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23 14:40 发布:2024-10-11 15: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0年贵阳市某区杨女士因认为自己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过低而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频频被该区综合执法局施压,杨女士十分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与其他村民一样已经建造了十几年的房屋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有甚者,2020年12月9日早上杨女士被人带至村委会关到下午三点多才出来,走回家的路上却看见自己的房屋已成废墟,转眼间杨女士无家可归。
在多方打听下,杨女士联系上北京市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北京圣运律师团的多次沟通,杨女士选择了贾启华律师、张海东律师处理本案。贾主任与团队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需要启动的诉讼程序较多,但只有通过多个诉讼才可能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经过一系列准备后律师为杨女士准备一整套诉讼方案,之后由杨女士亲自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虽然本案诉讼过程较为波折,更是经历了多次开庭,但北京圣运律师准备了充足证据,耐心跟进各个案件,使得法院能够认定是由该区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更是由于该综合执法局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保护杨女士的合法权益而确认其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就本案来说,通过北京圣运律师团的努力,被告作出的《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已经被法院另案撤销,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原告行政诉讼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本案被告在该期限之前就进行了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在国家坚持依法行政的当下,任何权力都不能被滥用,尤其是针对村民安身立命的房屋时,更要严格依法进行。拆迁无小事!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应当是地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动准则。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行为,尊重人民的权利,依法行政才能不断推进,人民才能愈加幸福,政府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22年6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持续做好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
三、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四)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上述情况下,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本通知印发后,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强化定期评估和合法性审核。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一次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
(六)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为了处罚而处罚,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要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七)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修改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规定,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属于不同主管部门,发生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指定管辖工作。要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规定及时立案并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确需通过立法对办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的,要符合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尽快纠正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要逐步提高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利用率,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
(八)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确保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破坏或者恶意干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等过错的,不得因设备不正常运行给予其行政处罚。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主动退赔,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对有案不移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持续改革行政处罚体制机制
(十一)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组织编制并公开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统筹考虑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同时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十二)积极稳妥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要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关注基层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处罚权,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要定期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委托行政处罚,但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四)提升行政执法合力。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探索推行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要健全行政处罚协助制度,明确协助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对其他行政机关请求协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履行协助职责,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高频行政处罚事项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有关地区可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预警通报机制,完善管辖、调查、执行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为全国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六、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更新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完善办案信息系统,加大对行政处罚的层级监督力度,切实整治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顽瘴痼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同类问题,及时研究规范。要完善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要综合评估行政处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部。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肃宁这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在征求意见!
片区内各住户:
按照征收工作程序,县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肃宁县东洲路棚户区改造老公安及部分市场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肃宁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肃宁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兴宁市场东头)
肃宁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肃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老公安及部分市场小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用地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征收主体:肃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肃宁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分配的具体工作。
(一)已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房屋及土地的性质、用途和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房屋、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的记载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二)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房屋及土地。实际面积超出登记面积,且属于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由县政府组织肃宁镇、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认定后,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无证据证明属于合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土地。由县政府组织肃宁镇、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房屋、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住宅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选取中位价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奖励)进行了预评估。预评估结果为:1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275.22㎡,正房面积138.99㎡,配房面积26.68㎡,预评估价格为1097703元;2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231.14㎡,正房面积124.98㎡,配房面积34.17㎡,预评估价格为940850元;3号标本房屋,占地面积303.06㎡,正房面积157.15㎡,配房面积65.93㎡,预评估价格为1248395元。
本次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确定。
(一)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货币补贴等。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为本项目的回迁安置房。
(2)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优惠后的回迁均价为4220元/㎡。具体结算价格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楼层确定。
产权调换楼房面积=(房地产评估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5%的奖励+空基守法奖励)÷所选楼层平米单价。
房地产评估金额仅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土地评估价值。
(3)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采暖补助费、其它补偿等采用现金结算。
(4)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建筑层高2.9米;含外楼宇门;分户防盗门;断桥铝外窗;地板采暖;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并分户控制;室内照明灯;太阳能热水器;墙面刮白;地板砖80cm×80cm;卫生间、厨房墙面砖到顶。
(5)产权调换房屋的分配方式为:在征收部门的主持下,在公证处公证下,按签约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参见选房细则或相关通知。
地下车位和储藏间按选定的安置楼位置,就近以摇号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征收部门结合该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回迁地块规划条件,每套住房配备一个车位,地下车位6万元/个。另外,设置部分储藏间,储藏间2200元/㎡。
(6)所选户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超出10㎡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价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房屋销售备案价格购买。
(7)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剩余置换面积在10㎡(不含)以上的,如有剩余房源,可再申请一套小面积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合并计算。
(8)一户被征收房屋,10㎡以内优惠价格只享受一次。
(9)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或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权属为同一个人、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关系的,在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产权调换面积和享受10㎡优惠的面积可合并计算。
(10)回迁安置房选定后,分楼时间由征收部门择机确定。被征收人根据所选楼层住房建筑面积(依最终测绘结果为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差价。
(11)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规划审批最终确定。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认定建筑面积(正房面积和配房面积)每平方米8元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认定住房的建筑面积,正房每月每平米14元给予补偿,配房、厢房每月每平米7元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先按36个月补偿,自被征收房屋腾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止。遇有期限变化,按实际期限补偿,多不退,少补,标准不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4.采暖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正房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8元补助,按3个采暖季给与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没有采暖补助。
5.其它补偿:有线电视移装费88元/户、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电话移机88元/台、网络移装88元/户、电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台、煤改电电取暖器150元/组、煤改电壁挂式取暖50元/片。有关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货币补贴: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贴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的15%。
7.经认定的合法空地基,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征收部门先行支付现金补偿部分,产权调换部分待产权调换房屋封顶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本区域实施预签约,预签期限内,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95%,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盖章后生效;预签协议达不到95%,征收工作暂缓,待条件成熟后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被征收人在交验房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或单位出具的票据、协议、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交征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收部门支付现金补偿部分。
在预签约和签约期内签订协议,被征收人享有以下奖励,否则不享受:
(1)预签约开始之日起6日内(含6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每户奖励10000元,该奖励不计入房地产置换金额。
(2)预签约期内和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征收的房屋在合法用地范围内,除正房、配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以外的空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该奖励计入房地产置换金额。
(3)预签约期内和签约期内签订协议,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房地产评估金额5%的奖励,该奖励计入房地产置换金额。
凡在上述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上述奖励。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的房屋,由实施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一)该征收区域内国有划拨用地上的房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划拨国有土地收回程序办理,并依法予以补偿。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招投标、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五)补偿协议订立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依法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近几年,国家在征地拆迁方面做了大规划的策划,各个地方也都因征地拆迁的缘故在经济水平方面提升了不少,而且在此过程中也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不过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农村拆迁也已然赶超城区拆迁。众所周知,城区拆迁与农村拆迁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
农村拆迁和城区拆迁的区别
而最大的差别就是拆迁补偿及拆迁补偿款项。同是拆迁为何农村拆迁跟城区拆迁会有差别呢?其根源在于两者的土地性质不同。
城区房屋拆迁的实质是房屋征收。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区房屋拆迁前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想必大家都知道,农村房屋的土地是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村涉及征收的,通常情况下都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少一部分项目是因商业开发。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必须由国务院、省、自治区及直辖区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款项上的区别
农村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如果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等。
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另外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的,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且要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而城区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拆迁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区房屋拆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城区房屋拆迁是按市场价,而农村则不是。
可是无论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区房屋拆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是获取征地批文之前,征收方都应当要依法依规的将拟定的征收范围、在所在征收区域张贴征收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等。
为何农村违法拆迁要多于城区?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违法拆迁事件往往要多于城区。其原因在于农村管理相对于城区来说要疏松,各个方面也都落实不到位,包括房屋、土地所属权证登记工作,另外法律法规方面也不健全,从而导致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情况非常的多。
而征收方却为了低成本征收,常常将这些无证房屋“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在未经调查、认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从而达到不予补偿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包括三种: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进行的建设,即违法占地的建筑;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而进行的建设,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建和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违建,即违反规划的建筑;三是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进行的建设,即“双违”。
但无论是哪种违建,必须都要由相关的主体进行认定然后作出处罚决定,以下是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违法占地的建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查处;“双违”建筑则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可认定查处。
只有经过了调查、认定之后征收方才能依法拆除,如果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强拆,被征收人可要及时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对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录音等。同时还要及时的报警,要警察来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最后北京圣运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地拆迁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不明白、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和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借助律师的力量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亳州市是中原地区连接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的桥头堡,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作为我国四大药都之首、华佗故里,亳州也是全球最大的中药材集散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百强药企半数落户于此。
在亳州市的双沟镇,付先生等村民世代居住生活在付大、付小等几个村落里,生活怡然自得。不成想自今年初春开始,大量施工设备开到了田间地头,把诸多村民的耕地推成了河堤和道路。打听村委会和镇政府后,村民才知原来是引江济淮项目占用了土地。村民不解的是,大家对国家建设没有意见,但为什么不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
带着这样的疑问,付先生等十几个代表想到了法律维权。经过多方寻找大家慕名联系了北京圣运律所,并与贾启华主任取得了联系。最终,北京圣运团队研究案情发现征收程序确实有问题,便决定接受了三个自然村村民的委托,正式介入案件代理。目前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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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圣运贵阳强制拆除房屋胜诉案谈观山湖十几年房屋被强制拆除,看北京圣运律师如何为村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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