被告知已经过期了,无法受理。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对时效有着具体规定。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在知道该行为后的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告知诉权的,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后两年内起诉;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二十年,其他的为五年。一旦超出了法定期限,被(拆迁)征收人将失去胜诉权,即便你再有道理,法制办、法院也会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起诉。所以,大家应该及时行使法律给你的权利,以免过期作废。

  误区三:求熟人,找关系结果:鸡飞蛋打

  中国固然是个熟人社会,有人好办事。但是你得先看清楚了求人办的什么事,像征地拆迁补偿这样的事情,十有九不成。拆迁背后有着利益集团,借此获取暴利,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俗话讲,好汉不挡别人财路。按照官场潜规则,张书记的项目,李市长不插手,反过来也一样。所以,不是关系非常铁的朋友,不会问你的事。就算你找到了个熟人替你讲情加价,要知道这相当于那个领导自己口袋里往外掏钱,领导能乐意吗?即便给朋友面子,加了一笔钱,可能一算离你心里想要的数额还差一大截。这个价格接受还是不接受,接受吧,亏得太多,心有不甘,不接受吧,得罪了朋友。搞得自己两头都不是,什么好也没落着。

  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求熟人,找关系,这条路不靠谱。

  误区四、“怕”,遇事畏首畏尾结果:放弃自己合法利益,被吓唬走

  常常听到拆迁户讲“拆迁太黑了,他们动不动就堵门砸窗,甚至打人”。他们偷偷摸摸的搞这些小动作是因为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拆迁,所以,就通过一些下三滥甚至违法手段给大家造成心理恐慌,进而达到逼迁的目的。如果有人承受不住,签字腾房,就正中了他们的圈套。

  遇到违法之事,大家首先要积极报警,事先可以在室外安装监控,为破案收集保留好证据,有条件的也可搞好联防,遇上不法分子,大家齐心协力将其抓获扭送公安。如果公安不依法处理,可以告公安违法。

  大家永远记住邪不压正。要知道你的房子、地都是自己合法得来的,没偷没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经地义。

  误区五、“扛”,以武力抗衡,以死相拼结果:未得新房,先进班房

  生活中经常见到或听到一些拆迁户武力对抗强拆事,有用砖头石块砸的,有泼污水汽油的,甚至双方短兵相接,互有伤亡的。其实对于“暴力抗法”,有些拆迁单位或政府并不担心(有的还盼着拆迁户这样做),因为,你的言行一旦过激,触犯了法律,正好借此先拘留。要么签协议出去,要么等着法律制裁。比如青岛平度市陈宝成案件,维权没有成功,因为扣押司机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安置补偿尚未落实,自己却身陷囹圄。通过武力维权成功的凤毛麟角,少之又少。

征地拆迁维权不能光斗勇耍横,更需要斗智。

  误区六:“贪”面对利益得寸进尺结果:绷段了绳子,一无所获

  这里说的贪,是指极少数拆迁户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维权后,征收拆迁单位愿意支付的补偿款已经达到或超出了他原先的要求,但自恃手握某个胜诉裁决或其他有利条件,而不断提高自己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同房同价、市场价补偿”等基本原则,所以,大家可以据此测算一下自家房产值多少钱,把这个价格作为将来争取补偿数额的参照基数,只要接近这个参数了,说明补偿基本到位了,就得见机行事,见好就收。否则,谈崩了,吃亏的是自己。

四、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谈商铺、工厂要拆迁怎么赔偿?记住这些不吃亏!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商开发开,商铺、企业、工厂、养殖场被拆迁已是常态,但是许多被拆迁人都不了解自己的店或是企业工厂在拆迁时是如何补偿的,会有哪些补偿。因此,为了让被拆迁人能清楚的知道自己可以获得补偿的内容及标准,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来为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商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要知道的是,大多数商铺、企业、工厂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那么因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关部门应当要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原则是按拆一还一,另外也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不过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是需要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

  而评估机构的选择我们前面文章中都已经多次说过了,是由被拆迁人协商而定。如果协商未成功的,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推举式”选定,或是以抽签的方式选定,若是由征收方私自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

  停产停业的损失费

  商铺、工厂、企业拆迁过程中,对于停产停业的损费,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有5种,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3、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5、按照经营面积计算。(详情请点击该链接 门面、养殖场拆迁会有停产停业的损失费吗?怎么补偿?)。

  商铺、企业、工厂等类似房屋拆迁时,必然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因此,被拆迁人要记住,在拆迁时不给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是不合理的,可以拒绝签收他们作出的评估报告或是补偿协议。

  设施设备的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不过根据律师办案的经验,对于这部分的补偿一般则是可以结合商铺、企业经营的规模、人员构成等具体情况来有理有据的进行主张。

  不过商铺、企业拆迁相对于普通住宅房屋拆迁来说要复杂许多,可由于被拆迁人是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往往会在拆迁过程中吃亏,下面北京圣运律师就整理出了几句话,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在拆迁时,拆迁协议是不能少的,因为只有看到拆迁协议之后,才能确定拆迁是不是合法,才能知道要索要哪些赔偿。如果发现拆迁协议里面没有或是没有明确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等,那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可以拒绝签订。

  2、拆迁房屋造成停租的,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所载明的租金标准的50%补偿,直至回迁。

  3、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4、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企业拆迁还是商铺拆迁、住宅拆迁都应当要给予被拆迁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若补偿不合理或是遇到违法拆迁、违法强拆,那么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属物,下同),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合法公正、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人)是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体,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包括附属物,下同)的合法所有人。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化建设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在土地征收得到批准文件后,市、区人民政府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七条 房屋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四)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可以用于规划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地块情况;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八)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九)政府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自土地调查工作启动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六)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在公告的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经协商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在房屋及附属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性事业用房,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安置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补偿款按照还建房屋成本价确定;安置标准面积以上的部分,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确定,两种补偿款均可与宅基地区位相结合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以选聘的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人均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具体结算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确定并结算差价。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按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对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企业应当提供截至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够正常生产或者可继续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补偿金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根据本办法选定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将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或全部改为营业用房,同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还应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太阳能热水器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产权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原件为依据。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原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及被征收人所在单位为被征收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手续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补偿的,其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已经发放的补偿费、提供的安置房屋或安排的宅基地应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规定办理。

  来源:鄂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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