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7 03:33 发布:2024-10-11 15: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被征收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拓宽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暂行办法 》(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据介绍,《办法》适用范围为2019年以来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包括太阳岛街道办事处集乐村房屋征收项目;船口街道办事处广信屯、灯塔村、小王家屯水利冲填处、松浦支渠房屋征收项目;松浦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松花江村房屋征收项目、松浦支渠项目;松北街道办事处胜利红光村项目;万宝街道办事处前沙坨子屯房屋征收项目;利业街道办事处前后站房屋征收项目;裕强街道办事处长青大街宜昌路房屋征收项目;裕田街道办事处长沙路房屋征收项目及在本换购办法 结束前新启动的房屋征收等项目。
据悉,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换购商品房,是对被征收人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政策,被征收人持有的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换购商品房的结算依据。换购商品房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原协议中单套房屋的面积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换购商品房,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多套安置房屋面积进行组合换购商品房。
由被征收人自愿并自行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向参与换购商品房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换购商品房安置的房屋面积,视同被征收人放弃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中相对应的房屋产权调换权益。
商品房房源是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优惠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在售的哈尔滨新区 (江北一体发展区)域内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换购,区住建局搭建房产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换购价格标准
根据新区目前回迁安置房屋成本,结合以下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按区域确定。
1.松北大道以东与滨洲铁路桥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 70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2.滨洲铁路桥以东与松浦大道以西之间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 6500 元/ 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3.松北区(不含利民开发区、对青山镇、乐业镇)其他区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600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4 利民开发区范围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按 5500 元/平方米标准进行换购商品房结算。
——换购实行实名制
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协议人或安置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子女、父母等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作为换购商品房的《补充协议》不得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在签署《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时可以对安 置换购面积价值所属权进行一次变更,变更后的《征收安置房屋选房协议书》不可以再次进行更名、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套现。对换购时,征收补偿协议抵扣部分面积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换购时间
本次换购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23年3月31日截止。被征收人应在换购期内换购商品房,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行放弃换购安置政策,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换购商品房相应的安置政策。
——其他规定。
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换购商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折抵面积的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后有剩余面积的:
1.剩余面积部分按原征收房屋评估价退款;
2.如征收补偿协议安置房屋有按商品房优惠价交纳7000元/平方米购买部分,剩余面积按签订协议时的商品房优惠价退款;购买商品房优惠价积以外部分退款,按签订协议时原房评估价退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 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换购商品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商品房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商品房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来源:哈尔滨发布
想必大家都知道,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是严格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是不可以擅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一系列的建设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看了上述的法律法规,相信大家都明白了,法律上是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任何土地的。一旦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政策,擅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搞建设,不仅所建建筑会被认定为违建且拆除,而且其行为还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广大老百姓一定要注意了。那既然不能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林地、草地总能占用吧?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占用,便有人打起了林地、草地的主意,直接在林地、草地上建设厂房、加工厂、养殖场,甚至住宅等。
那么,林地、草地能占用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因此,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因何种原因需要占用土地的,不管是林地还是草地都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即必须要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批,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不可以直接占用使用。
也就是说,即使是林地、草地,荒山、荒地等其他土地,老百姓都不可以随便占用,更不能想怎么占就怎么占,否则可能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那么,如果有人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草地进行建设时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广大老百姓发现有人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占用农用地搞建设,那么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打12345反映。
《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违法乱占林地、草地等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北京圣运律师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违法乱占林地、草地,不仅所建建筑会被责令限期拆除,而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同样也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北京圣运律师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土地,还是个人、单位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都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最好不要擅自占地使用,否则就有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开庭日期
2021年6月17下午2:30
开庭地点
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听证
案由
行政违法赔偿再审案件
承办律师
和雪莲副主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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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拆迁律师讲解谈唯一住房被征需要保障被拆迁人基本居住权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唯一住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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