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2 15:12 发布:2024-10-10 17: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土地确权开始于2013年,土地确权工作原本于2020年底结束,但因各种原因延至到今年,目前土地确权工作已经进入了尾声。
其实,对于集体土地确权,相信咱许多老百姓都明白,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简单点来说就是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
而且,众所周知,只有确权,那么咱老百姓的土权益才不会被侵害。不过,近日却有人提出了如果土地确权登记错了怎么办?、不给确权怎么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整合了一些关于集体土地确权中常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解答,希望会对广大老百姓有所帮助
集体土地确权对农民有哪些好处?
一般情况下,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可以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而且还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全方位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如果确权中登记错误怎么办?
当然了,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也会出现大意的情况,比如土地权属登记错误,面积确认错误,面对这两种情况,那么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土地确权内容。若是在确权工作结束后才发现,那么则可以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若遇到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是不给更改,那么则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土地权属确认有误的,首先可以在公示期间提出来,若相关部门没有理会,那么则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若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相关部门不给确权怎么办?
对于相关部门不给确权的,村民可以先向镇政府或是街道办事处申请处理,如果镇政府或是街道办事处不给处理或是对他们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那么则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那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后什么时间发证书?
这个一般没有具体的时间,而且确权登记后还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后还需要报市政府,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市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就是说,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确定。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要说的是,土地确权登记证书不仅会标记土地面积,还会标记承包土地的位置及范围示意图,所以,一旦发现确权证书上有错误,一定要及时地补救(填写土地纠错审批表—村组织核实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农经站—乡镇统一审批—重新打印确权证书,有误确权证书作废)避免出现没必要的麻烦。
【裁判要点】
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复确认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其对取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又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他人,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权,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城区,系该区人民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温塘永乐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月坤,该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种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汪燕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宝武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
法定代表人:智西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称:天瑞铝业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有效,该出让地块上并无天瑞铝业公司的已建工程。在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天瑞铝业公司因资金短缺,早已无法进行项目整体建设,放弃案涉土地的竞买人资格。因此,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出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与天瑞铝业公司所称巨额损失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天瑞铝业公司答辩称:一、二审将另案民事诉讼期间从本案起诉期限中扣除,认定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起诉期限,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陕县人民政府、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导致天瑞铝业公司整体项目建设难以继续,前期项目投资付之东流,与天瑞铝业公司高达3612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天瑞铝业公司诉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另案行政确认违法之诉已确认天瑞铝业公司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予以支持。天瑞铝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与原三门峡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先后签订两份《征地协议》,支付部分款项,与三门峡市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就2017-18号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政土〔2008〕249号文件批复确认为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亦实际开发建设部分土地,故天瑞铝业公司对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信赖利益。原陕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天瑞铝业公司异议申请后,在相关纠纷没有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仍报原陕县人民政府批准将2013-36号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原河南同人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供应土地条件,已被另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给天瑞铝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二审过程中,陕州区政府、三门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诺同意安置已出让的同等面积土地归天瑞铝业公司使用,天瑞铝业公司亦同意通过协商及法定程序取得同样面积土地,以继续进行开发建设项目。二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暂不采取金钱赔偿方式解决本案争议,维持一审判决,加判陕州区政府、原陕州区国土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陕州区政府、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王绍莹
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要想获得合理合法满意的征收补偿,你一定要知道这些细节问题:
合法房屋征收补偿细节问题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
6.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9.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前不久,蒙阴县云蒙景区附近的云蒙小镇瀛园内65栋建筑被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要拆除,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还没弄明白,昨天,据多家媒体报道,河北涞水野三坡景区附近的别墅又要以违法建筑的名义被拆除了.....
一纸未提及补偿方案的《拆违通知书》,令野三坡山水醉小区的多位业主忧心忡忡。据业主介绍,该小区已经交房入住多年,部分业主已经拿到房本。同时,业主还向媒体出示了项目的“五证”。一个五证齐全的别墅,为何被列入违建即将拆除?
4月21日,一纸《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限期拆除山水醉违建别墅项目的告知书》,要求业主3日内自行清除所有人个人物品,让山水醉小区几十名业主瞬间失去了“安全感”。
据该小区的业主李某反映说,他于2005年11月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野三坡附近的水岸三坡假日别墅项目(即“山水醉”)现房,并于2010年4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2020年4月21日,小区门口突然贴出了一则《拆违通知书》,而且其中并未提及补偿方案,事后也没有人找他谈拆迁补偿相关的事情。
据贴出的《拆违告知书》中称,拆除别墅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成立了协助业主维权的工作组,将督促指导企业制定补偿方案,筹措资金,合理补偿,同时为业主维权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同时,在《拆违通知书》中也明确了相关要求,违建别墅项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工作,让业主在自该告知书下发之日起,3日内自行清除所有人个人物品,逾期将统一登记造册、清理保管,管委会将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拆除后续工作。
这让李某在内的许多业主都感觉一头雾头,好端端的家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要被拆除?
从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此次事件的焦点在于,“山水醉”项目是否具备合法的开发建设以及出售手续?
针对这一问题,有业主提供了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业主还提供了“野三坡旅游度假村”项目预审表,该表显示多个部门已经签字盖章。
但是,野三坡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则表示,水岸三坡假日别墅(“山水醉”)当时是合法的,但现在违反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相关条例,所以属于违法建筑,要进行拆除。
合法的建筑又变成违法建筑,无论是从蒙阴云蒙景区附近的云蒙小镇的合法建筑被拆事件,还是此次事件,这其中一定有着让人匪夷所思的问题......
不过,即便以上别墅是属于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也并非都要一一的以“拆”为最终的解决方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违法建筑并非都要拆除,对于可以通过罚款或是改正的违法建筑,那就没必要拆除。可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经常是一刀切的都认定成违法建筑然后对当事人下达拆违通知。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迅速的升值,相关部门不按照正当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的现象现在越来越多,不少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有的甚至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这给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老百姓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行政行为违法,一定要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是举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补偿方式一般都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而除了这两种,农村房屋拆迁还应提供宅基地建房,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征收方提供宅基地建房这一种方式相对于来说只能是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行,也就是土地资源相对多的地区,那么这宅基地迁建这种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如果当地没有足够的土地资源,那将难以实现,被征收人也只能从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中进行选择。所以,提供宅基地建房的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了非自主选择。
不过也不要紧,因为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是最受被征收人青睐的,尤其是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已经成了被征收人的首选。
但不知道大家发现了没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都是期房,而非是现房,所谓的期房就是还没开始建,或是正在建,还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也就是,征收方无法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第一时间提供给被征收人房屋,而是需要让被征收人等上个好几年,才能提供给被征收人房屋。
而现房就是房屋已经建好了,且也办理了产权证,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只要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就可以拿到房屋钥匙住进去。
但是,北京圣运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选择安置房的,如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是现房,那一般不会出现征收方毁约、违约的情况,但如果提供的是期房,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较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是期房被征收人能否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拿到房屋住进去就需要打一个问号了。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可是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之后,往往并不会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安置房给被征收人,有的甚至都过了十多年了被征收人仍然都没有拿到安置房,那么这样一来,双方必然就会发生较大的补偿安置纠纷,甚至出现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现在多地发布的新规定中都明确要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方应当要提供现房。
比如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筹规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近日北京市才公布的《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通知》及该《管理办法》中指出,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
也就是说,房屋被征收以后,提供现房安置是减少双方纠纷的一个重要举措。当然了,对于无法提供现房的,也需要进一步做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无法提供现房的,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宅基房的,需要支付两倍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交付安置房的期限为两年,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那这其中就有很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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