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6 19:48 发布:2024-10-11 14:5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完成搬迁并拆除了房屋。但是,征收方在8年的时间内未交付楼房,而且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多次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均未果。后来被征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赔偿被征收人400多万。
勾先生是辽宁省人,2017年,房屋征收小组与勾先生所在社区的居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征收方两年内向勾先生交付楼房,并且先期支付二年临时安置费xx万元以及搬家费、产权调换补助费。
双方签完补偿协议后,勾先生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完成了搬迁并且拆除了房屋。但是让勾先生没想到的是,在这8年期间,自己不仅没有等到楼房,而且征收方还将搬迁的地址建成了有偿服务停车场。8年期间,勾先生一直找征收方协商解决,但是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勾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勾先生认为,征收方的这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置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按照目前的市场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办与勾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回迁补偿安置结算单》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要严格的按照协议履行,征收方负有按时交付给勾先生约定的回迁安置房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征收方却单方面违约,至今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交付给勾先生相应房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现在,勾先生要求对应回迁安置房屋予以折价补偿,承接征收办相应职能的征收方同意按照协议中货币补偿的数额予以勾先生补偿价格,勾先生也同意该补偿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在30日内对勾先生进行补偿,若未在30天内向勾先生支付补偿款,将加倍延迟履行期间的倒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征收方在签订协议并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对方不依法履行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因拆迁补偿谈不拢,转而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现象并不少见。众所周知,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强制执行决定书一般情况下针对的往往都是违法建筑。所以,当被征收人在收到上述两份文件时,房子基本上是被认定成了违建。
那么,在收到这样的文件时就只能等着被拆吗?对此可明确的告诉被拆迁人,并非如此,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相关部门打着“拆违”的名义却实则是为开发商腾地进行拆迁的案子。
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之后,北京圣运律师通过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办案技巧,并在其的努力之下,法官将相关部门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撤销了。
杨女士等人是贵州省人,在当地均有房屋,且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但由于杨女士等人房屋未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于是相关部门便对杨女士等人作出《综合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杨女士等人到办事处接受调查。同年,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现场查勘。随后,相关部门便对杨女士等人作出《综合行政执行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杨女士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
同年5月,相关部门向杨女士等人作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认定杨女士等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因杨女士等人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便又作出《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强执决定书。杨女士对《 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及强执决定书不服,于是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在接受该案后,便马不停蹄的前往现场调查并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告知及所申请的相关材料,北京圣运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发现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已经被国土部门出让给了两家开发商,而且用地规划、工程规划都已经作出。针对此,北京圣运律师认为,相关部门迫不及待的将杨女士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欲拆除,实际上是为了给开发商腾地进行拆迁。
于是,北京圣运律师指导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
庭审中,北京圣运律师认为,因为杨女士从来没有见到过、收到过综合行政执法调查通知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所以,调查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不合法,而且杨女士根本就不存在拒收的情况,且相关部门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直接送达给杨女士,关于杨女士拒收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执法记录仪等视频资料来证明杨女士有拒收行为...
最终在北京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法官依法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
北京圣运律师提醒大家,以拆违促拆迁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为民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街道办事处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除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照规定可以免试直接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外,其他人员均须经公共法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后,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不得超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60学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规范执法人员言行,定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激励、引导执法人员自觉践行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执法人员有调离单位、岗位调整、退休、辞去公职的或有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配合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将其行政执法证件及时收回、收缴销毁,并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办理证件注销或吊销。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赋权规定,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制审核服务事项。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指导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和管理、回避、鉴定申请、信用记录、罚没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做到办、审、定三分离。
(三)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我省统一制定的《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指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精炼、准确。鼓励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四)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服装式样根据《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标志式样按照《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式标志式样》进行统一。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执法人员和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服装及标志的管理。服装和标志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落实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与赋权区(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联动机制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街道办事处与区(市)行政执法部门在指挥调度、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权责明晰。街道办事处与区(市)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协助、移送等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六)落实两法衔接。街道办事处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纪依法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包括政务公开、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街道罚没收入监督等在内的多元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加强业务指导监督。赋权的区(市)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赋权的范围内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通过多种途径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区(市)财政部门要指导街道依法依规将罚没收入办理入库,并加强对街道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司法所根据依法治区(市)办和街道党委政府要求,协调推进街道依法行政,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三)建立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四)强化考核评价。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同步考核街道办事处的执法工作实绩和赋权的区(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成效。严禁向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款项数额与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区分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一)保障行政执法和监督力量。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文件精神,充实街道行政执法力量,编制资源适当向街道一线执法人员倾斜,保障街道执法人员配备。落实执法岗位专岗专用制度,及时招录补充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区(市)党委编办统筹调配人员编制,强化司法所人员力量;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明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法制审核服务事项,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二)保障行政执法经费。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统筹纳入财政保障,并建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障行政执法装备。街道办事处可参照赋权行政执法部门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执法保障要求,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配置办公设备,参照《湖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中规定的A类配备标准,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于其他设备,已制定配置标准的执行相关标准,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根据街道执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
经省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达镇及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被赋权乡镇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均按照本意见执行。来源:行政执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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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讲谈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不予赔偿的情形,,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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