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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3 02:41  发布:2024-10-09 13: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一、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

  (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差异较大的市,可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高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应不少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

  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征地社保费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送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

  各地要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本通知实施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省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市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全省通报。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地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三)严格防控风险。各地要妥善处理好本意见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数应及时与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数进行核对,避免错漏。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意见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一图读懂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北京农村拆迁律师谈城中村改造如何推进?

  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一样,具有公益性质,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能让农民老百姓的生活质量有所提升,通过改造等的方式,让其的生活水平高于原来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让农民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更加舒适,环境更加优美,生活上比原来更加便捷。

  但一般来讲,城中村改造并非只是简单地对外表进行翻新,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也会涉及拆除新建的情况,也就是将农民的老旧房屋拆了,然后统一将大家安置在新的安置房内。但只要一涉及拆除新建,那自然就会与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了,虽然城中村改造有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种改造方式,但大多数情况下,拆除新建的情况会比较多,也就是以拆除新建为主,整治提升为辅。

  所以,为了保障农民老百姓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权益,为了能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工程,相关部门针对城中村改造出台了各种文件,比如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广州市出台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中对城中村改造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不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的出台是我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这意味着今后的城中村改造会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换句话说就是,城中村改造有法可依了,相关部门所实施的改造行为都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城中村改造是国家这两年大力支持的一项大型公益活动,所以今年六月份,针对城中村改造自然资源部又出台了《城中村改造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指引》,该指引中又针对城中村改造如何推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指引中的内容来了解一下,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城中村改造之前,需要进行前期的调查评估

  在该《指引》中指出,依托人口普查、国土调查、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等数据基础,开展城中村基础数据、社会状况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形成覆盖全面,权威统一的城中村数据资源体系,在详细规划层面细化调查,系统进行单元内城中村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权属、人口、经济、产业、历史文化遗存等信息的摸底调查、确认和公示、核查工作。

  也就说是,在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前,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如果没有实地进行摸底,那对老百姓来说则是有很大风险的,具体来说,没有弄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自然肯定也不会太合理。

  所以,北京圣运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大家一定要审查一下,是否有相关部门实地对自家房屋的情况进行了解,如果没有,对日后开展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一定要提高警惕。

  其次,确定改造目标和重点区域

  在《指引》中明确提出,按照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确定城中村改造目标准。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需要,划定城中村改造重点区域,按照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的分类确定改造方式。紧持目标向导、应改则改,优先改造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发展组团的城中村。优先改造安全风险隐患多、景观风貌差、配套短板突出的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可不是每一个藏于城里的城中村都会有幸被改造,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城中村改造优先改造的是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也就是危房,对于一些景观比较差的,还有城中村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比如坐车不方便等,也会是重点改造的对象。

  但如果该城中村面貌新颖,相关的设施设备齐全等,那么可能并不会纳入在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内,倘若将这样的城中村改造纳入在改造范围内,那可以说是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内的行为。实践中,如果广大老百姓遇到了,相关部门将崭新的房屋,或是相关配套设施齐全的城中村纳入在改造范围内,那么,大家一定要注意,这可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再者,合理划定地块、推动土地整理

  根据《指引》中提出来的要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可以通过土地征收、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混合改造等方式,促进成片改造。事实上,对于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土地征收的现象并不少见。土地征收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要涉及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就必须要办理审批手续,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这在《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

  相关部门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另外,对于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土地置换、拆旧复垦、收购归宗等项目的,也要依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最后,坚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关于城中村改造,在《指引》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守牢底线红线,鼓励各地因城施策,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先行做好意愿征求、产业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为外来人口提供经济可负担的居住空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城中村改造虽然是一项民生工程,但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也要依法依规的进行,也需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提出来的要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就相关的补偿事宜与老百姓商量着来,给予农民老百姓合理公平的补偿,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或是方式在老百姓不同意补偿的情况下,强迫老百姓搬迁上楼,而对于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在经过调查、核实之后需要,需要按照合法房屋对当事人进行安置。

  总之就是,城中村改造过后,要确保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比原来的生活水平高,同时还要保障其以后的生计问题,不可以让其的生活水平越来越低。北京圣运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有违背城中村改造的初衷,有侵害老百姓自身权益的行为,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马上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掌握好几这个要点,避免损失!

  在现实拆迁当中,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及时发放给老百姓,经常引发双方矛盾。但也有的被征收人由于不懂拆迁当中的规则以及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外加经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经常在拆迁当中吃亏,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所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一定要谨小慎微,掌握好几这个要点,避免损失。

  未公告就拆迁可被要求搬迁签字

  一般而言,拆迁之前都要发布拆迁公告的,如果没有公告或是对拆迁情况一点也不知情却被要搬迁或是签字的话,那显然是违法的,被拆迁人一定不可以搬离或是签字。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看清楚公告上面的内容(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按照拆迁政策来说,拆迁必须是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情况中,往往却是反了过来,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拆房子,这是不符合条例的,所以说,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拆迁顺序,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项目的提早完成。

  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来操办。反之,如果来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空白协议书

  空白协议,相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对于空协议,大家也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当中,拆迁方经常拿这种空白协议来应对被征收人,开出很优厚的补偿条例,让被征收人来签协议,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清楚的知道,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签空白协议的风险是非常的大的,而且也尽量别签这种空白协议,以防日后拆迁方不守信,导致自己的补偿有所损失。所有条款必须清清楚楚,落实在纸面上!

  拆迁后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

  拆迁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这个是在拆迁中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为保护失地农民,国家相关规定已经对拆迁方也做了要求,需要保证拆迁后,农民整体的生活水平起码和拆迁前持平。如果因拆迁导致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千万不可以签补偿协议!一旦签了补偿协议,那么日后发现补偿不合理,再维权,那就难上加难了。

  在征地拆迁当中,由于涉及到的人群较多,利益较大,文件较多,往往被征收人就会忽略掉一些细节,也往往觉得有着没必要的心理,最终会让自己的补偿不翼而飞。所以,在征地拆迁当中,我们要对以下非常有用的一些文件进行拍照。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往往是和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预公告,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

  征地批文和征地公告: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案一直是大家较为关注的,所有的补偿条例,都精准细化到了这个协议里面。如果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就及时提出异议。

  拆迁当中审核之后可以签字的文件

  征询意见表:寻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个环节是征地意见咨询,如果征地就必须要履行程序,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登记调查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财产确认环节,一定要核对详细,是之后要求补偿的依据,误登、少登可以不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最为核心的文件,签这份协议必须是双方都是自愿且平等的前提下,将所有的条件以及所有的承诺都写在这份补偿协议里之后在确认签字。

  拆迁对于在被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征地拆迁当中,人们常常会发出各种不同的疑问声,包括上面所讲的一些内容,被拆迁人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就要及时的用法律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律师谈价格评估机构应如何评估征地面积 是成为专业的企业还是沦为谎言的机器?

价格评估是征收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过程,如果在此过程中价格评估公司被利益驱使,虚构征地面积或者将本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评估,势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成立,李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1年,某市某区政府下达土地冻结通知,决定对两条高速之间的107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冻结,冻结范围包括某镇某村等13个自然村。2013年7月初,该区测绘部门、收局相关工作人员及某村相关村民,共同对某村征收区域土地进行征收边界确定工作,划定征收红线并用竹竿、红旗等标志物在征收边界做了明显标记。

于某某于2013年7月6日—8日间,在某村征收项目中,代表某价格评估公司负责对某村五社范围内多户农民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工作。于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对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租用某村村民9300平方米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在此期间,于某某明知王某某租用的地上两座温室大棚不在此次项目征收范围内,仍然对上述两座温室大棚及大棚周边的数目进行评估和测量,同时在明知王某某租用的某岭地仅有63平米在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虚构两座温室大棚及相应面积土地上的土地附着物,通过对上述大棚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假评估,虚增评估数额1501514元。同时经过调查发现,李某身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使单位获取不法利益,指使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已经认定的地上附着物调查表中记载的附着物数量、单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虚增大量评估数额,导致王某某等人诈骗1501514元得逞,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那么,针对本案中于某某对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两座温室大棚进行评估以及虚构某岭地上的面积,其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以及该单位和负责人李某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北京圣运拆迁律师认为,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评估人员,为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财产,故意进行超范围虚假评估,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15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李某身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那么什么是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该如何界定?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北京圣运律师提示,法律的界限是明确的,涉及到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通过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五、北京拆迁律师谈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怎么办?

  房屋被违法强拆,这是谁也不愿意接受的,但是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大家也不要灰心,一定要及时地对强拆现场进行取证(可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取证),并拨打110报警(这也是搜集证据的一种方式),记住了,无论警察出警与否,这个报警电话一定要打,并保存好报警记录与录音,一旦他们不出警,我们便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

  另外,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当然了,如果有必要,那么我们便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的诉讼。总之,就是不能坐以待毙,也不要与相关部门冷战,否则只会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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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磅!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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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韦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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