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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相关部门就能强制拆除?注意了,并不是这样

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相关部门就能强制拆除?注意了,并不是这样

更新时间:2024-12-23 13:38  发布:2024-10-11 12: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相关部门就能强制拆除?注意了,并不是这样,拆迁中,在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搬迁,通常会采取惯用的手段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书,要求当事人

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相关部门就能强制拆除?注意了,并不是这样

一、收到这两个文件后未履行,相关部门就能强制拆除?注意了,并不是这样

  拆迁中,在未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时,相关部门为了尽快完成搬迁,通常会采取惯用的手段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补偿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房屋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在三日内完成搬迁等,若未完成搬迁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就强拆。

  那么,相关部门真的就有这么大的权力在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决定,未在期限内签约、搬迁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吗?下面我们以北京圣运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为例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针对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

  何先生在当地有一套房屋,2018年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但是何先生等人纷纷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希望可以提高补偿,可是何先生等人的诉求,非但没有得到支持,相关部门反而对何先生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何先生等人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强拆。随后,何先生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在复议和诉讼期限还没有届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将何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北京圣运律师指导何先生就此次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情况,损害了何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何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即便房屋是真“违建”,相关部门也只能在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及时地申请了复议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再实施具体强拆行为了。然而本案中,在救济期限还未届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强拆了何先生的房屋,显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行为。

  针对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

  对于收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需要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过实践中,仍会有许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定后会对此文件不服,认为补偿决定中的标准并没有提高,于是便会拒绝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有的拆迁方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通常会以简单粗暴的方法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但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并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收到补偿决定后,若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不合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即使补偿决定中明确了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也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被征收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了。

  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而若想尽快完成搬迁,强拆被征收房屋,一般也只能在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规定履行补偿决定时,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补偿决定案件未审结之前,未获得法院的准许之前,相关部门是没有权力直接拆除房屋的,否则违法。

  总之,北京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收到限期拆除决定还是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要重视起来,若对该文件中的内容不服,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谈村委会不主动公开相关事项合法吗?

  不少人在遇到拆迁时,关注的往往不是征收项目本身,征收程序是否正确,而是征收补偿。但这个征收补偿有的地方会直接先给村委会,再让村委会发放至农民手中,可是在具体发放过程中,有的地方村委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老百姓利益。

  当自己的权益被害后,村民会向村委会去申请村务公开,但有的村委会则会以“这是秘密文件”、“这些材料与你无关”等各种理由拒绝公开。那么,此时被征地农民应当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所谓的村务公开其实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村里的公告栏、村里户外LED屏宣传栏、手机app、触摸查询机、电脑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一般而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本就在村委会公开范围内,而土地征收补偿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应是在公开范围内的。所以,当村民认为村委会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时,村委会应当要依法予以公开,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而不能以所申请事项为国家机密等为由不予公开。如果,村委会拒绝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三、以“拆违”为名拆除房屋,但实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清除地上附属物,不符合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以“拆违”为名拆除房屋,但实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清除地上附属物,不符合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裁判要点

  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9)439号《关于太康县200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显示:征收蒋店村二组被征收的土地4.0379公顷,原告的房屋及养殖场位于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在涉案房屋及养殖场强制拆迁活动中,没有行政机关将涉案房屋及养殖场认定为“违建”,拆除涉案房屋也未履行“拆违”的法定程序。足以说明对涉案房屋及养殖场的拆除名为“拆违”,实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清除地上附属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征收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清除地上附属物的强制执行权。被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清除,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裁判文书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豫1627行初33号

  原告荣某力,男,汉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蒋店村58号。

  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太康县谢安大道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11724MB1A031067。

  法定代表人杨绵军,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毛维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乘,太康县自然资源局法制办主任。

  原告荣某力诉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力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出庭负责人毛维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荣某力系太康县毛庄镇蒋店村村民,具有多年养殖经验。1998年原告在位于太康县未来路东侧、老涡河以南地块(以下称涉案地块)建立自动化养殖场,2018年4月9日成立太康县占力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为家禽养殖、销售。2022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原告实施了“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

  在毛庄镇蒋店村建养鸡棚”的违法行为,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确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2年9月2日太康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协助停电通知》,原告以太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协助停电通知。

  2022年11月30日,一百多名身穿保安服装的人员前往原告的养殖场,将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厂房强制拆除,屋内的家具、家电、首饰等全部砸在废墟中。2023年4月7日原告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公开材料显示涉案地块已于2009年被太康县人民政府征收。被告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部门,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厂房的行为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场及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太康县占力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荣占力身份证一份;2、《荣誉证书》一份、《太康县全民创业工作创业之星表彰大会会刊》刊登的《太康县毛庄镇创业之星-荣占力文章》;3、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复决字(2022)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太康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的太治违办文(2022)137号《协助停电通知》一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一份;5、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太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太政复决字(2022)52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6、(2019)439号土地批复、征地明细表、定界勘测图、征地安置补偿方案。7、照片24张,视频两个。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荣占力系被拆除养殖场的合法经营者,并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被告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确认违法,太康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的《协助停电通知》被依法撤销。涉案地块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被告的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诉在太康县二环路以东老涡河以南的地块建设有鸡棚,该鸡棚所占用地在2009年仍显示为耕地,法律是不允许个人在耕地上私搭乱建房屋及附属物,很明显原告的鸡棚属于违章建筑。原告没有在太康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获取任何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拆除原告在耕地上搭建的鸡棚是合法的。2、原告所建的鸡棚属于违章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不适用土地征收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太康县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一张,证明太康县2009年土地利用的现状显示原告鸡棚所占地块为耕地,国家规定不允许占用耕地私搭乱建地上附属物;2、太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一份,证明原告现在占用的地块已经被规划为商业用地,原告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鸡棚与太康县的整体城乡规划不符;3、太办〔2022〕7号文件一份,太康县开展城区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份。证明在2022年太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排查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地上附属物,发现有违章建筑限期依法拆除,确保拆除率百分之百。故依法拆除原告的

  鸡棚是有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荣某力系太康县毛庄镇蒋店村村民,具有多年养殖经验。1998年在位于太康县未来路东侧、蒋店村北、老涡河以南地块(以下称涉案地块)建立养殖场。主要业务范围为家禽养殖、销售。2022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原告实施了“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毛庄镇蒋店村建养鸡棚”的违法行为,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太康县人民政府以被告未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确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2年9月2日太康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协助停电通知》,通知太康县供电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对未来路东侧蒋店行政村蒋店自然村北侧涡河花园项目区内(养殖场)停电。原告以太康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该通知违法我国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系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撤销了《协助停电通知》。

  2022年11月30日,被告组织人员前往原告的养殖场,将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养殖场强制拆除。2023年4月7日原告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336显示: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为建设用地。

  本院认为,本案强制拆除房屋及养殖场因土地征收引起,荣某力作为所有人,对因征收土地而引起房屋及养殖场被拆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荣某力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原告荣占力于2022年8月27日前将其在毛庄镇蒋店村所建养鸡棚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故太康县自然资源局是本案适格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9)439号《关于太康县200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显示:征收蒋店村二组被征收的土地4.0379公顷,原告的房屋及养殖场位于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在涉案房屋及养殖场强制拆迁活动中,没有行政机关将涉案房屋及养殖场认定为“违建”,拆除涉案房屋也未履行“拆违”的法定程序。足以说明对涉案房屋及养殖场的拆除名为“拆违”,实为集体土地征收中清除地上附属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予征收机关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清除地上附属物的强制执行权。被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清除,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李清淮

  审判员 秦松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露露

  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合规研究

四、参考案例谈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宝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张某宝与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怀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怀来县人民政府未对张某宝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怀来县人民政府拆除张某宝房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怀来县人民政府未向张某宝作出赔偿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拆除张某宝房屋过程中对其房屋室内物品进行了清点造册和妥善保管,未提交在拆除张某宝房屋时室内物品的影像资料。张某宝遂以怀来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等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07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责令怀来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张某宝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二、怀来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张某宝室内物品损失66978元;三、驳回张某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宝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冀行赔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宝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赔申1号行政裁定:驳回张某宝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怀来县人民政府采取的违法征收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侵犯张某宝的财产权利,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张某宝提出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对房屋损失的赔偿;二是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三是因诉讼、信访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赔礼道歉等的赔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房屋的直接损失赔偿,不仅涉及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还涉及因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因此本案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应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张某宝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属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时效奖励,应由怀来县人民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同时,为充分保护张某宝的权利,其仍应享有根据补偿方案选择置换房屋的权利,故就房屋进行赔偿时,张某宝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补偿方案进行产权置换。一审法院责令怀来县人民政府对张某宝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该裁判结果虽未区分赔偿与补偿两种方式的不同,但考虑到由怀来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规则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亦能全面地弥补张某宝的房屋损失,并未实质减少和损害张某宝可获得的利益,故予以指正。此外需注意的是,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张某宝合法权益,对张某宝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张某宝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怀来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应注意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怀来县人民政府与张某宝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应以双方或者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评估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而不应按照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另外,为尽早弥补张某宝的损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怀来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关于张某宝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因涉案房屋价值应以双方或者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评估时间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或根据补偿方案进行产权置换,故该部分不产生利息损失问题。因怀来县人民政府在拆除房屋后未及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时效奖励费用,故该部分费用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在补偿决定中一并作出处理,即自房屋拆除之日至依照本判决作出补偿决定之日,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应支付的利息。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上述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其损失,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举证不能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时,由法官依法酌情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怀来县人民政府违反正当程序,未在拆除张某宝房屋时对室内物品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张某宝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且怀来县人民政府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过充分的客观证据确定张某宝的实际客观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张某宝就损失金额提供的初步证据,综合考虑了案情背景、物品价值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按照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其室内物品损失为66978元,并无不当。

  关于因诉讼、信访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赔礼道歉等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张某宝赔偿请求中的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餐费、诉讼费等费用不是其直接损失,对张某宝的上述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张某宝要求怀来县人民政府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应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7条

  一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2019年12月25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行赔终15号行政赔偿判决(2020年7月3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赔申1号行政裁定(2021年3月22日)

  来源:行政法实务

五、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及政策解读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接收单位可由各区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指定。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条 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同时函告或报告区政府。区政府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30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会同执法机关同步制定处置方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90日内向接收单位办理没收建筑物移交手续。

  (二)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移交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执法机关、财政部门、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三)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仍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安全和地质灾害检测、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同时做好处置全过程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七条 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区政府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报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审定,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 完善手续方式

  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清单要求;

  (四)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六)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质灾害安全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后,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涉及国有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场公开交易。

  具有经营性功能的没收建筑物,接收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2.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公司)经授权后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公开交易相关工作。

  具备市场公开交易条件后,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后计入公开交易底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公开交易。

  交易完成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方式由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占地手续的,全资公司同买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书面合同,接收单位同买受人签订房屋所有权书面合同,全资公司、接收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缴纳土地收益增值调节金的,由全资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及时缴纳。

  (二)政府调拨使用。

  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变卖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进行不动产产权抵押和转让。

  第十二条 区政府应当自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内完成相关处置工作。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关处置工作的,区政府可以向本市“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区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除没收建筑物。

  第四章 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是指本办法颁行之前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成处置的没收建筑物。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颁行之日起,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处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

  第十五条 违法当事人占有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由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

  违法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的,接收单位应要求其返还不当利得并按照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根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违法当事人利用没收建筑物产生的不当得利数额。

  不当得利数额,依据违法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转让合同等确定。不当得利无法确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种类、方式及期限,并附处置费用证明和清单,一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没收建筑物处置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执法机关负责没收建筑物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情况,区政府公开处置方式、公开处置程序、公开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财政、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没收建筑物的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解释。各区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5年。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的《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根据《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之规定,经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24日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出台《处置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规自领域专项巡视整改中发现,没收的建筑物移交属地政府处置后缺乏监管,长期由违法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可以说,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已成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处置办法》的制定填补了长期以来北京市范围内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动解决规自领域巡视整改反映的没收建筑物“空转”问题。

  二、制定《处置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处置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三、《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内容,分为总则、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完善手续方式、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全文共约3200字。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处置办法》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没收建筑物的定义,并明确了从严处置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接收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细化了没收建筑物的移交程序,明确了政府作出拆除和保留完善手续的处置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完善手续方式,对完善手续的正面清单和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完善手续的时限。

  第四章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对历史遗留的没收建筑物的处置主体和返还不当得利的内容及方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介绍《处置办法》的法律责任、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

  第六章附则,本着程序公正原则,对接收单位予以解释,并明确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四、《处置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处置办法》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确立从严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对无法保留完善手续的没收建筑物可责成乡镇(街道)作拆除处理。二是建立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对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初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负责采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方式,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三是严格处置程序。对没收建筑物移交、确定处置方式和手续完善环节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接收单位应当实际控制接收的没收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退的,由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四是明确完善手续的方式。首次建立正面清单,明确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没收建筑物完善手续的处置方式,明确区政府对超出时限无法完善相关手续的没收建筑物,由乡镇(街道)进行拆除。五是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首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解决了违法当事人非法获利的难题。六是严格处置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对历史遗留的没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退违法建筑物,存在不当得利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追索,满足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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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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